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日、95年1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3年4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5年7月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法 官 郭 同 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