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之犯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四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九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裁定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即應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裁定。茲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之犯罪,其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然此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故此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而如前所述,本院既就有管轄權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之犯罪前已裁定減刑在案,自不得再重複裁定減刑,從而亦無從就本院無管轄權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之犯罪併為裁定減刑,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一併聲請減刑,因本院無管轄權,亦於法未合;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依本條例應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準用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固亦分別定有明文。惟據上所述,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部分之犯罪聲請減刑,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之犯罪聲請減刑,則因本院無管轄權亦於法不合,故本院即無從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準用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之犯罪予以減刑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此部分所請,同於法無據。綜上,本件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許 旭 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藥事法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高等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 │ │369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 │ │月15日 │├──────────┼────────────┼────────────┤│犯罪 日期 年 月 日 │ 84.10.09-86.03.04 │ 84年11月中旬某日至 ││ │ │ 85年1月3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士林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 84年度偵字第11291號 │ 85年度偵字第2944號 │├─┬────────┼────────────┼────────────┤│最│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78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6.07.24 │ 96.05.10 │├─┼────────┼────────────┼────────────┤│確│法 院 │ 臺灣高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86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789號 ││決├────────┼────────────┼────────────┤│ │判決 確定 日期 │ 86.07.24 │ 96.06.25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2月15日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 註 │士林地檢86年度執他字第 │臺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 │ 526號(已執行完畢) │699號(已發監執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