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蕭 錦 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訓 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年3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 81年5、6月間起至82 │81年5、6月間起至82 ││年 月 日 │ 年6月13日凌晨1時之 │年6月13日凌晨1時之 ││ │ 前1、2日止 │前1、2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及 案 號 │81年度偵字第3944號 │81年度偵字第3944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82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 82.9.9 │ 82.9.9 │├─┼─────────┼──────────┼──────────┤│確│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82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2.9.9 │ 82.9.9 │├─┴─────────┼──────────┼──────────┤│ 所 犯 法 條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9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 │ 彰化地檢82年度執字 ││ │ 第4013號 │ 第4013號 ││備 註├──────────┼──────────┤│ │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