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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國民(現在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執行監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殺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5月1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8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姚 勳 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