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字第 8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425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 訓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