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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常業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陳 欣 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 常業詐欺 │ 詐欺 │ 常業重利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六月 │├───────┼───────┼───────┼───────┼───────┤│犯 罪 日 期│93.3.1起至 │92.8月間起至 │93.6月間起至 │ 91.12月間 ││ 年 月 日 │93.9.7 │93.6.30 │93.9.7 │ │├───────┼───────┼───────┼───────┼───────┤│偵查 (自訴) 機│臺中地檢93年偵│臺中地檢93年偵│臺中地檢93年偵│臺中地檢93年偵││關年度案號 │字第16007號等 │字第16007號等 │字第16007號等 │字第16007號等 │├─┬─────┼───────┼───────┼───────┼───────┤│最│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 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 │95年上訴字第 │95年上訴字第 │95年上訴字第 ││實│ │1838、1839號 │1838、1839號 │1838、1839號 │1838、1839號 ││審├─────┼───────┼───────┼───────┼───────┤│ │ 判決日期 │ 95.11.29 │ 95.11.29 │ 95.11.29 │ 95.11.29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案 號 │96年台上字第 │95年上訴字第 │96年台上字第 │96年台上字第 ││判│ │4174號 │1838、1839號 │4174號 │4174號 ││決├─────┼───────┼───────┼───────┼───────┤│ │判決確定日│ 96.8.2 │ 95.11.29 │ 96.8.2 │ 96.8.2 ││ │期 │ │ │ │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刑法第 │刑法第339條第1│修正前刑法第 │刑法第212條、 ││ │340條 │項 │345條 │第218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 不合 │ 合 │ 合 │ 合 ││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三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