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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金上訴字第 1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上訴字第1101號檢 察 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癸○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瓊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n○○上 訴 人即 被 告 Z○○上 訴 人即 被 告 c○○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張右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G○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

宋永祥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癸○

5號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謝英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I○○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V○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律師被 告 乙丁○

甲Z○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瓊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17、10884、119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癸○、n○○、Z○○、c○○、丙癸○、I○○、甲V○與乙G○部分均撤銷。

n○○、Z○○、c○○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丙癸○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

甲V○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I○○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癸○、乙G○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乙k○○(已死亡)、V○○(2人前均經原審法院另案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及本院另案以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判決有罪在案,現上訴三審中)於民國93年7月間,在台中市○區○○○路1段201號28樓,籌組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赫普公司,嗣於94年8月30日遷移至目前登記地址,即台中市○區○○○路1段12號8樓),由乙k○○擔任董事長,V○○擔任總經理(V○○於94年7月31日離職),並陸續引進Z○○、c○○、n○○、丙癸○、I○○(原名李喬紳)、甲V○及鄒堃、陳蕙玲(鄒堃、陳蕙玲部分由原審法院另結)、甲Y○、張秀環、李為萍(原名李筠甄)、吳炳龍(甲Y○、張秀環、李為萍、吳炳龍均經原審法院另案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及本院另案以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判決有罪在案,現上訴三審中)等人加入赫普公司為會員,其後並升任為執行總監、總監或總督導,且兼任赫普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其中Z○○、c○○、n○○、丙癸○、鄒堃為執行總監,鄒堃、c○○並自94年8月30日起兼任赫普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雖於兼任監察人數日後即向乙k○○表示辭退之意,惟未變更公司登記);甲V○、陳蕙玲、張秀環、李為萍、吳炳龍為總監,吳炳龍另兼任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經理,並自94年11月1日起接任赫普公司總經理;I○○為總督導),以上之人皆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

另乙G○係自93年7月15日起受僱擔任赫普公司企劃美編,且自94年7月間起兼任董事長特助,負責美工設計、廣告文宣及幫董事長開車、工廠聯繫等工作,為赫普公司之行政人員;乙癸○則非任職於赫普公司,亦非赫普公司之會員,而係自93年10月間起受聘擔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協助產業評估,提供赫普公司引進蒸氣鍋爐及有機廢棄物處理產業之協助(其2人均無與乙k○○等人共同為下列犯罪之犯意)。

乃乙k○○、V○○、Z○○、c○○、n○○、丙癸○、I○○、甲V○及鄒堃、陳蕙玲、甲Y○、張秀環、李為萍、吳炳龍(下稱乙k○○等人)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有價證券之募集、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其中V○○因於94年7月31日離職,故對其離職後之違反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之犯行,尚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乙k○○等人指示無詐欺犯罪故意之乙G○製作赫普公司之廣告文宣,其中蒸汽鍋爐、有機廢棄物處理內容係由無共同犯罪故意之乙癸○所提供,乙k○○等人則執該等文宣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而為違法吸金。赫普公司即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期間因赫普公司僅有吸金,而無實際投資項目及經營,乃輔以浮誇之宣傳手法以為掩飾,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乙k○○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誇飾或佯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產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乙k○○等人為因應獎金及紅利累增的壓力,自94年4月間起,復行構思以會員加入成為即將成立之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15日始為設立登記,登記地址為台中市○○區○○區○○路○○號,董事長為乙k○○,下稱赫普環保公司)股東,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雙重誘因,繼續吸引不特定人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而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違法吸收資金。嗣因赫普公司在登記地址已購置一套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並已著手委託規劃及執行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之建置,乃更以將赫普公司會員投資資金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繼續向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繼續吸收資金,並自94年11月1日起,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發放給投資會員收執,以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迄94年12月間止,共有如附表壹所示之267位投資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將投資款項交給乙k○○等人或直接匯款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k○○等人截至V○○於94年7 月31日離職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億4千6百零2萬7千7百12元;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1億4千6百54萬6千5百12元(投資會員及金額如附表壹所示)。茲分析乙k○○等人共同違反銀行、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如下:

(一)乙k○○等人利用赫普公司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發行)部分:

1、赫普公司將會員投資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定為每單位1萬9千8百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之發放,分為下列3階段:(1)93年7月間投資之會員(此時間加入者為第1期投資會員),自93年8月15日起,開始領取本利攤還(以後每個月1期,各期會員權益因制度更改而有不同,詳如後述),預估本利攤還3萬5千元,分13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個月給付1千元,自第2個月起至第11個月止,每月增加2百元,第12個月給付6千元,第13個月給付7千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0點86,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2)自94年2月間起(即第7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3萬2千元,分15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至第13個月,每個月給付1千6百元,第14個月給付4千2百元,第15個月給付7千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9點29,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

(3)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之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20個月,每個月期給付6百元,並將第1期至第6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共給付2萬5千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6點06;第7期至第9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4千元,餘款8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6點79;第10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各給付6百元,第19個月給付6千3百元,第20個月給付6千9百元,餘款6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點90;扣除本金2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並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的募集。

2、赫普公司自94年11月1日起,將會員投資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94年11月1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係依下列方式進行:(1)赫普公司第1至第6期加入之會員,以每單位3萬5千元折價為2萬8千元;第7至第12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2千元折價為2萬5千元;第13至第14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元折價2萬4千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30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5元;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6元,換算認購之股數。(2)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2萬元,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止,認購價格每股10元;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3元,換算認購之股數。(3)由會員依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之股金及股數,或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股金及股數,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94年11月1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二)乙k○○等人利用赫普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1、投資者投資赫普公司1個投資單位(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每單位為1萬9千8百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即可成為赫普公司會員,領取與投資款不等價之小紀念品,並取得推薦下線會員及領取獎金之資格,組織階級依序為會員、主任、經理、督導、總督導、總監及執行總監。會員左、右下線各累積20個單位或左、右下線共累積40個單位,當月即晉升為主任;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主任,當月即晉升為經理;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經理,當月即晉升為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監;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監,或1邊下線培養2位總監及另一邊下線培養2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執行總監。

2、獎金共分為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超額獎金、領導分紅獎金及全國分紅獎金。推薦獎金即每推薦下線會員投資一個單位),即可獲得1千5百元獎金;組織獎金採週結,雙週領,即下線會員左右下線各有1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千元,各有1百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0萬元;輔導獎金即直推下線3代組織獎金百分之10,例如第1代3人,組織獎金3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3萬元、第2代組織9人,組織獎金9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9萬元、第3代27人,組織獎金15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15萬元,輔導獎金合計為27萬元;超額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4百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千份,超額獎金為3千份乘以4百元為1百20萬元,若當月全國總P值(即左、右對碰數)為120,則1百20萬除以120,即每P為1萬元,若該會員當月左、右對碰的P值為12,則當月的超額獎金即1萬元乘以12為12萬元;領導分紅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6百20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千份,領導分紅獎金為3千份乘以6百20元為186萬元,若當月全國總點數為6千2百點,則186萬元除以6千2百點,即每點點值為3百元,若會員當月聘階為經理,分紅點數為2點(聘階為督導,分紅點數為3點;聘階為總督導,分紅點數為4點;聘階為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聘階為執行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會員當月組織對碰為2百碰(P值),則該會員實際分紅點數為2點乘以2百碰為4百點,則當領導分紅獎金即當月點值3百元乘以4百點為12萬元;全國分紅獎金即公司每完成1份,提撥80元作為全國分紅,晉升為執行總監者可參加分紅,例如公司有3位執行總監,公司當月總份數為3千份,80元乘以3千份為24萬元,每月執行總監可分得之全國分紅獎金為24萬元除以3位執行總監為8萬元。其多層次傳銷制度,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3、94年8月1日赫普公司將獎金制度略作調整,推薦獎金由每單位1千5百元變更為6百元;組織獎金由1碰1千元調整為8百元,並由週領最高5萬元,月領20萬元,調整為週領4萬元,月領16萬元;輔導獎金百分之10比例不變,但金額隨著組織獎金調降;領導分紅獎金由當月總份數乘以6百20元,調整為3百50元;全國分紅由每件提撥80元,調整為50元,並取消超額獎金。惟其多層次傳銷制度,仍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三)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實際自營事業,乙k○○等人為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乃輔以下列之浮誇宣傳手法:

1、乙k○○等人明知赫普公司種植蝴蝶蘭的投資,僅止於與農騰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騰公司)業務員蔡田龍洽談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種植,遑論種植技術之移轉或蘭花產品之銷售,仍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赫普公司專責蝴蝶蘭經營運作,營業額大、獲利佳、成長快速,未來在美國上市,成為蝴蝶蘭領域之龍頭老大,赫普公司組織栽培方式,生產分生苗,產量大、品質穩定,未來展望、前途看俏。赫普公司現有細胞組織栽培場,只能供應瓶苗栽種面積約20公頃,與2百公頃之數,尚差一大截,故須擴建增加產能等語,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參觀農騰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時,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該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為赫普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且於參觀台南縣六甲鄉土地時(該土地亦僅止於洽購階段,並未實際購得土地),刻意在該土地設置「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五千五百坪,溫室建造4千2百坪,建造時間9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之招牌,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2、乙k○○等人明知赫普公司有機醬油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仍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赫普公司目前國外已接洽之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等,韓國已經下單,每天需要20噸成品,惟目前工廠只能生產每天10噸,國內有多家連鎖店需要上架,預計每天需求量約30噸。赫普公司預計購買工業區舊有廠房,約地坪2千3百坪,廠房更新投入5條生產線,預計每天生產量達到50噸。原有承租台糖50公頃土地栽種魯梅克林蔬菜,預計保留既有栽種面積,增加2百公頓,全部採取與農民契作,增加產量,降低成本等語,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參觀雲林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非赫普公司旗下事業)時,刻意在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3、乙k○○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工業用鍋爐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仍向不特定投資者誇稱:舊有鍋爐燃料使用重油,每台(20頓等級)每月燃料使用成本需5百萬元,現改用赫普公司鍋爐使用木屑燃料,可節省1百萬元以上,客戶端不需重新購置鍋爐,由赫普公司提供,鍋爐維修也不用愁,由赫普公司技術方負責,僅需負擔每月燃料使用成本,目前已有造紙廠與赫普公司簽約,一簽7年等語,以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實際經營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並強化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使之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

4、乙k○○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之投資,僅止於評估規劃階段,並未實際營運,亦尚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尚無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40公噸有機廢棄物之廠房或處理之設備及能力之前,即為先營造赫普公司有能力經營處理有機廢棄物之假象,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之信心,而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9年,並有台中、南投、桃園、台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且為製造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40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之假象,乃利用無詐欺犯意之赫普公司產業顧問乙癸○透過甲Z○於93年12月初,介紹認識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爾蘭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乙丁○之妻李瑞榮)總經理賴俊旭,而凱爾蘭公司當時在一點利黃昏市場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有意與赫普公司成立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利公司,於94年2月2日設立登記,由乙癸○代表赫普公司擔任董事長),於93年12月10日在赫普公司進行簽約儀式之機會,由乙癸○擔任介紹人,並指示無詐欺犯意之乙G○製作「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紅布條及「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流程」海報,懸掛、張貼在上開簽約儀式現場,Z○○擔任主持人,乙k○○代表赫普公司,以營造不知情而受邀參加簽約儀式之賴俊旭(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乙丁○、甲Z○,係代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進行簽約之假象,以製造赫普公司將經營該有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外觀,並拍攝成錄影光碟供日後在說明會中不斷播放,藉此鼓吹、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

5、嗣乙k○○等人於營造上開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假象後,為達繼續吸金之目的,於赫普公司尚無合作之有機廢棄物的原物料供應廠商,亦無日後生產有機肥料的銷售或經銷通路,即於赫普公司尚未具處理有機廢棄物之營運能力下,先向坤漢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坤漢公司)承租台中市○○區○○區○○路○○號廠房及向泳泰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m○,下稱泳泰特公司)購買之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置放於該廠房,再對外聲稱赫普公司已在台中市○○區○○區○○路○○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將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之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亦有增值之空間,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及認購赫普環保公司之股票。乙k○○等人並自94年11月1日起陸續發放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且於94年12月15日為赫普環保公司之設立登記,以使投資人及會員信賴投資。

二、嗣因赫普公司宣布自94年10月間起,不再發放紅利獎金,且另以董事長乙k○○名義發送警示信函,向會員謊稱公司資金遭前總經理V○○挪用投資股票,鼓吹會員增資,否則赫普公司即將倒閉,欲誘使不明狀況之投資會員再度挹注資金,並由各幹部成員通知投資會員,持赫普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換取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方式,圖取信於漸起疑心之投資會員,惟仍因乙k○○等人開始對投資會員避不見面,紅利獎金無法發放與投資會員,投資會員至此始知上情。

三、後於95年3月24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同步執行查緝,並分別扣得附表貳所示物品。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共犯乙k○○、V○○、證人即被告乙G○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其中與審判中陳述不符部分,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犯乙k○○、V○○及證人即被告乙G○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非在其他共犯或被告同時在場之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之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之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共犯或被告彼此串謀之機會,而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之始末過程,為翔實完整之記載,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本院認為證人即共犯乙k○○、V○○及證人即被告乙G○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其中與審判中陳述不符部分,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共犯乙k○○、V○○、證人即被告乙G○、乙癸○、n○○、Z○○、c○○、丙癸○、甲V○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之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犯乙k○○、V○○及證人即被告乙G○、乙癸○、n○○、Z○○、c○○、丙癸○、甲V○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已依法具結,且其等迄未提及檢察官於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辯護人亦未主張或釋明上開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因認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卷附由赫普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之人員參與出席之會議紀錄(下統稱為主管會議紀錄)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性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又與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同具有可信性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及家譜等文書,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基於同一理由,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卷附赫普公司之「會議紀錄」(見台中地檢署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卷3第60頁,雖其標題僅表示為「會議紀錄」,但因係由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人員參與出席,故以下統稱為主管會議紀錄),係該會議紀錄製作人在通常業務上,依既有的會議時程,而為規律的記載,日後通常亦會有與會人員加以核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代替性,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認為上開會議紀錄,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下列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然該等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已知該等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之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核屬適當。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均否認違反銀行法等犯行,其等分別辯稱:

