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劉雅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50號,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1651、22182、22809號,併辦案號:88年度偵字第24518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庚○○、丁○○、丙○○部分,均撤銷。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再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被訴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部分,免訴。
庚○○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再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丁○○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再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被訴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部分,免訴。
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陸年,減為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圖得之利益新臺幣參仟玖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78年間任職於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負責審核臺中縣豐原市地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乙○○以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庚○○雖不具建築師或土地代書之資格,惟自67年間起,即在臺中縣豐原市○村路○○○號開設「仟益土木包工業」,並兼辦代客繪製建築設計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跑件等業務;丁○○則自69年3月3日起,在臺中縣豐原市○○里○○街○○巷○○號開設「丁○○建築師事務所」,為依建築師法規定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乙○○、庚○○、丁○○等三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乙○○於73年間擇定位於臺中縣豐原市○○○段第1231、1233、1234、1235、1238、1239、1240、1241及1242等地號都市計畫內「市四」預定地上(即位於豐原市○○路、豐東路85巷、向陽路、向陽路376巷等四條道路交匯形成之長方型土地),興建民有聯合大市場建築物販賣營利,其規劃之市場包含綜合市場大樓一棟及四週透天店舖等建築物。73年12月下旬,乙○○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以合建方式共同委託乙○○興建包含三層樓透天店舖五十二間及地下一層、地上六樓(第六樓實際建築面積僅三分之一,俗稱五樓半)之綜合市場大樓一棟,雙方並約定興建完成後由乙○○分得三樓透天店舖十餘間及綜合市場大樓全棟建築物所有權。
㈠上開民有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其全部建築物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下同)六千六百九十三萬四千元,屬一定金額以上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上者,依建築法第16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並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但因乙○○與中部地區之建築師不熟,經友人介紹認識從事俗稱「跑照」之辦理建築執照請領事宜之庚○○後,依總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計算之設計費用,委由庚○○代覓「聯合大市場」建物設計簽證監造之建築師及承造工程之營造廠商,並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請領建築執照等相關建築許可事宜。上開民有聯合市場建築物依法應由營造業承造,而乙○○為節省工程成本,竟委託庚○○以不詳代價借用(俗稱借牌)以「許陳惜」為負責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文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銓營造公司)名義擔任承造人,實際上則由乙○○自行鳩工興建。
㈡庚○○係臺中縣豐原市○村路○○○號「仟益土木包工業」之
負責人,明知依內政部74年4月18日台內營字第302136號函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建築師事務所從業技術人員。」仍自行招攬並繪製建築圖設計案後,再給付總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點五之代簽證送件費用代價,委由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交建築師公會審核,並曾以此方式與位於豐原市依法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丁○○為業務合作;而庚○○在接受乙○○委託後,除依循上開合作模式委請丁○○建築師為其所承攬及繪製設計建築案簽證,並擔任監造人外,並自74年3月間起,指示其所聘僱之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七十一張(包含三樓透天店舖及六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所示),並另行委請張益昌設計繪製有關之消防圖說(如附表一編號119至127所示)。又因乙○○所擬興建之民有聯合市場中棟綜合市場大樓為五層以上之建築物,且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64條之規定須檢附「結構計算書」及「地質鑽探報告書」,庚○○即委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針對民有聯合市場中棟六層(第六樓實際建築面積約三分之一,俗稱五樓半)綜合市場大樓進行結構計算,於74年6月3日完成(RUNNING DATE:1985 6 3,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並委請「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彙整成卷後,再交由丁○○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件審查。
㈢丁○○為依建築師法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明知庚○○及
江鳳珍二人均非其所開設之「丁○○建築師事務所」依法登記有案之從業技術人員,自不得協助其辦理建築師業務,竟接受庚○○委託,擔任上開由乙○○建造之民有聯合市場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
㈣庚○○於74年11月27日檢附上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工程圖
說、建築師簽證表及申請書等相關圖說文件,並以甲○○○等一百八十一戶為起造人,持向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經審查後於75年3月21日同意發給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並規定竣工期限為77年5月31日以前(如附表二編號29、31及42所示),核准興建之建築物為(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七十一張〔包含三樓透天店舖及六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所示):
⒈三層樓透天店舖部分:以鋼筋混凝土建造(即R‧C造),
核准建築地下一層(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每間地下室各自獨立互不相通)、地上三層之建築物共計五十二間,門牌號碼分別為:
⑴豐原市○○路○○號至125號(單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計二十間。
⑵豐東路85巷2、14、16、18、20號房屋五間。
⑶向陽378號至402號(雙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計十三間。
⑷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單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計十四間。
⒉中棟六層綜合市場大樓部分:係以鋼筋混凝土建造,門牌
號碼豐原市○○路○○○號,位於上開連棟透天三樓店舖房屋中央位置,核准建築地下一層、地上六層建築物,其中第六層樓僅核准興建605.23平方公尺,佔全層面積約三分之一,而各樓層用途分別為:
⑴地下室避難室及停車位。
⑵一樓攤位。
⑶二、三樓電影院。
⑷四、五樓補習班。
⑸六樓托兒所及倉庫。
另屋頂突出部分則為梯間(樓梯、電梯),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⒊乙○○則於售屋廣告統稱上開建築物為豐原市「聯合大市場」。
三、乙○○與其妻甲○○○(已判決確定)及庚○○均明知「聯合大市場」建築物,係由乙○○自行鳩工興建,「文銓營造公司」僅借牌而名義上擔任承造人,並未實際承攬該建築物任何工程之施作;而丁○○雖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然未曾至工地現場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執行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及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
㈠乙○○、甲○○○、庚○○及丁○○等人,竟共同基於犯意
之聯絡,取得上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後,即自75年4月29日起至76年5月25日止,由庚○○將此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
⒈起造人甲○○○等人應會同承造人「文詮營造公司」及監
造人丁○○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開工申請書」(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
⒉承造人「文詮營造公司」應會同監造人丁○○於業務上所
應製作之「放樣勘驗」、「基礎勘驗」、「配筋勘驗」、「鋼筋勘驗」等申請書,由丁○○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丁○○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丁○○」之印章(俗稱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勘驗(詳細項目如附表四所示中以「文銓營造公司」名義申請者),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聯合大市場」確係由文銓營造公司所營造,而監造建築師丁○○有確實督導承造人文銓營造公司依照原核准圖說施工,足以生損害予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
㈡嗣於76年5月間,乙○○、甲○○○及庚○○等人承前開犯
意之聯絡,另行借用以陳聖哲為負責人之「新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工營造公司)名義,變更擔任承造人,並由庚○○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變更承造人申請書,再由丁○○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丁○○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丁○○」之印章(俗稱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變更承造人,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為承造人新工營造公司,而以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第68369號函(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執照NO:2卷第38頁)同意備查(如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9所示),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聯合大市場」確係將由文銓營造公司變更為新工營造公司繼續營造,而監造建築師丁○○有確實督導承造人之變更,足以生損害予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
四、乙○○原即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熟識泥作、灌漿小包商李正義、張木成及高明泉等人,自忖可鳩工興建「聯合大市場」建築物,乃以借牌方式自行找來小包商及工人施作工程,且其自認為對工程很內行,亦由其指導工人施作建築物樑柱、鋼筋、水泥灌漿及地基結構基樁等項工程。
而丁○○身為建築師,明知依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公訴人誤載為建築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⑴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⑵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⑶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⑷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之規定,然卻始終未至「聯合大市場」工地現場,履行其義務。迄76年6月1日止,「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部分計有二十七間房屋先行竣工,由庚○○跑件申請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發給部分使用執照(如附表一編號29至33所示),三樓透天店舖另二十五間及中棟綜合市場大樓則尚未完工,其中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興建地下室(〔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地下室基礎於75年7月22日勘驗〕、〔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地下室頂版於75年12月13日勘驗〕)、一樓攤位及一樓頂版(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於76年1月15日勘驗),二樓以上則因乙○○採取「先售後建」方式籌資興建,因承買人無力付款,致資金籌措無著,乃自動停工(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迨77年5、6月間,適逢我國房地產景氣空前盛況,上開二樓綜合市場大樓一樓攤位及二樓以上樓層陸續售出,乙○○始於停工年餘後復鳩工接續興建。其間,乙○○、甲○○○、庚○○及丁○○等人復共同承前開概括犯意聯絡,自76年6月16日起,連續以前開方法,由庚○○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承造人「新工營造公司」應會同監造人丁○○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配筋勘驗」、「鋼筋勘驗」等申請書,由丁○○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熊事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丁○○」之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勘驗(詳如附表四所示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申請勘驗者),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聯合大市場」確係由新工營造公司所營造,而監造建築師丁○○有確實督導承造人新工營造公司依照原核准圖說施工,足以生損害予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嗣因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原核准竣工期限(77年5月31日)屆至,乙○○、甲○○○及庚○○即以新工營造公司之名義於77年5月16日申請展期竣工(如附表二編號27、附表三編號80所示),經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同意展延至77年11月30日竣工,復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於77年10月28日申請展期竣工(如附表二編號28、附表三編號81所示),經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同意展延至78年5月31日竣工。
五、乙○○、甲○○○二人均明知臺中縣政府發給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對於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核准興建六層樓,其中第六層核准興建面積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部分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其二人為把握彼時售屋熱賣景氣機會,竟超賣預售牟利,分別於:⑴77年6月11日以每建坪(1坪為3.0579平方公尺)三萬元之價格,預售綜合市場大樓第六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予張貞婉,價款一千八百萬元。⑵77年12月13日與廖李玉惠、李淑華共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每建坪三萬五千元之價格預售綜合市場大樓第七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價款二千一百萬元,並約定可由買受人自由指定該樓層用途,乙○○則承諾負責辦理變更登記,另售予廖李玉惠、李淑華之第七層樓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更特別約定「有關建材施工說明依照六樓圖說辦理」。乙○○即在未重新檢討計算結構應力及結構元件斷面、尺寸,且缺乏綜合市場大樓第六層樓全層及第七層樓之「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足以憑按圖施工,更在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照執照下,擅自動工將綜合市場大樓增建至七層樓,於78年6月13日以前完成第六層樓頂(如附表四編號43所示,於78年4月10日即申請臺中縣政府勘驗六樓版配筋勘驗),78年8月21日以前完竣第七層樓頂工程;另前因欠缺資金興建而未完工之三樓透天店舖二十五間房屋,亦於78年3月15日申報竣工,並於78年5月26日申請該二十五戶之部份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竣工日期,於78年6月20日核發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於78年5月26日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申請部份使用執照)。然乙○○及甲○○○均知悉大樓增建部分並未申請臺中縣政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係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倘日後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而有遭強制拆除之危險,屆時恐須負擔違約退款之民、刑事責任。因此,渠等二人除與庚○○商議辦理變更設計,並委託庚○○於前述三樓透天店舖二十五間房屋申報竣工請領部分使用執照時,併申請辦理綜合市場大樓變更設計外,復向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使用執照承辦人江平青(另行偵辦)多次請託,請其協助依建築法第39條但書(按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規定一次報驗辦理使用執照併申請將大樓變更設計至七層樓,惟江平青因知悉「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核准興建之建築物高度僅為六層,其中第六層樓核准興建之面積亦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部分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因建築物之「高度」(原設計第一層至第六層〔三分之一〕之高度為每一層
3.2公尺,變更設計後每一層為3.6公尺,擅自搭蓋後第六層高度為3.6公尺,另第七層高度亦為3.6公尺)及「面積」(第六層〔三分之一〕面積為605.23平方公尺,蓋滿後第六層增加1014.74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增加至七層樓(第七層面積增加2015.97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涉及增加樓層及結構變更問題,非屬建築法第39條前段變更設計範圍,故未核准,庚○○先後三次(即於78年2月25、3月20日、4月24日)申請部分使用執照併申辦綜合市場大樓變更設計,均未獲許可。
此時,臺中縣政府所核發之上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二次展期後之竣工期限即將屆至(78年5月31日,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乙○○、甲○○○及庚○○三人,遂擬先請領三樓透天店舖二部分使用執照後,再依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樓層或以原建照(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領為由,重新對包含無建造執照而擅自動工興建至七層樓部分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請領建造執照。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8年6月20日江平青簽報核准發給三樓透天店舖二十五間房屋部分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86所示)後,乙○○及洪桂女即採取以原建照(75建管建註銷字第996號建造執照)逾期為由,擬重新對已擅自動工興建至七樓頂版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請領建造執照,以避免擅自增建部分遭強制拆除,且需負違約退款賠償責任,一方面由張慧玲多次陪同甲○○○前往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與時任該局建管課建造執照業務承辦人丙○○協商,另一方面則指示庚○○辦理申請重領建照相關程序,且仍繼續動工興建,以如期取得該大樓第六、七層樓承購戶之分期款項,其情形如下:
㈠庚○○明知乙○○、甲○○○二人超賣並擅自動工興建之第
六、七層樓部分建築物,無法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樓層,且屬無法辦理補照手續之「實質違建」,惟在乙○○之指示下,仍配合辦理重領建照事宜,並於78年8月1日送件掛號申請重領「聯合大市場」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之建造執照,此時,適有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電話檢舉「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部分搶蓋違章建築情事,豐原市公所即查報本建築物為實質違建,庚○○即告知乙○○應自行想辦法,或找承辦人丙○○溝通,乙○○聞訊後,積極向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人員尋求協助解決方案,並徵詢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意見後,提供一紙以手寫之申請書範本,要求庚○○依照該範本抄錄後,向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提出申請,庚○○隨即請其聘僱職員依該範本繕製內容為「受文者:臺中縣政府。主旨:
申請註銷豐原市○○路聯合市場中棟大樓頂樓違建案。說明:為(空白)中棟大樓頂樓違建其建物簷高(空白)公尺,符合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請准予註銷。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鑑定書乙份。」之申請書後交給乙○○,以供乙○○辦理註銷違章案件之用。迨乙○○辦妥上開事項後,即指示庚○○設法取得經丁○○簽證之七樓結構計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說,以便重新申請建照。而庚○○明知其所聘僱繪製「聯合大市場」建築工程圖說之繪圖員江鳳珍,已於75年初辭去工作,並未續行受聘繪製有關「聯合大市場」建物之任何建築工程圖說,且乙○○在未經重新計算結構應力及檢討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更於缺乏「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之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之情形下,未經申請許可發給建照執照即擅自動工興建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竟將江鳳珍前所繪製用以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之剖面圖、平面圖、柱配筋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圖等工程圖說(下稱舊圖)藍晒稍加修改後,填上第六、七層樓等字樣、或戳印、或圖號、或樓層高度於經渠等變造之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下稱新圖),用以重領綜合市場大樓建照執照,以此方法擅自變造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變造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66、70至80、89、90,及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7至153所示);且將張益昌所設計繪製之消防圖說予以更改(詳如附表三編號161、162、165所示),以此方法擅自變造張益昌設計繪製之消防圖說,足以生損害於江鳳珍、張益昌等人。
㈡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所應檢具之「結構計算書
」,則仍以原六層樓(實為五樓半)之結構計算書充之,但因原結構計算書內容僅為六層樓(實為五樓半)結構物 (含屋突一層)之考量,且原結構設計圖各結構元件(樑、柱、版)之斷面尺寸、配筋詳圖僅存在自地下一層至六層(含屋突一層)之範圍,庚○○竟僅將結構計算書之「封面」中所載6(樓層)以立可白修正液塗抹後,改填為7,另於「第8頁」基礎承載樓層,則將6(樓層)逕行塗改為8,以此方法擅自變造不詳姓名之人所計算之結構計算書,足以生損害於結構計算書製作人(詳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其上之RUNNING DATE:1985 6 3,仍與附表一編號63所示之原申請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時所提出之RUNNING DATE:
1985 6 3相同,而在庚○○住處所扣案之結構計算書,即為其上以立可白竄改者)。嗣庚○○即送交丁○○建築師事務所簽證,而丁○○明知上開不實事項,且於未實際審閱相關圖說內容之情況下,即於工程圖說、申請書及結構計算書上簽證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名蓋章,復配合出具未填載日期、內容虛偽不實之「查聯合市場甲○○○一四七戶,擬在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七樓攤位、市場、證券交易所、補習班、辦公室,其基礎確係八樓造R‧C造基礎,對其利用原有基礎工程尚屬安全」安全證明書(如附表三編號36、94所示),以供庚○○提出行使重領建造執照之用,而接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迨完成上開文件後,庚○○於78年12月28日重新掛號送件申請「聯合大市場」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之建造執照,同時由乙○○支付五十餘萬元之建築師設計費繳交至建築師公會,其申請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亦係以鋼筋混凝土建造(即R‧C造),坐落位置同上,屬地下一層、地上七層之建築物,其各樓層之用途則變更為地下室避難室、一樓攤位、二樓市場、三樓證券交易所、四樓補習班,五、六、七樓辦公室,屋頂突出部分為樓梯間及機械管理室,其中第六、七層樓面積均為2015.97平方公尺,該建築物之高度(原六樓高度為20.6公尺〔即五樓又約三分之一,不含地下室之高度,每層樓高3.2公尺〕,增至八樓高度為29.8公尺〔八樓為突出物,不含地下室,每層樓高3.6公尺〕)、面積均增加(六樓增加1410.74平方公尺〔2015.97 -605.23 =1410.74〕;七樓整層〔2015.97平方公尺〕;八樓突出物),結構及使用用途亦迥異最初之設計(詳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6至167所示)。
六、丙○○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負責審核臺中縣豐原市地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業務,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前述以甲○○○等人為起造人由庚○○代為跑件之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係由丙○○負責審查簽報發給,依法令對該事務有執行權責,為其主管之事務。其明知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原領得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原核准之建物高度僅六層,且第六層部分核准興建之面積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三分之一(弱),其餘三分之二(強)部分面積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且其於78年8月1日上開請領建照案件掛號送件後,更曾會同乙○○、甲○○○及庚○○等人親赴「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現地勘查,並已發覺該建築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先行動工興建六樓原核准興建面積以外及七樓部分,面積及高度均已增加一層樓以上,且係在原合法六層樓建築物(實為五樓半)平型屋頂上增建一層樓半(約三分之一)之違章建築,結構體均已完工,僅剩內部粉刷裝潢工程,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按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擅自建造者,依64年10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56934號函所示之程序違建及實質違建之認定基準,係屬無法辦理補照手續之實質違建,且依臺灣省政府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亦非該基準第2條第1至10款免申請許可不予拆除之範圍,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丙○○於勘查現場知悉「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已有擅自動工興建且正施工中,竟未立即勒令停工並簽報移由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負責承辦豐原市地區違章建築業務之江平青處理認定拆除,不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前段僅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況上開建物縱可認屬程序違建,無論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或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示規定,尚未完工之程序違建倘以鋼筋混凝土建造並超過一層樓之建築物,即屬有害於公益,應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前段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丙○○竟基於對主管之事務圖利乙○○、甲○○○之不法意圖,告知乙○○應設法提出建築師所出具上開內容虛偽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逕行依程序違章案件處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又無論係違章建築辦理補照或建照逾期重領手續,均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然乙○○、甲○○○二人指示庚○○於78年8月1日及78年12月28日掛號送件之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七層樓建造執照重領申請案卷內,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之六樓及七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七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結構計算書內容與原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所檢送審查者完全相同,屬五樓半結構計算書,僅將結構計算書封面6(樓層)塗改為7,基礎承載樓層6(樓層)改為8,塗改部分亦未蓋章),另外超過五樓部分之各平面圖、平面大樣圖及結構平面圖,則均沿用舊圖五樓部分之圖說,僅稍加修改再填上第六、七層樓字樣,用以表示係五、六、七等三樓層共用,且其所有工程圖樣上記載繪圖日期及結構計算日期(RUNNING DATE)仍為74年3月至7月間,顯然是以原六樓(實為五樓半)建築物之相關工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充當所欲申請之七樓建物應檢附之書圖文件,丙○○於審查是否發給建造執照時,明知有此等重大瑕疵,竟未駁回其申請或退件要求補正,竟指示乙○○、甲○○○檢具建築師所出具之安全證明書,經庚○○轉知丁○○後,由丁○○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作丙○○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附表三編號94),再由庚○○持交丙○○併卷後,丙○○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處「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3300= 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 (35/1000)×85 %=467045。」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而直接圖使乙○○、甲○○○獲取不法之利益即該大樓第六、七層樓售價計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
