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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訴字第 3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139號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