1、被告n○○辯稱:伊於93年11月間才進入赫普公司,投資35個單位,擔任執行總監,伊下線為吳炳龍、張瑞麟等人,伊進赫普公司時,赫普公司決定投資有機肥料,伊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僅知每一投資單位可分期回收之金額云云。被告Z○○辯稱:伊於93年7月間進入赫普公司,開始係擔任會員,後來升任執行總監,伊共投資50個單位,伊下線為甲k○、I○○、陳蕙玲、蕭雅之等人,伊進赫普公司時,赫普公司經營蘭花及醬油,後期經營有機肥料,伊有參觀過蘭花園及醬油廠,伊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僅知每一投資單位可分期回收之額云云。被告c○○辯稱:伊於93年7間進入赫普公司,投資50個單位,擔任執行總監,伊下線有丙癸○、蘇振錦、甲y○、柯淑玲等人,伊進赫普公司時,赫普公司經營蘭花園及醬油廠,後期有要經營有機肥料,伊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僅知每一投資單位可分期回收之金額,係乙k○○擅自以伊名義登記為赫普公司監察人,伊有找乙k○○,乙k○○曾開立辭退證明給伊,但沒有辦法辦理變更云云。被告n○○、Z○○、c○○3人於本院之上訴理由則補充辯稱:①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成立要件。所謂收受存款,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本件依原判決既認,赫普公司除加入會員所繳交之金錢外,並無其他資金來源,所收取參加會員繳交之款項,均供作營運開銷及其他支出,該公司根本無資力,且無真意支應會員高額獎金及紅利;換言之,該公司乃佯以投資經營事業甚有獲利,騙取會員參與甚至加碼投資。則本件與銀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構成要件實不該當,難論以該條之罪。②被告n○○、Z○○與c○○係繳交會費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n○○至少投資160,000元,Z○○與c○○共投資75個單位,金額1,485,000元,嗣後再依業績晉升為總監位階。被告等雖有介紹會員加入發展下線組織,因而領取組織獎金,然所招募之新會員或參加會員所繳交之各項費用,乃由各該會員直接前往赫普公司並交付與櫃臺客服人員。被告等無權、也始終未曾經手會員繳交之費用與公司資金。赫普公司雖在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設有乙k○○與被告c○○之聯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95年1月1日更改為0000000000000)、甲Y○與被告Z○○之聯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95年1月1日更改為0000000000000),然就乙k○○與被告c○○之前揭聯名帳戶往來明細觀之,系爭帳戶於93年11月19日以1萬元開戶、同年11月25日由赫普公司匯入299萬元,其後僅有每個月之利息收入,迄94年6月13日將300萬元匯至赫普公司之合庫帳戶;甲Y○與被告Z○○之前揭聯名帳戶則是於93年11月19日以5千元開戶、同年11月25日由赫普公司匯入299萬5千元,其後僅有每個月之利息收入,迄94年7月12日將300萬元匯出。足見前揭新光金控帳戶內之資金僅在開戶時存入,嗣後即遭轉出,並未實際使用,與公司營運無關。③赫普公司變更登記表雖記載被告c○○擔任監察人,實係董事長乙k○○未經c○○同意及授權,擅自於94年8月28日為之;c○○於同年9月1日發現後,即要求董事長乙k○○變更登記,乙k○○遂簽發離職證明書,證明c○○並非真正監察人。④原審判決書認定赫普公司之獎金制度,最初係由被告n○○設計。惟查系爭傳銷資訊管理系統,係由錏鈦科技有限公司所開發設計,軟體內容包括基本資料維護、會員組織管理、進銷存及網站資料查詢、獎金積分計算處理、統計分析圖表等,並包含獎金制度參數設計、會員基本資料管理、獎金積分計算、職級自動判斷晉升等功能。n○○當時任職錏鈦公司業務員,於93年7月6日,以190,000元之代價將前揭軟體賣給赫普公司總經理V○○,有合約書影本可證。顯見赫普公司之獎金制度即傳銷資訊管理系統,係由錏鈦科技有限公司所開發設計,被告n○○僅是單純代為銷售,自無設計赫普公司獎金制度之情事。⑤共同被告乙k○○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金重訴字第1485號案件96年4月13日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證人乙k○○:赫普公司在計畫舉辦這次的果菜市場簽約儀式之前,是否也有經過主管會議的開會決議?)應該是沒有等語;(審判長問證人乙k○○:V○○以投資人的錢去購買展成公司的股票,是否有經過公司主管開會決議?)應該是有跟公司主管說明,但是沒有決議?云云。共同被告V○○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金重訴字第1485號案件95年6月30日準備程序時稱:投資經營的部分則是以董事長的決策為主,再由我執行等語。故公司重要決策諸如投資何種產業、本金攤還及車馬費之計算方式與發放標準等,悉由公司經營階層即董事長、總經理決定之,被告等無從置喙。被告等縱曾以總監身份參加會議,僅係以會員代表身份列席,能夠表示意見之事項亦僅有討論海外旅遊地點乙項;其餘入會金額單位增加、紅利發放減少等有損被告等自身權益之事項,被告等均不能表示意見,僅能被動接受公司決策。⑥共同被告乙k○○在鈞院97年金上訴字第217號案件審理時,曾於98年2月3日刑事自白狀中,自白:本人才決定用集資方式,吸收外面股東投入資金,加入赫普公司。在集資時,本人並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而是欲將產業資產,用債權移轉方式給股東,暫時安撫投資者,而且此一構想,本人也沒有告知同案之被告。從初期投資蘭花產業到西螺果菜市場的處理場,到最後在台中市工業區設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場,這些皆是本人為了吸引外面資金投入赫普公司的一種包裝、欺騙手法。而且本人初期付給股東的紅利,只是在吸引不知情的投資者,加入公司的一種促銷、期騙手法,而且在半途中,對於已經加入的股東,也停止發放紅利,因為本人原本心裡就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是想說能撈多少,就算多少等語。顯見本案純係共同被告歐陽欽一人所為,被告等並未介入赫普公司財務及決策,單純相信公司所投資之事業而自行投入大筆資金加入公司成為會員,與董事長乙k○○、總經理V○○間就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證券交易法等之犯行並無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不應成立共同正犯等語。

2、被告丙癸○辯稱:伊於93年7月間投資赫普公司203個單位,伊下線有周定寰、李木村、陳玉霞、陳美圖等人,伊擔任執行總監,伊投資時赫普公司時,赫普公司經營蘭花園及醬油廠,後期有要經營有機肥料,伊有參觀過蘭花園及醬油廠,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僅知每一投資單位可分期回收之金額云云。其上訴理由則補充辯稱:①伊原係會員,因晉升制度逐步晉升為執行總監,其執掌僅限於傳銷業務範圍內,對赫普公司產業經營方向、紅利、獎金及相關制度僅係由赫普公司相關決策人員決定後,依循業務系統傳達予下線組織,伊並無參與赫普公司任何經營決策權、亦未參與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發行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決策過程或行為。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達l億元以上者,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本案原審判決僅以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267位被害人將其投資款項直接交給乙k○○等人或匯款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合計1億4千6百54萬6千5百12元等語,即逕認本案犯罪所得高達1億元以上,而依銀行法第125條第l項後段之規定加重上訴人刑責,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違,其認事用法已有違誤。③收受存款,必其取得款款、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本案原審法院既已認定乙k○○等人係以施用詐術之方法,而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詐取投資款項,則本案赫普公司投資人或會員所繳納之款項自非銀行法所謂之「收受存款」,縱認赫普公司與投資人或會員間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④告訴人甲E○、甲C○等人於案發時雖因上訴人掛名赫普公司之執行總監而對上訴人提出告訴,惟渠等事後明瞭上訴人實際上並無參與公司任何決策之事實後,均已與上訴人和解或撤回對上訴人之刑事附帶起訴,可佐上訴人確實並非本案共犯之事實,原審就此未予審酌,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3、被告I○○辯稱:伊係於93年7月間投資赫普公司約158萬元,擔任總督導,伊下線有甲u○、甲未○、陳坤輝等人,伊投資赫普公司時,赫普公司經營蘭花園及醬油廠,後期有要經營有機肥料,伊有參觀過蘭花園及醬油廠,伊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僅知每一投資單位可分期回收之金額云云。其上訴理由則補充辯稱:①伊係於93年7月份經由同案被告c○○與Z○○介紹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因c○○、Z○○聲稱投資蘭花前景看好,會賺錢可以放心投資,伊信以為真才加入成為會員,先後投資1,584,000元,於94年3月間因投資金額達到規定,成為總督導,但伊並未在赫普公司擔任任何職位,亦未領取任何薪資,更未參與赫普公司決策之決定及執行,原判決認定伊有罪,實有重大違誤,實不足採。②原判決書附表壹被害人267人中,經由伊介紹參與投資僅3人(其中編號42甲r○、編號149甲t○○,編號263號甲宇○,並非伊所介紹),足見伊雖經公司授與總督導職銜,但僅是虛名而已,並無任何決策或規劃之權利,也從未領取任何薪資,原判決認為伊與乙k○○、V○○等人有犯意聯絡云云,顯有重大違誤,實不足採。③原判決以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卷3第60頁會議紀錄,認定討論事項涉及入會金額之調整及公司業務之經營云云,惟會議紀錄並未載明係主管會議,故原審判決認定是主管會議紀錄云云,顯有違誤。再者,該會議紀錄又未記載有討論加入會員獎金發放方式或金額,亦未記載赫普公司將對外發行股票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亦未記載加入赫普公司之會員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股票,亦未記載赫普公司對外投資蝴蝶蘭、有機醬油、有機廢棄物處理及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契約簽約事宜,原判決僅以一份會議紀錄就以猜測、擬制之詞來認定伊有討論及參與赫普公司之前開業務經營,不足採憑。④由乙k○○等人之證詞可知,伊僅是為總督導,上面上線尚有總監及執行總監,根本非屬於赫普公司要職,實無可能參與赫普公司決策決議及執行。伊從未擔任講師或說明會主持人,亦無領取赫普公司之薪資,對於赫普公司投資蘭花、有機醬、鍋爐及有機肥料,伊皆未參與亦不知情,原判決認定伊是為共同正犯,實屬冤枉。伊在知情赫普公司財務發生問題後,則趕緊要求投資人不要繼續投資,而且要求投資會員趕緊贖回所投資款項,足見伊事先確實不知情。赫普公司對外以將赫普會員投資金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公司即將發行股票,繼續向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此套制度完全是乙k○○及V○○所在請教律師後所設計出來,伊根本不知情亦無參與。赫普公司之獎金制度又非伊所設計,伊僅是單純投資或介紹會員,會員加入可收多少車馬費,完全是由赫普公司決定,伊根本沒有置喙餘地,是原審判決竟認定伊涉犯銀行法云云,顯有違誤。

4、被告甲V○辯稱:伊在赫普公司擔任總監,共投資1千多萬元,只介紹甲C○投資,其他均係伊人頭,包括伊父、母、公公、婆婆、兄弟姊妹,乙k○○曾帶伊等參觀蘭花園,伊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因相信乙k○○、V○○等人說赫普公司獲利很好,才繼續投入資金,伊也是被害人云云。其上訴理由則補充辯稱:①伊於93年8月投資,到94年升總監共資金進入公司1026萬8400元,伊若知道有犯罪事實在裏面,一般常理判斷會將資金投進去嗎?根本是不可能的事,就表示伊是被主謀矇在鼓裏,應無犯罪之故意。②伊曾借給主嫌乙k○○60萬元,用於工廠水電之開銷,伊若知道主嫌乙k○○的騙局,怎可能借給他,這亦可證伊並不知主嫌之犯罪方式。③伊雖名為總監,但應看總監在公司做何事來判斷在本案中只查出伊參與1次公司所舉辦之會議;介紹原判附表壹編號125莊明顯、編號205庚○○○2個人加入公司投資行列以及提供公司1個帳戶是要求公司給一個保障。可知伊所擔任之總監,一如受害人一樣是單純的投資者,並非犯罪者涉及決策、意思聯絡、行為分擔之情。④再查伊提供給公司帳戶之內容,是用於定存並收取利息,是給伊投資者一個保障之用,是不能動的,並未做公司之犯罪工具,這從該帳戶證明上訴人並未參與金丙己出之犯罪事項。⑤至於伊參加1次會議,該會議是以投資者身分想掌握、想了解、關心公司投資之去向,其中無取薪,又未擔任講師宣傳,不應被因此認定是共犯。伊是單純無知受害者,應給予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n○○、Z○○、c○○、丙癸○、I○○、甲V○與鄒堃、陳蕙玲、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均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被告n○○、Z○○、c○○並為赫普公司總上線:

