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為受處分人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95年4月12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1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訓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