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被告之親屬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
3 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 金 全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利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