七、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後,乙○○復承前開犯意,借用以姬週聖為負責人之大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雄營造公司,另案偵辦)名義充當承造人,再基於同上概括之犯意聯絡及方法,由庚○○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起造人甲○○○應會同承造人大雄營造公司及監造人丁○○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開工申請書上,由丁○○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熊事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丁○○」之大小章後,於79年3月16日送交臺中縣政府工務局申報開工,足生損害於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並於短短七天內即79年3月23日竣工,庚○○復檢具相關申請書、竣工圖說等文件申請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綜合市場七層大樓之使用執照,由江平青負責承辦審核,而江平青因已知悉上開情事,且乙○○未將大樓拆除重建,即於原六層樓(五樓半)基礎加高增建,恐其結構安全不符規定,日後倘結構體發生危險,其亦有可能遭受連累,遂如法炮製要求乙○○、甲○○○及庚○○等人提供建築師丁○○所出具之安全證明書,庚○○轉而要求丁○○再行出具上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而丁○○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明知為不實事項仍簽名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名蓋章,並於79年5月1日配合出具上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附表三編號36),連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予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正確性及大樓承購人,經庚○○持交江平青併卷後,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即於79年5月22日核准發給「聯合大市場」七層綜合市場大樓之使用執照。
八、乙○○委託庚○○指示江鳳珍自74年3月間起繪製「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及六層樓(實為五樓半)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之工程圖說,經丁○○簽證後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其後庚○○復依照乙○○指示照舊圖稍加修改為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之工程圖說,再送交丁○○簽證,並請領得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㈠其新、舊工程圖說有關結構設計部分如下:
⒈三樓透天店舖部分:以混凝土鋼筋建造,主要構材尺寸及配筋為:
⑴柱(構材編號C代表柱)斷面尺寸為:編號BC柱50cm
×30cm、編號C1柱50cm×24cm、編號C2柱50cm×35
cm、編號C柱50cm×24cm。其中C2柱與柱之間跨度為如圖示:
┌──────────────────────────────────────┐│ ┌────┬────┬────┬────┬────┬────┐ ││ │ │ │ │ │ │ │ ││ 三樓 │ │ │ │ │ │ │ ││ ├────┼────┼────┼────┼────┼────┤ ││ │ │ │ │ │ │ │ ││ 二樓 │ │ │ │ │ │ │ ││ ├────┼────┼────┼────┼────┼────┤ ││ 一樓 │ │ │ │ │ │ │ ││ 騎樓 │ │ │ │ │ │ │ ││ □────┴────□────┴────□────┴────□ ││ C2柱 C2 C2 C2 │└──────────────────────────────────────┘
換言之,C2柱與柱之間每隔二間房屋之距離才有一支C2柱。
⑵樑(構材編號B代表樑)斷面尺寸分別為:編號TB1
、TB2、WB樑45 cm×24cm;編號2B1、2B2、1WB1樑50cm×30cm;編號2WB2樑50cm×24cm;編號B1樑45cm×30cm。
⑶柱配筋部分:地下室編號BC柱#(代表鋼筋號數)6
(6號鋼筋為直徑公厘鋼筋)四支、#5(5號鋼筋為直徑公厘鋼筋)六支、#3(3號鋼筋為直徑公厘)箍筋@(代表每20公分應施作一箍筋),一樓編號C1柱#6四支、#5六支、#3@,一樓編號C2柱#5十支、#3@,二、三樓編號C柱#5八支、#3@。
⑷樑配筋部分:
編號1B1樑及2B2樑:中央上方#6二支、#5二支、中央下方#6四支;樑兩端上方#6四支、兩端下方#6二支、#5二支;#3~@(代表以3號鋼筋,每15公分至25公分應施作一箍筋)。編號WB樑:
中央上方#5二支、中央下方#5四支;樑兩端上方#5四支、兩端下方#5二支;#3~@。
編號TB1樑:中央上方#5四支、中央下方#5二支;兩端上方#5二支、兩端下方#5筋四支;#3~@。
編號TB2樑:中央上方#5四支、中央下方#6二支;兩端上方#6二支、兩端下方#5四支;#3~@。
編號2WB2樑:中央上方#5二支、中央下方#5四支;兩端上方#5四支、兩端下方#5二支;#3~@。
編號1WB1樑:中央上方#5三支、中央下方#5四支;兩端上方#5四支、兩端下方#5三支;#3~@。
編號B1樑:中央上方#6二支、中央下方#6四支;兩端上方#6四支、兩端下方#6二支;#3~@。
編號2B1樑:中央上方#6二支、#5一支、中央下方#6四支;兩端上方#6四支、兩端下方#6二支、#5一支;#3~@。
編號CB2樑:上方及下方#5各三支;#3~@。
編號2CB1樑:上方#5及#6各二支、下方#6二支;#3~@。
編號B3樑:樑中央上方#6二支、下方#5四支;兩端上方#6及#5各二支、兩端下方#5二支;#3~@。
編號B樑:上方及下方#5各二支;#3~@。編號CB樑:上方#5三支;下方#5二支;#3~@。
⒉綜合市場大樓部分,詳如「登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登泰工程顧問公司)所出具之聯合大市場中棟綜合大樓結構計算書鑑定報告第5至47頁所示樑、柱、版配筋表。
㈡乙○○為「聯合大市場」建築物實際承造人,其明知承造人
應按核准圖說施工,且施工時應遵守建築管理技術規則等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不得偷工減料,以維該建築結構達到安全無虞之程度,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依詳細設計圖說施工及遵守建築技術成則之情況,竟於「聯合大市場」建築物興建時為如下之施作:
⒈三樓透天店舖部分:
⑴三樓透天店舖之一樓部分均為騎樓及店面,形成開放空
間,而店面與店面之間只有磚牆隔離,且騎樓編號C2柱斷面尺寸僅50cm×35cm,另店面編號C1柱之斷面尺寸更僅為50cm×24cm,另C2柱每一支柱的跨度為二間店舖房屋之距離,形成危形結構,對位處於強震區之豐原市區而言,已明顯不足以承載其所承受之剪應力。⑵乙○○於鳩工施作時,其混凝土品質不均勻,並加入大
量的水,產生泌水、析離及造成蜂窩現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339條),而且粒料粒徑過大超過3公分,甚至5公分以上,因而在混凝土澆置時,粒徑較大之粒料無法通過鋼筋之間,致使混凝土填充不確實,產生泌水、析離及造成蜂窩現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9條),加以鋼筋表面鬆鏽未清除(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63條),造成混凝土與鋼筋表面握裹強度不足,在樑柱接頭部位形成鉸鏈狀。
⑶又於鋼筋配置施工部分,以箍筋圍紮主筋之柱,主筋直
徑在32公厘以下時,箍筋直徑不得小於10公厘,且箍筋間距不得大於十六倍主筋直徑,亦不得大於四十八倍箍筋直徑,或柱之最小邊寬。本件柱結構體設計主筋直徑分屬16公厘(即#5號鋼筋)及19公厘(#6號鋼筋)二種,箍筋直徑則均為10公厘(即#3號鋼筋),且箍筋間距為@(即20公分),編號C2柱及C1柱用以圍紮主筋之箍筋,均大於原設計之20公分間距,甚且有自地面起算至38公分處始有箍筋圍紮,箍筋間距顯然過大,相對地,因而用以圍紮主筋之箍筋數量即有不足(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72條)。又鋼筋末端之標準彎鉤,應為圓彎加一段直筋,箍筋只須90度或135度圓彎加六倍鋼筋直徑長,但不小於6.5公分之延伸,另箍筋之圓彎內徑,10公厘直徑鋼筋不得小於3.8公分,而編號C1及C2柱,其箍筋圓彎加六倍鋼筋直徑長小於6.5公分之延伸,約為6公分長度,另鋼筋主筋之拼接,依規定其疊接長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三十倍或40公分,於編號C2柱之鋼筋搭接長度不足。又位於豐原市○○路○○○巷○號至27號(單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十四間,其三樓前樑(即編號B3樑)鋼筋排列方式,未區別係中央或兩端,整排均為上方三支、下方四支排列,與原設計圖不符,致鋼筋支撐力及強度均不足原設計規劃,更不符於安全規範。
⒉綜合市場七層大樓部分:
⑴臺中縣政府於75年3月21日發給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
執照後,乙○○即發包予小包商李正義、張木成及高明泉等人,並由其指導工人施作建築物之樑柱、鋼筋、水泥灌漿及地基結構基樁等項工程,並依原核准之舊圖施作六層樓之綜合市場大樓,惟因大樓承買人無力付款,致資金籌措無著,於76年間僅興建完成地下室、一樓攤位及一樓頂版後,即自動停工(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嗣至77年5、6月間,乙○○於停工約一年後接續施作,其明知建築應依圖興建,且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之程度;另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且為達到施工品質要求,須以施工說明書詳細說明施工品質之需要,除設計圖及詳細圖能以表明者外,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施工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等項規定,然其非但未重新檢討計算結構應力及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是否足以支撐七層樓之承載力,於缺乏「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全層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未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更未對原已興建完成之地下室及一樓結構元件補強情形下,即貿然擅自動工興建至七層樓,無疑以五樓半之基礎結構元件堆疊成七樓,以致諸多結構元件分析所得應力已超出其斷面強度及設計之規範允許值,且地下室筏式基礎厚度明顯不足以承載其所承受之剪應力,而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厚度不足(即使斷面足夠,其配筋數量亦顯不足)造成結構物於承載荷重時產生大變形、韌性降低、過早疲勞破壞等不良影響,而使樑、柱、版等元件產生大裂縫之發展,耐震能力降低及無預警之脆性破壞,尤其地處豐原市強震區之本件建築物,嚴重違反建築耐震設計規範之基本原則(即建築物在中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大地震時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⑵又乙○○於鳩工施作時,於樑柱接頭箍筋不足且尺寸過
細,接續長度亦不足,於此處結構體失去整體性,並且在層與層之間有木屑等缺陷,致產生剪開作用,另混凝土品質不均勻,並加入大量的水,產生泌水、析離及造成蜂窩現象,加以鋼筋表面鬆鏽未清除,造成混凝土與鋼筋表面握裹強度不足。
㈢丁○○為上開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依建築師法第18條
之規定,負有監督營造業及他設備廠商依詳細設計圖說施工及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之義務,且依當時狀況亦無不能執行監督、查核義務之情形,竟為圖取設計監造之鉅額利益,任由庚○○以借牌方式繪製工程圖說,再予不實簽證,且於乙○○施工期間未曾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及品質,即於混凝土構造施工時之混凝土配料之品質及配比、混凝土之拌合、澆置及養護、鋼筋彎紮及排置、模版及支撐之安裝與拆除、施預力(預力混凝土)及接頭查驗(預鑄混凝土)等查驗報告為不實之簽認,提供予乙○○、甲○○○及庚○○陳報供臺中縣政府抽查核對,另對於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之構造設計圖,未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復未重新檢討計算結構應力及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是否足以支撐已擅自動工興建之七層樓承載力,即貿然於已經塗改之以五樓半為計算基礎之上開結構計算書簽名蓋章簽證,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證,並配合出具內容虛偽不實之安全證明書,供乙○○、甲○○○及庚○○申領大樓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未曾至「聯合大市場」工地現場監督承造人究有無工程圖樣可資照圖施工,亦未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及品質,放任乙○○於無任何監督機制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及施工規範事項興建完成「聯合大市場」建築物。
㈣嗣於88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許發生「集集地震」時,豐原
市產生震度六之地震(於豐東路75號豐東國中站(站碼TCU102)測得地震自由場加速度峰值,垂直向173.28gal、南北向168.98gal、東西向298.36gal),致使:
⒈「聯合大市場」建築物因結構元件斷面不足及鋼筋混凝土
品質及施工品質不佳,造成結構物於承載荷重時產生大變形、韌性降低、過早疲勞破壞等不良影響,產生樑、柱、版等元件大裂縫之發展及無預警之脆性破壞,而導致樑柱接頭爆裂、柱體壓碎倒塌,綜合市場大樓一至三樓樓板立即向下塌陷擠壓至地下室內,整棟建築物再向西側(往向陽路376巷方向)塌陷傾斜,致生公共危險。
⒉另坐落在豐原市○○路○○號至125號及向陽路376巷1號至
27號成排房屋(均為單數門牌號碼)則均因混凝土品質及施工品質不良,導致樑柱接頭部位形成鉸鏈狀,產生未有預警的變形,整棟建築物拋向左(面對房屋)側,瞬間壓碎底層,豐東路97號至125號成排房屋移位,同時一樓塌陷下壓;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成排房屋則一、二樓均塌陷下壓,屋內居民即陳俊勝、陳蔣秀英、張照煌、張為硯、謝長青、謝旻修、陳修賢、張源順、曾煥木、林雅玫、黃錦花、李佳玲、曾雅如、魏翠郁等十四人均不及逃生,分別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內臟出血、窒息、頭部外傷內出血而死亡。
⒊另坐落在豐東路85巷2、14、16、18、20號房屋五間及向
陽路378號至402號(雙數門牌號碼)房屋十三間房屋樑柱接頭亦多產生未有預警性之變型爆裂,雖未倒塌,但經臺中縣政府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屬危險建物而予以拆除。
九、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偵查起訴及由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丙○○、乙○○、庚○○、丁○○之辯解:㈠訊據被告丙○○坦承於78年間任職於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
課技士,負責審核臺中縣豐原市地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業務,及其於上開時間曾承辦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七層大樓重領建造執照之業務等事實不諱,惟否認有圖利犯行,辯稱:
⒈伊於78年12月核發上開建物之臺中縣政府79年工建字第
104號建造執照係依法令為之,並無違法核發之情形。⒉乙○○、甲○○○等人於78年12月申請之建照建築物範圍
,係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之「中棟綜合市場七層大樓」,其週邊之三層透天建物,係於75年申請建照(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於78年3月竣工並取得使用執照。該聯合市場中棟大樓原為六層建物設計,與上揭之三層透天建物係同時申建,惟因工程施工期限屆至而未完成施工,因而無法與上揭三層透天建物同時取得使用執照。嗣後乙○○等人於78年12月重新申請建照時,該中棟大樓已建至七層並已至內部粉刷之階段。
⒊起訴書認上開市場大樓建物於78年申請建照時為應予拆除
之違章建物,不應予以核發建照。惟伊當時之法規適用,係將上開市場七樓建物分兩部份:其一為原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之六樓逾施工期限未完成部分;其二為於上揭六樓以外擅自動工之部分。伊核發之法令依據分別為:⑴六樓以下施工逾期重領建照部分:本案件市場大樓六樓以下部分因未於原建照之施工期限內領得使用執照,依法其原核發之建照即應作廢,惟其原已施工之部分依內政部
63 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認為應係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工程中止」,並依同條第2項規處理(亦即重新申請建照),而重新申請建照,計劃繼續建造時,已完成部分與繼續施工部分應視為整個工程之一體... 另內政部65年3月16日台內民字第668362號函亦同此見解。因此本案六樓以下部分於78年8月重新申請建照時,並非違章建物。⑵六樓以外擅自動工部分:RC造之建物超過一樓以上雖內政部於69年曾有函號認為不得補辦建照,惟嗣後於78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661836號即認此等情形是否可予補照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訂定標準,臺灣省政府據而於78年8月25日訂頒「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依該執行要點第2項之規定,只要建築物符合建築法令者,即得申請補辦建造執照。本案之七樓擅自建造之建物即係依該執行要點而予補辦建照,內政部上揭69年之函令已無適用之餘地。再者本案件既有建築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其已符合該執行要點第3項第2款之規定,伊准予申請補辦執照並無違誤。
⒋起訴書中認上舉之「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
點」不能適用(參起訴書第41至48頁),其理由為該要點僅係「權宜措施」。起訴書如此認為,伊誠無法接受,蓋該要點係當時之臺灣省政府明文頒發,於其第1條明言其法源依據,並於第2條明定「違章建築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似此明確之規定,伊豈能自行認為僅係「權宜措施」,而拒絕加以適用!雖起訴書以內政部予臺北市政府之函文而認上揭執行要點為權宜措施,惟其既為對臺北市之函文,豈可適用於臺灣省之建築申請案,又該函文在當時於臺中縣政府又未公布,被告如何知悉?且在當時執行要點公布之後,被告所屬機關就處理類似案件亦均引用該執行要點為違章建物補發建照之依據,伊又有何立場拒絕引用?而該執行要點一經公布施行相關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自有其獲知之管道,一旦伊悍然不予適用,是否將落入故意刁難甚或以此索賄之嫌?而本件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工程,伊核發須二層決行,亦即須至工務局局長之層次核準,並非伊即可單獨核準,而本件既經數層轉仍能準許,伊實不知適用法令有何錯誤。
⒌原建照核准就是六層樓建築物,乙○○自己加了一部分變
成七層樓,該先行動工部分,依「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之規定要檢附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嗣乙○○已檢附「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伊始簽報「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3300=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35/1000)×85%=467045。」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並無不法可言云云。
㈡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因與中部地區之建築師不熟
,經友人介紹認識從事俗稱「跑照」之辦理建築執照請領事宜之同案被告庚○○後,依總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計算之設計費用,委由同案被告庚○○代覓「聯合大市場」建物設計簽證監造之建築師及承造工程之營造廠商,並向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請領建築執照等相關建築許可事宜;嗣經由同案被告庚○○委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針對民有聯合市場中棟六層(第六樓實際建築面積約三分之一,俗稱五樓半)綜合市場大樓進行結構計算,於74年6月3日完成(RUNNING DATE:1985
6 3,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並委請「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彙整成卷後,再交由同案被告丁○○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件審查;嗣至76年6月1日止,「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部分計有二十七間房屋先行竣工,由同案被告庚○○跑件申請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發給部分使用執照(如附表一編號29至33所示),三樓透天店舖另二十五間及中棟綜合市場大樓則尚未完工,其中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興建地下室(〔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地下室基礎於75年7月22日勘驗〕、〔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地下室頂版於75年12月13日勘驗〕)、一樓攤位及一樓頂版(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於76年1月15日勘驗),二樓以上則因採取「先售後建」方式籌資興建,因承買人無力付款,致資金籌措無著,乃自動停工(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迨77年5、6月間,適逢我國房地產景氣空前盛況,上開二樓綜合市場大樓一樓攤位及二樓以上樓層陸續售出,始於停工年餘後復鳩工接續興建。嗣因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原核准竣工期限(77年5月31日)屆至,與同案被告甲○○○及庚○○即以新工營造公司之名義於77年5月16日申請展期竣工(如附表二編號27、附表三編號80所示),經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同意展延至77年11月30日竣工,復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於77年10月28日申請展期竣工(如附表二編號28、附表三編號81所示),經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同意展延至78年5月31日竣工。且臺中縣政府發給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對於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核准興建六層樓,其中第六層核准興建面積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部分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為把握彼時售屋熱賣景氣機會,而超賣預售牟利,分別於:⑴77年6月11日以每建坪(1坪為3.0579平方公尺)三萬元之價格,預售綜合市場大樓第六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予張貞婉,價款一千八百萬元。⑵77年12月13日與廖李玉惠、李淑華共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每建坪三萬五千元之價格預售綜合市場大樓第七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價款二千一百萬元,並約定可由買受人自由指定該樓層用途,伊則承諾負責辦理變更登記,另售予廖李玉惠、李淑華之第七層樓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更特別約定「有關建材施工說明依照六樓圖說辦理」。嗣於78年6月13日以前完成第六層樓頂(如附表四編號43所示,於78年4月10日即申請臺中縣政府勘驗六樓版配筋勘驗),78年8月21日以前完竣第七層樓頂工程;另前因欠缺資金興建而未完工之三樓透天店舖二十五間房屋,亦於78年3月15日申報竣工,並於78年5月26日申請該二十五戶之部份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竣工日期,於78年6月20 日核發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於78年5月26日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申請部份使用執照);而同案被告丙○○曾以上開建築違反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處「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3300= 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 (35/1000)×85%=467045。」而裁處罰鍰四十六萬七千零四十五元後,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否認有違背建築術成規、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伊對工程很內行,聯合大市場建築物相關樑柱、鋼筋、水泥份量、水泥灌漿厚度、地基結構、結構基樁等工程,都由伊看圖指導工人施作,大樓部分基礎穩固,絕對沒有偷工減料的情形;伊經朋友介紹認識庚○○,並委託其辦理建築物設計規劃及申請建築執照事宜,庚○○再委託丁○○建築師進行規劃設計,伊當時與大樓第六、七層樓承購人簽約前,曾經詢問庚○○該大樓能否興建至七層樓,庚○○說沒有問題,當初興建五層半大樓時,地基、地下室及一樓建物部分就是按興建八層大樓之結構施工,而且變更設計後,地下室及一樓建物之用途不變,不必拆除重建,只要繼續施工加蓋即可,伊不疑有他,故未將已完工之部分拆除重建,另外臺中縣政府審查重領建照時,發現大樓部分與原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經罰款四十六萬元後才核發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伊取得建照的程序完全合法;而伊看不懂結構計算書,也不知道如果沒有七樓配筋圖,臺中縣政府如何可審核通過大樓部分增建案,此部分因為是庚○○去跑件的,伊並不清楚,本次因地震發生房屋倒塌,應列為天災,也有可能因為受到永照大樓倒塌影響,致聯合市場用地下陷云云。
㈢訊據被告庚○○坦承係臺中縣豐原市○村路○○○號「仟益土
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曾自行招攬並繪製建築圖設計案後,再給付總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點五之代簽證送件費用代價,委由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交建築師公會審核,並曾以此方式與位於豐原市依法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丁○○為業務合作;及在接受同案被告乙○○委託後,依循上開合作模式委請丁○○建築師為其所承攬及繪製設計建築案簽證,並擔任監造人,復自74年3月間起,指示其所聘僱之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七十一張(包含三樓透天店舖及六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118所示),並另行委請張益昌設計繪製有關之消防圖說(如附表一編號119至127所示);嗣後並取得民有聯合市場中棟六層(第六樓實際建築面積約三分之一,俗稱五樓半)綜合市場大樓進行結構計算,於74年6月3日完成(RUNNING DATE:1985 6 3,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及由「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彙整成卷後,再交由丁○○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件審查;並於74年11月27日檢附上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工程圖說、建築師簽證表及申請書等相關圖說文件,並以同案被告甲○○○等一百八十一戶為起造人,持向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經審查後於75年3月21日同意發給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並規定竣工期限為77年5月31日以前(如附表二編號29、31及42所示),核准興建之建築物為:(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七十一張〔包含三樓透天店舖及六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118所示);嗣有關「開工申請書」、「放樣勘驗」、「基礎勘驗」、「配筋勘驗」、「鋼筋勘驗」等申請書,亦係以同案被告甲○○○為起造人名義,由丁○○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丁○○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丁○○」之印章(俗稱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勘驗(詳細項目如附表四所示中以「文銓營造公司」名義申請者);嗣以江鳳珍前所繪製用以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之剖面圖、平面圖、柱配筋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圖等工程圖說(舊圖)藍晒稍加修改後,填上第六、七層樓等字樣、或戳印、或圖號、或樓層高度於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新圖),用以重領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且嗣後在伊之住處查獲伊以立可白塗改之結構計算書等事實不諱,惟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伊僅係代為送件跑照而已,並非上開建物之承造人,故該建物於88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許發生「集集地震」時倒塌,並壓死被害人陳俊勝等十四人之事,與伊無涉。又伊業務性質在於依客戶委託繪製建築設計圖,送請建築師審核簽證、匯整建照核發應備文件申請建照及建物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至於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所須具備文件,有由客戶提供者,有由建築師提供者,縱使係由跑照者委託專業人員製作,惟伊之職責僅在代乙○○備送文件申請執照,上開文書並非伊業務範圍應製作之文書,伊自非刑法第215 條或第216條所規定處罰之行為主體。況且,伊並非監造人,無須關心監造人是否執行法定之監造任務,亦非承造人當無法知監造人是否實際督導工程之進行,及承造人是否實際施作工程。開工申請書、工程勘驗申請書又非伊執行送件跑照業務應製作之文書,故丁○○是否會同起造人、承造人為建築法規上之開工行為,伊不得而知,在伊受業主之託填載上開申請書後,丁○○又授權或自行於申請書上用印,伊自不可能懷疑丁○○未執行其職務,丁○○若有未執行職務而又用印表示已執行職務之情形,自應由丁○○負其法律責任,與伊無關,伊在不知該經丁○○簽認之文書係不實之情形下而持以向臺中縣政府掛號送件跑照,主觀上自無任何與乙○○、丁○○、甲○○○共犯偽造文書之犯意。再伊固曾介紹新工營造予乙○○,然其僅止介紹新工營造予乙○○接洽,至於新工營造與乙○○洽商內容,伊並未參與,對於乙○○向新工營造借牌一事,伊並不知情云云。
㈣訊據被告丁○○坦承上揭建物有關申請文件、圖說,係由伊
建築師事務所簽名或蓋章,及伊未前往工地監督工程施作等事實不諱,惟否認有違背建築術成規、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
⒈聯合市場建案為一棟七樓建物及五十二間供居家之三層透
天厝共同組合,本案涉及建物倒塌致住戶往生之房屋屬三層透天厝建物,七樓建物雖同為地震震損但未有住戶傷亡情事,因此七樓建物所涉及補照爭議與建物倒塌致住戶傷亡無關。
⒉因地震所致建築物倒塌,其原因主要可歸納為三大類,其
一為地震本身的外力所造成;其二為建築物所在基地的特性;其三為可能是建築物本身體質的關係,此為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營建組於88年10月8日所製作對外公開之「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題手冊(第一輯)於其前言說明所作之歸納。由前述歸納地震所致建築物倒塌之原因可知建築物倒塌絕非建物本身體質良窳(如有無偷工減料)而已,地震本身所產之外力即震度強弱實為主因,依該手冊所指:「依我國中央氣象局之震度分級,最高等級者為加速度250gal以上的六級烈震,其所產生之震動程度為房屋倒塌,山崩地裂、地層斷陷、地面顯著裂開及建築基礎可能破壞等影響」,而本案建物位處豐原,依中央氣象局設於豐原之豐原國中之測站,其測得東西向水平最大加速力為298.36gal、南北向為168.98gal,如依向量取其最大值(公式為298.36平方加168.98gal平方而後開根號)可得最大加速力為342.8gal,如再考量本次九二一地震所帶來之垂直力計173.28gal,則本建物依設計當時政府法令即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之耐震標準究為多少?尤其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地震垂直力之耐震規範於86年修正建築規則始增訂,是否已足抗衡此次九二一地震力?根據中央氣象局地震中心所提供資料指出,此次地震力「東西向的最大地動(即地表)加速度為989.21gal,威力最為驚人,地球的重力加速度為980gal(1大G,1大G等於980gal),而此東西向的地動加速度和在名間測站的最大地動加速度(983gal)同時超過動力加速度,創目前世界的地震紀錄」,由此說明可知,九二一地震確為目前全世界上所發生難見之數一數二之烈震,對於建物之破壞自所難免,尤其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物耐震力規定又明顯不足之下,要求建物不得倒塌,實屬過苛。
⒊建築師依建築法所應負之監造責任與刑法第193條違背建
築技術成規罪構成要件中之監工責任不應等同視之。查刑法第193條規定之公共危險罪,行為人限於「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而建築師依法所負之設計監造責任並不該當於監工人,大樓結構安全之設計須委諸結構技師為之,工程施工品質自委由營造廠之主任技師通常為土木技師所負責,要求建築師對於工地現場施作每一環節盡到監工責任,是誤解建築師之職責,建築師依建築法所負責之監造責任,首在督導建築設計圖說如何經由營造而具體展現,非在監督或指導每一施工環節,職故監造絕非等於監工,建築師雖為法令上之監造人,然而建築師並非承攬工程之監工人,建築師所謂之「監造」責任,實應侷限於隨施工進度做必要之勘驗,以及對施工材料規格及品質作資料之查核,此外則為建築材料之選擇及色彩之搭配、整體裝修美感之督導、景觀工程及消防水電工程等之統合與協調,而與刑法第193條所欲規範之「監工人」有別。依本案而論,被告確實受庚○○之託審核其已完件之建築設計圖,並簽證送照,然業主從未與被告接觸,業主於工程承包,施工期間是不會通知被告到現場進行履勘,被告之作業僅為經由庚○○送來之各項材料檢驗報告上所載檢驗數據是否合於規定及營造廠即承造人所制作之工程進度勘驗記錄為書面上之審核,並於形式上審核無誤後給予簽證,由於本案實際設計人為庚○○,如現場施工有需建築師出面督導,亦必須庚○○出面要求,被告方可能知悉,由於庚○○為本科出身,或多或少對於建築亦有所了解,被告因受其所託,唯有信賴其應忠於業主並履行其實際設計應負之設計監造之責,被告不可能也無需為區區利益與其有任何不法犯行之共謀,況本案建築物損毀,依被告所見應為九二一地震強度大過於當時建築技術規則耐震標準使然,與偷工減料無涉,縱無施工上瑕疵,遭逢九二一強震,建物仍不免損壞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乙○○、庚○○及丁○○等人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被告庚○○係「仟益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除承包土木
包工業務外,尚兼營代客繪製建築設計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跑件等業務,自71、72年間起自行招攬建築設計案件,以每月七千元(其後薪資調整為一萬元)之代價聘僱江鳳珍擔任建築工程圖說繪圖員,迨江鳳珍繪製建築圖說後,彙整成卷交由建築師簽證送件,而於74年3月間接受被告乙○○委託後,隨即指示江鳳珍依被告乙○○之要求繪製聯合市場建築物工程圖說七十一張(包含三樓透天店舖及六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所示),其後再以「聯合大市場」總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一點五計算之設計費用委由被告丁○○簽證擔任設計人及監造人之經過各情:
⑴業據被告庚○○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下稱臺
中縣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載明被告庚○○係仟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臺中縣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卷足稽。