1、證人即共犯乙k○○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在新光金控有3個共管帳戶,由伊本人及V○○、甲Y○、c○○、Z○○、甲V○共同開戶,每一帳戶控管2百萬元,用於赫普公司管銷,都是投資者的錢。V○○擔任赫普公司總經理,甲Y○、張秀環、c○○、Z○○擔任執行總監,吳炳龍為台南分公司負責人,並自94年10月起擔任總經理,林聖峰為執行總監兼顧問,李筠甄(現改名李為萍)、乙v○○為總督導。公司業務分層為執行總監、總監、總督導、督導、經理、主任、會員,由執行總監c○○、n○○、Z○○、張秀環等人管理業務發展,n○○、Z○○、c○○是最上線,以下分3組,甲Y○、張秀環一組,鄒堃、丙癸○一組,吳炳龍一組。伊及V○○、n○○、c○○、Z○○、張秀環、丙癸○、甲Y○、吳炳龍均曾在赫普公司說明會上擔任講師,講授內容大部分是投資產業願景、投資報酬率、產業獲利等語(見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1第5至第9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7號偵查卷第108頁)。另於偵查中供稱:V○○認識c○○,知道c○○之前在作直銷,所以就以老鼠會方式來募集資金,赫普公司沒有商品交付會員,作為會員繳交金錢之對價,只贈送小紀念品,紀念品與投資款項不相當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1417號偵查卷第99頁);復在原審審理時證稱:n○○、c○○、Z○○是赫普公司在各地招募會員的最上線,丙癸○也是財委會委員之一等語(見原審卷2第16頁),及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投資事業是伊、V○○、林聖峰、Z○○、c○○、丙癸○、鄒堃、張秀環、甲Y○一起商討。赫普公司執行總監包括Z○○、c○○、林聖峰、丙癸○、鄒堃、甲Y○,而張秀環是總監。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的有伊、V○○、林聖峰、Z○○、c○○、丙癸○、鄒堃、甲Y○、張秀環,吳炳龍為台南分公司負責人,也有參加主管會議,因為他在台南,故非每次都參加。可以參加主管會議之總監或執行總監就可以針對赫普公司決策事項表示意見及行使否決權。赫普公司平時開會,就是商討投資進度、接洽情形、還有其他投資事項細節部分,如就工程進度、與廠商接洽情形、付款情形等作說明。而赫普公司紅利獎金制度,初期是由林聖峰設計,後來因為之前本金攤還部分資金負擔比較重,也因為要投資產業,需要資金,要將紅利降下來,這也是經過與這些主管溝通決定。至於是否要參觀投資產業,何時參觀,都要事先經過主管會議溝通。赫普公司要發布文宣稿之前,對於稿件內容的擬定,若是延續赫普公司的既有決策時,就不要開會討論,如有變更、增減或者是新的內容,才需要再召開主管會議討論並作成決定等語(見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83至87頁、第90至91頁、第96頁、第98頁,該案供述筆錄另附於本院卷7,下同);且於該案訊問時並陳稱:I○○、甲V○、陳蕙玲都是總監,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4第106至107頁)。足徵赫普公司雖由乙k○○、V○○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但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仍取決於由公司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即俗稱線頭)人員所參與之主管會議之多數決,被告n○○、Z○○、c○○、丙癸○、I○○、甲V○及乙k○○、V○○、鄒堃、張秀環、甲Y○、吳炳龍、李筠甄、陳蕙玲等人均參與主管會議,其中被告n○○、Z○○、c○○並為赫普公司總上線,另n○○、c○○、Z○○、丙癸○均曾在赫普公司說明會上擔任講師,講授公司之投資產業願景、投資報酬率、產業獲利,則其等對赫普公司並未從事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以獲利之營運情形,知之甚明,對赫普公司向不特定人之違法吸金,自無不知之理。

2、證人即共犯V○○於警詢時供稱:93年2、3月間,由n○○、丙癸○、鄒堃、張秀雪、張秀環、Z○○、張鴻霖、林飛龍等人組成財委會,n○○擔任主委,寄發增資信予會員。赫普公司組織安置表係作為發放業務獎金用,由n○○所設計,經伊及乙k○○同意實行。上線介紹投資人至赫普公司,都是總上線n○○、Z○○、c○○在介紹。c○○、Z○○、林聖峰、甲Y○、鄒堃、張秀環、丙癸○等人實際參與赫普公司營運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64、67頁、第72至73頁、同上95年度偵字第7417號卷第119頁);復在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獎金制度是參考n○○所提數據,車馬費部分係董事長及伊參考其他公司設計。赫普公司招募會員速度變慢,有跟投資代表執行總監以上人員討論,如Z○○、陳惠玲等人等語(見原審卷2第17、20頁),及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伊在赫普公司擔任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赫普公司直銷制度及獎金制度是由n○○設計。印象中李為萍有參與過1次赫普公司會議,參與會議者都可以提案及提出反對意見,決議是由大家以多數決決議。張秀環、甲V○、I○○雖然是總監,但因他們比較早進赫普公司,為了尊重他們,所以讓他們參與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18至122頁);且於該案訊問時並陳稱:I○○、甲V○、陳蕙玲都是總監,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4第106至107),於本院審理亦結證稱:赫普公司所謂的主管會議,丙癸○有參加因為那時候她是線頭,一般線頭都會參加等語(本院卷4第107頁)。亦足證有權參與由主管階層及主要上線階層人員出席之主管會議者,包括被告n○○、Z○○、c○○、丙癸○、I○○、甲V○及乙k○○、V○○、鄒堃、張秀環、甲Y○、吳炳龍、李為萍、陳蕙玲等人,被告n○○、Z○○、c○○並為赫普公司總上線。證人即共犯V○○在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雖另證稱:總監、執行總監不用在赫普公司負責任何業務內容,應該不算赫普公司主要幹部,總監、執行總監沒有參與赫普公司決策權云云(見原審卷2第2-26頁、本院卷4第101-113頁),但此部分供述顯與其先前所供證及證人即共犯乙k○○上開證詞證明主管會議議決事項迥異,復與卷附(台灣台中院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偵查卷3第60頁)赫普公司主管會議記錄,記載「北屯一點立黃昏市場處理場參觀方式,決議2星期參觀1次。促銷專案:出國5天4夜(海外旅遊)預計95年9月份出團,追溯4月份業績。第12期6月份起,入會原1單位1萬9千8百元,更改入會金額為1單位2萬元」等內容,出席人員有被告n○○、Z○○、c○○、丙癸○、李喬紳(即I○○)、甲V○及乙k○○、鄒堃、張秀環、甲Y○、李筠甄(即李為萍)、陳蕙玲等人,討論事項涉及入會金額之調整及公司業務之經營,顯然存有差異。況V○○於本院亦證稱:總監及執行總監係負責業務招攬工作,業績達到就可晉升等語(本院卷4第105頁),則身為線頭之總監或執行總監為公司招攬業務,自必知公司業務推展內容,以傳達於下線,否則公司業務如何推展?其等又如何能於說明會中說明公司投資方向?故其等因而參與公司主管會議之討論,乃合於常情。是V○○事後之翻供與現有事證不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佐證。

3、證人即共犯甲Y○於警詢時供稱:伊確定赫普公司在新光金控有3個共管帳戶,伊與Z○○共管其中1個。據伊所知,赫普公司是由乙k○○、V○○、卓振裕、謝志堅等4人發起,93年6月間籌備期間找c○○、Z○○、n○○擔任業務線頭招募會員,乙k○○擔任董事長,張秀環擔任總監,吳炳龍為台南分公司負責人,c○○、Z○○是執行總監,李筠甄擔任總監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15頁、第16至17頁);並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每個星期召開

1次會員說明會,說明會主持人只負責介紹講師為何人,沒有固定,就伊所知,比較固定常主持的是Z○○。說明會的講師就是乙k○○、V○○,如果有產業報告的時候,就會請乙癸○。赫普公司參與主管會議的人有伊、乙k○○、V○○、Z○○、c○○、張秀環、鄒堃、丙癸○,至於李為萍、I○○都是偶爾會來參與。伊與吳炳龍同時參與主管會議,大約有5、6次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30至141頁、第209頁),由此亦可知被告Z○○、c○○、丙癸○、I○○及乙k○○、V○○、鄒堃、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等人均曾參與主管會議。

4、證人即被告乙G○於警詢時供稱:伊自93年7月15日起至赫普公司上班,擔任美工人員,後來升任特助。乙k○○擔任赫普公司董事長,V○○係前任總經理,吳炳龍為第2任總經理兼台南分公司負責人,c○○、Z○○、n○○係執行總監(最上線)。赫普公司每星期六下午舉辦說明會,說明產業及投資效益,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c○○、Z○○、n○○等人均曾主持,赫普公司共有3組在招收下線,第1組c○○、Z○○、n○○,第2組鄒堃、丙癸○,第3組甲Y○、張秀環。

赫普公司隱名契約書由Z○○初稿,伊設計,給律師及乙k○○、V○○看過後印刷交予會員,公司文宣及分紅獎金度由c○○、Z○○、n○○製作,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由n○○設計。n○○對外聲稱公司獎金制度由其設計,經乙k○○、V○○、吳炳龍、甲Y○、張秀環、Z○○、c○○、鄒堃、丙癸○等人同意後執行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71頁至75頁、第126頁);並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院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隱名契約書等文件資料,是由V○○、乙k○○、Z○○、c○○、林聖峰、鄒堃、丙癸○、甲Y○、張秀環等公司領導人擬稿之後,要伊發給印刷廠商製作。隱名合夥契約書的版本會有3種,1種是公司出資2億,要向會員集資5千萬元,1種則是公司出資4億,要向會員集資5千萬元,另1種則是公司出資5億元,向會員集資5千萬元,是因為印刷1次會有4千份,再次印刷的時候,V○○就要求要修改內容,資本額數是乙k○○及V○○去談的。赫普公司開業務會議(即主管會議)的時候,參與開會的人包括乙k○○、V○○、Z○○、c○○、鄒堃、丙癸○、甲Y○、張秀環、李為萍,而行政部門沒有開過會。赫普公司早期的獎金制度是由V○○決定,後來林聖峰進入公司之後,林聖峰有做一些修改,而獎金制度是經由乙k○○、V○○、吳炳龍、甲Y○、張秀環、Z○○、c○○、鄒堃、丙癸○等人的同意後執行。而V○○在赫普公司負責大大小小的事情,不管花什麼錢或是進什麼貨,都是由她負責,還有組織獎金的發放,都是會計跟她說,她說好才發放,她幾乎什麼事情都做,什麼事情都管。甲Y○、張秀環在同一間辦公室、丙癸○、鄒堃在同一間辦公室,甲Y○、張秀環都有參與業務會議,而吳炳龍是在V○○辭職之後,受董事長聘任為總經理,其工作內容與V○○類似,南部的事務及錢都是他在管理,中部這邊的錢本來是由V○○管理,他辭職之後就由乙k○○管理,李為萍在赫普公司也是負責業務,與丙癸○相同,但比丙癸○低一個階級,也有參與赫普公司業務會議,但是比較少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8頁至第28頁)。其在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在原審所證屬實等語(本院卷6第99頁)。核與證人乙k○○、V○○、甲Y○證稱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人的包括被告n○○、Z○○、c○○、丙癸○及乙k○○、V○○、鄒堃、甲Y○、張秀環、李為萍、吳炳龍等人相符。

5、證人即被告Z○○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董事長為乙k○○,總經理為V○○,總上線有伊及c○○、n○○,後來升聘執行總監,下面還有執行總監丙癸○、鄒堃、甲Y○,總監張秀環、陳蕙玲、甲V○等人。赫普公司獎金制度是n○○所設計,經乙k○○、V○○同意後執行,但每月發放車馬費津貼是乙k○○、V○○所設計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1第95至96頁);並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獎金制度為林聖峰設計,而且要經過V○○、乙k○○的同意之後,才能夠執行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53頁);證人即共犯乙k○○於警詢時供稱:赫普生技會員組織安置表是赫普公司作為業務獎金發放、投資單位數及會員職稱用途,當時是林聖峰設計,經伊同意實行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

16 頁);證人即共犯V○○於警詢時供稱:赫普生技會員組織安置表是作為赫普公司業務獎金發放用途,當時是林聖峰設計,經伊與乙k○○同意後實行(見同上警卷1第73 頁);證人即共犯甲Y○於警詢時供稱:赫普生技會員組織安置表是作為赫普公司業務獎金、投資單位數及會員職稱用途,當時是林聖峰設計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26頁);證人即共犯張秀環於警詢時供稱: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由乙k○○、V○○設計,分紅獎金由n○○、乙k○○、V○○共同制定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62頁),足見赫普公司之獎金制度,最初係由被告林聖峰設計,經乙k○○、V○○同意而施行,而紅利制度最初則由乙k○○、V○○所設計。雖n○○於本院雖以:系爭傳銷資訊管理系統,係由錏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錏鈦公司)所開發設計,軟體內容包括基本資料維護、會員組織管理、進銷存及網站資料查詢、獎金積分計算處理、統計分析圖表等,並包含獎金制度參數設計、會員基本資料管理、獎金積分計算、職級自動判斷晉升等功能。伊當時任職錏鈦公司業務員,於93年7月6日,以190,000元之代價將前揭軟體賣給赫普公司總經理V○○,有合約書影本可證,顯見赫普公司之獎金制度即傳銷資訊管理系統,係由錏鈦公司所開發設計,伊僅是單純代為銷售,自無設計赫普公司獎金制度之情事云云置辯,惟據由被告n○○聲請傳訊之證人即錏鈦公司簽訂系爭傳銷資訊管理系統契約之負責人乙子○於本院到庭證稱:錏鈦公司主要是從事軟體設計,V○○有委託伊公司設計軟體伊是要接這個案子的時候,經人介紹才認讓V○○,是V○○來簽約,簽約完之後實際來跟伊公司接觸要如何設計的是n○○,n○○有跟伊公司講怎麼寫這個軟體,告訴伊公司規則要怎麼做當時林聖峰是擔任什麼職務,伊不是很了解,只知道他是代表赫普公司來跟伊講的,就是要怎麼寫、規則要怎麼樣,這套軟體完成的時候有測試驗收,伊公司交件時,林聖峰這邊有來跟伊公司驗收,簽訂這份電腦軟體合約時,n○○並不是任職於錏鈦公司,伊公司跟他沒有關係,他是來跟伊公司講制度怎麼寫的人,就是代表赫普這邊來跟伊公司講的人等語(見本院卷6第92至93頁),顯見被告n○○係代表赫普公司而指示錏鈦公司應如何設計傳銷資訊管理系統,故被告n○○辯稱:其為錏鈦公司業務員,未設計獎金制度云云,委不足採。

