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八號五樓(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7004173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柯 孟 伶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