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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1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昭 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7││ │ │月 │├────────┼──────────┼──────────┤│犯 罪 日 期│82年6月下旬至82年6月│81年11月間至82年4月 ││ │28日 │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3509號 │3470號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82年度易字第283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82年9月17日 │82年11月25日 │├─┼──────┼──────────┼──────────┤│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82年度易字第283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82.10.19 │82.11.25 │├─┴──────┼──────────┼──────────┤│ │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3年度執字第││備 註│3772號 │238號 ││ ├──────────┴──────────┤│ │83年執更755號 ││ ├─────────────────────┤│ │撤銷假釋殘刑91執更552號 (含83年執字第4024 ││ │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