6、證人即共犯乙k○○在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赫普公司改組,依公司法規定須有董事及監察人,所以才委請c○○擔任監察人,c○○先同意,登記以後不願擔任,所以才寫離職證明書。丙癸○也是財委會委員之一,給會員的一封信是丙癸○寫好,伊覺得可行,所以簽名發出去等語(見原審卷2第10、第13至14頁);另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每週六下午3點,赫普公司舉辦說明會,由伊、林聖峰、Z○○、張秀環輪流上台去說明產業投資情形、建廠進度、與廠商接洽情形、付款情形。參與說明會的人包括伊、V○○、林聖峰、Z○○、c○○、丙癸○、鄒堃、甲Y○、張秀環,吳炳龍有時候會來參加說明會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87、98頁);證人即共犯李為萍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每星期六下午3點,在公司內部舉辦說明,內容說明有機廢棄物產業,由董事長乙k○○親自主持說明,有時由V○○補充說明,另Z○○、林聖峰及吳炳龍上台講述廢棄物處理工廠事宜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152頁);證人即被告乙G○於警詢時供稱:

赫普公司每星期六下午舉辦說明會,內容為產業說明及投資效益,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c○○、Z○○及林聖峰等人曾主持說明會,由Z○○負責寄發通知單及傳簡訊連絡會員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74頁),此亦不難發現被告n○○、Z○○、c○○、丙癸○、I○○、甲V○均參與主持公司業務說明會以吸引投資人投資,是渠等與單純為被害人身分之投資會員並不相同。

7、雖共犯乙k○○於本院另案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時,翻異前詞,先後以證人身分證稱:(赫普公司)獎金的發放,紅利的發放,公司的財務、人事,當初都是伊1人決定等語(見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卷2,97年4月2日審判筆錄第6頁);整個經營過程之中,投資產業的決策,是因為伊在這個投顧行業做了1、20年,投資產業、制度的規劃都是伊自己決定,工業區的第二廠、第三廠的規劃,伊也沒有告訴同案的被告及主管們云云(見本院另案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卷2,98年3月11日審判筆錄第5頁);以及共犯V○○於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審理時證稱:公司實際經營者為乙k○○,有決策權的人應該就只有乙k○○1人云云(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卷3第119頁)。

惟其2人上開之翻供證詞,均與渠等先前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審理時所證稱投資事業係由眾人共同商議者不符,亦與前揭卷附之主管會議紀錄不符。乙k○○之翻供是欲一人獨攬罪責,而V○○之翻供則係推卸責任予乙k○○,然而衡之常情,赫普公司所招攬之會員2、3百人,所吸收之資金達1億餘元,發放之車馬費即利息達5千萬餘元,另以浮誇手段以強化投資者及會員投資之意願及信心,而安排投資者及會員參觀赫普公司營運假象之活動,凡此繁雜之業務量及執行,自不可能獨賴1人策劃及執行,而係集眾人之力所成,乙k○○及V○○事後推稱僅係乙k○○1人作主決策,自難信實。再者,赫普公司以類似多層次傳銷之組織手法,向不特定投資人吸金投資,甚且於嗣後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即以日後發行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為由,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等作為,均是屬於組織型之犯罪,各有其分工,須彼此援用各自之分工始能完成整體之犯罪行為,縱使其間之共同參與者,因各司不同任務,而未全部參與所有階段之分工,但因係藉助彼此之決策、執行等分工,互相援助使之合而為一以完遂犯罪,則其參與分工者,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負共同責任。

(二)關於赫普公司以浮誇之手法製造營運假象,以強化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投資意願及信心之作為部分:

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自營事業,乙k○○等人為製造赫普公司之榮景,而以浮誇之宣傳方法吸引及強化投資人投資意願及信心,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乙k○○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或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

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有機廢棄物等事業,獲利極佳等情,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產生信心認赫普公司確有實際有投資事業,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願陸續投資加入會員或增加投資款項,此有下列事證資為佐憑:

1、蝴蝶蘭產業部分:

(1)證人蔡田龍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農騰公司擔任業務員,農騰公司主要從事蝴蝶蘭組織培養。赫普公司表示要投資農騰公司1千5百萬元,將占農騰公司百分之70股份,農騰公司負責人黃耀德並不同意,委派伊出面與乙k○○協商,最後決定農騰公司讓售百分之30股份給赫普公司,然彼此間前後簽訂5、6次合作契約,內容一改再改,迄今仍未簽訂,在此期間的94年7月及9月間,乙k○○曾先後2次率領許多人,前來參觀農騰公司草屯組織培養場,當場向前來參觀的投資人表示農騰公司為赫普公司所有,目前主要從事蝴蝶蘭組織培養工作,年獲利率百分之3百。乙k○○於第二次參觀時,並拿1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招牌給伊,要求伊掛在農騰公司門口,伊表示赫普公司根本未有資金投資農騰公司,且未簽訂合作契約,因此當場予以拒絕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影卷第23至24頁),足認赫普公司與農騰公司有關蝴蝶蘭產業合作部分,僅止於洽談階段,迄尚未簽訂合作契約。

(2)赫普公司雖曾透過蔡田龍欲向劉黃清梅以2千萬元,購買台南縣○○鄉○○○段558、559、560、561、632、6

33、634、635、636地號土地,蔡田龍並自稱代理劉黃清梅,而以劉黃清梅名義,與赫普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且代收第一期簽約款2百萬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詳同上警卷3第143至146頁)在卷可證。而蔡田龍亦因冒用劉黃清梅名義與赫普公司簽約,涉犯刑法第21

6、201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300號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另案以95年度訴字第72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經蔡田龍不服提起上訴,復由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目前尚未判決確定。然無論最終判決結果為何,仍足認赫普公司購地行為,僅止於給付土地簽約款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且未開始從事種植或培育蝴蝶蘭之生產。

(3)乙k○○等人既知赫普公司種植蝴蝶蘭之投資,僅止於與農騰公司業務員蔡田龍洽談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種植,遑論種植技術之移轉或蝴蝶蘭產品的銷售,仍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專責蝴蝶蘭經營運作,營業額大、獲利佳、成長快速,未來在美國上市,成為蝴蝶蘭領域之龍頭老大,赫普公司組織栽培方式,生產分生苗,產量大、品質穩定,未來展望、前途看俏。赫普公司現有細胞組織栽培場,只能供應瓶苗栽種面積約20公頃,與2百公頃之數,尚差一大截,故須擴建增加產能」等情,此有赫普公司發送與不特定投資人之文宣附卷可參(見原審卷3)。而赫普公司安排不特定投資人及會員參觀農騰公司草屯組織培養場時,乙k○○並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該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為赫普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復於參觀上開台南縣○○鄉○○○段土地時,刻意在該土地設置「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5千5百坪,溫室建造4千2百坪,建造時間9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招牌,亦有該招牌照片(見原審卷3)、赫普蝴蝶蘭之旅報名單在卷足稽(見原審卷3)。其作為無非係欲使不特定投資人及會員產生信心,認赫普公司投資之蝴蝶蘭種植已處於量產及擴產之階段,不僅栽植技術成熟,且獲利穩定,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4)此外,由被告n○○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被告Z○○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於93年7月間投資蘭花及醬油廠,93年10間月推出鍋爐,93年12月間又宣稱投資有機肥料,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字第9017號卷1第95至96頁);被告乙G○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種植蘭花,是赫普公司向其他廠商購來。赫普公司有4項投資計劃,包括蘭花產業、有機醬油、鍋爐產業、有機肥料產業,前3項均未執行,僅有機肥料產業執行至一半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4、127頁);共犯V○○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93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52至53頁);證人即被告丙癸○於同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有以2部遊覽車載會員去參觀過蘭花園、醬油廠等,V○○、乙k○○並對參觀會員說會員所參觀過的蘭花園、醬油廠都是赫普公司的,而且說赫普公司在六甲有買土地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4頁);證人即被告乙G○在同案審理時證稱:伊到赫普公司的隔天就有2部遊覽車到草屯的蘭花園,V○○、乙k○○就跟會員宣稱這些蘭花園都是公司投資、公司自己的,伊也以為那些產業都是公司自己的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23頁);證人即被告Z○○在同案審理時證稱:乙k○○在參觀蘭花園及醬油工廠的過程中,有提到蘭花、有機醬油等產業都是赫普公司投資的。乙k○○及V○○都會跟會員宣稱投資蘭花、有機醬油廠獲利性很高,未來前景都看好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案卷3第52頁),亦足以印證乙k○○等人確有在赫普公司蝴蝶蘭產業僅止於洽談階段,尚未進入實際經營及獲利之情況下,以跨大赫普公司業已實際經營,且已有高獲利的光景,來強化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之信心。

2、有機醬油產業部分:

(1)被告n○○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被告Z○○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於93年7月間投資蘭花及醬油廠,93年10間月推出鍋爐,93年12月間又宣稱投資有機肥料,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字第9017號卷1第95至96頁);被告乙G○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種植蘭花,是赫普公司向其他廠商購來。赫普公司有4項投資計劃,包括蘭花產業、有機醬油、鍋爐產業、有機肥料產業,前3項均未執行,僅有機肥料產業執行至一半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4、127頁);共犯V○○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93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52至53頁);證人即被告丙癸○於同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有以二部遊覽車載會員去參觀過蘭花園、醬油廠等,V○○、乙k○○並對參觀會員說會員所參觀過的蘭花園、醬油廠都是赫普公司的,而且說赫普公司在六甲有買土地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4頁);證人即被告Z○○在同案審理時證稱:乙k○○在參觀蘭花園及醬油工廠的過程中,有提到蘭花、有機醬油等產業都是赫普公司投資的。乙k○○及V○○都會跟會員宣稱投資蘭花、有機醬油廠獲利性很高,未來前景都看好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案卷3第52頁),可見赫普公司從未實際從事有機醬油之生產。

(2)被告乙k○○等人既明知赫普公司就有機醬油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生產,仍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目前國外已接洽之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等,韓國已經下單,每天需要20噸成品,惟目前工廠只能生產每天10噸,國內有多家連鎖店需要上架,預計每天需求量約30噸。赫普公司預計購買工業區舊有廠房,約地坪2千3百坪,廠房更新投入五條生產線,預計每天生產量達到50噸。原有承租台糖50公頃土地栽種魯梅克林蔬菜,預計保留既有栽種面積,增加200公頓,全部採取與農民契作,增加產量,降低成本」等情(見原審卷3所附赫普公司發送與不特定投資者之);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參觀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非赫普公司旗下事業)時,刻意在該公司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以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認赫普公司之有機醬油生產已處於量產及擴產之階段,不僅原物料得自給自足,且訂單及獲利穩定,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願意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見原審卷3所附懸掛布條照片),足證其等確有於赫普公司有機醬油產業僅止於洽談階段,尚未進入實際經營及獲利的情況下,即以跨大赫普公司業已實際經營,且已有高獲利的榮景,來強化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3、工業用銘爐產業部分:

(1)被告n○○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被告Z○○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於93年7月間投資蘭花及醬油廠,93年10間月推出鍋爐,93年12月間又宣稱投資有機肥料,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等語(見同上偵字第9017號卷1第95至96頁);被告乙G○於警詢時供承: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種植蘭花,是赫普公司向其他廠商購來。赫普公司有4項投資計劃,包括蘭花產業、有機醬油、鍋爐產業、有機肥料產業,前3項均未執行,僅有機肥料產業執行至一半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124、127頁);共犯V○○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93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52至53頁),足徵赫普公司迄未實際從事鍋爐產業之經營。

(2)乙k○○等人既明知赫普公司工業用鍋爐之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生產,仍於赫普公司發送予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之文宣中誇稱「舊有鍋爐燃料使用重油,每台(20頓等級)每月燃料使用成本需5百萬元,現改用赫普鍋爐使用木屑燃料,可節省1百萬元以上,客戶端不需重新購置鍋爐,由赫普提供,鍋爐維修也不用愁,由赫普技術方負責,僅需負擔每月燃料使用成本,目前已有造紙廠與赫普簽約,一簽7年」等情(見同上警卷1第30頁所附「赫普生技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及同上警卷3第58頁所附「蒸氣鍋爐投資效益評估」文宣),而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認赫普公司之工業用鍋爐技術成熟,已有合作配合的客戶,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投資之信心及意願,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之情事。

4、有機廢棄物產業部分:乙k○○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之投資,僅止於評估規劃階段,並未實際營運,亦尚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尚無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40公噸有機廢棄物之廠房或處理之設備及能力之前,即為先營造赫普公司有能力經營處理有機廢棄物之假象,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之信心,而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誇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九年,並有台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且為佯裝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40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之假象,利用被告乙癸○透過被告甲Z○於93年12月初,介紹認識凱爾蘭公司總經理賴俊旭,而凱爾蘭公司當時在一點利黃昏市場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有意與赫普公司成立順利公司,於93年12月10日在赫普公司進行簽約儀式之機會,由被告乙癸○擔任介紹人,並命被告乙G○製作「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紅布條及「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流程」海報,懸掛、張貼在上開簽約儀式現場,被告Z○○擔任主持人,被告乙k○○代表赫普公司,刻意營造不知情而受邀參加簽約儀式之被告乙丁○、甲Z○及賴俊旭,係代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進行簽約之假象,以製造赫普公司將經營該有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外觀,並拍攝成錄影光碟供日後在說明會中不斷播放,藉此鼓吹、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投資之信心及意願,而願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此由下列事證足參:

