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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19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95年3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 95年7月12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符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