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 95年5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 95年6月30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行狀良好,悛悔有據,符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