(1)證人甲m○於警詢時證稱:伊原本想在西螺鎮發展,所以與朋友申請設立順利公司,後來朋友另有事業無法進行,直到93年底湯純清介紹赫普公司乙癸○,乙癸○有興趣投資,請伊與西螺鎮公所接洽,僅單純租賃穀倉從事廢棄物處理,當時赫普公司乙癸○、V○○、乙k○○委託伊代表接洽,但因土地使用區分無法解決,不能即時建場使用,故赫普公司並沒有跟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簽訂任何契約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6至27頁),足見赫普公司前僅委由甲m○洽商穀倉租賃事宜,並未涉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果菜廢棄物之處理經營權,更遑論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簽訂契約。

(2)證人林清江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擔任總務課課長,之前有人打電話來詢問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是否有跟赫普公司合作,伊都告訴來電者,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果菜廢棄物均有清潔隊處理掩埋,從來沒有跟任何單位研議或簽訂合作契約要處理果菜廢棄物。赫普公司的文宣中稱目前赫普與中部以北最大果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9年等情,根本就是虛構的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73至74頁),互核證人甲m○的證詞,適足以證明被告乙k○○等人確實虛以赫普公司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事實,而對外吸引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

(3)證人即共犯乙k○○警詢時亦坦承:赫普公司舉辦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簽約儀式,當時由乙癸○擔任主持,介紹乙丁○及賴俊旭代表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與伊代表的赫普公司簽約(每日承包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廢棄果菜處理)。當時整個簽約儀式,是由V○○與乙癸○一手設計,伊到簽約前才知道(當時伊不認識乙丁○及賴俊旭)要簽這個約。因為之前說明會有跟會員宣稱要收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廢棄果菜製作有機肥料,後來有很多會員一直追問,所以乙癸○與V○○就為了安撫會員,舉辦這個假簽約儀式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16頁)。

(4)證人即共犯甲Y○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曾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乙癸○(時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主持(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由乙丁○與賴俊旭扮演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與赫普公司(子公司順利公司代表赫普公司)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乙k○○、V○○、甲Y○、張秀環、Z○○、林聖峰、c○○、鄒堃、丙癸○等人、公司行政人員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26頁),適足證明該簽約儀式係為安撫會員,所舉辦的假簽約儀式無訛。

(5)證人即被告乙G○先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曾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乙癸○(時任赫普公司顧問)扮演中間人(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由乙丁○與賴俊旭扮演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乙k○○、總經理V○○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吳炳龍、甲Y○、張秀環、Z○○、林聖峰、c○○、鄒堃、丙癸○及公司行政人員,以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並招募許多會員投資等語(見警卷3第126頁);又於偵查中證稱:

簽約儀式是由乙k○○、V○○、n○○、乙癸○共同策劃,現場看起來乙丁○就是西螺果菜市場董事長,賴俊旭是總經理。乙癸○跟伊說是西螺果菜市場代表要來簽約,而且現場整個外觀及明示、暗示,都讓伊覺得是西螺果菜市場與赫普的簽約儀式。海報是伊所製作,文字檔是乙癸○給伊的,主要題寫「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流程」,裡面沒有提到任何凱爾蘭字眼,凱爾蘭伊連聽都沒聽過等語(見同上94年度偵字第10884號偵查卷第109頁);另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於93年12月10日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由伊擔任美編工作,現場所掛的布條,有關文字的部分,是由乙癸○所設計,內容是由乙癸○、V○○決定的,乙癸○向伊說明文字內容後,伊有打電話向V○○確定,V○○同意後,伊才電話給準將公司製作。簽約儀式當天也沒有任何人表示布條文字的內容有何不妥,伊依布條上的文字內容,認知是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與赫普公司簽約,赫普公司代表是乙k○○、V○○,經由乙癸○的引線,而簽約對方是由何人代表,伊並不清楚,該代表伊既不認識,也沒見過。簽約儀式的大型海報上記載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循環通路,上開海報文字內容是由乙癸○提供,整個簽約儀式流程文稿是由乙k○○、V○○所決策,乙癸○提供給伊的就是紅布條及大型海報內容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9至21、45頁),亦足證乙k○○等人均明知該簽約儀式之簽約人並非赫普公司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卻刻意營造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之假象。證人即被告乙G○在原審審理時供陳:簽約前一天伊至辦公室,看到 1張要製作紅布條的紙條,打電話詢問V○○要不要發包製作,V○○說好,伊不知紙條何人留在桌上,亦不知紙條內容何人所擬,簽約儀式前,伊未請示過乙癸○紅布條內容,乙癸○也沒有告訴伊,當天是要與誰簽約云云,與現有事證不符,尚非可採。

(6)證人即赫普公司會計張文騰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有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有舉辦簽約儀式,赫普公司代表是乙k○○、V○○、乙癸○,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有賴俊旭等3人,現場有拉1條紅布條,內容大概是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儀式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1頁)。證人即赫普公司行政助理來麗鳳於警詢時證稱:伊有參加簽約儀式,大致是赫普公司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取得西螺果菜市場廢棄果菜處理權,將廢棄果菜生產成有機肥料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82至83頁),證人張文騰、來麗鳳分任赫普公司會計、行政助理,其等既認知該簽約儀式之簽約人為赫普公司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可見該簽約儀式外觀,確足使參與簽約儀式及日後觀看該簽約儀式光碟之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誤認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就廢棄果菜之處理、經營完成簽約。

(7)上開簽約儀式光碟內容,經原審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1第183至197頁,並有簽約光碟扣案可稽):

①簽約儀式會場橫條布簾確係書寫「西螺蔬菜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字樣。

②簽約儀式係由被告Z○○擔任主持人,被告乙癸○擔任

介紹人,乙癸○在簽約儀式現場介紹甲Z○為陳董事、賴俊旭為總經理、乙丁○為董事長,介紹乙k○○、V○○分別為赫普集團董事長及總經理,並說明透過陳董事居間、溝通、協調,才有機會作此尖端生化科技產業的複合。

③被告乙癸○現場說明提及:「今天赫普,我們所合作的

、我們所參與的,這一家獨立的公司叫做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後所有這個個案的運作,主導就是由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赫普轉投資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除了順利之外,接下來我跟各位介紹到的就是,因為我們今天順利他所配合、合作的對象就是西螺鎮公所」等語。

④共犯乙k○○於致詞時提及:「謝謝大家,我想今天很

高興,各位來賓、各位領導者、各位股東,公司今天很高興各位在百忙之中來參加這個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那當然最後希望我們這一次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成功圓滿」等語。

⑤共犯V○○於致詞時提及:「目前我們這個有機廢棄物

的培植廠,應該目前來講是全世界最大場」、「我們現在胡志強市長已經派代表來我們這邊(指北屯區的黃昏市場)參觀,這邊我們算是小型的,因為機器處理的量1天大約是1噸多,1噸4左右這樣的量而已,現在連大陸都已經有派很多各市的市長來我們這裡作參觀,所以我剛才所講的1噸都可以當代表作,更何況我們西螺廠,我們現在準備6台機器,1台機器處理的量是8噸左右」、「所以胡志強市長派代表跟我們談,他看到我們這個代表作出來,因為台中市1天的量大概有80噸,有80噸這樣所謂的果菜廢棄物,所以我們這個案子只要成立開始運轉之後,我們有接不完的案子,有賺不完的錢」、「我們跟西螺的BOO案,大概是差不多不到10年的時間,因為這是政府規定的,所以約一簽是9年多的時間,各位我們剛所算過的,1年左右回本,剩的8年淨賺的」等語。

(8)觀諸被告乙癸○及共犯乙k○○、V○○於致詞或說明時,均刻意強調係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合作,並著墨於赫普公司或轉投資之順利公司在西螺建置有機廢棄處理廠的規模及利潤。尤其共犯乙k○○已說明該次是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等語;而共犯V○○更強調是和西螺的BOO案,一簽9年多的時間等語。凡此,連赫普公司員工張文騰、來麗鳳均認定該簽約儀式的對象即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業如前述),遑論參與該簽約儀式及在日後說明會觀看簽約儀式光碟之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乙k○○等人刻意營造赫普公司或轉投資之順利公司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處理經營權之假象,已至為明顯。此外,參酌赫普公司發送給不特定投資人及會員之文宣「赫普生技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復強調「目前赫普與中部以北最大果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及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9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情(見同上警卷1第30頁),更足以印證乙k○○等人舉辦上開簽約儀式之目的係在於誤導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認知赫普公司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40公噸的處理經營權,且日後台中、南投、桃園、台北各縣,亦均為赫普公司合作對象。

(9)嗣乙k○○等人於營造上開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假象後,為達繼續吸金之目的,於赫普公司尚無合作之有機廢棄物的原物料供應廠商,亦無日後生產有機肥料的銷售或經銷通路,即於赫普公司尚未具處理有機廢棄物之營運能力下,先向坤漢公司承租台中市○○區○○區○○路○○號廠房,及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再對外聲稱赫普公司已在台中市○○區○○區○○路○○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相信赫普公司將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之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亦有增值之空間,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及認購赫普環保公司之股票等情,有下列事證為憑:

①證人賴俊旭於警詢時供稱:因西螺農會倉庫租賃遲遲無

法定案,乙k○○向伊表示壓力很大,必須儘快設廠,伊就相關法令建議乙k○○在台中工業區設廠,所以乙k○○才聘伊擔任廠長,負責廠務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51頁);復於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進一步證稱:西螺廠區是要向西螺農會承租倉庫作為廠房,可是一直無法定案,乙k○○在94年4月份向伊反應說,他的壓力真的很大,希望伊能夠趕快設廠,伊就找甲m○、乙丁○談,問他們到底是什麼時候可以將這個案子定下來,不過他們都無法給一個答覆,是以當時伊就建議乙k○○是否另找其他地方設廠,乙k○○也同意,問伊在什麼地方比較適合,伊就伊所知道的法律規定,向乙k○○建議應該設在台中工業區,因為該區有污水處理廠,就免去還要設置污水處理設備,所以在94年6月份,乙k○○就希望伊可以幫找工廠的場地,之後透過仲介公司找到現在台中工業區的廠房,之後乙k○○向伊表示,希望伊幫忙台中工業區建廠的工作,所以才在當年的8、9月擔任該廠區廠長,伊底下沒有任何員工,整個廠區就是廠長1個人,預計建廠完成後,要跟台中縣市黃昏市場蒐集廢棄物之後加以處理,也不排除與外縣市的其他大型市場蒐集。但是當時尚未確定要與那些黃昏市場蒐集,也沒有與特定的那個黃昏市場簽約,因為建廠完成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伊為赫普公司台中工業區廠區廠長,工廠內有破碎機、投料機、發酵機、翻堆機、包裝機,以及附屬機械鍋爐、發電機、冷卻機。這些機具在伊任職期間,單機有運轉過,但是在伊任職期間94年11月15日以前,並沒有整體運轉過。單機運轉無法判斷其效能,只能判斷機械是否是好的,無法判定效能,因為賣方要交機,所以才會先單機進行測試機械是否是好的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法銀行法等案卷3第56至59頁、第

63 頁)。足見該廠係在沒有上、下游廠商之情況下貿然設置,設廠原因純粹係因赫普公司已先營造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假象後,乙k○○等人為掩飾該假象及為達繼續吸金之目的所為之經營假象。

②證人甲m○於警詢時供稱:泳泰特公司設置於台中市工

業區37號20號之4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每日可處理約20噸有機廢棄物,生產出來的有機肥料約有7噸。泳泰特公司以4部高速發酵處理機2千3百萬元之價格販售與赫普公司,至目前為止僅收1千1百50萬元,其餘開立支票均跳票,另赫普公司購買酵素1百74萬3千元支票亦跳票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丙癸○、乙G○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所供稱:赫普公司有積欠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機器的錢,及積欠得滿公司機具安裝費用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6頁、25頁)相符;另證人即昆陞機械有限公司股東蔡朝發於警詢時復陳稱:赫普公司訂購破碎機,僅有付訂金15萬元,餘款均未給付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77至80頁),另受委託規劃及施作該台中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之得滿公司經理乙t○於本院亦證稱:其施工僅到試車完畢,後來沒有繼續施作,1千萬多萬元工程,赫普公司僅支付2、3百萬元,餘支票均跳票等語(本院卷6第96頁至97頁),再輔以赫普公司在未有上、下游廠商配合之情況下即貿然設廠,機器及相關設備之款項多未完全給付等情,益徵乙k○○等人為繼續吸收資金,而有於台中工業區設廠之動作,但僅止於表面上購買機械設廠,並無意實際從事有機廢棄物之經營。

③證人賴俊旭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

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另證稱:台中工業區廠區建廠完成,一日可以處理有機廢棄物15公噸等語;且亦不諱言,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每日需處理40公噸有機廢棄物,該廠區規模不夠大,故接觸處理廢棄物的市場,並不包括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案卷3第65頁),可知台中工業區廠區之建置並無法實現上開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40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之榮景。然乙k○○於赫普公司說明會中仍不斷播放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光碟,顯然刻意沿續上開浮誇不實手法,並與台中工業區設廠作不當聯結,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認赫普公司確實從事有機廢棄物之處理,而強化其等之投資信心及意願。

(三)違反銀行法部分:

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言,至行為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經營規模大小及經營期間久暫等因素則非所問。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立法原意係鑒於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而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經理,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並參與吸金決策之人,苟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0年度台上字第739號判決參照)。

2、經查,赫普公司之吸金及分紅模式,係將投資者投資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定為每單位1萬9千8百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分為下列階段:(1)自

