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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21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蕭 錦 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訓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5月 │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視為減刑後之宣判 │ 有期徒刑1年8月15日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82.08.17起至83.9.11 │ 82.07.17起至83.4.22止││年 月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第 │ 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 │ 2162、3905、8261號 │ 2162、3905、8261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10.26 │ 83.10.26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 │ 83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3.10.26 │ 83.10.26 │├─┴─────────┼────────────┼───────────┤│ 所 犯 法 條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第9條第1項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備 註 │ 83年度執他字第2205號 │ 83年度執他字第2205號││ ├────────────┴───────────┤│ │ 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