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盗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 年7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