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5年度感抗字第50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已執行一年九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之得分依序分別為29.5分、30.4分、31.3分,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二、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