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78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