⑵證人江鳳珍於偵查中證述:我於73年間起受僱於庚○○
擔任繪圖員,當時庚○○有幫別人繪圖,接到業主委託的建築圖工作後由我繪製,月薪七千元,後來調到一萬元左右,薪水是申報在建築師事務所內,但印象中沒有報在丁○○建築師事務所名下,我不認識丁○○,也沒有見過他,不曾由他指點修正繪製建築圖;豐原聯合大市場之建築圖是在74年間畫的,是庚○○叫我繪製,有與業主乙○○接觸過幾次,他有說圖要如何畫,也有說他喜歡的形式,店舖部分有拿位於臺北某處的市場建築圖供我參考繪製,大樓部分高度當時是六樓,但沒有全蓋滿,俗稱五樓半,我於75年初就離職了,沒有畫過聯合市場大樓六樓全層及七樓的建築圖,市場大樓的結構計算書是庚○○拿給我的,他說是臺北的一個博士算的,但不知是何人等語。
⑶被告丁○○於偵查中供述:我不認識江鳳珍,也沒有僱
用過她,亦不曾與江鳳珍有任何業務接洽往來,繪製「聯合大市場」建築圖的人是由庚○○去找的,庚○○找別人繪圖後再找我簽名;聯合市場建築圖是由庚○○設計,我原與許華英建築師合設事務所,庚○○原在許華英事務所任職,其後曾拿設計圖請託我簽名,當時基於與許建築師之交情故允為簽名,並由庚○○送往建築師公會審核,此約十餘年前之事,庚○○並非其事務所職員,聯合市場中棟建築物樓高五樓半,庚○○拿二份設計圖請我簽名,我並不認識乙○○,直到檢察官履勘現場時(88年10月7日)才第一次見到乙○○,之前未曾通話或寫信,庚○○拿圖簽證時,我並不知道也無須知道業主為何人,我直接向庚○○收取費用等語。
⑷證人即丁○○建築師事務所聘僱之職員劉淑如證述:丁
○○原有多位繪圖設計者與其配合業務執行,繪圖人員自行繪製整理完成建築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圖等資料後,即裝訂成卷送至事務所,丁○○簽名蓋章後送至建築師公會掛號審查,迨公會及臺中縣政府審查通過後,公會即將代收之設計費用匯入丁○○於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或土地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丁○○則自行抽取代理送件費(約占建築案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點五不等)後,餘約占建築案造價百分之五點五至百分之六之費用退傭予承攬繪圖人員;丁○○有同意說他不在時,我可以幫他代簽名,事務所內的小姐有交代下來,因丁○○不常來事務所,為了業務需要,每個人都要練習丁○○的簽名字體,我確定有經過丁○○授權代理簽名,否則我怎麼敢代簽,另事務所的印章(大小章)從來沒有更換過,與配合業務執行的繪圖人員包含庚○○等十餘人,我有設簿登記等語。
⑸檢察官於88年10月28日核發搜索票指揮臺中縣調查站前
往臺中縣豐原市○○○街○○號二樓「丁○○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該事務所代簽證送件登記簿五本,此有臺中縣調查站查獲證物啟封紀錄附卷足稽,觀之扣案代簽證送件登記簿記載81年至88年間,該事務所代簽證送件之掛號日、承辦員(繪圖人員)、業主,構造層數、面積、工程造價、代收設計費及件數等項,鉅細糜遺,經核算該事務所每年代簽證送件之件數均有一百餘件,每件代簽證送件工程記錄一行,繪圖員於收受退傭後,還須在登記簿上簽名表示已收到退傭設計費用,被告庚○○亦名列其中繪圖員之一。由此觀之,被告丁○○與庚○○之間確有代簽證送件之業務合作關係,殆無疑義。
⒉被告丁○○對於臺中縣政府75建管建字第996號及79工建
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案卷內所附「聯合大市場」建築物工程圖說、申請書等文件上「丁○○」之簽名,究竟是否為其親自簽署一節,供述反覆不定,無法確認,惟其所指偽造及真實之簽名,自形式外觀而言均甚雷同,顯經刻意反覆練習後,始可致之,而被告丁○○並不否認上開建照案卷內所蓋用之丁○○建築事務所大小章二枚印文之真實性,參以證人劉淑如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丁○○有同意我可以代為簽名,事務所內的小姐有交代下來,因丁○○不常來事務所,為了業務需要,每個人都要練習丁○○的簽名字體,我確定有經過丁○○授權代理簽名」等語,而被告丁○○自承其居住在臺北市,一個星期來豐原市事務所約一、二天,是其至事務所處理事務之時間,顯然已不敷使用,另證人劉淑如復證稱:「我另設置一本登記簿擺在事務所內,作為工地人員申報工程進度時前來用印(事務所大小章)的紀錄,該登記簿是由前來用印的人自行填寫,內容有用印項目及用印人姓名」等語,並有蓋章文件進度登記簿一本扣案可據,觀之該登記簿所載項為日期、起造人姓名、蓋章文件進度、公司名稱××營造廠及蓋章人簽名等項,其中於78年2月22日、78年6月
6 日、79年1月22日及另一未註明日期欄,均載有75-966或79-104或聯合大市場蓋章用印之紀錄,足見被告丁○○確有授權其事務所職員代為簽名蓋章,否則證人劉淑如設簿登記蓋章文件紀錄,豈非自曝其短,更何況有關請領建築執照所要蓋章申報之事項頗為繁多,而工期及工程進度更為營造廠及建商所關注者,焉有可能等待被告丁○○至事務所時始前來用印,因此,被告丁○○辯稱從未授權他人或其職員代為簽名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按建築法第54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6條均規定,起
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監造人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另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8條復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左列施工階段辦理: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樓及其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放樣及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築線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為止。」本件依內政部74年4月18日台內營字第320136 號函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建築師事務所從業技術人員,被告庚○○既為仟益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自不得兼任被告丁○○所開設建築師事務所之從業技術人員,且被告庚○○及本件建築物繪圖員江鳳珍二人均無受聘丁○○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從業技術人員之事實,尚難依建築師法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報請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為建築師事務所聘僱之從業技術人員,並協助被告丁○○辦理相關業務。據被告丁○○於偵查中供述:「我於九二一地震後始第一次來到『聯合大市場』建築物所在地,而且是第一次見到被告乙○○、甲○○○,我對該建築物各種樑、柱、版配筋結構元件均不清楚,也不曾看過結構計算書內容如何記載」等語;另證人劉淑如亦堅詞否認曾代理被告丁○○至工地執行監造人應辦事務。因此,被告丁○○既未曾赴上開建築物施工處所,自無從監督營造廠是否按圖施工及其進度如何,更遑論依上開建築法規會同起造人、承造人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或會同承造人依各施工階段辦理建築工程勘驗查核,竟任由被告庚○○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應會同製作之「聯合大市場建築物開工申請書」、「工程勘驗申請書」上,再由被告丁○○自行簽名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代為簽名蓋用「丁○○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丁○○」之大小章,即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開工及申請工程勘驗(即俗稱申報進度),用以表示上開工程經其查核確有實施開工行為或工程已按圖施工達申報進度,此有「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函覆文詮營造公司」、「新工營造公司之開工」、「勘驗申請書函」數紙,分別附於75建管建字第996、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照案卷可資佐證(詳如附表四所示建築物勘驗紀錄表:此附表資料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臺中縣政府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另79年104號建照、使照卷亦有該資料,如備註欄〕、〔另部分函文在卷內缺漏,頁數並無短少,但少函文〕)。
⒋被告乙○○於88年9月30日偵查中供述:「店鋪及大樓分
別以新工營造及大雄營造之牌照建造,實際上則均由我所蓋,我找對於工地內行之人照圖施工,應該是借牌建造,由庚○○借的,不是我出面借的,借牌費用多少,已經忘了,大約為工程款的百分之二,泥作、小包均由我自行找來工人,並非由新工或大雄營造派工興建,大樓泥作係由李正義承包,店面部分之混凝土則由張木成、高明泉承包(現場混拌),大樓部分之混凝土是向『太田』及『伸太田』兩家工廠買的(預拌混凝土);我不認識丁○○,施工前未與丁○○見面或交換心得意見,施工中則有見過丁○○,但並不頻繁,見面只談普通事,沒有談工程上之事,聯合市場大樓係由我看圖施工,樑柱、鋼筋、水泥之份量、水泥所灌厚度、地基結構、結構基樁均由我指導工人施作,丁○○並未前來指導,庚○○清楚借牌之事,借牌一事並未告知承購戶」等語;另被告庚○○於88年10月29日偵查中亦坦承:「有介紹新工或大雄營造廠其中一家給乙○○,均以借牌方式為之」等語;再參以證人即承包「聯合大市場」建物泥作部分之小包商李正義亦證述:「乙○○向別人借牌興建聯合大市場建築工程,我當時有向乙○○承包泥作部分,另小包商張木成及高明泉則承包灌漿部分,工程款都是向乙○○請領,當時向乙○○承包工程者,均須購買大樓攤位,建築物設計人好像姓鍾(指庚○○)」等語,則被告乙○○事後翻異前詞,空言否認曾委託被告庚○○向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即文銓營造有限公司、新工營造有限公司及大雄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擔任建築物承造人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綜上所述,被告乙○○委託被告庚○○設計、跑照,並借
用營造廠名義擔任承造人,另被告丁○○僅代簽證送件並擔任監造人,惟未實際執行監督查核責任,均以掛名方式規避建築法相關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法定條件之強制規定,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上,再由被告庚○○持向臺中縣政府掛號送件跑照,足以生損害於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是被告乙○○、庚○○及丁○○等人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㈡被告乙○○、庚○○及丁○○等人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
被告庚○○明知被告乙○○、甲○○○二人超賣並擅自動工興建之第六、七層樓部分建築物,無法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樓層,且屬無法辦理補照手續之「實質違建」,惟在被告乙○○之指示下,仍配合辦理重領建照事宜,並於78年8月1日送件掛號申請重領「聯合大市場」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之建造執照,而被告庚○○明知其所聘僱繪製「聯合大市場」建築工程圖說之繪圖員「江鳳珍」,已於75年初辭去工作,並未續行受聘繪製有關「聯合大市場」建物之任何建築工程圖說,且被告乙○○在未經重新計算結構應力及檢討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更於缺乏「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之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之情形下,未經申請許可發給建造執照即擅自動工興建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竟將江鳳珍前所繪製用以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之剖面圖、平面圖、柱配筋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圖等工程圖說(舊圖)藍晒稍加修改後,填上第六、七層樓等字樣、或戳印、或圖號、或樓層高度於經渠等變造之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新圖),用以重領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以此方法擅自變造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變造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66、70至80、89、90,及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7至153所示);且將張益昌所設計繪製之消防圖說予以更改(詳如附表三編號161、162、165所示),以此方法擅自變造張益昌設計繪製之消防圖說,足以生損害於江鳳珍、張益昌;另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所應檢具之「結構計算書」,則仍以原六層樓(實為五樓半)之結構計算書充之,但因原結構計算書內容僅為六層樓(實為五樓半)結構物 (含屋突一層)之考量,且原結構設計圖各結構元件(樑、柱、版)之斷面尺寸、配筋詳圖僅存在自地下一層至六層(含屋突一層)之範圍,庚○○竟僅將結構計算書之「封面」中所載6(樓層)以立可白修正液塗抹後,改填為7,另於「第8頁」基礎承載樓層,則將6(樓層)逕行塗改為8,以此方法擅自變造不詳姓名之人所計算之結構計算書,足以生損害於結構計算書製作人(詳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其上之RUNNI NGDATE:1985 6 3,仍與附表一編號63所示之原申請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時所提出之RUNNING DATE:1985 6 3相同,而在庚○○住處所扣案之結構計算書,即為其上以立可白竄改者)之經過各情,業據證人江鳳珍於偵查中證述:「我於73年間起受僱於庚○○擔任繪圖員,當時鍾進有幫別人繪圖,接到業主委託的建築圖工作後由我繪製,月薪七千元,後來調到一萬元左右,薪水是申報在建築師事務所內,但印象中沒有報在丁○○建築師事務所名下,我不認識丁○○,也沒有見過他,不曾由他指點修正繪製建築圖;豐原聯合大市場之建築圖是在74年間畫的,是庚○○叫我繪製,有與業主乙○○接觸過幾次,他有說圖要如何畫,也有說他喜歡的形式,店舖部分有拿位於臺北某處的市場建築圖供我參考繪製,大樓部分高度當時是六樓,但沒有全蓋滿,俗稱五樓半,我於75年初就離職了,沒有畫過聯合市場大樓六樓全層及七樓的建築圖,市場大樓的結構計算書是庚○○拿給我的,他說是臺北的一個博士算的,但不知是何人」等語,並有「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七十一張(包含三樓透天店舖及六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所示),並張益昌設計繪製有關之消防圖說(如附表一編號119至127所示),與變造後之圖說(變造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66、70至80、89、90,及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7 至153所示)、消防圖說(詳如附表三編號161、162、165所示)予以相互比較即知。並有74年6月3日完成之結構計算書(RUNNING DATE:1985 6 3,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與變造後結構計算書(詳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其上之RUNNINGDATE: 1985 6 3)予以相互較即明,且有在被告庚○○住處所查獲之結構計算書(以立可白竄改者)扣案足資佐證,是被告乙○○、庚○○、丁○○三人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㈢被告乙○○、丁○○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及違背建築術成規部分:
⒈「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五十二間及原申請高度六層
樓(五樓半)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之工程圖說,係被告乙○○委託被告庚○○指示江鳳珍自74年3月間起陸續繪製完成,經被告丁○○簽證擔任設計人及監造人,已如上述,被告乙○○則借用營造公司之牌照自行鳩工興建,其中:
⑴三樓透天店舖部分係以混凝土鋼造建造,主要構材尺寸及配筋為:
①柱斷面尺寸為:編號BC柱50cm×30cm、編號C1柱
50cm×24cm、編號C2柱50cm×35cm、編號C柱50cm×24cm。其中C2柱與柱係每隔二間房屋之距離才有一支C2柱。
②樑斷面尺寸分別為:編號TB1、TB2、WB樑45
cm×24cm;編號2B1、2B2、1WB1樑50cm×30cm;編號2WB2樑50cm×24cm;編號B1樑45cm×30cm。
③柱配筋部分:地下室編號BC柱#6四支、#5六支
、#320@,一樓編號C1柱#6四支、#5六支、#320@,一樓編號C2柱#5十支、#320@,二、三樓編號C柱#5八支、#320@。
④樑配筋部分:
編號1B1樑及2B2樑:中央上方#6二支、#5二支、中央下方#6四支;樑兩端上方#6四支、兩端下方#6二支、#5二支;#315~25@(代表每15公分至25公分應施作一箍筋)。
編號WB樑:中央上方#5二支、中央下方#5四支;樑兩端上方#5四支、兩端下方#5二支;#315~25@。
編號TB1樑:中央上方#5四支、中央下方#52支;兩端上方#5二支、兩端下方#5筋四支;#315~25@。
編號TB2樑:中央上方#5四支、中央下方#62支;兩端上方#6二支、兩端下方#5四支;#315~25@。
編號2WB2樑:中央上方#5二支、中央下方#5四支;兩端上方#5四支、兩端下方#5二支;#315~25@。
編號1WB1樑:中央上方#5三支、中央下方#5四支;兩端上方#5四支、兩端下方#5三支;#315~25@。
編號B1樑:中央上方#6二支、中央下方#6四支;兩端上方#6四支、兩端下方#6二支;#315~25@。
編號2B1樑:中央上方#6二支、#5一支、中央下方#6四支;兩端上方#6四支、兩端下方#62支、#5一支;#315~25@。
編號CB2樑:上方及下方#5各三支;#315~25@。
編號2CB1樑:上方#5及#6各二支、下方#6二支;#315~25@。
編號B3樑:樑中央上方#6二支、下方#5四支;兩端上方#6及#5各二支、兩端下方#5二支;#315~25@。
編號B樑:上方及下方#5各二支;#315~25@。編號CB樑:上方#5三支;下方#5二支;#315~25@。
⑵七層綜合市場大樓部分(詳如登泰工程顧問公司所出具
之聯合大市場中棟綜合大樓結構計算書鑑定報告第5頁至第47頁所示樑、柱、版配筋表)。此有「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建築物及七層綜合市場大樓工程圖說、結構計算書附於臺中縣政府75建管建字第996號、79 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案卷可資佐證。
⒉按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
,應遵守下列各款之規定: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同法第19條復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而所謂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及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係指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之事項及責任,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條有關設計方法規定,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第2條設計強度規定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第5條有關設計圖規定,建築物構造之設計圖,須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第6條規定有關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書,應詳細列明載重、材料強度及結構設計計算。所用標註及符號,均應與設計圖一致;第8條規定建築物構造施工,須以施工說明書詳細說明施工品質之需要,除設計圖及詳細圖能以表明者外,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施工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第9條則規定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度,依中國國家標準,取樣試驗證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質符合規定,特殊試驗得依國際通行試驗方法;第64條規定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須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探鑽方法調查,依鑽探結果設計基礎,建築設計人應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報告內容;第335條規定對混凝土構造施工時,必須隨同工作進度查驗並予記錄,且均須有查驗報告,並由監造人簽認,置於工地備主管建築機關不定期、不定時之抽查核對,均屬建築師擔任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所應注意遵守之規定。被告丁○○既簽名擔任「聯合大市場」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自應遵守建築法令之規定,確實執行設計人及監造人應辦事項,並負有監督營造業及他設備廠商依詳細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之義務,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遵守上開規定並執行監督、查核義務之情形。惟查:
⑴證人即本建築物工程圖說實際繪製人江鳳珍於偵查中證
稱:「工程圖說係由庚○○叫我繪製,有與業主即乙○○接觸過幾次,他有說圖要如何畫,也有說他喜歡的形式,店舖部分有拿位於臺北或某處的市場建築圖供我參考繪製,大樓部分高度當時是六樓,但沒有全蓋滿,俗稱五樓半,我於75年初就離職了,沒有畫過聯合市場大樓六樓全層及七樓的建築圖,我不認識丁○○,也沒有見過他,不曾由他指點修正繪製建築圖;市場大樓的結構計算書是庚○○拿給我的,他說是臺北的一個博士算的,但不知是何人」等語。
⑵被告乙○○於88年10月25日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
:「我在籌備發起起造該聯合大市場時,發現該市場預定地地基形狀與我在花蓮所籌備起造之市場基地大略相似,所以我是比照花蓮市場之規劃擬定聯合大市場之配置圖(三樓透天店舖比照花蓮市場較多)」等語。
⑶被告庚○○於88年10月25日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
:「有關建築結構計算我則委請臺北市乙名結構技師計算(姓名我已忘記,委託之費用若干我亦忘記)後,附給丁○○簽證」等語。
⑷證人劉淑如於88年10月28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及偵
查中均陳稱:「就我記憶所及,庚○○送至丁○○建築師事務所之75年996號聯合市場建築案之繪圖、結構計算書等相關資料,均由庚○○彙整成卷後,才交由丁○○代為簽證送審,繪圖、結構計算等資料均係由庚○○委託他人製作;事務所不做結構方面的事,結計算書是庚○○拿來的,地質鑽探報告也是庚○○拿來的」等語。
⑸被告丁○○既不否認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所附之工
程圖說、結構計算書及地質鑽探報告上簽名及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照所附之工程圖說、結構計算書上所蓋事務所大小章之真實性。如是,足徵被告丁○○並未遵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有關建築物設計人之規定,放任被告庚○○自行繪製及修改建築工程設計圖,遽行簽名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名蓋章,導致三樓透天店舖建築物設計一樓部分作為騎樓及店面使用,形成開放空間,店面與店面之間只有磚牆隔離,且騎樓編號C2柱斷面尺寸僅50cm×35cm,另店面編號C1柱之斷面尺寸更僅為50cm×24cm,編號C2柱每一支柱的跨度為二間店舖房屋之距離,更形成危形結構,因此,三樓建物之結構元件斷面是否足以承載其所承受之剪應力,已有疑義?被告丁○○仍予簽證送審。另七層綜合市場大樓工於76年間興建完成地下室、一樓攤位及一樓頂版後,即自動停工,約一年後由被告乙○○接續施作,被告乙○○自承其未經過重新檢討計算結構應力及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是否足以支撐七層樓之承載力,更未對原已興建完成之地下室及一樓結構元件進行補強等語,參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委託登泰工程顧問公司對於上開綜合大樓進行結構鑑定結果,認該大樓結構設計書各結構元件(樑、柱、版)之斷面尺寸及配筋詳圖僅存在地下一層至五層(含屋突一層)之範圍,與現場建築物由地下一層至七層(含屋突一層)明顯不符,以致諸多結構元件分析所得應力已超出其斷面強度及設計之規範允許值,且地下室筏式基礎厚度明顯不足以承載其所承受之剪應力,而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厚度不足(即使斷面足夠,其配筋數量亦顯不足)造成結構物於承載荷重時產生大變形、韌性降低、過早疲勞破壞等不良影響,而使樑、柱、版等元件產生大裂縫之發展,耐震能力降低及無預警之脆性破壞等情,此有該公司所出具之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中棟綜合大樓結構計算書鑑定報告附卷足稽,尤其本件建築物地處豐原市強震區,亦據建築技術規表列載明確,且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以五樓半之基礎結構元件堆疊成七層樓高,已嚴重違反建築耐震設計規範之基本原則,即建築物在中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大地震時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被告丁○○復予簽證送審,並分別於78年8月1日以後之不詳時間及79年5月1日,出具內容虛偽不實之「查聯合市場甲○○○一四七戶,擬在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七樓攤位、市場、證券交易所、補習班、辦公室,其基礎確係八樓造R‧C造基礎,對其利用原有基礎工程尚屬安全」安全證明書,此有未載日期及記載79年5月1日之安全證明書二紙附於臺中縣政府
79 工建建字第104號建照卷可資參照,並供被告庚○○提出行使申請七層大樓重領建造執照之用,連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是被告丁○○於建築物設計簽證方面,已違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有關建築物設計人之規定。
⒊被告丁○○於偵查中坦承於九二一地震後始第一次來到「
聯合大市場」建築物所在地,並且第一次見到乙○○、甲○○○,伊對該建築物各種樑、柱、版配筋結構元件均不清楚,也不曾看過結構計算書內容如何記載等情,是其並未實際監督被告乙○○是否按設計之圖說施工,亦未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更不曾執行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之事項甚明。另被告乙○○為節省工程成本起見,透過被告庚○○先後借用文銓營造公司及新工營造公司等營造牌照擔任承造人,實際上由其自行鳩工興建,以規避建築法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之強制規定等情,已如上述,因此,被告乙○○自屬承攬本建物工程之人。而營造廠牌照本身為營造工程品質之保證,具有營造廠牌照者對於營造部分為屬專業,被告乙○○並非營造之專業從事者,則其對於本建築物工程之營造施工,更應嚴格遵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及構造篇相關規定,並按工程圖說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及工程圖說施工之情況,竟為如下之營建施工:
⑴三樓透天店舖部分於施工時混凝土品質不均勻,並加入
大量的水,產生泌水、析離及造成峰窩現象,而且粒料粒徑過大超過3公分,甚至5公分以上,因而在混凝土澆置時,粒徑較大之粒料無法通過鋼筋之間,致使混凝土填充不確實,產生泌水析離及造成峰窩現象,加以鋼筋表面鬆鏽未清除,造成混凝土與鋼筋表面握裹強度不足,在樑柱接頭部位形成鉸鏈狀;於鋼筋配置施工部分,以箍筋圍紮主筋之柱,主筋直徑在32公厘以下時,箍筋直徑不得小於10公厘,且箍筋間距不得大於十六倍主筋直徑,亦不得大於四十八倍箍筋直徑,或柱之最小邊寬,而本件柱結構體設計主筋直徑分屬16公厘(即#5)及19公厘(#6)二種,箍筋直徑則均為10公厘(即#3),且箍筋間距為20@(即20公分),編號C2柱及C1柱用以圍紮主筋之箍筋,均大於原設計之20公分間距,甚且有自地面起算至38公分處始有箍筋圍紮,箍筋間距顯然過大,相對地,用以圍紮主筋之箍筋數量即有不足。又鋼筋末端之標準彎鉤,應為圓彎加一段直筋,箍筋只須90度或135度圓彎加六倍鋼筋直徑長,但不小於6.5公分之延伸,另箍筋之圓彎內徑,10公厘直徑鋼筋不得小於3.8公分,而編號C1及C2柱,其箍筋圓彎加六倍鋼筋直徑長小於6.5公分之延伸,約為6公分長度,另鋼筋主筋之拼接,依規定其疊接長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三十倍或40公分,於編號C2柱之鋼筋搭接長度不足。又位於豐原市○○路○○○巷○號至27號(單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十四間,其三樓前樑(即編號B3樑)鋼筋排列方式,未區別係中央或兩端,整排均為上方三支、下方四支排列,與原設計圖不符,致鋼筋支撐力及強度均不足原設計規劃,更不符於安全規範。
⑵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增建部分根本無工程圖說可
資按圖施工,且於施工時樑柱接頭箍筋不足,尺寸過細,接續長度亦不足,於此處結構體失去整體性,構體失去整體性,並且在層與層之間有木屑等缺陷,致產生剪開作用,另混凝土品質不均勻,並加入大量的水,產生泌水、析離及造成峰窩現象,加以鋼筋表面鬆鏽未清除,造成混凝土與鋼筋表面握裹強度不足,且於停工後再度接續施工時,亦未對大樓已興建完成之基礎結構元件進行補強,致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厚度不足(即使斷面足夠,其配筋數量亦顯不足)造成結構物於承載荷重時產生大變形、韌性降低、過早疲勞破壞等不良影響,使樑、柱、版等元件產生大裂縫之發展,耐震能力降低及無預警之脆性破壞,均已違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章有關混凝土構造(即RC構造)之規定等情,業據檢察官會同臺灣科技大學教授黃兆龍會勘鑑定明確,除有履勘現場筆錄、會同臺灣科技大學教授黃兆龍所出具之豐原市○○路聯合市場及商店九二一地震建物受損害鑑定報告及登泰工程顧問公司出具之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中棟綜合大樓結構計算書鑑定報告附卷可據外,復經參與鑑定之臺灣科技大學教授黃兆龍在本院結證:「(88年九二一大地震時,你當時在臺灣科技大學擔任何職務?)營建系教授。(88年9月26日檢察官有到現場履勘,依照勘驗筆錄上面有你的簽名,當時你是以自己身分參與或是以學校身分參與?)我以自己是教授的身分參與,是臺中地檢要求,我義務幫忙。是檢察官打電話給我,法警開車到臺北我家裡來接我下來。(勘驗筆錄上面是你簽名?〔提示勘驗筆錄令其閱覽並告以要旨〕)是的。(事後有一份88年10月豐原市○○路聯合市場及商店九二一地震建物受損害鑑定報告,是台科大出具的報告嗎?)不是台科大出具的。是我研究室的學生、助理,與我一起製作出來的。是義務性質的,但學校不知道。是法院要我們幫忙的,所以我們就幫忙,系裡面也不知道。(這份鑑定報告是不是本於你的專業所作成的?)是。(本院向台科大函詢,據台科大函覆本院該校88年度並無製作該份報告,有何意見?)因為系裡面不知道。因為如果學校發鑑定報告會有發文字號。這份報告是我義務幫忙,協助製作,所以系裡面跟學校完全不知情。(鑑定報告既然是本於你的專業所作成,可否接受辯護人對報告內容為詰問?)可以。(請庭上提示鑑定報告〔令其閱覽〕,第7頁括號一有寫到住戶頂樓違章加蓋,也是造成倒塌的原因,這也是你的專業判斷嗎?)這是裡面的一項,我裡面有標註。因為加蓋的違建,會增加垂直載重,水平地震力會產生水平加速度,乘以質量,會產生水平剪力,這時候底層假如品質不好,就容易使得建築物像軟腳蝦一般倒下,這是我們的專業判斷。(這份鑑定報告是你與學生、助理所作成的,你本人及學生、助理,有現場施工的經驗嗎?)有,我曾經蓋過『販厝』,同時我也在榮工處擔任過工程師,參與過十大建設及高雄東帝士八五大樓和臺北一○一的工程。(學生、助理負責何部分?)學生、助理負責討論、打字跟製表的工作。部分學生我有帶他們參與一些工程計畫,算是相當有工作經驗。(大地震來的時候,是不是結構不好的房子一定會倒?結構好的房子就一定不會倒嗎?)基本上地震的設計是這樣子,小震不影響,中震微恙,大震不壓死人,是設計的主流。(有無可能房子很糟糕,但地震不會倒?)就像土角厝幾乎全部倒,品質差一定會倒」等語明確(本院更㈡審卷第335至
336 頁)。⒋「聯合大市場」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三樓透天店舖五十二
間房屋係作為居家住宅及店舖使用,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一樓攤位使用率偏低,二樓以上多數樓層迄今閒置,三樓透天店舖之頂樓雖經住戶加蓋形成四樓,位於豐原市○○路○○○巷店舖房屋頂樓搭蓋之材質,係屬鐵架、石綿瓦或鐵皮屋,另位於豐東路87號至125號成排房屋頂樓則以磚造加蓋,均供住戶遮風擋雨、晾曬衣物或存放雜物之用,嗣於88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許發生「集集地震」時,綜合市場大樓一至三樓樓板向下塌陷擠壓至地下室內,整棟建築物再向西側(往向陽路376巷方向)塌陷傾斜;坐落於豐原市○○路○○號至125號及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成排房屋均產生未有預警的變形,整棟建築物拋向左側,瞬間壓碎底層,豐東路97號至125號成排房屋移位,同時一樓塌陷下壓;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成排房屋則一、二樓均塌陷下壓,另坐落在豐東路85巷2、14、16、18、20號房屋五間及向陽路378號至402號房屋十三間房屋樑柱接頭亦多產失未有預警性之變型爆裂,雖未倒塌,但經臺中縣政府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屬危險建物而予以拆除等情,業據「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住戶林水生、張慶鉚及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承購人己○○、李正義、李佑誠、游斯惠、張慶祥、吳文雄、楊智隆、詹德成、張縉禮等人陳明在卷,且經檢察官於88年9月23日、9月24日、9月26日、10月7日、10月11日、10月15日、10月18日及11月23日至現場勘驗屬實,並有現場照片四大冊及勘驗錄影帶三捲附卷足稽(另放置證物袋),而居住在豐東路97號至125號及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房屋住戶陳俊勝、陳蔣秀英、張照煌、張為硯、謝長青、謝旻修、陳修賢、張源順、曾煥木、林雅玫、黃錦花、李佳玲、曾雅如、魏翠郁等十四人,均因房屋樑柱接頭爆裂,產生未有預警的變形,整棟建築物拋向左側,瞬間壓碎底層而不及逃生,分別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內臟出血、窒息及頭部外傷內出血死亡等情,業據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檢驗員)相驗明確,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十四幀在卷足憑。被告乙○○、丁○○雖將上開建築物倒塌情事委諸於地震強度太大,其中被告丁○○之辯護意旨狀中更陳稱九二一地震之強度較84年發生在日本阪神大地震為高,但日本當時將阪神地震視為天災,並無追究任何建商、建築師及相關人員責任,檢方(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只因在高層指揮下對建商追究責任,對於公共建物,未有一件調查云云,姑不論檢察官對於轄區公共建物倒塌者,已主動分案追查是否涉及人為疏失,且依中央氣象局設於豐原市○○路○○號豐東國中站(站碼TCU102)測得九二一集集地震於此地所產生之自由場加速度峰值,分別為垂直向173.28gal、南北向168.98gal、東西向298.36gal,豐原市產生震度六之地震等情,此有九二一地震所測得自由場加速度峰值表附卷可據,又本件建築物所在位置,距離斷層約1公里,大樓倒塌與斷層無關之情,亦經檢察官於88年10月11日下午1時55分會同國立中興大學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人員勘驗明確,參以位於「聯合大市場」建築物週邊同類型屋齡較久之三樓透天店舖建築物,亦無一傾倒,且未遭臺中縣政府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屬危險建物加以拆除,現仍居住使用之事實,亦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親訪勘驗無訛,並有勘驗錄影帶及現場照片附卷足稽,足徵被告乙○○、丁○○所辯係因88 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所發生集集大地震強震所致,超過原結構係統設計耐震係數始造成倒塌云云,尚與實情不符,被告乙○○、丁○○二人顯具有過失甚明。又被告乙○○、丁○○二人之上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陳俊勝、陳蔣秀英、張照煌、張為硯、謝長青、謝旻修、陳修賢、張源順、曾煥木、林雅玫、黃錦花、李佳玲、曾雅如、魏翠郁等十四人之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乙○○、丁○○二人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㈣被告丙○○圖利乙○○、甲○○○部分:
