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97年7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