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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常業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常業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林 靜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傷害尊親屬 │常業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94.06.02. │94.05.月下旬起至 │ ││ │ │94.11.09.止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619號 │5052號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5年簡上字第14號 │95年上訴字第1007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95.03.17. │95.09.26.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5年簡上字第14號 │96年台上字第6691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03.17. │96.11.29.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80、277條 │修正前刑法第322條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 │ 合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7月 │ │├────────┼──────────┼──────────┼──────────┤│備 註│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地│ ││ │2572號(業已執行徒刑│228號(待定刑後再傳 │ ││ │5月完畢) │喚被告)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