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4、5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5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 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蔡 紹 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稅捐稽徵法 │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初至94年1月中│94年1月初至94年1月中│93年5月3日至93年10月││年 月 日 │旬 │旬 │間 │├───────────┼──────────┼──────────┼──────────┤│偵查(自訴)機關 │ 雲林地檢 │ 雲林地檢 │ 嘉義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301號 │95年度偵字第301號 │95年度偵字第6665號 │├─┬─────────┼──────────┼──────────┼──────────┤│最│法 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嘉義地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63號 │95年度訴字第763號 │95年度嘉簡字第172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12.28 │ 95.12.28 │ 96.03.30 │├─┼─────────┼──────────┼──────────┼──────────┤│確│法 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嘉義地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63號 │95年度訴字第763號 │95年度嘉簡字第1729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1.18 │ 96.01.18 │ 96.04.23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0條、第215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 │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 │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 ││ │ │第43條第1項 │第43條第1項、第47條 ││ │ │ │第1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 雲林地檢 │ 雲林地檢 │ 嘉義地檢 ││ │96年度執字第398號 │96年度執字第398號 │96年度執字第1505號 ││ │(已易科執畢) │(已易科執畢) │(已易科執畢)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稅捐稽徵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期徒刑3月 │期徒刑1月15日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初某日至94年│94年1月間 │ ││年 月 日 │3月10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 士林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5576號 │96年度偵字第2137號 │ │├─┬─────────┼──────────┼──────────┼──────────┤│最│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48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83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10.11 │ 96.12.20 │ │├─┼─────────┼──────────┼──────────┼──────────┤│確│法 院 │ 士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48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83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4.23 │ 97.01.17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 │ ││ │、第339條第1項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2款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 士林地檢 │ 臺中地檢 │ ││ │97年度執字第56號 │97年度執字第3413號 │ ││ │(已易科執畢) │(尚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