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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2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其執行案號為: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執更正字第505號、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執助量字第690號、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執量字第6527號,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爰依法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煙毒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執更正字第505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經本院調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執助字第609號)詳查,其係取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執助量字第69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而為執行。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執量字第6527號檢察官指揮書,係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87號判決,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03號聲請而予以減刑,有本院被告前科紀錄表附卷可稽。故本件僅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執更正字第505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其係執行本院89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所定之刑,受刑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林 欽 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施用毒品 │吸用麻藥 │轉讓禁藥 │持有刀械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 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85年5月間起至86 │85年5月間起至86 年│85年7月間起至86 │85年10月17日起至││ │年9月27日止 │9月27日止 │年5月18日止 │85年10月23日止 │├────────┼────────┼─────────┼────────┼────────┤│偵查 (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85年度偵│南投地檢8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85年度偵│南投地檢85年度偵││年度案號 │字第4500號 │第4500號 │字第4500號 │字第4500號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 │86年度上訴字第1958│86年度上訴字第 │86年度上訴字第 ││實│ │1958號 │號 │1958號 │1958號 ││審├──────┼────────┼─────────┼────────┼────────┤│ │判決日期 │87.2.24 │87.2.24 │87.2.24 │87.2.24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 │86年度上訴字第1958│86年度上訴字第 │86年度上訴字第 ││判│ │1958號 │號 │1958號 │195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7.2.24 │87.2.24 │87.2.24 │87.3.13 │├─┴──────┼────────┼─────────┼────────┼────────┤│所犯法條 │87.5.20修正前之 │88.6.2修正前之麻醉│87.6.24修正前之 │89.7.25修正前之 ││ │肅清煙毒條例第9 │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第1項 │之1第2項第4款 │項 │條例第12條第3項 │├────────┼────────┼─────────┼────────┼────────┤│合於96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例 │ │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15 日││ │ │ │ │ │└────────┴────────┴─────────┴────────┴────────┘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5 │ │├────────────┼─────────────┼──────┤│罪 名 │ 販賣麻藥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 月 │ │├────────────┼─────────────┼──────┤│犯 罪 日 期 │85年8月間起至86年5月下旬止│ │├────────────┼─────────────┼──────┤│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85年度偵字第4500號│ │├─┬──────────┼─────────────┼──────┤│最│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24 號 │ ││實├──────────┼─────────────┼──────┤│審│判決日期 │89.5.23 │ │├─┼──────────┼─────────────┼──────┤│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24號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86.6.29 │ │├─┴──────────┼─────────────┼──────┤│所犯法條 │88.6.2修正前之麻醉藥品管理│ ││ │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減刑後之刑期 │ 不予減刑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