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更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聲減字第3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2號)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3、5減刑及附表編號2、3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原聲請關於附表編號3、5之罪減刑及附表編號2、3之罪定應執行刑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合減刑條件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就附表1、6之罪減刑及編號1、4之罪與5、6之罪定應執行刑部分,則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就併合論罪之數罪中得減刑之一罪裁定減刑後,予以定其應執行刑,如又重複予以減刑及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5之罪,業經本院於97年1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08號裁定准予減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減得之刑,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0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三月,且該裁定已於97年2月12日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複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郭 瑞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 詐欺 │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2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年 月 日│85.12.20至86.01.10 │80.11.25至80.11.27 │82.10.22前2、3日內 │├──────────┼───────────┼──────────┼───────────┤│偵 查(自 訴) 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86年度偵字第366號 │署82年度投偵字第2511│83年度投偵字第195號 ││ │ │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86年上易字第891號 │83年上易字第492號 │83年上訴字第17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86.05.17 │83.05.04 │83.06.22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案 號│86年上易字第891號 │83年上易字第492號 │83年上訴字第1748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86.05.17 │83.05.04 │83.06.22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九十六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1年7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編號1、4為數罪併罰 │編號2、3為數罪併罰 │編號2、3為數罪併罰 │└──────────┴───────────┴──────────┴───────────┘┌──────────┬───────────┬───────────┬───────────┐│編 號│ 4 │ 5 │ 6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販賣│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年 月 日│85.10月間至86.04.16 │86.03月間至86.09.30 │86.05.18至86.09.30 │├──────────┼───────────┼───────────┼───────────┤│偵 查(自 訴) 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86年度偵字第2228號 │86年度偵字第4823號 │86年度偵字第482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88年上更二字第287號 │86年訴字第518號 │86年訴字第51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89.06.28 │86.11.18 │86.11.18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定├────────┼───────────┼───────────┼───────────┤│ │案 號│90年台上字第1525號 │86年訴字第518號 │86年訴字第518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0.03.15 │86.12.15 │86.12.15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之1第2項第1款 │ │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不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編號1、4為數罪併罰 │編號5、6為數罪併罰 │編號5、6為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