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檢 察 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押)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 年7月28日,嗣經第一、二、三、四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3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9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蔡 王 金 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