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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2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年貳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 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 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 金 全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贓 物 │ 妨害公務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年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6年 │ │ │├───────────┼──────────┼───────────┼──────────┤│視 為 減刑後之 宣 判 │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2月15日 │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 86年9月初起至 │ 86年7月間 │ 87年6月25日 ││ │ 86年10月底止 │ │ │├───────────┼──────────┼───────────┼──────────┤│偵 查(自訴) 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86年度偵字第22629號 │87年度偵字第13031號等 │ 87年度偵字第13031號│├─┬─────────┼──────────┼───────────┼──────────┤│最│ 法 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 案 號 │87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 87年度易字第4675號 │ 87年度易第4675號 ││實├─────────┼──────────┼───────────┼──────────┤│審│ 判 決 日 期 │ 88.01.26 │ 87.12.22 │ 87.12.22 │├─┼─────────┼──────────┼───────────┼──────────┤│確│ 法 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 案 號 │87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 87年度易字第4675號 │ 87年度易字第4675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88.02.15 │ 88.01.23 │ 88.01.23 │├─┴─────────┼──────────┼───────────┼──────────┤│ 所 犯 法 條 │ 肅清煙毒條例 │ 刑法第349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 第5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符減刑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第2條第2項 │ 第2條第2項 │├───────────┼──────────┼───────────┼──────────┤│ 備 註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88年度執更字第3424號│ 88年度執更字第3424號 │88年度執更字第3424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