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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1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83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