93 年7月間起,預估本利攤還3萬5千元,分13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個月給付1千元,第2個月起至第11個月止,每個月增加2百元,第12個月給付6千元,第13個月給付7千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0點86,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2)自94年2月間起(即第7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3萬2千元,分15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至13個月,每個月給付1千6百元,第14個月給付4千2百元,第15個月給付7千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9點29,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3)自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之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20個月,每個月期給付6百元,並將第1至第6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加入會員,自1至20個月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5千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6點06;第7期至第9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加入會員,自1至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4千元,餘款8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6點79;第10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給付6百元,第19個月給付6千3百元,第20個月給付6千9百元,餘款6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點90;扣除本金2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等情,業據共犯乙k○○(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46頁)、V○○(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48頁)、甲Y○(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53至54頁)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述綦詳,並有紅利金額表(見同上警卷2第175頁)、紅利分配表(見同上警卷3第27頁)、單位試算表(見同上警卷8第27頁)、20期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見同上警卷2第85頁)、紅利分配表(每個月6百元配發股票轉投資,見同上警卷7第146頁)、紅利分配(每單位2萬元送股票,見同上警卷5第20頁)、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見同上警卷3第68頁)、赫普投資報酬分析(見同上警卷10第49頁)附卷可稽。而乙k○○等人截至V○○於94年年7月31日離職為止,合計吸金達1億4千6百零2萬7千7百12元,截至94年12月間止,合計吸金達1億4千6 百54萬6千5百12元等情,復經證人即被害人丙戊○○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後述),亦堪認定。赫普公司以會員介紹會員之方式,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投資者僅需投資1單位,即可取得會員資格及招攬其他投資者加入會員之權利,並可透過所介紹之會員再介紹新會員投資,且赫普公司對會員並無任何資格限制。換言之,不特定人均可自行或透過會員之介紹,而投資加入赫普公司。且投資者,既非入股為股東而分受赫普公司經營之股利,亦非在謀求職業,加入赫普公司之生產行列以獲取勞務報酬,或購買赫普公司商品再推銷商品以賺取價差利潤。顯見赫普公司係在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以吸收資金無訛。而投資人可依加入時期之先後不同,而賺取年利率百分之70點86至百分之30不等之紅利,遠超過合法金融業者給予客戶之利息,顯然與上開銀行法規定所稱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符合。

3、乙k○○等人雖自94年4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惟按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0條定有明文。而赫普公司發給投資會員之車馬費,無論赫普公司經營盈虧,均固定時間、固定金額發放,且無論投資會員有無參與赫普公司任何活動或會議,皆可領取所謂之車馬費(即本金加紅利),此明顯與隱名合夥係分受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營業所生損失之本質不同。顯然該車馬費扣除本金後之金額,即為赫普公司發給會員之紅利,則所謂隱名合夥及車馬費均係規避銀行法所設計之飾詞。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1、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同法第35條亦明定,以違反第23條第1項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與罪刑法定原則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且為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健全市場機能,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第8條、第15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

2、經查投資人投資赫普公司1個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年5月間止,每單位為1萬9千8百元,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即可成為赫普公司會員,領取與投資款不等價之小紀念品,並取得推薦下線會員及領取獎金之資格,組織階級依序為會員、主任、經理、督導、總督導、總監及執行總監。會員左、右下線各累積20個單位或左、右下線共累積40個單位,當月即晉升為主任;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主任,當月即晉升為經理;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經理,當月即晉升為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監;左、右下線各培養1位總監,或一邊下線培養2位總監及另一邊下線培養2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執行總監。獎金共分為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超額獎金、領導分紅獎金及全國分紅獎金。推薦獎金即每推薦下線會員投資一個單位),即可獲得1千5百元獎金;組織獎金採週結,雙週領,即下線會員左右下線各有1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千元,各有1百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10萬元;輔導獎金即直推下線3代組織獎金的百分之10,例如第1代3人,組織獎金3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3萬元、第2代組織9人,組織獎金9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9萬元、第3代27人,組織獎金1百50萬元乘以百分之10為15萬元,輔導獎金合計為27萬元;超額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4百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千份,超額獎金為3千份乘以4百元為1百20萬元,若當月全國總P值(即左、右對碰數)為120,則1百20萬除以120,即每P為1萬元,若該會員當月左、右對碰P值為12,則當月的超額獎金即1萬元乘以12為12萬元;領導分紅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6百20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3千份,領導分紅獎金為3千份乘以6百20元為186萬元,若當月全國總點數為6千2百點,則186萬元除以6千2百點,即每點點值為3百元,若會員當月聘階為經理,分紅點數為2點(聘階為督導,分紅點數為3點;聘階為總督導,分紅點數為4點;聘階為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聘階為執行總監,分紅點數為5點),會員當月組織對碰為2百碰(P值),則該會員實際分紅點數為2點乘以2百碰為4百點,則當領導分紅獎金即當月點值3百元乘以4百點為12萬元;全國分紅獎金即公司每完成1份,提撥80元作為全國分紅,晉升為執行總監者可參加分紅,例如公司有3位執行總監,公司當月總份數為3千份,80元乘以3千份為24萬元,每月執行總監可分得之全國分紅獎金為24萬元除以3位執行總監為8萬元,並自94年8月1日起將獎金制度略作調整,推薦獎金由每單位1千5百元變更為6百元;組織獎金由1碰1千元調整為8百元,即由週領最高5萬元,月領20萬元,調整為週領4萬元,月領16萬元;輔導獎金百分之10比例不變,但金額隨著組織獎金調降;領導分紅獎金由當月總份數乘以6百20元,調整為3百50元;全國分紅由每件提撥80元,調整為50元,並取消超額獎金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乙k○○於前揭警詢、偵查訊問,及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偵查卷4第124頁)、證人即共犯甲Y○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210、211頁)供述無訛,即被告n○○於警詢時亦供承:赫普公司投資生產事業都是在籌備中,沒有生產過等語(見同上警卷4-1第74頁);被告Z○○於警訊時供承:赫普公司成立迄今,沒有營利所得,獎金制度就是傳銷制度,分為紅利回饋及業務獎金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1第95至96頁)。此外,並有赫普生技獎金制度表(見同上警卷34第79頁)、簡易獎金制度表(見同上警卷2第92頁、警卷3第91頁)在卷足憑,可見赫普公司之參加投資者,其獲得獎金之來源,係來自會員本身介紹他人加入及整個組織網介紹他人加入之活動,而非來自參加者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顯屬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多層次傳銷活動甚明。

3、證人即共犯乙k○○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招收會員以林聖峰、Z○○、c○○是最上線,以下分3組,即甲Y○、張秀環一組;鄒堃、丙癸○一組;台南吳炳龍一組等語(見同上警卷1第9頁);證人甲Y○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總共有幾組業務在招收會員?)我所知道我的介紹人Z○○有開了4條線,有我這一條、鄒堃、丙癸○一條,I○○一條,另外一條則是林美辰,李為萍是屬於我這一線的」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30至141頁),其另於警詢時供稱:赫普公司共有伊與張秀環一線、丙癸○與鄒堃一線、林美辰一線、I○○儀一線,共分4線,早期每推薦1人獎金1千6百元,後來改為1人6百元,有細分為組織獎金早期對碰1千元,後來降為5百元;輔導獎金為組織獎金總額百分之10;介紹獎金每名1千6百元;領導獎金以當月吸收資金每口抽50加權實撥(經理級以上人員含經理)等語(見同上警卷2第19頁);證人即被告丙癸○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院審理時證稱:「(妳在公司的主要收入來自何處?)有時候就是下線拱上來的,我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吸收會員的獎金以及公司給的車馬費、紅利。下線如果有介紹會員的話,推薦獎金是由介紹的人拿的,我則是在左、右平衡的時候才會有獎金」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5頁);證人即被告乙G○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共有3組業務在招收下線,第一組c○○、Z○○、林聖峰;第二組鄒堃、丙癸○;第三組甲Y○、張秀環等語(見同上警卷3第74頁);證人張文騰於警詢時證稱:康雨是V○○;紳太、貴客是Z○○、林聖峰、c○○;加賀是甲Y○;凱麟是丙癸○;喬紳是I○○,赫普公司有3組業務,第一組c○○、Z○○、林聖峰;第二組鄒堃、丙癸○;第三組甲Y○、張秀環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5頁)。凡此,均可證明乙k○○等人均明知赫普公司多層次傳銷制度,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多層次傳銷活動,其等為圖高額獎金,仍執意為之。

(五)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乙k○○等人確有在赫普環保公司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赫普環保公司之有價證券募集行為及價款繳納憑證發行行為:

1、按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乙k○○等人,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以日後發行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為由,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亦即自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將赫普公司紅利制度全面改為分20個月本利攤還,每個月給付6百元,並將第1期至第6期已加入之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會員,自第1至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2萬5千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第7至第9期已加入之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會員,自第1至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2萬4千元,餘款8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第10期以後始加入之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給付6百元,第19個月期給付6千3百元,第20個月給付6千9百元,餘款6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而赫普公司自94年11月1日起,將會員投資的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94年11月1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則係依下列方式進行:Ⅰ、赫普公司第1至第6期加入之會員,以每單位3萬5千元折價為2萬8千元;第7至12加入之會員,以3萬2千元折價為2萬5千元;第13至14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元折價2萬4千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30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5元;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6元,換算認購之股數。Ⅱ、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2萬元,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止,認購價格每股10元;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3元,換算認購之股數。Ⅲ、由會員依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之股金及股數,或計算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股金及股數,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94年11月1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等情,業據共犯乙k○○、V○○、甲Y○於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訊問時供承綦詳(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1第46頁、48頁、53至5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戊○○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時供述相符(詳如後述),並有紅利金額表(見同上警卷2第175頁)、紅利分配表(見同上警卷3第27頁)、單位試算表(見同上警卷8第27頁)、20期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見同上警卷2第85頁)、紅利分配表(每個月6百元配發股票轉投資,見同上警卷7第146頁)、紅利分配表(每單位2萬元送股票,見同上警卷5第20頁)、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見同上警卷3第68頁)、赫普投資報酬分析(見同上警卷10第49頁)、赫普生技公司會員認股程序(詳同上警卷1第166頁)、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認購評估分析(見同上警卷2第52頁)、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見同上警卷1第157頁)、認股憑證(見同上警卷1第42頁)、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見同上警卷1第36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3、乙k○○等人既於赫普環保公司成立前,對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公開招募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並進而發行未經設立登記之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自已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參照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996號判決)。

(六)乙k○○等人係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期間為掩飾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為營造公司有經營事業之假象及榮景,以強化投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而以浮誇之宣傳手法,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乙k○○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

