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木火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被 告 蔡陳玉最
林有德顏新發高志勇曾淑煉李王玉蘭陳 謹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七項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均應更正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七項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應係同條第一款之誤載,此從原判決理由貳、三之「論罪科刑之說明」欄內,均記載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亦可得知確係誤寫,如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法 官 楊 真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淑 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