⒈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
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而「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第六、七層樓部分既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即於78年8月21日以前興建完成,已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應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惟遍觀建築法並未發現建築物強制拆除之認定基準,僅於同法第97條之2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訂之。」內政部據此而於46年12月7日訂定、76年3月4日修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作為處理違反建築法建築物之依據,然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雖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但亦未對於應否拆除之認定為具體規範。
因此,內政部即分別於:
⑴64年10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頒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劃分範圍,其內容如下:
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
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且其建築行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①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②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③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④於合法房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二公尺之棚架者。
⑤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簷高超過三公尺之棚架者。
⑥建築物建蔽率或其高度不符規定者。
⑦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地下室面積不足,無法補足者。
⑧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使用規則之規定者。
⑨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者。
⑩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
所謂「程序違建」乃指其建築物之位置、高度、結構
、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上疏失,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工者而言。
⑵68年1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釋已完工之違章建築處理原則如下:
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擅
自建造者所為勒令停工補辦手續之規定,應僅限於尚未完工之建築物,已完工之違章建築應不適用該條款之規定,是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不得准予罰鍰補照,依法應予拆除。
程序違建已完工者如一律都以拆除,執行上不無困難
,為兼顧實際情形,爰擬處理原則如左,惟嗣後對於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仍應依法執行,一律拆除:
①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②已完工之程序違建於補辦手續時,應由該管主管建
築機關委託開業建築師及營造業作安全鑑定,對該建築物負技術責任,並由當事人支付費用。③違章建築已建築完成,而迄未予以查報取締,顯為
違章建築管理上之一大問題,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前開會商結論有關違章建築之是否完工,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之。
⑶69年12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
申請補辦建照手續,其承造該違建之營造廠商是否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9款規定,註銷其登記證書乙案如下: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或規模合於建築法第16條
規定之一定金額或一定標準以上者,依同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監造及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此為建築法之強制規定,違反上開規定者,自應依照同法第85條規定予以處罰。從而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僱工建造之程序違章建築,除應依法處罰外,該建築物即應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用維公益。
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照,並應依法拆
除,本部68.01.15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已有明定,惟為有效遏止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後段立法,對於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二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其超過上開層數之建築物即屬有違公益,均應予強制拆除之。對於得補辦手續之程序違章建築該無建照而擅自監造之建築師或承造之營造廠商並應分別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或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9款規定予以處罰。
⑷78年2月3日以台內營字第661836號函釋研商已完工或R
‧C造二層以上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會議結論如下:
查建築法於73年11月7日修正時,增訂第97條之2規定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嗣於76年3 月4日修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為該辦法之法源,後違章建築之處理得到更明確之執行依據效力。該辦法復規定,有關違章建築之拆除等認定基準,應由省(市)政府訂定,並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復查建築法第86條規定,對於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分別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逕行認定予以勒令停工、補辦手續、罰鍰,必要時得予強制拆除。
綜合上述規定意旨,今後對於違章建築之處理,應請省(市)政府依據地方社會環境背景、業務能力,考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等實際需求,自行訂定有關之認定基準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俾符實際。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報「已完工或R‧C造二層以上程
序違建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應請依上開規定重行修正辦理。
⑸依上開內政部78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66836號函文意旨
,係請省(直轄市)政府依據地方社會環境背景、業務能力,考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等實際需求,自行訂定有關違章建築之認定基準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等語,臺灣省政府亦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以資作為違章建築是否拆除之認定標準,至於執行要點方面,則於78年8月25以府建四字第156161 號訂定「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全文僅四條文),由是觀之,臺灣省政府所訂之上開執行要點並非作為違章建築拆除等認定之基準甚明,而係規定違章建築倘經勘查認定毋庸拆除後,其申請補辦執照之要點。被告丙○○於偵查中雖再三辯稱係依「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第2項之規定,認為只要建築物符合建築法令者,即得申請補辦建造執照,而「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建築物因已符合建築法令,即得依上開要點准予補辦建照執照云云;且其辯護意旨狀亦執此陳詞,並逕稱上開內政部69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之規定已無適用餘地云云。惟查內政部於78年7月22日以台內營字第709113號函覆臺北市政府所報「臺北市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築執照執行要點」請准予備查案中,早已說明如下:「本案經本部78.07.13邀集行政院經建會及貴府工務局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決議如次:①按本案所擬『要點』係行政處理作業程序之權宜措施,並非法規之一種,應請臺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處理。②至有關已完工或RC造二層以上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前經本部78.02.13台內營字第661836號函釋在案,應請切確考量實際需要,依現行法令,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自行核處。」⒉依上已說明臺灣省政府所訂之「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
辦執照執行要點」行政處理作業程序之權宜措施,並非法規之一種,自不得排除內政部已有效發布之函文規定;再者,「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訂定後,「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仍繼續有效存在,嗣於81年1月10日內政部修正刪除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4條條文後,始同時以台內營字第8003841號函請臺灣省政府同時廢止「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因此,被告丙○○辯護意旨狀所陳上開內政部69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之規定,已無適用之餘地云云,顯屬謬誤。況同案被告乙○○、甲○○○及庚○○等人於78年8月1日及12月28日先後二次掛號送件申請重領建照之相關圖、書文件資料中,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本申請案之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亦未請求依上開「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補行申請建造執照,被告丙○○於審核時復未依該執行要點規定通知違建人,應於收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該要點第3條所列書件申請補照(蓋逾期未補辦申領建照手續,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則同案被告乙○○等人究如何知悉應檢附建築師之安全證明書,實非無疑。且被告丙○○於簽擬綜合審查意見時復未認定本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亦未敘明依據何種法令規定同意發給建照,且申請人所應檢附之書件是否齊全,僅簽報「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 3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丙○○係依據上開執行要點審核本件重領建照案,此並有附於臺中縣政府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案卷審查表綜合審查意見欄之簽辦意見便箋可資參考,況時任臺中縣豐原市地區違章建築處理業務承辦人係江平青,並非被告丙○○一節,迭據江平青及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課長蔡敏豐(另案偵結)陳明在卷,從而,被告丙○○顯然無權可逕依「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之規定,自行勘查認定該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是否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且未經層報核可後通知違建人於三十日內申請補照,是被告丙○○辯稱其依據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之規定,認定「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部分係得以補辦申請建照之程序違建,毋庸拆除云云,顯屬臨訟杜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另依據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5年3月21日發給75建管建字
第996號「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所示,其核准範圍包含三層樓透天店舖部分五十二間及六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一棟,其中綜合市場大樓六樓部分核准興建面積僅605.23平方公尺,佔全層面積約三分之一,規定竣工期限為77年5月31日以前。迄76年6月1日為止,「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部分計有二十七間房屋先行竣工取得部分使用執照,而被告乙○○自承三樓透天店舖二十五間及綜合市場大樓尚未完工,其中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興建地下室、一樓攤位及一樓頂版,二樓以上則因採取「先售後建」方式籌資興建,因承買人富春戲院老闆無力付款,致資金籌措無著,乃自動停工;後來在77年5月間,綜合市場大樓一樓攤位及二樓以上樓層陸續售出,伊才於停工約年餘後接續興建,並申請二次展期竣工,展延竣工期限至78年5月31日,然建照屆期作廢時,綜合市場大樓部分仍無法於期限內完工,且大樓第六、七層樓部分於77年6月11日及12月13日即預售,並擅自動工興建等語,經本院上訴審調取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5建管建字第996號「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案卷三冊審認無誤(其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復有上開大樓第六、七層樓建物及土地持分不動產買賣契約二份附卷足憑。而觀之上開第六、七層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載明乙○○分別於①77年6月11日以每建坪三萬元之價格,將綜合市場大樓第六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售予張貞婉,總價共計一千八百萬元。②77年12月13日與廖李玉惠、李淑華共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每建坪三萬五千元之價格出售綜合市場大樓第七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總價二千一百萬元,且均約定可由買受人自由指定該樓層用途,乙○○則承諾負責辦理變更登記;其中第七層樓買賣契約收款記錄更載明如下:「定金,交款日期年月日,給付彰銀北臺中分行、、期票壹紙,票額貳佰陸拾萬元正,收款人乙○○,收款日期、、。... 第伍次款,俟本棟第陸層樓頂完竣同時給付貳佰陸拾萬元正,支票名稱同右,、6、到期支票一紙,票額貳佰陸拾萬元正,收款人甲○○○,收款日期、6、。第陸次款,俟本棟第柒層樓頂完竣同時給付貳佰陸拾萬元正,支票名稱同右,、9、2到期支票一紙,票額壹佰萬元、、9、到期支票壹佰陸拾萬元正,收款人甲○○○,收款日期、8、。」等語,足見上開大樓第六、七層樓部分分別於78年6月13日及8月21日以前即興建完成,否則,承購戶焉有提早給付各期工程款予同案被告乙○○之理。
⒋同案被告乙○○擅自動工興建之第六、七層樓部分,係於
合法房屋頂上增建房屋,依內政部64年10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頒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劃分範圍標準,本件大樓增建部分乃未依建築法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且有該函文第1項第4款之情形,自屬無法補辦執照之「實質違建」;又依臺灣省政府亦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訂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上開增建部分復與該基準第2條第1款至第10款規定免申請許可情形不符。退一步言,本件大樓增建部分縱可認係程序違建,然既於78年8月21日以前已完竣第七層樓頂,且同案被告乙○○、甲○○○復已向承購戶收取第七層樓工程期款,已如上述,被告丙○○既坦承於接辦本件重領建照案後,曾「親赴」工地現場勘查,發現該大樓結構體已蓋到第七層樓,內部正在粉刷中等語,則該建築物應屬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依內政部68年1月15日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釋已完工之違章建築處理原則,自不能適用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罰鍰並核准補辦手續,應予強制拆除。再者,被告丙○○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大樓結構體已經蓋到七樓,且內部正進行粉刷中等情,已如上述,姑不論依臺中縣政府所頒發之工程進度表,上開大樓建築物於被告丙○○勘查時是否得認為僅完成百分之八十五,倘確屬僅完成百分之八十五之未完工違章建築,則被告丙○○何以不簽報會同有認定應否拆除權責之違章建築承辦人江平青前往勘查,而隱匿該建築物係違章建築之事實,縱令被告丙○○有意自行承辦,然該違章建築既屬未完工,且尚在粉刷施工中,又何以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立即勒令停工?況該建築物係鋼筋混凝土造,且已逾原建照執照核准範圍外超蓋至第六、七層樓全層,其情已屬超過一層樓(原六樓核准範圍以外〔增加1014.74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及第七層樓全部〔增加2015.97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即屬有違公益,依內政部69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已明定為有效遏止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後段立法,對於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二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其超過上開層數之建築物即屬有違公益,均應予強制拆除之。被告丙○○承辦建照審查核發業務,對於上開內政部函文及臺灣省政府所頒訂之認定基準,自難諉稱不知情,竟對本件大樓擅自興建部分逕行簽報處罰鍰,並同意發給建造執照,是其所為顯已違反上開內政部函文及臺灣省政府訂定之拆除認定基準。又違章建築處理辦法72年7月1日修正發布後,依內政部72年12月15日72台內營字第202066號及內政部73年1月26日72年台內營字第203827號等函釋,違章建築應予拆除或得補照,應依該辦法第5條、第16條規定辦理,已無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別(見本院更㈠審卷㈡第97、98頁)。又臺中縣政府於94年4月4日以府建公字第0940086090號函覆本院稱:「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另本局(工務局)公用事業課之業務與工務局建管課如何職務分工部分,係由本局公用課依該管之都市計畫說明書及『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等規定,准予設立並依照臺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予以興建,申請人則檢附前項核准函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建築」等情,及於94年6月13日以府建公字第0940155490號函覆本院稱:「本府於78年12月27日府建公字第220741號函依『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暨『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准予變更設立。經查該案當時係豐原市民有聯合市場甲○○○女士於78年11月14日向豐原市公所申請變更設計六、七樓及突出物設立申請書乙案,經豐原市公所以78年11月16日78豐市建字第28979號函送本府,經本府文書課分發公文至建築管理課,當時承辦人丙○○先生負責豐原市轄區建照執造書面審理業務,於78年12月20日簽移本府建設局(公用課)主政(市場業務),經以78年12月27日府建公字第220741號函准予變更設立,申請人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等情,亦有上開覆函各一份在卷可憑。
⒌本件「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縱認可依「臺灣
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規定申請補辦建照手續,然該要點第3項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均規定,申請補辦建照所應檢附之書件包含建築法第30條所規定之書圖,非僅出具建築師之安全證明書即可。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又建築法第32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新舊溝渠與出水方向。施工說明書。另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建築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下省略)。工程圖樣:①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②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③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④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⑤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⑥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⑦各層結構平面圖。⑧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但所附結構計算書業載明斷面大小及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⑨設備圖載明本規則第三十三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但電氣、給水、排水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補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結構計算書:④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線指定圖。其他有關文件(以下省略)。」而同案被告庚○○掛號送件用以重領「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七層大樓建造執照所檢附之申請表、工程圖說、建築師安全證明書、地質鑽探告報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其中工程圖說部分,均以江鳳珍於74年間繪製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六層(實為五樓半)大樓建造執照之平面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圖、樑配筋圖、柱配筋圖及版配筋圖等工程圖說藍晒後,稍加修改,非但製圖日期沒有變更,繪圖人姓名仍為江鳳珍,第六、七樓平面圖、平面大樣圖及結構平面圖係以舊圖五樓部分填上第六、七樓等字樣或戳印後,即持以送件重領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至於柱配筋圖部分,新舊圖說中均只有一張,內容則完全一致,均僅繪製地下室及一樓至六樓之柱配筋,六樓部分之柱配筋僅標明C1、C2、C3、C8、C9、C12、C13、C14、C15及C22等十支柱之配筋,餘則闕如(變造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66、70至80、89、90,及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7至153所示),且就張益昌設計繪製有關之消防圖說亦直接予以變造(詳如附表三編號161、162、165所示);另結構計算書部分,則仍以原六樓(五樓半)結構計算書充之,但因原結構計算書內容僅為六層樓(實為五樓半)結構物(含屋突一層)之考量,且原結構設計圖各結構元件(樑、柱、版)之斷面尺寸、配筋詳圖僅存在地下一層至六層(含屋突一層)之範圍,因而將原結構計算書之封面所載6(樓層)以立可白修正液塗抹後,改填為7,另於第8頁基礎承載樓層,則將6(樓層)逕行塗改為8(詳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即送交同案被告丁○○所開設之事務所簽證蓋章,甚至連塗改處都沒有加蓋校對章;另內容為「查聯合市場甲○○○一四七戶,擬在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七樓攤位、市場、證券交易所、補習班、辦公室,其基礎確係八樓造R‧C造基礎,對其利用原有基礎工程尚屬安全」之安全證明書,亦未填載出具之年月日,且僅蓋用「丁○○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並未有同案被告丁○○簽名等情,業據證人江鳳珍於偵查中查閱比對工程圖說後證述綦詳,並經檢察官及原審法院調取臺中縣政府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案卷仔細核對無誤(詳如附表三所示),遍觀該建造執照案全卷並未發現有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核准範圍以外之六、七層樓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參以卷附同案被告乙○○售予廖李玉惠、李淑華之第七樓建築物不動產買賣契約,特別約定有關建材施工說明依照六樓圖說辦理,更足以證明上開建物第七層樓部分確無工程圖說,否則焉須如此特別約定?另75建管建字第996號及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案卷所附之結構計算書各一冊,均為影印本,經同案被告丁○○於88年10月28日偵訊中當場核對其內容,並無二致,經檢察官於同日指揮臺中縣調查站持搜索票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號2樓之2同案被告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原本一冊,其上以立可白修正液塗抹及以筆逕行塗改之痕跡,仍清淅可見,而上開三冊結構計算書,經檢察官委託登泰工程顧問公司進行鑑定結果,認為結構設計書各結構元件(樑、柱、版)之斷面尺寸及配筋詳圖僅存在地下一層至五層(含屋突一層)之範圍,與倒塌現場建築物係由地下一層至七層(含屋突一層)明顯不符等情,此有上開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中棟綜合大樓結構計算書鑑定報告附卷足稽(另放置證物袋中),換言之,同案被告乙○○、甲○○○、丁○○及庚○○等人非但以原建照(75建管建字第996號)申請書、圖頂充重領建照時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且缺漏未齊備,依法自應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被告丙○○於88年11月3日偵查中,對於缺乏上開工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塗改未蓋章何以仍能通過審查等問題雖答稱:「結構計算書內容我不是很清楚;我沒注意塗改部分;結構部份我沒審核;那麼久一時想不起來全卷為何沒有六、七樓柱、版配圖,當時父親過逝心情不好;我沒看平面圖年份;審查平面圖核算面積,所有圖我翻一下。」惟其於88年11月3日首次接受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即已主動供稱:「78年8月間,聯合市場中棟大樓建築申請人因原建造執照作廢,而重新申向本府建管課提出申請建照執照,經本課要求補正文件後,於78年12月間受理該申請案,我在受理該案後,先赴建地現場勘查,得知該申請案之建物已興建至七樓,惟原先核發建造執照僅核准興建六樓,該建物顯有超出原有建照執照核准範圍,有增加建築之事實,由於我認為該增加部分建物之位置、高度、建蔽率等不違反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乃視為程序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依其進度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由於該增加之建築物已施工完成百分之八十五,我乃以增加建物造價乘以千分之三十五,再乘以工程進度百分之八十五,核算出罰鍰為四十六萬七千零四十五元,通知申請人繳交罰鍰,我並依據申請人提出之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說等進行審查,由於申請建物符合都市計畫、建築法規規定,且有建築師之簽證及安全證明書,故當時申請案雖未附第七層樓配筋工程圖及結構技士簽證,我仍認為可以審查通過,乃簽註函稿呈交二層決行通過,核發該案建造執照;我在審查前述建物之重領建照時,雖然明知所附之工程圖說為原結構之圖說,並未附第七樓層配筋及結構技士簽證,但我依據『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且由於我認為該增加建築第七樓層部分係屬程序違建,且申請人有附建築師安全證明書,故我才會將該重新申請建照案審查通過;當初我雖曾發現有部分文件資料不齊,曾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事後申請人雖有補正部分文件資料,惟仍有欠缺七樓部分配筋圖及結構技士簽證,我亦未曾要求申請人補正或直接予以退件,當時實因我在父喪服喪期間,事務繁忙緣故,才會如此」等語,足徵被告丙○○早已知悉上開申請重領建照案所附工程圖說有所欠缺,且其於勘查建物時又發現該建築物擅自動工興建至第七層樓結構體,與原核准圖說不符,自應對於第六、七層樓增建部分是否備齊建築師簽證之工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一節,格外注意,小心審查,對申請人已檢附之建築物工程圖說,應審查是否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倘未齊備者,更應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被告丙○○竟無視於如此重大之瑕疵,未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而由同案被告乙○○、甲○○○、庚○○及丁○○配合其指示,檢送以丁○○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之不實安全證明書,再由被告丙○○違法簽報同意發給建造執照,顯已違背其職務上所應遵守之法令,於其主管之事務違法簽報同意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以此方法圖利被告乙○○、同案甲○○○獲致「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六、七層樓售價總計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退款賠償承購戶損失之不法利益。
⒍同案被告庚○○於臺中縣調查站及偵查中迭稱:「我於78
年8月1日送件掛號申領『聯合大市場』七層樓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後,臺中縣政府承辦人丙○○有到現場勘查,勘查後我趕往建管課辦公室詢問丙○○之意見,當時丙○○表示建照逾期重領係以原設計案五層半樓層(即含頂樓為六樓)進行審查,但本件建案已搶蓋至七樓頂層(主體結構已完工)已屬實質違章,與逾期重領建照案不符,無法核准,我返回事務所後即通知乙○○,要乙○○自行透過管道向建管課疏通,並表示以我個人能力及與丙○○的交情,無法解決本建築案,乙○○因受到承買戶催促交屋之壓力,乃要求其妻向縣政府高層及建管人員疏通,迨78年9月間,甲○○○表示已疏通縣政府人員,主辦人丙○○同意只要檢附丁○○建築師出具之安全證明書併卷,就能依據該證明書以程序違建方式罰款核發新建照;重領建照送件後,適有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電話檢舉『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部分搶蓋違章建築情事,豐原市公所即查報本建築物為實質違建,我告知乙○○應自行想辦法,或找承辦人丙○○溝通,乙○○聞訊後,即積極向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人員尋求協助解決方案,並徵詢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意見後,提供一紙以手寫之申請書範本,要求我依照該範本抄錄提出申請,我就請我職員依範本繕製申請書後,交還乙○○,以便辦理簽銷違章案件使用。迨乙○○辦妥後即指示我設法取得丁○○簽證之七樓結構計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說,重新申請建照等語,而檢察官於88年10月28日指揮臺中縣調查站持搜索票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號2樓之庚○○住處,當場扣得內容為『受文者:臺中縣政府。主旨:申請註銷豐原市○○路聯合市場中棟大樓頂樓違建案。說明:為(空白)中棟大樓頂樓違建其建物簷高(空白)公尺,符合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請准予註銷。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鑑定書乙份。」之申請書二份(十行紙書寫一份、空白紙書寫一份),另被告丙○○於88年11月9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亦坦承於78年8月1日受理前述申請案並勘查現場後,曾向庚○○表示該建案已搶蓋至七樓,由於所增加之六、七樓部分係屬違建,依據違章建築管理解釋函規定,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二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可以建築法第86條先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惟超過上開層數之情形將違及公益,仍應強制拆除之,向庚○○表示該案無法重新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事實,核與同案被告庚○○前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雖同案被告甲○○○於本院結證否認有至臺中縣政府建管課找過丙○○云云(本院更㈡審卷第395頁),而無從證明其有疏通承辦人丙○○允以核發重領建照之情,然同案被告乙○○等人以舊圖頂充持以重領七層大樓建照之破綻,處處可見,被告丙○○審核時,憑其專業明知所送文件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之六樓及七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七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且其亦曾現場勘察,應已發覺該建築物不得僅處以罰鍰、補辦手續即得重領建造執照,乃竟簽擬處以罰鍰及同意發給79建都營字第104號建造執照,足見其顯有圖使同案被告乙○○、甲○○○獲致不法利益之意圖,灼然甚明,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亦為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條之3所明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即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137號、第4400號、第611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證人江鳳珍等人所為陳述,均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所進行之訴訟程序,依首揭規定,該等證人所為陳述,其效力均不受影響。另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明定。本件登泰工程顧問公司之上開鑑定報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且經核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另臺灣科技大學之鑑定報告,係該校營建系教授黃兆龍應檢察官之邀,於現場參與勘驗後,憑其專業知識經驗所作成之報告,且在本院到場具結作證在卷(本院更㈡審卷第335至337頁),依上開規定,亦具有證據能力,合予說明。