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誇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事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致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認赫普公司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其後乙k○○等人為因應獎金及紅利累增之壓力,自94年4月間起,又構思以會員加入成為即將成立之赫普環保公司股東,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雙重誘因,繼續吸引投資者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而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並繼續違法吸收資金。嗣復因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法繼續吸收資金,而赫普環保公司在登記地址已有購置一套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足以繼續誤導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赫普環保公司將致力於有機廢棄物處理的經營,更以將赫普公司會員投資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向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繼續吸收資金,並自94年11月1日起,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發放給投資會員收執,以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迄94年12月間止,共有如附表壹所示之267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將投資款項交給乙k○○等人或直接匯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k○○等人截至V○○於94年7月31日離職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1億4千6百零2萬7千7百12元,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1億4千6百54萬6千5 百12元等情,另經投資之被害人乙v○○(見同上警卷3第1至8頁)、乙K○(見同上警卷3第41至48頁)、丙戊○○(見同上警卷5第1至7頁)、卯○○○(見同上警卷5第21至27頁)、乙U○○(見同上警卷5第31至37頁)、v○○(見同上警卷5第45至50頁)、甲w○(見同上警卷5第58至64頁)、甲x○○(見同上警卷5第77至83頁)、甲v○(見同上警卷5第90至97頁)、z○○(見同上警卷6第1至7頁)、乙天○(見同上警卷6第18至23頁)、乙L○(見同上警卷6第30至36頁)、甲j○(見同上警卷6第43至49頁)、乙卯○(見同上警卷6第56至68頁)、乙f○○(見同上警卷6第83至89頁)、乙T○(見同上6第97至103頁)、乙h○(見同上警卷6第137至143頁)、甲辛○(見同上警卷7第1至7頁)、寅○○○(見同上警卷7第13至19頁)、乙戊○(見同上警卷7第33至39頁)、乙亥○(見同上警卷7第51至57頁)、甲P○○(見同上警卷7第62至67頁)、甲丑○○(見同上警卷7第69至76頁)、子○○(見同上警卷7第89至95頁)、乙N○(見同上警卷7第113至119頁)、Q○○○(見同上警卷7第127至134頁)、丑○○(見同上警卷7第149至155頁)、乙J○(見同上詳8第1至7頁)、乙X○(見同上警卷8第16至22頁)、甲t○○(見同上警卷第49至55頁)、乙R○(見同上警卷8第78至84頁)、乙己○(見同上警卷8第90至96頁)、甲B○(見同上警卷8第147至153頁)、甲辰○(見同上警卷9第1至7頁)、乙p○(見同上警卷9第19至25頁)、巳○○○(見同上警卷第40至45頁)、乙y○(見同上警卷9第52至58頁)、甲q○(見同上警卷9第65至71頁)、丙壬○(見同上警卷9第79至85頁)、乙W○(見同上警卷9第99至103頁)、甲寅○(見同上警卷9第108至114頁)、甲e○(見同上警卷第147至153頁)、甲p○(見同上警卷10第1至7頁)、甲O○(見同上警卷10第18至24頁)、甲申○(見同上警卷第47至53頁)、乙o○(詳警卷10第六十至六五頁)、乙V○(見同上警卷10第68至73頁)、甲己(見同上警卷10第87至93頁)、M○○○(見同上警卷10第100至107頁)、P○○(見同上警卷10第114至122頁)、乙F○(見同上警卷10第132至138頁)、壬○○○(見同上警卷第143至149頁)、江林秀春(見同上警卷11第1至7頁)、甲E○(見同上警卷11第16至21頁)、甲i○○(見同上警卷第38至44頁)、x○○(見同上警卷11第53至59頁)、K○○(見同上警卷11第65至70頁)、白漢兵(見同上警卷11第80至86頁)、F○○(見同上警卷11第95至101頁)、y○○(見同上警卷11第110至116頁)、甲子○(見同上警卷11第121至127頁)、陳美彣(見同上警卷11第129至135頁)、甲甲○(見同上警卷11第144至150頁)、s○○(見同上警卷12第1至7頁)、丙辰○(見同上警卷12第13至19頁)、甲V○(兼具共犯身分,見同上詳卷第25至32頁)、甲F○(見同上警卷12第61至67頁)、甲S○(見同上警卷12第82至88頁)、甲W○(見同上警卷13第1至7頁)、甲丁○(見同上警卷13第16至22頁)、戊○○(見同上警卷13第31至37 頁)、己○○(見同上警卷13第46至52頁)、乙P○(見同上警卷13第60至66頁)、甲n○(見同上警卷13第84至90頁)、甲h○(見同上警卷13第99至104頁)、丙○○(見同上警卷13第113至119頁)、甲U○(見同上警卷13 第123至129頁)、乙申○(見同上警卷13第149至154頁)、甲地○(見同上警卷14第1至7頁)、乙乙○(見同上警卷14第17至22頁)、乙a○(詳警卷14第28至34頁)、甲Q○(見同上警卷14第40至46頁)、癸○○(見同上警卷14第57至63頁)、甲庚○(見同上警卷14第76至82頁)、亥○○(見同上警卷14第96至102頁)、甲g○(見同上警卷14第110至116頁)、甲黃○(見同上警卷14第128至134頁)、丙庚○(見同上警卷14第142至148頁)、甲k○(見同上警卷15第1至7頁)、d○○(見同上警卷15 第16至21頁)、D○○(見同上警卷15第23至29頁)、乙Y○(見同上警卷15第59至65頁)、o○○○(見同上警卷15第72至78頁)、乙s○(見同上警卷15第88至94頁)、甲壬○(見同上警卷15第105至110頁)、丙未○(見同上警卷15第125至131頁)、甲乙○(見同上警卷15第140 至146頁)、甲卯○(見同上警卷16第1至7頁)、b○○(見同上警卷16第30至36頁)、甲酉○(見同上警卷16 第38至44頁)、i○○(見同上警卷16第53至59頁)、乙○○(見同上警卷16第72至79頁)、q○○(見同上警卷16第80至86頁)、丙丙○(見同上警卷第97至103頁)、甲宙○(見同上警卷16第121至12 7頁)、e○○(見同上警卷16第142至148頁)、吳柏松(見同上警卷17第1至17頁)、甲巳○(見同上警卷17第16至21頁)、乙A○(見同上警卷17第26至32頁)、李火盛(見同上警卷17第39至46頁)、乙C○(見同上警卷17第74至80頁)、胡容慧(見同上警卷17第86至92頁)、u○○(見同上警卷17第107至112頁)、丙寅○(見同上警卷17第119至125頁)、辛○○○(見同上警卷17第131至135頁)、丙酉○(見同上警卷18第1至7頁)、甲C○(見同上警卷18第15至21頁)、區泳球(見同上警卷18第30至35頁)、乙辛○(見同上警卷18第43至49頁)、甲A○(見同上警卷18第62至68頁)、甲天○(見同上警卷18第77至83頁)、張雅寗(見同上警卷18第96至102頁)、乙巳○○(見同上警卷18第107至113頁)、G○○(見同上警卷18第122至128頁)、陳柏峯(見同上警卷18第147至153頁)、甲D○(見同上警卷19第1至8頁)、丙己(見同上警卷19第10至16頁)、X○○(見同上警卷19第18至23頁)、乙l○(見同上警卷19第28至34頁)、乙宙○(見同上警卷19第46至52頁)、甲X○(見同上警卷19第67至72頁)、乙宇○(見同上警卷19第77至83頁)、乙u○(見同上警卷19第92至98頁)、丙申○(見同上警卷19第125至131頁)、甲H○(見同上警卷19第133至140頁)、乙辰○(見同上警卷20第1至7頁)、甲G○(見同上警卷20第22至28頁)、f○○(見同上警卷20第40至46頁)、申○○(見同上警卷20第50至56頁)、乙n○○(見同上警卷20第68至74頁)、甲r○(見同上警卷20第88至94頁)、乙d○(見同上警卷20第131至137頁)、甲J○(見同上警卷20第143至149頁)、甲午○(見同上警卷21第1至7七頁)、甲L○(見同上警卷21第27至33頁)、甲I○(見同上警卷21第37至43頁)、賴淑云(見同上警卷21第49至55頁)、乙未○(見同上警卷21第67至73頁)、乙j○(見同上警卷21第80至86頁)、乙E○○(見同上警卷21第96至101頁)、C○○(見同上警卷21第109至115頁)、W○○(見同上警卷21第119至125頁)、乙丙○(見同上警卷21第147至153頁)、H○○(見同上警卷22第1至7頁)、乙寅○(見同上警卷22第11至17頁)、甲戊○(見同上警卷22第23至28頁)、辰○○(見同上警卷22第34至40頁)、乙I○(見同上警卷22第68至74頁)、乙r○(見同上警卷22第84至90頁)、乙S○(見同上警卷22第95至101頁)、地○○(見同上警卷22第106至112頁)、乙m○(見同上警卷22第117至122頁)、甲l○○(見同上警卷22第136至142頁)、宇○○(見同上警卷22第14 8至154頁)、l○○(見同上警卷23第1至6頁)、甲u○(見同上警卷23第11至17頁)、乙地○(見同上警卷23第28 至34頁)、甲f○(見同上警卷23第58至64頁)、甲亥○(見同上警卷23第66至72頁)、甲R○(見同上警卷23第76至82頁)、丙卯○○(見同上警卷23第91至97頁)、乙D○(見同上警卷23第117至123頁)、甲z○(見同上警卷23第138至144頁)、戌○(見同上警卷24第1至7頁)、丙丁○(見同上警卷24第21至27頁)、O○○(見同上警卷24第37至43頁)、U○○(見同上警卷24第83至89頁)、A○○(見同上警卷24第113至119頁)、甲T○(見同上警卷24第137至143頁)、丙甲○(見同上警卷25第1至7頁)、甲N○(見同上警卷25第19至25頁)、乙庚○(見同上警卷25第32至38頁)、候榮元(見同上警卷25第43至49頁)、j○○(見同上警卷25第63至69頁)、乙酉○(見同上警卷25第95至101頁)、丙午○(見同上警卷25第134至14 0頁)、乙q○(見同上警卷26第1至7頁)、乙z(見同上警卷26第12至18頁)、m○○(見同上警卷26第32至38頁)、T○○(見同上警卷26第45至51頁)、黃麗文(見同上警卷26第60至66頁)、甲d○(見同上警卷26第81至87頁)、乙b○(見同上警卷26第110至116頁)、高瓊娥(見同上警卷27第1至7頁)、甲○○(見同上警卷27第62至68頁)、甲宇○(見同上警卷27第84 至90頁)、乙H○(見同上警卷27第100至106頁)、g○○(見同上警卷27第112至118頁)、丙辛○(見同上警卷27第122至128)、r○○(見同上警卷27第134至140頁)、a○○(見同上警卷28第1至7頁)、甲a○(見同上警卷28第15至21頁)、h○○(見同上警卷28第23至29頁)、乙午○(見同上警卷28第34至40頁)、甲癸○(見同上警卷28第64至69頁)、午○○○(見同上警卷28第71 至77頁)、乙B○(見同上警卷28第89至95頁)、Y○○(見同上警卷28第104至110頁)、楊元禎(見同上警卷28 第12 1至127頁)、N○○(見同上警卷29第1至7頁)、乙戌○(見同上警卷29第24至30頁)、丙子○(見同上警卷29第35至41頁)、丁○○(見同上警卷29第47至53頁)、乙c○○(見同上警卷29第63至69頁)、甲b○(見同上警卷29第78至84頁、丙丑○(見同上警卷29第92至98頁)、王陳淑卿(見同上警卷29第104至110頁)、乙壬○○(見同上警卷29第124至130頁)、B○○(見同上警卷29第141至147頁)、甲y○(見同上警卷30第1至7頁)、乙M○(見同上警卷30第22至28頁)、盧央羽(見同上警卷30第43至49頁)、玄○○(見同上警卷30第55至61頁)、乙g○(見同上警卷30第68至74頁)、丙巳○(見同上警卷30第76至82頁)、彭祖豊(見同上警卷30第84至90頁)、p○○(見同上警卷30第104至110頁)、庚○○○(見同上警卷30第115至121頁)、甲K○(見同上警卷31第1至7頁)、天○○(見同上警卷31第26至32頁)、宙○○(見同上警卷31第38至44頁)、J○○(見同上警卷31第50至56頁)、甲丙○(見同上警卷31第67至73頁)、w○○○(見同上警卷31第85至91頁)、乙黃○(見同上警卷31第100至107頁)、未○○(見同上警卷31第113至119頁)、甲未○(見同上警卷31 第121至127頁)、乙i○(見同上警卷31第13 5至141頁)、乙Z○(見同上警卷32第1至7頁)、乙甲○(見同上警卷32第13至19頁)、乙O(見同上警卷32第33至39頁)、乙玄(見同上警卷32第54至60頁)、E○○(見同上警卷32第64至70頁)、乙w○(見同上警卷32第76至82頁頁)、甲o(見同上警卷32第86至92頁)於警詢、偵查時;被害人乙e○(見同上警卷33第1至2頁)、乙丑○(見同上警卷33第21至26頁)、甲戌○(見同上警卷33第33至36頁)、L○○(見同上警卷33第37至40頁)、S○○(見同上警卷33第61至64頁)、k○(見同上警卷33第66至69頁)、R○○(見同上警卷33第71至75頁)、乙Q○(見同上警卷33第92至95頁)、黃○○○(見同上警卷33第96至100頁)、陳坤輝(見同上警卷4-1第114至120頁)、王湘林(見同上警卷4-1第177至182頁)、張信雄(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 7號偵查卷2第53至55頁)、蔡清章(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2第62至63頁)、鄭義雄(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1第65至68頁)於警詢時;被害人詹木貴(見同上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3至6頁)、史先澤(見同上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162至164頁)、徐建寧(見同上94年度他字第1566號偵查卷第222至236頁)於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分別指述被害情節無訛,並有被害人楊國雄、楊陳淑貞提出之隱名合夥契約書(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4088號偵查卷第5至17頁)、被害人黃玉葉提出之紅利分配表、隱名合夥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台中大智郵局第四三號存證信函(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2429號偵查卷第5至26頁)、被害人甲n○、甲g○提出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合夥契約書、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單位試算表(見同上95年度他字第2272號偵查卷第16至27頁);及西螺蔬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見同上警卷1第28頁)、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關係示意圖(見同上警卷3第19頁)、公司如何正式合法化(見同上警卷1第29頁)、給會員的一封信(見同上詳警卷1第31至32頁)、隱名合夥契約書(見同上警卷1第35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款憑條(赫普公司匯款予會員,見同上警卷1第39頁)、赫普生技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見同上警卷1第41頁)、赫普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1第43頁)、赫普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4第4頁)、赫普公司會員申請書(見同上警卷1第29頁)、赫普環公司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業務簡介(見同上警卷1第89頁)、廠房租賃契約書(見同上警卷1第167頁)、高速醱酵設備銷售約定書(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7417號偵查卷第54至55頁)、赫普集團發展計畫說明(見同上警卷2第47頁)、蒸氣鍋爐投資效益評估(見同上警卷3第58頁)、乙k○○、c○○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 000000號,見同上警卷3第13 3頁)、甲V○、V○○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 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3第135頁)、甲Y○、Z○○聯名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同上警卷3第13 7頁)、台中工業區廠區照片(見同上警卷3第147頁)附卷,暨附表貳所示物品(部分與本案犯罪無關之存摺等資料及附表貳編號三所載之現金519萬元除外)扣案可資佐證。

(七)綜上所述,被告n○○、Z○○、c○○、丙癸○、I○○、甲V○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

(一)論罪及適用法律部分:

1、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n○○、Z○○、c○○、丙癸○、I○○、甲V○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與本案有關之第2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55條、第59條之規定均經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

(1)被告等行為後,原刑法第33條第5款所規定「罰金:一元以上」,業經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並無不利之情形。

(2)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共犯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觀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之靈活運用。是本件不具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n○○、Z○○、c○○、丙癸○、I○○、甲V○,與具有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乙k○○、V○○、甲Y○、吳炳龍、鄒堃共同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1 條第1項之規定之結果,應以被告n○○、Z○○、c○○、丙癸○、I○○、甲V○環、李為萍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

(3)被告n○○、Z○○、c○○、丙癸○、I○○、甲V○行為後,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依修正刪除前規定,被告n○○、Z○○、c○○、丙癸○、I○○、甲V○所犯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各罪間,因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僅應從一犯罪情節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處斷,而刑法第55條修正刪除後,被告n○○、Z○○、c○○、丙癸○、I○○、甲V○所犯上開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刪除前後刑法第55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以適用修正刪除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4)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但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依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00年0月0日生效實施之新刑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被告等人之本案共同犯罪之行為而言,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渠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說明,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是本件關於被告被告n○○、Z○○、c○○、丙癸○、I○○、甲V○成立共同正犯部分,毋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被告n○○、Z○○、c○○、丙癸○、I○○、甲V○就違反銀行法部分,固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但因與罪刑有關之本刑部分不能割裂適用,則同時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之結果,被告n○○、Z○○、c○○、丙癸○、I○○、甲V○所犯上開各罪間,均須予分論併罰,對被告n○○、Z○○、c○○、丙癸○、I○○、甲V○更為不利,是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仍以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較為有利,不得割裂適用。

