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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 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準強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劉 榮 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懲治盜匪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0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年 ││ │ │ │(不予減刑) │├───────────┼──────────┼──────────┼──────────┤│犯 罪 日 期 │81年9月間至81年11月 │81年11月25日 │81年10月16日至81年11││年 月 日 │18日 │ │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81年偵字第17249號 │82年偵字第18號 │81年偵字第949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後├─────────┼──────────┼──────────┼──────────┤│事│案 號 │81年易字第81224號 │82年上訴字第1901號 │82年上訴字第234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2年5月18日 │82年7月21日 │83年7月13日 │├─┼─────────┼──────────┼──────────┼──────────┤│確│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81年易字第81224號 │82年上訴字第1901號 │84年台上字第320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2年6月25日 │82年7月21日 │84年7月6日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1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1項││ │條之1第2項4款 │項 │1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備註 │ │ │ │└───────────┴──────────┴──────────┴──────────┘┌───────────┬───────────┬───────────┐│編 號 │ 4 │ 5 │├───────────┼───────────┼───────────┤│罪 名 │竊盜 │準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不予減 ││ │ │刑) │├───────────┼───────────┼───────────┤│犯 罪 日 期 │81年10月11日至81年10 │81年11月25日 ││年 月 日 │月中旬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9497│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9497││年 度 案 號 │號 │號 │├─┬─────────┼───────────┼───────────┤│最│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82年上訴字第2341號 │82年上訴字第234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3年7月13日 │83年7月13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84年台上字第3205號 │84年台上字第320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4年7月6日 │84年7月6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1項第2、3 │刑法第330條1項 ││ │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備註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