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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感聲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6年度感抗字第22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6年4月10 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已執行一年七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0.7分以上,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二、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治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訓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