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9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涉案之裁判有: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1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判決,其中編號㈠裁定中所犯之數罪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為此聲請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部分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
51 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法 官 張 恩 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定應執執刑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87年12月12日、87年12月14│87年11月5日 ││ │日、87年12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9142號 │年度偵字第25926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8上易字第1942號 │88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 ├────┼────────────┼────────────┤│ │判決日期│88年11月16日 │89年1月20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判 決├────┼────────────┼────────────┤│ │案 號│88上易字第1942號 │88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 ├────┼────────────┼────────────┤│ │確定日期│88年11月16日 │89年1月2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 刑 後 刑 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附 註│ │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㈡ │├────────┬────────────┬────────────┤│編 號│ 3 │ 4 │├────────┼────────────┼────────────┤│罪 名│恐嚇取財 │贓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49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87年11月19日 │80年1月上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5871號 │年度偵字第10245號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90年度上易字第2545號 ││ ├────┼────────────┼────────────┤│ │判決日期│90年6月28日 │91年3月5日 │├───┼────┼────────────┼────────────┤│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90年度上易字第2545號 ││ ├────┼────────────┼────────────┤│ │確定日期│90年6月28日 │91年3月5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 刑 後 刑 期│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附 註│ │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5 │ │├────────┼────────────┼────────────┤│罪 名│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藥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年 │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 │1第2項第1款 │ │├────────┼────────────┼────────────┤│犯 罪 日 期│86年5月9日至86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7619、9675、10│ ││ │102號 │ │├───┬────┼────────────┼────────────┤│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 │ ││ ├────┼────────────┼────────────┤│ │判決日期│91年9月17日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 ││判 決├────┼────────────┼────────────┤│ │案 號│9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 │ ││ ├────┼────────────┼────────────┤│ │確定日期│92年2月13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 刑 後 刑 期│不得減刑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