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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8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7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9月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4147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忠 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