四、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及第56條之連續犯,雖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廢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惟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後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又總統於95年5月19日公布增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就罰金刑部分亦自95年7月1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關於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同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有關罰金刑之本刑已提高,比較新舊法律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93條、第276條第2項及第216條、第215條之規定處斷。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依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結果,亦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再者,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原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該項規定於上開時間亦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修正後對於公務員之範圍加以限縮,經比較新、舊法,被告丙○○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均符合公務員身分,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亦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丙○○行為後,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已分別於81年7月17日、85年10月23日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嗣於90年11月7日又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經比較新、舊法,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丙○○均構成圖利罪,且以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丙○○較為有利(併科罰金部分較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論處。
五、按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所規範者係指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因上揭人員知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危險性及其可虞之後果,自有遵守之義務,而所謂「監工人」係指監督建築工程施工之人或監督營造工程之人;「承攬工程人」則為約定為定作人完成營造建築工程之人,即通稱營造建築物之營造廠商,而承攬工程人與監工人既分列規定,其性質上自有所差異,否則營造業者與其聘僱派駐工地之專任工程人員,既屬同一組織,利益相符,焉有同列為規範對象之必要?況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其中第1款即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另同法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被告丁○○既為本件建築物之設計人與監造人,自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至完工之責任,是被告丁○○自屬刑法第193條所規範之監工人無誤。另被告乙○○雖未經營營造廠,但係實際鳩工興建上開建築物之人,亦係承攬工程人無訛。又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係屬於具體危險犯,然公共危險之具體結果,不以發生於營造或拆卸期間為必要,即事後發生公共危險係由於營造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者,亦足以構成本罪。又同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被告乙○○既供承以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自屬以承造建築物為其業務,均併此敘明。
六、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㈡核被告乙○○、丁○○二人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同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㈢被告庚○○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㈣被告乙○○、庚○○、丁○○與同案被告甲○○○(已判決確定),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持以行使,及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已分別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等先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先後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㈤被告乙○○、丁○○一過失行為,致被害人陳俊勝等十四人死亡,係一行為觸犯數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㈥按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有關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與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又按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丁○○二人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部分,因民國78年8月1日被告丙○○會同被告乙○○、甲○○○夫婦及庚○○等親赴「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現場勘察時,該大樓建築物已興建至七樓部分,且結構體均已完工,僅內部粉刷裝潢工程尚未完成等情,已如前述,該市場大樓建築工程既已完工,則被告乙○○、丁○○為興建該市場大樓而共同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犯行,於78年8月1日完工當時即已成立,算至88年9月21日發生集集大地震後開始偵查時止,其十年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為免訴之判決。又被告乙○○、庚○○、丁○○所犯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於領得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9年1月9日發給之79工建建字第104 號建造執照後,被告等為取得綜合市場七層大樓之使用執照,復由庚○○檢具相關申請書、竣工圖說等文件掛號送件,惟承辦人員江平青要求提供安全證明書,經被告庚○○轉知被告丁○○,被告丁○○即於79年5月1日再配合出具業務登載不實之安全證明書(附表三編號36),由庚○○持交江平青併卷,是本件最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已在79 年5月1日之後,算至88年9月21日發生集集大地震後開始偵查時止,其十年之追訴權時效仍未完成。關於被告乙○○、庚○○、丁○○所犯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部分,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二人指示被告庚○○於78年12月28 日將上開檢附有變造私文書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七層樓建造執照重領申請案卷再掛號送件行使,而由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則本件最後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為78年12月28日,算至88年9月21日發生集集大地震後開始偵查時止,其十年之追訴權時效亦未完成,附此敘明。㈦被告乙○○、丁○○、庚○○三人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二罪間,均具有方法、結果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就被告乙○○、丁○○、庚○○等三人部分,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㈧被告乙○○、丁○○二人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㈨被告乙○○、庚○○、丁○○等人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部分,雖未經起訴,但因與起訴部分係屬具有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㈩又移送併案部分(88年度偵字第24518號),與起訴部分(88年度偵字第21651號、第22182號、第22804號)係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判。
七、原審予被告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乙○○、庚○○、丁○○等人並不成立公務員圖利罪(詳如後述),原判決認其等與被告丙○○共同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已有未合。
又被告乙○○、丁○○所犯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並不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詳如後述),原判決亦依該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亦有可議。被告乙○○、庚○○、丁○○及丙○○等四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丙○○、庚○○部分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乙○○、丁○○等二人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量刑過輕,則非無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四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為賺取鉅額工程費用,竟借用營造廠名義擔任承造人,自行鳩工營建,於施工中又擅自加蓋違建;被告庚○○並非建築師,為圖取設計費用及代簽證送件費用之利益,竟擅自指示其所聘僱之繪圖員繪製上開建築設計圖,嗣又擅自變更建築設計圖;被告丁○○係建築師,為圖取監造費用,竟應允掛名擔任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再由無營造廠資格且無營造業專長者施工,其等以此方法迴避建築法令有關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須具法定專業資格之要求,致被告乙○○於無任何監督、查核機制下,恣意施工、停工、復工、擅自動工,使建築法令所冀求分責制衡、相互監督以確保工程品質之精神,蕩然無存,導致施工品質不良,形成無預警之危樓,於集集大地震中建築物瞬間倒塌下壓,導致三樓透天店舖住戶不及逃生,釀成被害人陳俊勝等十四人死亡之慘況,再者,被告乙○○為貪圖售屋利益,竟於未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未重新檢討計算結構應力及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是否足以承載,且缺乏相關結構元件配筋圖說,更未對原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結構元件補強情形下,貿然擅自動工增建為七層大樓,超賣預售房屋牟取利益高達三千九百萬元,無異以五樓半之基礎結構元件堆疊成七層大樓,而具有專業建築師資格之被告丁○○,竟未曾至工地,僅簽名蓋章收取費用,任由跑照送件之被告庚○○索求簽證文件,事後再出具不實之安全證明書,以供順利取得相關執照得以達售屋得利之目的,而被告丙○○職司建築執照審查把關工作之公務員,且已至現場勘查,發現不法情事,竟無視於違章建築之存在將危及住戶使用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縱容欠缺建築法令所要求應檢附圖、書資料之申請案件,輕率同意核發建照執照,建物遭逢災變即爆裂下壓傾倒,不堪使用,且被告乙○○、庚○○及丙○○等人,犯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惡性非輕,至被告丁○○雖於原審法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於原審卷,但據告訴代理人到庭陳稱被告丁○○並未履行和解條件等情(本院更㈡審卷第444 頁反面),足見其犯後亦未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等如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乙○○、庚○○及丁○○所犯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時間在79年10月31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先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乙類第3目、第4條第2項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次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之規定,再減其刑期二分之一;關於被告乙○○、丁○○所犯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其犯罪行為之結果發生於00年0月00日,在79年10月31日之後,雖不得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惟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再分別就被告乙○○、丁○○所犯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丙○○所犯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犯罪時間在79年10月31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甲類第3目、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三分之一;又被告丙○○因犯該罪所受宣告刑業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第1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故不再予減刑。再被告丙○○係犯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該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六年,並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之規定,減為褫奪公權四年。另被告丙○○圖得之利益為三千九百萬元,亦應依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諭知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審查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
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時,明知該建築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先行動工興建六樓原核准興建面積以外及七樓部分,面積及高度均已增加一層樓以上,且係在原合法六層樓建築物(實為五樓半)平型屋頂上增建一層樓半(約三分之一)之違章建築,結構體均已完工,僅剩內部粉刷裝璜工程,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應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前段僅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竟未立即勒令停工並簽報移由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負責承辦豐原市地區違章建築業務之江平青處理認定拆除,且基於對主管之事務圖利乙○○、甲○○○之不法意圖,告知乙○○應設法提出建築師所出具上開內容虛偽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可逕行依程序違章案件處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經庚○○轉知丁○○後,由丁○○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作丙○○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再由庚○○持交丙○○併卷後,丙○○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處「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 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 ×3300=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 (35/1000)×85%=467045。」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而直接圖使乙○○、甲○○○(業經判決確定)獲取不法之利益即該大樓第六、七層樓售價計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因認被告乙○○、庚○○、丁○○等人亦涉有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之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判例參照)。㈢查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
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同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其法定刑遠較上開圖利罪為輕,無此身分者,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時,僅論以行賄罪,未行賄時,殊無反論以較重之圖利罪自明。本件被告丙○○係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負責審查以同案被告甲○○○等人為起造人,由被告庚○○代為跑件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被告丙○○於78年8月1日該案件掛號送件後,曾會同被告乙○○、庚○○及同案被告甲○○○等人親赴該市場大樓現場勘察,並已發覺該建築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應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同法第86條第1款前段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被告丙○○竟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乙○○、甲○○○之不法意圖,告訴乙○○應設法提出建築師所出具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逕行依程序違建案件處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而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指示被告庚○○送件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七層樓房建造執照重領申請案卷內,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之六樓及七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七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 等文件,被告丙○○於審查是否發給建造執照時,明知有此等重大瑕疵,竟未駁回其申請或退件要求補正,仍指示被告乙○○、同案被告甲○○○檢具建築師所出具之安全證明,經被告庚○○轉知被告丁○○後,由被告丁○○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作被告丙○○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再由被告庚○○持交被告丙○○併卷後,被告丙○○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築執照,直接圖使乙○○、甲○○○獲取不法利益,即該大樓第六、七層樓售價計新臺幣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等情,已如前述,準此以觀,被告丙○○所圖利之對象為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二人,雙方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並非彼此具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故被告乙○○、同案被告甲○○○二人僅單純為被告丙○○圖利之對象,並不與被告丙○○成立共同圖利罪。另被告庚○○、丁○○二人係受乙○○、甲○○○之委託辦事,其立場與乙○○、甲○○○二人相同,亦非與被告丙○○具有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亦不成立共同圖利罪。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庚○○、丁
○○等人確有共同圖利之犯行,是其三人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其等此部分犯罪與上開科刑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係屬有方法結果關係之牽連關係(見起訴書第76頁),為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62年8月17日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6條第3款、第10條、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7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5條、第27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甲類第3目、第2款乙類第3目、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陳 欣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附錄:
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正前刑法第193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除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㈠(NO:1)內容一覽表:
┌──┬──────────────────┬───┬──────────┐│編號│文 件│頁 數│備 註│├──┼──────────────────┼───┼──────────┤│ 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函稿78年4月1日78工建│ 0 │同意變更起造人,回覆││ │字第44358號 │ │年3月日聯名申請││ │ │ │書。 ││ │ │ │函文江平青辦理,江平││ │ │ │青在函文說明欄附加第││ │ │ │「現場施工使用面積││ │ │ │如與原設計面積不符,││ │ │ │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辦││ │ │ │理變更設計手續,否則││ │ │ │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2 │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 │ 1 │ ││ │照變更起造人名冊 │至 11 │ │├──┼──────────────────┼───┼──────────┤│ 3 │臺中縣政府便箋 │ 12 │技士林辰西決行 │├──┼──────────────────┼───┼──────────┤│ 4 │臺灣省政府74年7月16日74府建四字第 │ 13 │ ││ │149999號函 │ │ │├──┼──────────────────┼───┼──────────┤│ 5 │臺中縣政府便箋 │14至16│ │├──┼──────────────────┼───┼──────────┤│ 6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函年2月1日78豐市建│ 17│函轉臺中縣政府准予變││ │字第2633號 │ │更登記,請甲○○○向││ │ │ │縣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辦││ │ │ │建照變更。 │├──┼──────────────────┼───┼──────────┤│ 7 │臺中縣政府函78年78府建公字第19575號 │ 18│准予變更登記 │├──┼──────────────────┼───┼──────────┤│ 8 │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審查表 │ 19│ │├──┼──────────────────┼───┼──────────┤│ 9 │甲○○○印鑑證明 │ 20│ │├──┼──────────────────┼───┼──────────┤│ 10 │變更起造人申請書 │ 21│ │├──┼──────────────────┼───┼──────────┤│ 11 │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 │22至32│ ││ │照變更起造人名冊 │ │ │├──┼──────────────────┼───┼──────────┤│ 12 │委託書及名冊 │33至41│ │├──┼──────────────────┼───┼──────────┤│ 13 │土地使用同意書 │42至51│ │├──┼──────────────────┼───┼──────────┤│ 14 │同意書及名冊 │ 52│ ││ │ │至 143│ │├──┼──────────────────┼───┼──────────┤│ 15 │土地登記謄本 │ 144│ ││ │ │一冊 │ │├──┼──────────────────┼───┼──────────┤│ 16 │照片 │ 145│ │├──┼──────────────────┼───┼──────────┤│ 17 │地籍圖謄本 │ 146│ │├──┼──────────────────┼───┼──────────┤│ 18 │第一次變更設計(面積計算,圖號4/71)│ 146│ │├──┼──────────────────┼───┼──────────┤│ 19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71) │ 14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0 │二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10/71) │ 14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1 │三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12/71) │ 15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2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71) │ 15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3 │五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6/71) │ 15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4 │六樓托兒所平面圖(圖號17/71) │ 15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5 │變更起造人申請書年月7日 │ 154│ │├──┼──────────────────┼───┼──────────┤│ 26 │75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 │ 155│ ││ │名冊 │至 165│ │├──┼──────────────────┼───┼──────────┤│ 2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函│ 166│依年1月日建築物││ │稿 │ │使用執照申請書辦理。│├──┼──────────────────┼───┼──────────┤│ 28 │使用執照審查表 │ 167│ │├──┼──────────────────┼───┼──────────┤│ 29 │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年6月店舖住房 │ 168│ │├──┼──────────────────┼───┼──────────┤│ 30 │名冊 │ 169│ ││ │ │至 174│ │├──┼──────────────────┼───┼──────────┤│ 31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及面積表 │ 175│ ││ │ │至 177│ │├──┼──────────────────┼───┼──────────┤│ 32 │臺中縣政府使用執照申請案件會勘意見表│ 178│ │├──┼──────────────────┼───┼──────────┤│ 33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安全設施勘查表 │ 179│ │├──┼──────────────────┼───┼──────────┤│ 3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建管建字 │ 180│ ││ │第996號 │ │ │├──┼──────────────────┼───┼──────────┤│ 35 │名冊 │ 181│ ││ │ │至 196│ │├──┼──────────────────┼───┼──────────┤│ 3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 │ 197│變更承造人為「新工營││ │第68369號函 │ │造公司」,復變更承造││ │ │ │人申請書。 │├──┼──────────────────┼───┼──────────┤│ 3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7月31日75建管字 │ 198│申請查驗一樓頂版(1~││ │第126209號函 │ │6),復年7月日 ││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3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8月31日75建管字 │ 199│申請查驗二樓頂版,編││ │第141598號函 │ │號1、2、3、3-1、5、6││ │ │ │復年8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3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9月5日75建管字第│ 200│申請查驗二樓版,編號││ │141767號函 │ │48~53、53-1,復年││ │ │ │9月1日申請書(文銓││ │ │ │營造公司)。 │├──┼──────────────────┼───┼──────────┤│ 4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9月9日75建管字第│ 201│申請查驗二樓版,編號││ │141875號函 │ │3-1、15、16~20 ,復││ │ │ │年9月5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4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9月22日75建管字 │ 202│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157554號函 │ │號1、2、3、3-1、5、6││ │ │ │復年9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4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5建管字 │ 203│申請查驗三樓版,編號││ │第191019號函 │ │13-1、15~19,復年││ │ │ │月日申請書(文銓││ │ │ │營造公司)。 │├──┼──────────────────┼───┼──────────┤│ 4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5建管字 │ 204│申請查驗三樓版,編號││ │第191018號函 │ │49~53-1,復年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4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6建管字 │ 205│申請查驗地下室頂版及││ │第191016號函 │ │一般基礎,復年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4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206│申請查驗二樓版,編號││ │第205695號函 │ │7~13,復年月 ││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4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207│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205696號函 │ │號13-1、15~19,復││ │ │ │年月日申請書(文││ │ │ │銓營造公司)。 │├──┼──────────────────┼───┼──────────┤│ 4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208│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205694號函 │ │號49~53-1,復年││ │ │ │月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4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2月18日76建管字 │ 209│申請查驗三樓版(A7~││ │第15676號函 │ │A13、A20)、頂版(A4││ │ │ │1~47),復年2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4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13日76建管字 │ 210│申請查驗二樓版(21~││ │第72058號函 │ │27)、三樓版(7-13、││ │ │ │33-3~35)、頂(48、││ │ │ │20),復年5月日││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5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8日75建管字 │ 211│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72576號函 │ │號A7~A13 ,復年5││ │ │ │月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51 │門牌號碼證明書 │ 212│ ││ │ │至 238│ │├──┼──────────────────┼───┼──────────┤│ 52 │照片 │ 239│ ││ │ │至 246│ │├──┼──────────────────┼───┼──────────┤│ 53 │位置圖、配置圖(圖號1/71) │ 24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4 │面積計算表(六樓面積605.23平方公尺)│ 248│ │├──┼──────────────────┼───┼──────────┤│ 55 │地下室平面圖(圖號5/71) │ 24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6 │一樓平面圖(圖號7/71) │ 25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7 │二樓平面圖(圖號9/71) │ 25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8 │三樓平面圖(圖號11/71) │ 25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9 │店舖屋頂平面圖及市場四樓平面圖(圖號│ 253│繪圖(江鳳珍)、日期││ │13/71) │ │(.3) │├──┼──────────────────┼───┼──────────┤│ 60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2/71) │ 25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61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3/71) │ 255│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 62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5/71) │ 25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63 │施工說明書、結構計算書一冊 │ 257│結構計算書 ││ │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鑽探試驗報告書 │ │第1頁 ││ │ │ │BUILDING...6.1 ││ │ │ │STORIES....6.1 ││ │ │ │RUNNING DATE:1985 6 ││ │ │ │ 3 ││ │ │ │第8頁 ││ │ │ │1.STRUCTURE.. ││ │ │ │ A.STORIES = 6 ││ │ │ │ B.BASEMENT = 1 │├──┼──────────────────┼───┼──────────┤│ 64 │五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6/71) │ 25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65 │六樓托兒所平面圖(圖號17/71) │ 25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66 │屋頂平面圖、屋頂結構平面圖(圖號18/7│ 260│繪圖(江鳳珍)、日期││ │1) │ │(.4) │├──┼──────────────────┼───┼──────────┤│ 67 │地下室通風設備平面圖(圖號19/71) │ 261│繪圖( )、日期││ │ │ │(.5) │├──┼──────────────────┼───┼──────────┤│ 68 │排水系統平面圖(圖號20/71) │ 262│繪圖( )、日期││ │ │ │(.5) │├──┼──────────────────┼───┼──────────┤│ 69 │市場立面圖(圖號21/71) │ 26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 │ │(.4) │├──┼──────────────────┼───┼──────────┤│ 70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2/71) │ 26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71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3/71) │ 265│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 72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4/71) │ 266│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 73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5/71) │ 26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74 │三樓房舖正立面大樣圖(圖號26/71) │ 26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75 │剖面圖(圖號27/71)(市場大樓) │ 26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6 │剖面圖(圖號28/71)(市場大樓) │ 27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7 │剖面圖(圖號29/71)(市場大樓) │ 271│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8 │剖面圖(圖號30/71)(市場大樓) │ 27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9 │剖面圖(圖號31/71)(市場大樓) │ 27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80 │剖面圖(圖號32/71)(市場大樓) │ 274│繪圖(江 )、日期││ │ │ │(.9) │├──┼──────────────────┼───┼──────────┤│ 81 │剖面圖(圖號33/71)(市場大樓) │ 275│繪圖(江 )、日期││ │(1FL至6FL) │ │(.9) │├──┼──────────────────┼───┼──────────┤│ 82 │攤位剖面圖(圖號34/71) │ 27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83 │銀幕舞台及席位坡道剖面圖 │ 277│繪圖(江鳳珍)、日期││ │(圖號35/71) │ │(.5) │├──┼──────────────────┼───┼──────────┤│ 84 │剖面圖(圖號36/71) │ 278│繪圖(江 )、日期││ │ │ │(.8) │├──┼──────────────────┼───┼──────────┤│ 85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37/71) │ 27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86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38/71) │ 280│繪圖(江 )、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8) │├──┼──────────────────┼───┼──────────┤│ 87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39/71) │ 28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88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0/71) │ 28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89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1/71) │ 28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0 │地下室結構平面圖(圖號42/71) │ 28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1 │一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3/71) │ 28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2 │二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4/71) │ 28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3 │三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5/71) │ 28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4 │四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6/71) │ 28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5 │五樓結構平面圖、 │ 28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7/71) │ │(.4) │├──┼──────────────────┼───┼──────────┤│ 96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48/71) │ 29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 │ │(.6) │├──┼──────────────────┼───┼──────────┤│ 9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9/71) │ 291│繪圖(江鳳珍)、日期││ │(FB) │ │(.7) │├──┼──────────────────┼───┼──────────┤│ 9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0/71) │ 292│繪圖(江鳳珍)、日期││ │(FG、FB) │ │(.7) │├──┼──────────────────┼───┼──────────┤│ 9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1/71) │ 293│繪圖(江鳳珍)、日期││ │(1B、FG) │ │(.7) │├──┼──────────────────┼───┼──────────┤│10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2/71) │ 294│繪圖(江鳳珍)、日期││ │(1B、1G、2B) │ │(.7) │├──┼──────────────────┼───┼──────────┤│10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3/71) │ 295│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 │ │(.7) │├──┼──────────────────┼───┼──────────┤│10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4/71) │ 296│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3B) │ │(.7) │├──┼──────────────────┼───┼──────────┤│10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5/71) │ 297│繪圖(江鳳珍)、日期││ │(3B、3G) │ │(.7) │├──┼──────────────────┼───┼──────────┤│10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6/71) │ 298│繪圖(江鳳珍)、日期││ │(4B、4G) │ │(.7) │├──┼──────────────────┼───┼──────────┤│10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7/71) │ 299│繪圖(江鳳珍)、日期││ │(4G、5G) │ │(.7) │├──┼──────────────────┼───┼──────────┤│10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8/71) │ 300│繪圖(江鳳珍)、日期││ │(5G、5B) │ │(.7) │├──┼──────────────────┼───┼──────────┤│10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9/71) │ 301│繪圖(江鳳珍)、日期││ │(6G、6B) │ │(.7) │├──┼──────────────────┼───┼──────────┤│10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0/71) │ 302│繪圖(江鳳珍)、日期││ │(6G、RB、RG) │ │(.7) │├──┼──────────────────┼───┼──────────┤│10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1/71) │ 303│繪圖(江鳳珍)、日期││ │(RB、2CB、3CB、4CB、5CB、6CB、2CG、│ │(.7) ││ │3CG、4CG、5CG) │ │ │├──┼──────────────────┼───┼──────────┤│11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2/71) │ 30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1 │樑配筋圖(圖號63/71) │ 30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2 │版配筋圖(圖號64/71) │ 30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3 │版配筋圖(圖號65/71) │ 30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4 │版配筋圖(圖號66/71) │ 30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5 │版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號67/71) │ 30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6 │店舖配筋圖(圖號68/71) │ 31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17 │門窗詳圖(圖號69/71) │ 31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18 │門窗詳圖(圖號70/71) │ 31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19 │消防設備表及說明 │ 313│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20 │緊急廣播昇位圖 │ 314│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21 │消防平面圖㈠ │ 315│設計(張益昌)、日期││ │地下樓平面圖 │ │(.8、) │├──┼──────────────────┼───┼──────────┤│122 │消防平面圖㈡ │ 316│設計(張益昌)、日期││ │一樓平面圖 │ │(.8、) │├──┼──────────────────┼───┼──────────┤│123 │消防平面圖㈢ │ 317│設計(張益昌)、日期││ │二樓平面圖 │ │(.8、) │├──┼──────────────────┼───┼──────────┤│124 │消防平面圖㈣ │ 318│設計(張益昌)、日期││ │三樓平面圖 │ │(.8、) │├──┼──────────────────┼───┼──────────┤│125 │消防平面圖㈤ │ 319│設計(張益昌)、日期││ │四樓平面圖 │ │(.8、) │├──┼──────────────────┼───┼──────────┤│126 │消防平面圖㈥ │ 320│設計(張益昌)、日期││ │五樓平面圖 │ │(.8、) │├──┼──────────────────┼───┼──────────┤│127 │消防平面圖㈦ │ 321│設計(張益昌)、日期││ │六樓屋頂平面圖 │ │(.8、) │├──┼──────────────────┼───┼──────────┤│128 │地下室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2│ │├──┼──────────────────┼───┼──────────┤│129 │一樓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3│ │├──┼──────────────────┼───┼──────────┤│130 │二樓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4│ │├──┼──────────────────┼───┼──────────┤│131 │三樓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5│ │├──┼──────────────────┼───┼──────────┤│132 │化糞槽(圖號71/71) │ 326│ │└──┴──────────────────┴───┴──────────┘附表二: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㈡(NO:2)內容一覽表:
┌──┬──────────────────┬───┬──────────┐│編號│文 件│頁 數│備 註│├──┼──────────────────┼───┼──────────┤│ 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請領建築物部份使用執│ 0 │請領5棟25戶,發函予 ││ │照函稿78年6月20日第089583號 │ │新工營造公司,回覆││ │ │ │年5月日建築物使用││ │ │ │執照申請書辦理。 │├──┼──────────────────┼───┼──────────┤│ 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1 │准予變更⑴建築地板面││ │函稿78年6月20日78工建字第089583號 │ │積、⑵隔間、立面結構││ │ │ │變更、⑶工程造價、竣││ │ │ │工期限變更。回覆年││ │ │ │5月日建造執照變更││ │ │ │設計申請書辦理。 │├──┼──────────────────┼───┼──────────┤│ 3 │使用執照審查表 │ 2 │ │├──┼──────────────────┼───┼──────────┤│ 4 │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25戶) │ 3 │開工日期:、4、││ │ │ │竣工日期:、3、││ │ │ │核發使用執照日期:││ │ │ │ 6、 │├──┼──────────────────┼───┼──────────┤│ 5 │建造、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4至7 │ │├──┼──────────────────┼───┼──────────┤│ 6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及面積 │ 8至10│ │├──┼──────────────────┼───┼──────────┤│ 7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表 │ 11│ │├──┼──────────────────┼───┼──────────┤│ 8 │切結書及號碼牌證明書 │12至37│ │├──┼──────────────────┼───┼──────────┤│ 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 │ 38│變更承造人為「新工營││ │第68369號函 │ │造公司」,復變更承造││ │ │ │人申請書。 │├──┼──────────────────┼───┼──────────┤│ 1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39│申請查驗地下室基礎28││ │第205665號函 │ │~31、33-3、35等戶,││ │ │ │復年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1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18日76建管字 │ 40│申請查驗地下室基礎36││ │第71971號函 │ │~40號,復年5月9││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1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6建管字 │ 41│申請查驗地下室頂版及││ │第191016號函 │ │一般基礎,復年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1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1月8日76建管字第│ 42│申請查驗28、29、30、││ │2985號函 │ │31、33-3、35之一般基││ │ │ │礎及地下頂版,復年││ │ │ │1月7日申請書(文銓││ │ │ │營造公司)。 │├──┼──────────────────┼───┼──────────┤│ 1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9日76建管字 │ 43│申請查驗地下室頂版及││ │第72575號函 │ │一般基礎,復年5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1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0月1日75建管字 │ 44│申請查驗41~47基礎,││ │第157843號函 │ │復年9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1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8月19日75建管字 │ 45│申請查驗41至47地下室││ │第141295號函 │ │頂版,復年8月日││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1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2月23日76建管字 │ 46│申請查驗一樓頂版(28││ │第15696號函 │ │~31、33-3、35,復││ │ │ │年2月日申請書(文││ │ │ │銓營造公司)。 │├──┼──────────────────┼───┼──────────┤│ 1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13日76建管字 │ 47│申請查驗二樓版(21~││ │第72058號函 │ │27)、三樓版(7-13、││ │ │ │33-3~35),復年5││ │ │ │月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1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5建管字 │ 48│申請查驗二樓版(41、││ │第191017號函 │ │42、43-1、45~47,復││ │ │ │年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2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6月19日76建管字 │ 49│申請查驗二樓版(36~││ │第88147號函 │ │40,復年6月日申││ │ │ │請書(新工營造公司)││ │ │ │。 │├──┼──────────────────┼───┼──────────┤│ 2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7月31日76建管字 │ 50│申請查驗三樓版(21~││ │第112422號函 │ │27、28~31、33-3~35││ │ │ │,復年7月日申請││ │ │ │書(新工營造公司)。│├──┼──────────────────┼───┼──────────┤│ 2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9月4日76建管字第│ 51│申請查驗三樓版(36~││ │143100號函 │ │40),復年9月1日││ │ │ │申請書(新工營造公司││ │ │ │)。 │├──┼──────────────────┼───┼──────────┤│ 2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52│申請查驗三樓版(41~││ │第205697號函 │ │47),復年月8日││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2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11月9日76建管字 │ 53│申請查驗屋頂(36~40││ │第175735號函 │ │、21~31、33-3~35)││ │ │ │,復年月6日申請││ │ │ │書(新工營造公司)。│├──┼──────────────────┼───┼──────────┤│ 2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2月18日76建管字 │ 54│申請查驗三樓版(A7~││ │第15676號函 │ │A13)、頂樓版(A41~││ │ │ │A47),復年2月 ││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2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5月17日77建管字 │ 55│申請查驗屋頂版,復││ │第82473號函 │ │年5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2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5月17日77建管字 │ 56│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82474號函 │ │年5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一次展期,同意延至年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2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10月27日77建管字│ 57│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189300號函 │ │年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二次展期,同意延至年5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2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年建管建字│ 58│ ││ │第996號 │ │ │├──┼──────────────────┼───┼──────────┤│ 30 │勘驗項目、勘驗結果、日期表 │ 59│部分資料詳如附表四所││ │ │ │示。 │├──┼──────────────────┼───┼──────────┤│ 3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年建管建字│ 60│ ││ │第996號 │ │ │├──┼──────────────────┼───┼──────────┤│ 32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61至76│ │├──┼──────────────────┼───┼──────────┤│ 3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部份使造執照75年建管│ 77│此部份為、6、1竣││ │使字第996號 │ │工者。 │├──┼──────────────────┼───┼──────────┤│ 34 │建照、使照執照申請人名冊 │78至83│ │├──┼──────────────────┼───┼──────────┤│ 3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及面積 │84至86│ │├──┼──────────────────┼───┼──────────┤│ 36 │照片 │87至94│ │├──┼──────────────────┼───┼──────────┤│ 37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 95│ ││ │責項目表 │ │ │├──┼──────────────────┼───┼──────────┤│ 38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 96│ │├──┼──────────────────┼───┼──────────┤│ 39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年 │ 97│大樓高度21.9M │├──┼──────────────────┼───┼──────────┤│ 40 │建造、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店舖) │ 98│ ││ │ │至 110│ │├──┼──────────────────┼───┼──────────┤│ 41 │建造、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中間大樓)│ 111│ ││ │ │至 112│ │├──┼──────────────────┼───┼──────────┤│ 4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年建管建字│ 113│規定竣工日期:年5││ │第996號 │ │月日 │├──┼──────────────────┼───┼──────────┤│ 43 │名冊 │ 114│ ││ │ │至 129│ │├──┼──────────────────┼───┼──────────┤│ 44 │委託書及委託人名冊 │ 130│ ││ │ │至 145│ │├──┼──────────────────┼───┼──────────┤│ 45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說明書 │ 146│ 263頁同 │├──┼──────────────────┼───┼──────────┤│ 46 │圖說索引表(圖號2/71) │ 147│ 265頁同 │├──┼──────────────────┼───┼──────────┤│ 47 │位置圖、配置圖(圖號1/71) │ 14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264頁同 │├──┼──────────────────┼───┼──────────┤│ 48 │法規檢討(圖號3/71) │ 149│ 266頁同 │├──┼──────────────────┼───┼──────────┤│ 49 │面積計算表(圖號2/71)(六樓面積605.