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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1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之三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上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移送執行, 嗣經減刑各減為有期徒刑9月、11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2157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