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聲減字第323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院雖為本件附表編號2殺人罪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該罪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但本件附表編號2之殺人罪係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罪。而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依規定雖得減刑(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罪雖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列罪名, 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仍得予以減刑),但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有卷附本院87年度上重更㈡字第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1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㈡、本件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以得裁定減刑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非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至為明確。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就附表編號1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亦非本院所得處理。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江 德 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詐欺、竊盜 │殺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84.12.30 │85.01.29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4715││年 度 案 號 │ 1259號 │7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5年度易字第1086號 │87年度上重更二第2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5年03月06日 │87年05月27日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 85年度易字第1086號 │87年度台上字第28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5年03月06日 │87年08月27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 │刑法第271條第1項 ││ │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後段、第2條第1│不符合減刑 ││條例 │項第3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15日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註 │台中地檢署85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署87年度執字第 ││ │2081號(撤銷假釋殘刑) │5925號(撤銷假釋殘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