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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聲減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 年聲減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3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 項、第3項(以下簡稱本條例)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以下簡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載

之犯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並非本院,而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 年訴字第702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所載之犯罪,本不在減刑之列,則聲請人合併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不合本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

㈡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要件須先符合「就應減刑之罪,依同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其始有與不應減刑之犯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準此,可知本件附表編號1、2應減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院就聲請人減刑案件之聲請自無管轄權,無從為減刑之審查,同時亦無法與附表編號3 所載之不應減刑之犯罪一併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是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受刑人 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4.03.某日至94.08.01│94.03.某日至94.07.31│├────────┼──────────┼──────────┤│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 │ 新竹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毒偵字第870號 │94年毒偵字第870號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 94年訴字第702號 │ 94年訴字第70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9.30 │ 94.09.30 │├─┼──────┼──────────┼──────────┤│確│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定├──────┼──────────┼──────────┤│判│案 號│ 94年訴字第702號 │ 94年訴字第70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4.10.24 │ 94.10.24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 第10條第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2月 ││或罰金額或褫奪公│ │ ││權期間 │ │ │├────────┼──────────┼──────────┤│備註 │㈠編號1、2原審定應執│ ││ │ 行刑為一年 │ ││ │㈡編號1、2、3數罪併 │ ││ │ 罰 │ │└────────┴──────────┴──────────┘┌────────┬──────────┬──────────┐│編 號│ 3 │ │├────────┼──────────┼──────────┤│罪 名│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 │├────────┼──────────┼──────────┤│犯 罪 日 期│ 94.07.13至94.07.29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4年偵字第2980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 │ ││事│案 號│ 96年上訴字第36號 │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03.20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96年上訴字第3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7.19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 不合 │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有期徒刑15年 │ ││或罰金額或褫奪公│ │ ││權期間 │ │ │├────────┼──────────┼──────────┤│備註 │ 1、2、3數罪併罰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