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至98年 3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張 恩 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