│ 150│ ││ │22平方公尺) │ │ │├──┼──────────────────┼───┼──────────┤│ 50 │三樓平面圖(圖號11/71) │ 15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1 │面積計算(竣工圖)(圖號4/71) │ 152│日期(.4) ││ │(第三次變更設計) │ │ 267頁圖號同,但圖 ││ │ │ │不同(第一次變更設計││ │ │ │) │├──┼──────────────────┼───┼──────────┤│ 52 │地下室平面圖(圖號5/71) │ 15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270頁同 │├──┼──────────────────┼───┼──────────┤│ 53 │地下室停車場平面圖(圖號6/71) │ 15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1頁同 │├──┼──────────────────┼───┼──────────┤│ 54 │平面圖(圖號7/71) │ 15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5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71) │ 15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2頁同 │├──┼──────────────────┼───┼──────────┤│ 56 │二樓平面圖(圖號9/71) │ 15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273頁同 │├──┼──────────────────┼───┼──────────┤│ 57 │二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5-1/65) │ 15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4頁同 │├──┼──────────────────┼───┼──────────┤│ 58 │三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12/71) │ 15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6頁同 │├──┼──────────────────┼───┼──────────┤│ 59 │店舖屋頂平面圖及市場四樓平面圖(圖號│ 160│繪圖(江鳳珍)、日期││ │13/71) │ │(.3) 277頁同 │├──┼──────────────────┼───┼──────────┤│ 60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71) │ 16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8頁同 │├──┼──────────────────┼───┼──────────┤│ 61 │五樓平面圖(圖號15/71) │ 16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279頁同 │├──┼──────────────────┼───┼──────────┤│ 62 │五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6/71) │ 16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80頁同 │├──┼──────────────────┼───┼──────────┤│ 63 │六樓托兒所平面圖(圖號17/71) │ 16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81頁同 │├──┼──────────────────┼───┼──────────┤│ 64 │地下室通風設備平面圖(圖號19/71) │ 165│繪圖( )、日期││ │ │ │(.5) 318頁同 │├──┼──────────────────┼───┼──────────┤│ 65 │排水系統平面圖(圖號20/71) │ 166│繪圖( )、日期││ │ │ │(.5) 319頁同 │├──┼──────────────────┼───┼──────────┤│ 66 │市場立面圖(圖號21/71) │ 167│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電信配管說明⒌遭增│ │(.4) ││ │繪之右側立面圖層數刪除) │ │ ││ ├──────────────────┼───┼──────────┤│ │市場立面圖(圖號21/71) │ 32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 │ │(.4) │├──┼──────────────────┼───┼──────────┤│ 67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3/71) │ 168│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321頁同 │├──┼──────────────────┼───┼──────────┤│ 68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4/71) │ 169│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322頁同 │├──┼──────────────────┼───┼──────────┤│ 69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5/71) │ 17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324頁同 │├──┼──────────────────┼───┼──────────┤│ 70 │剖面圖(圖號27/71)(市場大樓) │ 171│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27/71)(市場大樓) │ 325│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1 │剖面圖(圖號28/71) │ 17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28/71) │ 326│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2 │剖面圖(圖號29/71) │ 17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29/71) │ 327│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3 │剖面圖(圖號30/71) │ 174│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30/71) │ 328│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4 │剖面圖(圖號31/71) │ 175│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4) ││ ├──────────────────┼───┼──────────┤│ │剖面圖(圖號31/71) │ 32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4) │├──┼──────────────────┼───┼──────────┤│ 75 │剖面圖(圖號32/71) │ 176│繪圖(江 )、日期││ │樓高3.6米 │ │(.9) ││ ├──────────────────┼───┼──────────┤│ │剖面圖(圖號32/71) │ 330│繪圖(江 )、日期││ │樓高3.2米 │ │(.9) │├──┼──────────────────┼───┼──────────┤│ 76 │剖面圖(圖號33/71) │ 177│繪圖(江 )、日期││ │2FL至RFL │ │(.9) ││ ├──────────────────┼───┼──────────┤│ │剖面圖(圖號33/71) │ 331│繪圖(江 )、日期││ │2FL至6FL │ │(.9) │├──┼──────────────────┼───┼──────────┤│ 77 │攤位剖面圖(圖號34/71) │ 17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332頁同 │├──┼──────────────────┼───┼──────────┤│ 78 │地下車道剖面圖(圖號36/71) │ 179│繪圖(江 )、日期││ │179及334頁樓高仍為3.2米 │ │(.8) 334頁同 │├──┼──────────────────┼───┼──────────┤│ 79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37/71) │ 180│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6) ││ ├──────────────────┼───┼──────────┤│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37/71) │ 284│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 │ │(.6) │├──┼──────────────────┼───┼──────────┤│ 80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38/71) │ 181│繪圖(江 )、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8) ││ ├──────────────────┼───┼──────────┤│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38/71) │ 285│繪圖(江 )、日期││ │(六層) │ │(.8) │├──┼──────────────────┼───┼──────────┤│ 81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39/71) │ 18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6頁同 │├──┼──────────────────┼───┼──────────┤│ 82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0/71) │ 18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2頁同 │├──┼──────────────────┼───┼──────────┤│ 83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1/71) │ 18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3頁同 │├──┼──────────────────┼───┼──────────┤│ 84 │結構平面圖(圖號42/71) │ 18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7頁同 │├──┼──────────────────┼───┼──────────┤│ 85 │一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3/71) │ 18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8頁同 │├──┼──────────────────┼───┼──────────┤│ 86 │二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4/71) │ 18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9頁同 │├──┼──────────────────┼───┼──────────┤│ 87 │三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5/71) │ 18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90頁同 │├──┼──────────────────┼───┼──────────┤│ 88 │四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6/71) │ 18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91頁同 │├──┼──────────────────┼───┼──────────┤│ 89 │六樓結構平面圖、 │ 190│繪圖(江鳳珍)、日期││ │五、六、七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7/71) │ │(.4) ││ ├──────────────────┼───┼──────────┤│ │五樓結構平面圖、 │ 29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7/71) │ │(.4) │├──┼──────────────────┼───┼──────────┤│ 90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48/71) │ 191│繪圖(江鳳珍)、日期││ │(僅至六樓) │ │(.6) ││ ├──────────────────┼───┼──────────┤│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48/71) │ 29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 │ │(.6) │├──┼──────────────────┼───┼──────────┤│ 9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9/71) │ 192│繪圖(江鳳珍)、日期││ │(FB) │ │(.7) 294頁同 │├──┼──────────────────┼───┼──────────┤│ 9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0/71) │ 193│繪圖(江鳳珍)、日期││ │(FG、FB) │ │(.7) 295頁同 │├──┼──────────────────┼───┼──────────┤│ 9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1/71) │ 194│繪圖(江鳳珍)、日期││ │(1B、FG) │ │(.7) 296頁同 │├──┼──────────────────┼───┼──────────┤│ 9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2/71) │ 195│繪圖(江鳳珍)、日期││ │(1B、1G、2B) │ │(.7) 297頁同 │├──┼──────────────────┼───┼──────────┤│ 9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3/71) │ 196│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 │ │(.7) 298頁同 │├──┼──────────────────┼───┼──────────┤│ 9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4/71) │ 197│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3B) │ │(.7) 299頁同 │├──┼──────────────────┼───┼──────────┤│ 9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5/71) │ 198│繪圖(江鳳珍)、日期││ │(3B、3G) │ │(.7) 300頁同 │├──┼──────────────────┼───┼──────────┤│ 9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6/71) │ 199│繪圖(江鳳珍)、日期││ │(4B、4G) │ │(.7) 301頁同 │├──┼──────────────────┼───┼──────────┤│ 9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7/71) │ 200│繪圖(江鳳珍)、日期││ │(4G、5G) │ │(.7) 302頁同 │├──┼──────────────────┼───┼──────────┤│10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8/71) │ 201│繪圖(江鳳珍)、日期││ │(5G、5B) │ │(.7) 303頁同 │├──┼──────────────────┼───┼──────────┤│10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9/71) │ 202│繪圖(江鳳珍)、日期││ │(6G、6B) │ │(.7) 304頁同 │├──┼──────────────────┼───┼──────────┤│10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0/71) │ 203│繪圖(江鳳珍)、日期││ │(6G、RB、RG) │ │(.7) 305頁同 │├──┼──────────────────┼───┼──────────┤│10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1/71) │ 204│繪圖(江鳳珍)、日期││ │(RB、2CB、3CB、4CB、5CB、6CB、2CG、│ │(.7) ││ │3CG、4CG、5CG) │ │ 306頁同 │├──┼──────────────────┼───┼──────────┤│10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2/71) │ 20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07頁同 │├──┼──────────────────┼───┼──────────┤│105 │樑配筋圖(圖號63/71) │ 20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08頁同 │├──┼──────────────────┼───┼──────────┤│106 │版配筋圖(圖號64/71) │ 20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09頁同 │├──┼──────────────────┼───┼──────────┤│107 │版配筋圖(圖號65/71) │ 20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10頁同 │├──┼──────────────────┼───┼──────────┤│108 │版配筋圖(圖號66/71) │ 20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11頁同 │├──┼──────────────────┼───┼──────────┤│109 │版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號67/71) │ 21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12頁同 │├──┼──────────────────┼───┼──────────┤│110 │店舖配筋圖(圖號68/71) │ 21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313頁同 │├──┼──────────────────┼───┼──────────┤│111 │門窗詳圖(圖號69/71) │ 21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314頁同 │├──┼──────────────────┼───┼──────────┤│112 │門窗詳圖(圖號70/71) │ 21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315頁同 │├──┼──────────────────┼───┼──────────┤│113 │化糞池 │ 214│ ││ ├──────────────────┼───┼──────────┤│ │化糞池工程平面及詳圖 │ 316│ │├──┼──────────────────┼───┼──────────┤│114 │結構計算書 │ 215│第1頁 ││ │ │一冊 │BUILDING...6.1 ││ │ │ 335│STORIES....6.1 ││ │ │一冊 │RUNNING DATE:1985 6 ││ │ │ │ 3 ││ │ │ │第8頁 ││ │ │ │1.STRUCTURE.. ││ │ │ │ A.STORIES = 6 ││ │ │ │ B.BASEMENT = 1 │├──┼──────────────────┼───┼──────────┤│11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216│建築樓地板面積、樓屋││ │函稿78年3月24日78工建字第4444號 │ │變更;隔間、立面結構││ │ │ │變更;工程造價變更 ││ │ │ │復甲○○○年3月││ │ │ │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 │ │ │請書。 │├──┼──────────────────┼───┼──────────┤│116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 217│ ││ │責項目表 │ │ │├──┼──────────────────┼───┼──────────┤│117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 218│ │├──┼──────────────────┼───┼──────────┤│118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 │ 219│ ││ │ │至 220│ │├──┼──────────────────┼───┼──────────┤│119 │名冊 │ 221│ ││ │ │至 233│ │├──┼──────────────────┼───┼──────────┤│120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函78年2月1日78豐市建│ 234│函轉臺中縣政府准予變││ │字第2633號 │ │更登記,請甲○○○向││ │ │ │縣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辦││ │ │ │建照變更。 │├──┼──────────────────┼───┼──────────┤│121 │臺中縣政府函78年78府建公字第19575號 │ 235│准予變更登記 ││ │ │ │ │├──┼──────────────────┼───┼──────────┤│12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建管建字第│ 236│ ││ │996號 │ │ │├──┼──────────────────┼───┼──────────┤│123 │名冊 │ 237│ ││ │ │至 252│ │├──┼──────────────────┼───┼──────────┤│12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部份使用執照75建管使│ 253│ ││ │字第996號 │ │ │├──┼──────────────────┼───┼──────────┤│125 │名冊 │ 254│ ││ │ │至 262│ │├──┼──────────────────┼───┼──────────┤│126 │面積計算表(第二次變更設計)(圖號4'│ 268│繪圖()、日期() ││ │/71) │ │ │├──┼──────────────────┼───┼──────────┤│127 │面積計算表(圖號4'-1/71) │ 269│繪圖()、日期() ││ │(六樓面積605.23平方公尺) │ │ │├──┼──────────────────┼───┼──────────┤│128 │三樓平面圖(圖號11/71) │ 27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129 │屋頂結構平面圖(圖號18/71) │ 31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30 │銀幕舞台及席位坡道剖面圖 │ 333│繪圖(江鳳珍)、日期││ │(圖號18/71) │ │(.5) │└──┴──────────────────┴───┴──────────┘附表三:臺中縣政府79年104號建照、使照卷內容一覽表:
┌──┬──────────────────┬───┬──────────┐│編號│文 件│頁 數│備 註│├──┼──────────────────┼───┼──────────┤│ 1 │臺中縣政府便箋 │ 1 │ │├──┼──────────────────┼───┼──────────┤│ 2 │臺中縣政府便箋 │ 2 │ │├──┼──────────────────┼───┼──────────┤│ 3 │臺中縣政府便箋 │ 3 │ │├──┼──────────────────┼───┼──────────┤│ 4 │臺中縣政府便箋 │ 4 │ │├──┼──────────────────┼───┼──────────┤│ 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審核請領建造執照函稿│ 5 │同意發給79建都營字第││ │79年1月10日78工建字第244426號 │ │104號建造執照。 ││ │建築名稱:新建市場辦公室等(七層一棟│ │依年月建造執照││ │一四七戶) │ │申請書辦理。 ││ │ │ │依豐原市公所年月││ │ │ │日豐市建字第28979 ││ │ │ │號函辦理。 │├──┼──────────────────┼───┼──────────┤│ 6 │重領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 6 │ ││ │證負責項目表 │ │ │├──┼──────────────────┼───┼──────────┤│ 7 │重領建造執照審查表(收文日期:、│ 7 │被告丙○○註記之便箋││ │、)日期有竄改過 │ │⒈本案領有75年996號 ││ │⊙收文日期載為、、,惟被告吳寶│ │ 建照,於78年6月間 ││ │ 倉便箋簽註日期為、、。 │ │ 先行領有店舖部份使││ │⊙申報六樓版勘驗配筋日期為、4、│ │ 用執照,惟其位於中││ │ (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 │ 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 │ │ │ 准圖說不符(面積增││ │ │ │ 加外並多建一層),││ │ │ │ 故辦理變更重領建照││ │ │ │ 。 ││ │ │ │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 │ │ │ 積11381.01㎡)重領││ │ │ │ 面積16138.16㎡,而││ │ │ │ 申報進度為六樓版,││ │ │ │ 故增加部份4757.15 ││ │ │ │ ㎡,造價為4757.15 ││ │ │ │ ×3300=00000000。 ││ │ │ │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 │ │ │ 申報至六樓板,擬處││ │ │ │ 罰款:00000000×35/││ │ │ │ 1000×85%=$467045 ││ │ │ │ 元。 1218/1700 │├──┼──────────────────┼───┼──────────┤│ 8 │臺中縣政府函78年12月27日78府建公字第│ 8 │ ││ │220741號 │ │ │├──┼──────────────────┼───┼──────────┤│ 9 │臺中縣政府便箋 │ 9至17│ │├──┼──────────────────┼───┼──────────┤│ 10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78年11月16日78豐市建│ 18│發文予臺中縣政府轉呈││ │字第28979號函 │ │甲○○○申請變更設計││ │ │ │六、七樓突出物設立申││ │ │ │請書。 │├──┼──────────────────┼───┼──────────┤│ 11 │發函消防隊 │ 19│ │├──┼──────────────────┼───┼──────────┤│ 12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隊安全設備會審表 │20至21│ │├──┼──────────────────┼───┼──────────┤│ 13 │建造執照申請書(七層+八層突出物) │ 23│ │├──┼──────────────────┼───┼──────────┤│ 14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4月1日78工建字第│ 24│准予變更起造人,復││ │44358號函 │ │年3月日聯名申請書││ │ │ │。 │├──┼──────────────────┼───┼──────────┤│ 15 │名冊 │25至36│ │├──┼──────────────────┼───┼──────────┤│ 16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審核請領建築物使用執│ 37│依年5月日建築物││ │照函稿79年5月22日79工建字第082397號 │ │使用執照申請書辦理。││ │(七層一棟八戶) │ │ │├──┼──────────────────┼───┼──────────┤│ 17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38│依年5月日建造執││ │函稿79年5月22日79工建字第082397號( │ │照變更設計申請書辦理││ │七樓一棟八戶) │ │。 ││ │ │ │准予變更⑴基地、地號││ │ │ │變更⑶建築樓地板面積││ │ │ │變更⑷隔間、立面結構││ │ │ │變更⑹建築物高度變更││ │ │ │⑺工程造價變更。 │├──┼──────────────────┼───┼──────────┤│ 18 │使用執照審查表 │ 39│ │├──┼──────────────────┼───┼──────────┤│ 19 │使用執照申請書年2月 │ 40│開工日期:年3月││ │七層+八層突出物 │ │ 日 ││ │ │ │完工日期:年3月││ │ │ │ 日 │├──┼──────────────────┼───┼──────────┤│ 20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41至53│ │├──┼──────────────────┼───┼──────────┤│ 21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 │ 54│地上七層、地下一層一││ │造執照 │ │棟147戶規定竣工日期 ││ │ │ │: ││ │ │ │年4月日 │├──┼──────────────────┼───┼──────────┤│ 22 │建造執照申請人名冊 │55至67│ │├──┼──────────────────┼───┼──────────┤│ 23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9年3月19日79工建字 │ 68│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第46833號函 │ │應予備查。 ││ │ │ │復年3月日申請書││ │ │ │(大雄營造公司)。 │├──┼──────────────────┼───┼──────────┤│ 24 │臺中縣政府縣庫繳款書 │ 69│ │├──┼──────────────────┼───┼──────────┤│ 25 │臺中縣政府便箋 │70至71│ │├──┼──────────────────┼───┼──────────┤│ 26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9年3月1日79工建字第│ 72│同意變起造人,復年││ │16310號函 │ │2月日聯名申請書。│├──┼──────────────────┼───┼──────────┤│ 27 │門牌號碼證明書 │73至80│ │├──┼──────────────────┼───┼──────────┤│ 28 │豐原電信局用戶電話配管驗圖檢查證明單│ 81│ │├──┼──────────────────┼───┼──────────┤│ 29 │切結書 │ 82│ │├──┼──────────────────┼───┼──────────┤│ 30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隊安全設備會審表 │83至84│ │├──┼──────────────────┼───┼──────────┤│ 31 │照片(大樓) │85至97│ │├──┼──────────────────┼───┼──────────┤│ 32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 98│ ││ │責項目表 │ │ │├──┼──────────────────┼───┼──────────┤│ 33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 99│ │├──┼──────────────────┼───┼──────────┤│ 34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年2月 │ 100│建築物高度27.8M │├──┼──────────────────┼───┼──────────┤│ 3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01│ ││ │ │至 113│ │├──┼──────────────────┼───┼──────────┤│ 36 │安全證明書(年5月1日)江平青審查│ 114│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 │ │ │七樓避難室、攤位市場││ │ │ │等,經查其原有基礎確││ │ │ │係八樓RC造基礎,對其││ │ │ │利用原基礎變更設計尚││ │ │ │屬安全。 │├──┼──────────────────┼───┼──────────┤│ 37 │委託書 │ 115│ │├──┼──────────────────┼───┼──────────┤│ 38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16│ ││ │ │至 128│ │├──┼──────────────────┼───┼──────────┤│ 39 │戶口名簿 │ 129│ ││ │ │至 130│ │├──┼──────────────────┼───┼──────────┤│ 40 │同意書 │ 131│ │├──┼──────────────────┼───┼──────────┤│ 41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32│ ││ │ │至 144│ │├──┼──────────────────┼───┼──────────┤│ 4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45│ │├──┼──────────────────┼───┼──────────┤│ 43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46│ ││ │ │至 158│ │├──┼──────────────────┼───┼──────────┤│ 44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59│ │├──┼──────────────────┼───┼──────────┤│ 4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60│ ││ │ │至 172│ │├──┼──────────────────┼───┼──────────┤│ 4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73│ │├──┼──────────────────┼───┼──────────┤│ 47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74│ ││ │ │至 186│ │├──┼──────────────────┼───┼──────────┤│ 4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87│ │├──┼──────────────────┼───┼──────────┤│ 49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88│ ││ │ │至 200│ │├──┼──────────────────┼───┼──────────┤│ 50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01│ │├──┼──────────────────┼───┼──────────┤│ 51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02│ ││ │ │至 214│ │├──┼──────────────────┼───┼──────────┤│ 5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15│ │├──┼──────────────────┼───┼──────────┤│ 53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16│ ││ │ │至 228│ │├──┼──────────────────┼───┼──────────┤│ 54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29│ │├──┼──────────────────┼───┼──────────┤│ 5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30│ ││ │ │至 242│ │├──┼──────────────────┼───┼──────────┤│ 5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43│ │├──┼──────────────────┼───┼──────────┤│ 57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44│ ││ │ │至 256│ │├──┼──────────────────┼───┼──────────┤│ 58 │地籍圖謄本 │ 257│ ││ │ │至 259│ │├──┼──────────────────┼───┼──────────┤│ 59 │土地登記簿謄本 │ 260│ ││ │ │至 566│ │├──┼──────────────────┼───┼──────────┤│ 60 │位置圖、配置圖(圖號1/58) │ 56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 61 │總面計算表(圖號4/58) │ 568│六樓:2015.97平方公尺││ │ │ │七樓:2015.97平方公尺│├──┼──────────────────┼───┼──────────┤│ 62 │一樓平面圖(圖號7/58) │ 569│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 63 │地下室停車場平面圖(圖號6/58) │ 570│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 64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58) │ 57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 65 │二樓市場平面圖(圖號10/58) │ 572│繪圖(江鳳珍)、日期││ │「市場」二字,係將原「電影院」塗掉後│ │(.5) ││ │填寫。原有圖號遭刪除 │ │ │├──┼──────────────────┼───┼──────────┤│ 66 │三樓證券交易所平面圖(圖號12/58) │ 573│繪圖(江鳳珍)、日期││ │「證券交易所」五字,係將原「電影院」│ │(.5) ││ │塗掉後填寫。原有圖號遭刪除 │ │ │├──┼──────────────────┼───┼──────────┤│ 67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58) │ 57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 68 │五、六、七樓辦公大樓平面圖(圖號16/5│ 575│繪圖(江鳳珍)、日期││ │8) │ │(.5) │├──┼──────────────────┼───┼──────────┤│ 69 │五、六、七樓平面圖(圖號15/58) │ 576│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 70 │市場立面圖(圖號19/58) │ 577│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電信配管說明⒌遭增│ │(.4) ││ │繪之右側立面圖層數刪除),原有圖號遭│ │ ││ │刪除。 │ │ │├──┼──────────────────┼───┼──────────┤│ 71 │建造執照申請人名冊 │ 578│ ││ │ │至 590│ │├──┼──────────────────┼───┼──────────┤│ 72 │委託書 │ 591│ │├──┼──────────────────┼───┼──────────┤│ 73 │建造執照申請人名冊 │ 592│ ││ │ │至 604│ │├──┼──────────────────┼───┼──────────┤│ 7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建管建字第│ 605│第六層:605.23㎡ ││ │996號 │ │突出物:344.3㎡ ││ │ │ │規定竣工日期:年5││ │ │ │月日 ││ │ │ │年3月日領照 │├──┼──────────────────┼───┼──────────┤│ 75 │勘驗項目、勘驗結果、日期 │ 606│部分資料詳如附表四所││ │ │2頁 │示。 │├──┼──────────────────┼───┼──────────┤│ 76 │建照、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607│ ││ │ │至 622│ │├──┼──────────────────┼───┼──────────┤│ 7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 │ 623│變更承造人為「新工營││ │第68369號函 │ │造公司」,復變更承造││ │ │ │人申請書。 │├──┼──────────────────┼───┼──────────┤│ 7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7月28日75建管字 │ 624│申請查驗中間攤位地下││ │第109960號函 │ │室基礎,復年7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7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1月19日76建管字 │ 625│申請查驗一樓頂板,復││ │第3445號函 │ │年1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8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5月17日77建管字 │ 626│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82474號函 │ │年5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一次展期,同意延至年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8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10月27日77建管字│ 627│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189300號函 │ │年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二次展期,同意延至年5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8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10月14日77建管字│ 628│申請查驗三樓板,復││ │第177154號函 │ │年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3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2月24日78工建字 │ 629│申請查驗四樓板,復││ │第32587號函 │ │年2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4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3月20日78工建字 │ 630│申請查驗五樓版,復││ │第33359號函 │ │年3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5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4月14日78工建字 │ 631│申請查驗六樓版,復││ │第50282號函 │ │年4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75建管使字第│ 632│店舖部分25戶 ││ │996號 │ │此部份竣工日期為、││ │ │ │3、者。 ││ │ │ │此部份使用執照於、││ │ │ │6、核發。 │├──┼──────────────────┼───┼──────────┤│ 87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633│ ││ │ │至 639│ │├──┼──────────────────┼───┼──────────┤│ 8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75建管使字 │ 640│店舖部分27戶 ││ │第996號 │ │此部份竣工日期為、││ │ │ │6、1者。 ││ │ │ │此部份使用執照於、││ │ │ │2、核發。 │├──┼──────────────────┼───┼──────────┤│ 89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641│ ││ │ │至 649│ │├──┼──────────────────┼───┼──────────┤│ 90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名冊 │ 650│ ││ │ │至 663│ │├──┼──────────────────┼───┼──────────┤│ 91 │豐原市公所證明書 │ 664│ │├──┼──────────────────┼───┼──────────┤│ 92 │地籍圖謄本 │ 665│ │├──┼──────────────────┼───┼──────────┤│ 93 │土地登記謄本 │ 666│ ││ │ │至 699│ │├──┼──────────────────┼───┼──────────┤│ 94 │安全證明書,丙○○審查 │ 700│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 │ │ │七樓攤位、辦公室、證││ │ │ │券交易所、補習班、市││ │ │ │場,經查其基礎確係八││ │ │ │樓RC造基礎,對其利用││ │ │ │原基礎工程尚屬安全。│├──┼──────────────────┼───┼──────────┤│ 95 │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鑽探試驗報告書 │ 701│ ││ │ │至 710│ │├──┼──────────────────┼───┼──────────┤│ 96 │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 │ 711│申請人:庚○○ ││ │ │ │收件日期:年月││ │ │ │ 日 │├──┼──────────────────┼───┼──────────┤│ 97 │索引表、法規檢討(圖號2/58) │ 712│ │├──┼──────────────────┼───┼──────────┤│ 98 │法規檢討(圖號3/58) │ 713│仍註明有托兒所605.23││ │ │ │(原設計之六樓面積)│├──┼──────────────────┼───┼──────────┤│ 99 │總面積計算表(圖號4/58) │ 714│六樓:2015.97平方公尺││ │ │ │七樓:2015.97平方公尺│├──┼──────────────────┼───┼──────────┤│100 │地下室平面圖(圖號5/58) │ 715│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1 │地下室停車場平面圖(圖號6/58) │ 716│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02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58) │ 71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03 │一樓平面圖(圖號7/58) │ 718│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4 │二樓平面圖(圖號9/58) │ 719│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5 │二樓市場平面圖(圖號10/58) │ 720│繪圖(江鳳珍)、日期││ │「市場」二字,係將原「電影院」塗掉後│ │(.5) ││ │填寫,並蓋校對章。原有圖號遭刪除 │ │ │├──┼──────────────────┼───┼──────────┤│106 │三樓平面圖(圖號11/58) │ 72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7 │三樓證券交易所平面圖(圖號12/58) │ 722│繪圖(江鳳珍)、日期││ │「證券交易所」五字,係將原「電影院」│ │(.5) ││ │塗掉後填寫。原有圖號遭刪除 │ │ │├──┼──────────────────┼───┼──────────┤│108 │店舖屋頂平面圖及市場四樓平面圖(圖號│ 723│繪圖(江鳳珍)、日期││ │13/58)。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9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48) │ 72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10 │屋頂平面圖、五六七樓平面圖(圖號15/5│ 725│繪圖(江鳳珍)、日期││ │8。「屋頂」、「伍陸柒樓」筆跡不同。 │ │(.3)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五││ │ │ │樓平面圖(圖號15/71 ││ │ │ │)予以變造。 │├──┼──────────────────┼───┼──────────┤│111 │五、六、七樓辦公大樓平面圖(圖號16/5│ 726│繪圖(江鳳珍)、日期││ │8) │ │(.5)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五││ │ │ │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 │ │ │16/71)予以變造。 │├──┼──────────────────┼───┼──────────┤│112 │地下室通風設備平面圖(圖號19/71) │ 727│繪圖( )、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13 │排水系統平面圖(圖號18/58) │ 728│繪圖( )、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14 │市場立面圖(圖號19/58) │ 729│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電信配管說明⒌遭增│ │(.4) ││ │繪之右側立面圖層數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原有圖號遭刪除 │ │場立面圖(圖號21/71 ││ │ │ │)予以變造。 │├──┼──────────────────┼───┼──────────┤│115 │剖面圖(圖號20/58)(市場大樓) │ 73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27/71)予 ││ │ │ │以變造。 │├──┼──────────────────┼───┼──────────┤│116 │剖面圖(圖號21/58) │ 731│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28/71)予 ││ │ │ │以變造。 │├──┼──────────────────┼───┼──────────┤│117 │剖面圖(圖號22/58) │ 73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29/71)予 ││ │ │ │以變造。 │├──┼──────────────────┼───┼──────────┤│118 │剖面圖(圖號23/58) │ 73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0/71)予 ││ │ │ │以變造。 │├──┼──────────────────┼───┼──────────┤│119 │剖面圖(圖號24/58) │ 734│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4)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1/71)予 ││ │ │ │以變造。 │├──┼──────────────────┼───┼──────────┤│120 │剖面圖(圖號25/58) │ 735│繪圖(江 )、日期││ │樓高3.6米 │ │(.9)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2/71)予 ││ │ │ │以變造。 │├──┼──────────────────┼───┼──────────┤│121 │剖面圖(圖號26/58) │ 736│繪圖(江 )、日期││ │2FL至RFL │ │(.9)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3/71)予 ││ │ │ │以變造。 │├──┼──────────────────┼───┼──────────┤│122 │攤位剖面圖(圖號27/58) │ 73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23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28/58) │ 738│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剖面圖(圖號37││ │ │ │/71)予以變造。 │├──┼──────────────────┼───┼──────────┤│124 │地下車道剖面圖(圖號28/58) │ 739│繪圖(江 )、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8)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地││ │ │ │下車道剖面圖(圖號36││ │ │ │/71)予以變造。 │├──┼──────────────────┼───┼──────────┤│125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29/58) │ 740│繪圖(江 )、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8)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剖面圖(圖號38││ │ │ │/71)予以變造。 │├──┼──────────────────┼───┼──────────┤│126 │地下室基礎結構平面圖(圖號30/58) │ 74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地││ │ │ │下室基礎結構平面圖(││ │ │ │圖號42/71)予以變造 ││ │ │ │。 │├──┼──────────────────┼───┼──────────┤│127 │一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1/58) │ 742│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一││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3││ │ │ │/71)予以變造。 │├──┼──────────────────┼───┼──────────┤│128 │二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2/58) │ 743│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二││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4││ │ │ │/71)予以變造。 │├──┼──────────────────┼───┼──────────┤│129 │三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3/58) │ 74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三││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5││ │ │ │/71)予以變造。 │├──┼──────────────────┼───┼──────────┤│130 │四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4/58) │ 745│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三││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6││ │ │ │/71)予以變造。 │├──┼──────────────────┼───┼──────────┤│131 │六樓結構平面圖、 │ 746│繪圖(江鳳珍)、日期││ │五、六、七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5/58) │ │(.4)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五││ │ │ │樓結構平面圖、六樓結││ │ │ │構平面圖(圖號47/71 ││ │ │ │)予以變造。 │├──┼──────────────────┼───┼──────────┤│132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36/58) │ 747│繪圖(江鳳珍)、日期││ │(僅至六樓)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 │ │ │48/71)予以變造。 │├──┼──────────────────┼───┼──────────┤│13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37/58) │ 748│繪圖(江鳳珍)、日期││ │(F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49/71)予以變造。 │├──┼──────────────────┼───┼──────────┤│13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38/58) │ 749│繪圖(江鳳珍)、日期││ │(FG、F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0/71)予以變造。 │├──┼──────────────────┼───┼──────────┤│13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39/58) │ 750│繪圖(江鳳珍)、日期││ │(1B、F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1/71)予以變造。 │├──┼──────────────────┼───┼──────────┤│13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0/58) │ 751│繪圖(江鳳珍)、日期││ │(1B、1G、2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2/71)予以變造。 │├──┼──────────────────┼───┼──────────┤│13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1/58) │ 752│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3/71)予以變造。 │├──┼──────────────────┼───┼──────────┤│13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2/58) │ 753│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3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4/71)予以變造。 │├──┼──────────────────┼───┼──────────┤│13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3/58) │ 754│繪圖(江鳳珍)、日期││ │(3B、3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5/71)予以變造。 │├──┼──────────────────┼───┼──────────┤│14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4/58) │ 755│繪圖(江鳳珍)、日期││ │(4B、4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6/71)予以變造。 │├──┼──────────────────┼───┼──────────┤│14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5/58) │ 756│繪圖(江鳳珍)、日期││ │(4G、5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7/71)予以變造。 │├──┼──────────────────┼───┼──────────┤│14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6/58) │ 757│繪圖(江鳳珍)、日期││ │(5G、5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8/71)予以變造。 │├──┼──────────────────┼───┼──────────┤│14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7/58) │ 758│繪圖(江鳳珍)、日期││ │(6G、6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9/71)予以變造。 │├──┼──────────────────┼───┼──────────┤│14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8/58) │ 759│繪圖(江鳳珍)、日期││ │(6G、RB、R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0/71)予以變造。 │├──┼──────────────────┼───┼──────────┤│14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9/58) │ 760│繪圖(江鳳珍)、日期││ │(RB、2CB、3CB、4CB、5CB、6CB、2CG、│ │(.7) ││ │3CG、4CG、5CG) │ │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1/71)予以變造。 │├──┼──────────────────┼───┼──────────┤│14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0/58) │ 76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2/71)予以變造。 │├──┼──────────────────┼───┼──────────┤│147 │樑配筋圖(圖號51/58) │ 762│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3/71)予以變造。 │├──┼──────────────────┼───┼──────────┤│148 │版配筋圖(圖號52/58) │ 763│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圖號64/71) ││ │ │ │予以變造。 │├──┼──────────────────┼───┼──────────┤│149 │版配筋圖(圖號53/58) │ 76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圖號65/71) ││ │ │ │予以變造。 │├──┼──────────────────┼───┼──────────┤│150 │版配筋圖(圖號54/58) │ 765│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圖號66/71) ││ │ │ │予以變造。 │├──┼──────────────────┼───┼──────────┤│151 │版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號66/58) │ 766│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 │ │ │號67/71)予以變造。 │├──┼──────────────────┼───┼──────────┤│152 │門窗詳圖(圖號56/58) │ 76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門││ │ │ │窗詳圖(圖號69/71) ││ │ │ │予以變造。 │├──┼──────────────────┼───┼──────────┤│153 │門窗詳圖(圖號57/58) │ 768│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門││ │ │ │窗詳圖(圖號70/71) ││ │ │ │予以變造。 │├──┼──────────────────┼───┼──────────┤│154 │化糞池 │ 769│ │├──┼──────────────────┼───┼──────────┤│155 │化糞池工程平面及詳圖(圖號58/58) │ 770│ │├──┼──────────────────┼───┼──────────┤│156 │消防設備表及說明 │ 771│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57 │緊急廣播昇位圖 │ 772│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58 │地下室消防撒水設備平面圖 │ 773│無設計人、日期 ││ │ │ │ │├──┼──────────────────┼───┼──────────┤│159 │消防平面圖㈠ │ 774│設計(張益昌)、日期││ │地下樓平面圖 │ │(.8、) │├──┼──────────────────┼───┼──────────┤│160 │消防平面圖㈡ │ 775│設計(張益昌)、日期││ │一樓平面圖 │ │(.8、) │├──┼──────────────────┼───┼──────────┤│161 │二樓平面圖 │ 776│無設計人、日期 ││ │ │ │就張益昌設計之消防平││ │ │ │面圖㈢更改 │├──┼──────────────────┼───┼──────────┤│162 │三樓平面圖 │ 777│無設計人、日期 ││ │ │ │就張益昌設計之消防平││ │ │ │面圖㈣更改 │├──┼──────────────────┼───┼──────────┤│163 │消防平面圖㈤ │ 778│設計(張益昌)、日期││ │四樓平面圖 │ │(.8、) │├──┼──────────────────┼───┼──────────┤│164 │消防平面圖㈥ │ 779│設計(張益昌)、日期││ │五樓平面圖 │ │(.8、) │├──┼──────────────────┼───┼──────────┤│165 │消防平面圖㈦ │ 780│設計(張益昌)、日期││ │六、七樓屋頂平面圖 │ │(.8、) ││ │ │ │就張益昌設計之消防平││ │ │ │面圖㈦增「柒」字。 │├──┼──────────────────┼───┼──────────┤│166 │屋頂平面圖 │ 781│無設計人、日期 │├──┼──────────────────┼───┼──────────┤│167 │結構計算書 │ 782│首頁 ││ │ │至 923│BUILDING...7.1 ││ │ │ │STORIES....7.1 ││ │ │ │RUNNING DATE:1985 6 ││ │ │ │ 3 ││ │ │ │第8頁 ││ │ │ │1.STRUCTURE.. ││ │ │ │ A.STORIES = 8 ││ │ │ │ B.BASEMENT = 1 ││ │ │ │⊙在庚○○進處查扣者││ │ │ │ 即與卷附者相同,且││ │ │ │ 其上仍有立可白之痕││ │ │ │ 跡。 │└──┴──────────────────┴───┴──────────┘附表四:建築物勘驗紀錄表:此附表資料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29
所示臺中縣政府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另79年104號建照、使照卷亦有該資料)、(另部分函文在卷內缺漏,頁數並無短少,但少函文):
┌──┬─────────────┬───────┬─────┬─────┐│編號│勘 驗 項 目│勘 驗 結 果│ 勘驗日期 │備 註│├──┼─────────────┼───────┼─────┼─────┤│ 1 │開工申報 │69877 (臺中縣│、4、│僅有紀錄而││ │ │政府建設局核准│ │已。 ││ │ │文號,下同) │ │ │├──┼─────────────┼───────┼─────┼─────┤│ 2 │地下室配筋 │70055 │、5、2│ │├──┼─────────────┼───────┼─────┼─────┤│ 3 │地下室頂版 │109777 │、7、│ │├──┼─────────────┼───────┼─────┼─────┤│ 4 │中間攤位地下室基礎 │109960(函文載│、7、│附表三編號││ │ │明「勘驗配筋」│ │78所示。 ││ │ │。 │ │ │├──┼─────────────┼───────┼─────┼─────┤│ 5 │一樓頂版(編號1、2、3、3-1│126209 │、7、│附表一編號││ │5、6) │「勘驗配筋」 │ │37所示。 │├──┼─────────────┼───────┼─────┼─────┤│ 6 │41-47地下室頂版 │141295 │、8、│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16所示。 │├──┼─────────────┼───────┼─────┼─────┤│ 7 │二樓頂版(編號1、2、3、3-1│141598 │、8、│附表一編號││ │5、6) │「勘驗配筋」 │ │38所示。 │├──┼─────────────┼───────┼─────┼─────┤│ 8 │一樓頂版(編號48、49、50、│141767 │、9、3│附表一編號││ │51、52、53、53-1) │「勘驗配筋」 │ │39所示。 │├──┼─────────────┼───────┼─────┼─────┤│ 9 │一樓頂版(編號13-1、15、16│141875 │、9、5│附表一編號││ │、17、18、19、20) │「勘驗配筋」 │ │40所示。 │├──┼─────────────┼───────┼─────┼─────┤│ │一般基礎編號(41-47) │157843 │、9、│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15所示。 │├──┼─────────────┼───────┼─────┼─────┤│ │三樓屋頂頂版編號(1、2、3 │157554 │、9、│附表一編號││ │、3-1、5、6) │「勘驗配筋」 │ │41所示。 │├──┼─────────────┼───────┼─────┼─────┤│ │地下室頂版及一般基礎(7~1│191016 │、、│附表一編號││ │3、21~23、23-1、25、26、2│「勘驗配筋」 │ │44所示,及││ │7共十四戶) │ │ │附表二編號││ │ │ │ │12所示。 │├──┼─────────────┼───────┼─────┼─────┤│ │二樓樓版(41、42、43、43-1│191017 │、、│附表二編號││ │、45~47) │「勘驗配筋」 │ │19所示。 │├──┼─────────────┼───────┼─────┼─────┤│ │三樓樓版(13-1、15~19) │191019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2所示。 │├──┼─────────────┼───────┼─────┼─────┤│ │三樓樓版(49~53-1) │191018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3所示。 │├──┼─────────────┼───────┼─────┼─────┤│ │二樓樓版(7~13) │205695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5所示。 │├──┼─────────────┼───────┼─────┼─────┤│ │三樓樓版(41~47) │205697 │、、│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3所示。 │├──┼─────────────┼───────┼─────┼─────┤│ │地下室基礎(28~31及33-3、│205665 │、、│附表二編號││ │35) │「勘驗配筋」 │ │10所示。 │├──┼─────────────┼───────┼─────┼─────┤│ │三樓頂版(48) │205663 │、、│ │├──┼─────────────┼───────┼─────┼─────┤│ │三樓屋頂頂版(49~53-1) │205694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7所示。 │├──┼─────────────┼───────┼─────┼─────┤│ │三樓屋頂頂版(13-1、15~19│205696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6所示。 │├──┼─────────────┼───────┼─────┼─────┤│ │地下室頂版(中間大樓) │205501 │、、│ │├──┼─────────────┼───────┼─────┼─────┤│ │地下室頂版及一般基礎(28、│2985 │、1、7│附表二編號││ │29、30、31、33-3、35) │「勘驗配筋」 │ │13所示。 │├──┼─────────────┼───────┼─────┼─────┤│ │一樓頂版(中間大樓) │3445 │、1、│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79所示。 │├──┼─────────────┼───────┼─────┼─────┤│ │三樓頂版(A7-A13、A20) │15676 │、2、│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8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25所示。 │├──┼─────────────┼───────┼─────┼─────┤│ │三樓屋頂頂版(41-47) │15676 │、2、│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8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25所示。 │├──┼─────────────┼───────┼─────┼─────┤│ │一樓頂版(28、29、30、31、│15696 │、2、│附表二編號││ │33-3、35) │「勘驗配筋」 │ │17所示。 │├──┼─────────────┼───────┼─────┼─────┤│ │三樓樓版(7~13、33-3~35 │72058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9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18所示。 │├──┼─────────────┼───────┼─────┼─────┤│ │二樓樓版(21~27) │72058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9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18所示。 │├──┼─────────────┼───────┼─────┼─────┤│ │三樓屋頂頂版(48、20) │72058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9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18所示。 │├──┼─────────────┼───────┼─────┼─────┤│ │地下室基礎(36~40) │71971 │、5、9│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11所示。 │├──┼─────────────┼───────┼─────┼─────┤│ │地下室頂版及一般基礎(36~│72575 │、5、│附表二編號││ │40) │「勘驗配筋」 │ │14所示。 │├──┼─────────────┼───────┼─────┼─────┤│ │三樓屋頂頂版(7-13) │72576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50所示。 │├──┼─────────────┼───────┼─────┼─────┤│ │二樓樓版(36~40) │88147 │、6、│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0所示。新││ │ │ │ │工營造。 │├──┼─────────────┼───────┼─────┼─────┤│ │屋頂頂版 │82473 │、5、│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6所示。新││ │ │ │ │工營造。 │├──┼─────────────┼───────┼─────┼─────┤│ │三樓樓版(21~27、28~31、│112422 │、7、│附表二編號││ │33-3~35) │「勘驗配筋」 │ │21所示。新││ │ │ │ │工營造。 │├──┼─────────────┼───────┼─────┼─────┤│ │三樓樓版(36~40) │112423 │、7、│ │├──┼─────────────┼───────┼─────┼─────┤│ │三樓樓版(36~40) │143100 │、9、1│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2所示。新││ │ │ │ │工營造。 │├──┼─────────────┼───────┼─────┼─────┤│ │屋頂(36~40、21~31、33-3│175735 │、、6│附表二編號││ │~35) │「勘驗配筋」 │ │24所示。新││ │ │ │ │工營造。 │├──┼─────────────┼───────┼─────┼─────┤│ │三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177154 │、、│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2所示。新││ │ │ │ │工營造。 │├──┼─────────────┼───────┼─────┼─────┤│ │四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32587 │、2、│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3所示。新││ │ │ │ │工營造。 │├──┼─────────────┼───────┼─────┼─────┤│ │五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33359 │、3、│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4所示。新││ │ │ │ │工營造。 │├──┼─────────────┼───────┼─────┼─────┤│ │六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50282 │、4、│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5所示。新││ │ │ │ │工營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