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號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巷10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丁○○、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蕭 錦 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