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訴字第 10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押)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9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