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8日以93年度重上更㈦字第2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聲請人移送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上開處分之繼續執行,並提出本院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97年9月4日法矯字第0970030996號函供核。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