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大陸人室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陸人士)室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上列被告乙○○、甲○○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犯強盜殺人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 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 訓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