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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到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1月2日 (受刑人另有勞役100日待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405號函核准假釋,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智 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