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 、第3項(以下簡稱本條例)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業於94 年1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1份在卷可稽,應不在減刑之列 ,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裁定減刑 ,自有未合。㈡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須先符合「就應減刑之罪 ,依同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 」,其始有與不應減刑之犯罪應依刑法第 51條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 。準此,本件附表編號 1應減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院就聲請人關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減刑案件之聲請自無管轄權 ,無從為減刑之審查 ,同時亦無法與附表編號2所載之不應減刑之犯罪一併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是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違反森林法 │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罰金銀元200000元 │有期徒刑6月罰金銀元44200元│├────────┼──────────────┼─────────────┤│犯 罪 日 期 │ 93年8月26日 │94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臺中地檢 ││年度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3122號 │94年度偵字第4034號 │├─┬──────┼──────────────┼─────────────┤│最│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94年度苗簡字第336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 ││實├──────┼──────────────┼─────────────┤│審│判決日期 │94年5月27日 │94年9月30日 │├─┼──────┼──────────────┼─────────────┤│確│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94年度苗簡字第336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4年6月27日 │94年9月30日 │├─┴──────┼──────────────┼─────────────┤│所犯法條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 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罰金銀元100000 │已執畢,不予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元 │ ││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468號 │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2048 ││ │(編號1、2合於數罪併罰) │號(編號1、2合於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