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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抗更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各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餘部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為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

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依該規定,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其刑期既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就該責任分數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自亦合併計算。另「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同條第三、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雖應分別執行,但由上開合併計算刑期、合併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累進處遇及假釋,依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刑期執行期滿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而應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經查聲請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所處之徒刑,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執行指揮書雖記載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但其另犯附表編號四、五、六、七之罪,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與前述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二年八月,接續執行,自難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已經執行完畢。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之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第十二條規定: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之要件,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當,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二、聲請意旨另以:聲請人因涉犯附表編號四、五、六、七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58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因逢96年罪犯減刑條例實施,故上述裁定內如附表編號四、五之罪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爰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就附表編號 (四、五)減刑後依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四、五二罪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七七八號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六、七二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二月確定(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自無從再為減刑及定應執行裁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法 官 康 應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十月 │├────────┼─────────┼─────────┼──────────┤│犯罪日期 │89年2月初起至89年5│89年2月初起至89年5│89年4月15日 ││ │月3日止 │月3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8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8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 │字第2071號 │字第2071號 │3529號 │├─┬──────┼─────────┼─────────┼──────────┤│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事│ │ │ │臺中分院 ││後├──────┼─────────┼─────────┼──────────┤│實│案號 │89年度訴字第557號 │89年度訴字第557號 │89年度上易字第2959號││審├──────┼─────────┼─────────┼──────────┤│ │判決日期 │89年8月21日 │89年8月21日 │90年2月21日 │├─┼──────┼─────────┼─────────┼──────────┤│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 │ │ │臺中分院 ││判├──────┼─────────┼─────────┼──────────┤│決│案號 │89年度訴字第557號 │89年度訴字第557號 │89年度上易字第2959號││ ├──────┼─────────┼─────────┼──────────┤│ │判決確定日期│90年1月29日 │90年1月29日 │90年2月21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 │ 合 │ 合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月 │├────────┼─────────┼─────────┼──────────┤│備 註│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四 │ 五 │ 六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 賣)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日期 │90年3月初起至90年5│90年1月30日起至90 │ 90年3月至90 ││ │月21日止 │年5月21日止 │ 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2722、3424號 │字第2722、3424號 │ 字第9419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事│ │ │ │ 院 ││後├──────┼─────────┼─────────┼──────────┤│實│案號 │90年度訴字第1913號│90年度訴字第1913號│93年度訴重上更 (一) ││ │ │ │ │字第7號 ││審├──────┼─────────┼─────────┼──────────┤│ │判決日期 │90年8月22日 │90年8月22日 │ 93年8月18日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定│ │ │ │ 院 ││判├──────┼─────────┼─────────┼──────────┤│決│案號 │90年度訴字第1913號│90年度訴字第1913號│ 93年度訴重上更 (一)││ │ │ │ │ 字第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0年9月17日 │90年9月17日 │ 93年9月10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四條第一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 │ 合 │ 不 合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 │├────────┼─────────┼─────────┼──────────┤│備 註│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七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年 │ │ │├────────┼─────────┼─────────┼──────────┤│犯罪日期 │90年4月初起至90年4│ │ ││ │月中旬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 │ ││年度案號 │字第9419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後│ │院 │ │ ││事├──────┼─────────┼─────────┼──────────┤│實│案號 │93年度上重更 (一) │ │ ││審│ │字第7號 │ │ ││ ├──────┼─────────┼─────────┼──────────┤│ │判決日期 │93年8月18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定│ │院 │ │ ││判├──────┼─────────┼─────────┼──────────┤│決│案號 │90年度上重更 (一) │ │ ││ │ │字第7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93年9月10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四條第二項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不 合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 │ │├────────┼─────────┼─────────┼──────────┤│備 註│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