2、論罪部分:

(1)就違反銀行法部分:①被告n○○、Z○○、c○○、丙癸○、I○○、甲V

○與鄒堃、陳蕙玲、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顯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範疇,此部分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被告n○○、Z○○、c○○、丙癸○、I○○、甲V○與鄒堃、陳蕙玲、乙k○○、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V○○(94年7月31日離職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n○○、Z○○、c○○、丙癸○、I○○、甲V○及陳蕙玲、張秀環、李為萍雖非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但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乙k○○(董事長)、V○○(94年7月31日以前擔任總經理)、甲Y○(董事)、吳炳龍(經理,後擔任總經理)、鄒堃(董事),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乙k○○、V○○(94年7月31日離職前)、甲Y○、吳炳龍、鄒堃成立共同正犯。

②另雖乙k○○等人截至V○○於94年7月31日離職為止

,固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如附表壹所示之1億4千6百零2萬7千7百12元,截至94年12月間為止,則合計吸收投資總金額達如附表壹所示之1億4千6百54萬6千5百12元。惟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固仍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特性使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裁判意旨參照)。

由是,簡而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是乙k○○等人向不特定投資人吸金而為違反銀行法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認,赫普公司吸金後發放紅利之方式為係採分期本利攤還,即「自93年7月起,與投資會員約定:約定每1單位數為新台幣19800元,15個月為1期,每投資1單位,前13個月每月固定紅利為1600元,第14月利息3200元,第15月利息6000元,即,至第15個月即能領回3萬元之利息,第一年之年利率即達98%,於94年間復與投資人重新約定每投資一單位,每月改領600元利息,年利率仍高達36%」等情(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則赫普公司違反銀行法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見附表壹編號1丙丙○、編號15史先澤、編號60乙地○、編號223區泳球等人所領取車馬費猶多於其投資總額),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重刑規定之適用。況乙k○○等人雖吸金合計逾1億元,但已付予投資人之車馬費即利息達如附表壹所示之5千1百15萬3千8百35元,投資人所受損失亦僅為8千7百87萬6千5百31元,應無犯罪所逾1億元之情形。另原起訴意旨僅認被告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並未指明係犯該項前段或後段之罪;,且揆諸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公訴意旨並未認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而直指被告等人係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重罪規定之罪嫌,併予敘明。

(2)就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被告n○○、Z○○、c○○、丙癸○、I○○、甲V○及鄒堃、陳蕙玲、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為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行為,此部分核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禁止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被告n○○、Z○○、c○○、丙癸○、I○○、甲V○與鄒堃、陳蕙玲、乙k○○、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V○○(94年7月31日離職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3)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①被告n○○、Z○○、c○○、丙癸○、I○○、甲V

○與鄒堃、陳蕙玲、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股票)之募集,此部分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處罰。被告n○○、Z○○、c○○、丙癸○、I○○、甲V○與鄒堃、陳蕙玲、乙k○○、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V○○(94年7月31日離職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②被告n○○、Z○○、c○○、丙癸○、I○○、甲V

○與鄒堃、陳蕙玲、乙k○○、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赫普環保公司價款繳納憑證(認股憑證)之募集,此部分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罰。被告n○○、Z○○、c○○、丙癸○、I○○、甲V○與鄒堃、陳蕙玲、乙k○○、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4)按銀行法所謂業務、公平交易法所謂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均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屬集合犯。是本件被告n○○、Z○○、c○○、丙癸○、I○○、甲V○等行為人縱與共犯乙k○○等人有多次之吸收存款、介紹他人加入及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之行為,亦不另成立連續犯。

(5)被告n○○、Z○○、c○○、丙癸○、I○○、甲V○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處斷。

(6)檢察官雖未就被告n○○、Z○○、c○○、丙癸○、I○○、甲V○所為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之犯行部分提起公訴,然上開未起訴部分與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違反銀行法部分,具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方法結果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3、被告n○○、Z○○、c○○、丙癸○、I○○、甲V○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1)被告n○○、Z○○、c○○、丙癸○、I○○、甲V○與乙k○○共同違反銀行法之違法吸金,不另構成常業詐欺罪(詳後述叁、二、不另無罪諭知之理由),原審認被告n○○、Z○○、c○○、丙癸○、I○○、甲V○另與乙k○○等人共犯常業詐欺,尚有未合。

(2)被告n○○、Z○○、c○○、丙癸○、I○○、甲V○與乙k○○等人之共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重刑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

而原起訴意旨僅認被告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並未指明係犯該項前段或後段之罪,且揆諸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公訴意旨並未認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而直指被告等人係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重罪規定之罪嫌,惟原審未辨明起訴法條,即逕認被告等應適用該條項後段重罪規定,尚有未洽。

被告n○○、Z○○、c○○、丙癸○、I○○、甲V○上訴意旨仍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科刑部分:

1、爰分別審酌被告n○○、Z○○、c○○、丙癸○、甲V○、I○○皆無前科紀錄(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n○○、Z○○、c○○、丙癸○、甲V○、I○○均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被告n○○、Z○○、c○○為赫普公司總上線,被告丙癸○、甲V○、I○○分任執行總監、總監、總督導,參與程度有別,獲利非同,赫普公司合計吸金達1億4千6百54萬6千5百12元,吸金過程中,嚴重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漠視法律存在,吸收不特定人的資金後,復未思穩健經營赫普公司,致赫普公司自成立迄為警查獲止,未因其營利事業而獲致任何利潤,使不特定人投資之大量金錢,瞬間化為幻影而無從追償,除致生損害於附表壹所示之投資人,更嚴重危害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被告n○○、Z○○、c○○、丙癸○、甲V○、I○○事後均否認上情,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2、附表貳所示扣押之物,其中部分存摺等資料及編號三所載之現金519萬元,尚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不得予以宣告沒收;其餘扣押之物均非違禁物,且多為廣告文宣、簡介、庫存表、隱名契約書、認股書、禮券、合約書、切結書、執據、憑證、存摺、明細表、統一發票、印章、照片、有機肥料、會議紀錄、信函、安置表、制度表、合約書、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物品,皆已據為本案書證、物證,難以區分係屬赫普公司或乙k○○等人所有,本院亦認不宜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叁、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不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台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就被告n○○、Z○○、c○○、丙癸○、I○○、甲V○被訴涉犯常業詐欺、詐欺募集有價證券,應撤銷改判而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n○○、Z○○、c○○、丙癸○、I○○、甲V○與另案被告鄒堃、陳蕙玲、乙k○○、V○○、甲Y○、張秀環、吳炳龍、李為萍等人,明知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自營事業,為免不特定投資者懷疑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無法長期維持高額獎金及紅利之發放,而向不特定投資者施以上開誇大或虛偽的詐術,誘騙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嗣並詐以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而向不特定投資者為資金之募集,因認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此等部分與乙k○○等人共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及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云云。

(二)惟訊據被告n○○、Z○○、c○○、丙癸○、I○○、甲V○、乙癸○、乙G○等人,均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取財及詐欺募集有價證券之犯行,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均辯稱:渠等係繳交會費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嗣後再依業績晉升為總監等位階,n○○至少投資新台幣160,000元,Z○○與c○○共投資75個單位,金額1,485,000元,丙癸○投資203個單位,新台幣400餘萬,I○○投資約158萬元,甲V○投資1千多萬元,渠等無共同詐欺行為等語。

(三)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易言之,出於不法之詐欺犯罪行為,與出於合法方法經營收受存款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並非得以同時併存,此向為最高法院歷年見解所是認(參86年度台上字第7529號、97年度台上字第49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98年度台上第722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466號裁判意旨,持相同見解之判決不勝枚舉)。又刑法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

1、如前述,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經營任何勞務生產或銷售商品事業,其經營模式是自93年7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之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赫普公司將會員投資單位,自93年7月間起至94年5月間止,定為每單位1萬9千8百元,自94年6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2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之發放,分為下列3階段:(1)93年7月間投資之會員(此時間加入者為第1期投資會員),自93年8月15日起,開始領取本利攤還(以後每個月1期,各期會員權益因制度更改而有不同),預估本利攤還3萬5千元,分13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個月給付1千元,自第2個月起至第11個月止,每月增加2百元,第12個月給付6千元,第13個月給付7千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0點86,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2)自94年2月間起(即第7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3萬2千元,分15個月現金本利攤還,第1至第13個月,每個月給付1千6百元,第14個月給付4千2百元,第15個月給付7千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9點29,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3)94年4月間起(即第10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之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20個月,每個月期給付6百元,並將第1期至第6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5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1至6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共給付2萬5千元,餘款1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46點06;第7期至第9期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3萬2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7至9期加入會員,自第1至第20個月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2萬4千元,餘款8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6點79;第10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3萬元,第1至18個月,每月各給付6百元,第19個月給付6千3百元,第20個月給付6千9百元,餘款6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參),扣除本金1萬9千8百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點90;扣除本金2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30,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嗣並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的募集,使投資者換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或認股憑證。另赫普公司自94年11月1日起,將會員投資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94年11月1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係依下列方式進行:(1)赫普公司第1至第6期加入之會員,以每單位3萬5千元折價為2萬8千元;第7至第12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2千元折價為2萬5千元;第13至第14期加入之會員,以3萬元折價2萬4千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30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5元;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6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2)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2萬元,再以94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止,認購價格每股10元;94年11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2元;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認購價格每股13元,換算認購之股數。(3)由會員依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之股金及股數,或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股金及股數,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94年11月1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憑證,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2、由是,投資者均明知其等投資赫普公司,並非係受雇於赫普公司從事勞務生產或商品銷售業務以獲報酬或賺取價差,而僅是因投資金錢以獲取本利償還,或因推薦下線會員而領取各種獎金之報酬,故其等之投資赫普公司,意在以錢養錢之分紅獲利,並不負擔赫普公司經營之虧損,非如一般公司之股東入股,須就其投資額與公司共同享受或分擔營運之盈或虧,縱使乙k○○等人後期之吸金方式改以入股成為赫普環保公司之股東吸金,但投資者並非就其投資額與入股之赫普環保公司共同分擔營運之虧損,故其等投資人亦非係要成為實質上之公司股東,不過係以不同吸金之外貌做為遮掩。且如附表壹所示之267位投資者,多數均已領取部分車馬費(利息),其中附表壹編號4丙丙○、編號15史先澤、編號60乙地○、編號223區泳球等人個人所累積領取之車馬費尚且多於其個人之投資總金額,其餘投資者中個人所累積領取車馬費逾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半數者,亦所在多有,以附表壹編號1至10較早投資之人為例,編號1乙o○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66%,編號2甲n○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54%,編號3乙○○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86%,編號4丙丙○個人已領車馬費則已逾其個人投資總金額,其間之比例為124%,編號5辛○○○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73%,編號6G○○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86%,編號7錢紹森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51%,編號8乙r○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79%,編號9甲u○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69%,編號10即被告I○○個人已領車馬費反而僅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25%,即使是較末期投資者,其收益時間雖較短,但編號263甲宇○於94年12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39%,編號262u○○於94年11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9%,編號261丙戊○○於94年11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仍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15%,編號260丙寅○於94年10月投資,其個人已領車馬費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64%,由是以觀,顯見赫普公司確實有依約逐步攤還本利予投資人之情形,其吸金並非全然只進而不出,且所攤還之本利亦非全部皆是低比率攤還,並無不返還本金及利息之情形。至於赫普公司事後因營運不佳致無法再如期攤還,仍係長期違法吸金之惡性循環結果,尚不足以結果即反推自始即有詐欺之意。

3、赫普公司固有為上開所述誇大或佯裝公司業績良好之假象之舉,惟就赫普公司投資有機廢棄物處理部分,據前揭證人賴俊旭於警詢時供稱:因西螺農會倉庫租賃遲遲無法定案,乙k○○向伊表示壓力很大,必須儘快設廠,伊就相關法令建議乙k○○在台中工業區設廠,所以乙k○○才聘伊擔任廠長,負責廠務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51頁),及於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進一步證稱:西螺廠區是要向西螺農會承租倉庫作為廠房,可是一直無法定案,乙k○○在94年4月份向伊反應說,他的壓力真的很大,希望伊能夠趕快設廠,伊就找甲m○、乙丁○談,問他們到底是什麼時候可以將這個案子定下來,不過他們都無法給一個答覆,是以當時伊就建議乙k○○是否另找其他地方設廠,乙k○○也同意,問伊在什麼地方比較適合,伊就伊所知道的法律規定,向乙k○○建議應該設在台中工業區,因為該區有污水處理廠,就免去還要設置污水處理設備,所以在94年6 月份,乙k○○就希望伊可以幫找工廠的場地,之後透過仲介公司找到現在台中工業區的廠房,之後乙k○○向伊表示,希望伊幫忙台中工業區建廠的工作,所以才在當年的

8、9月擔任該廠區廠長,伊底下沒有任何員工,整個廠區就是廠長1個人,預計建廠完成後,要跟台中縣市黃昏市場蒐集廢棄物之後加以處理,也不排除與外縣市的其他大型市場蒐集。但是當時尚未確定要與那些黃昏市場蒐集,也沒有與特定的那個黃昏市場簽約,因為建廠完成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伊為赫普公司台中工業區廠區廠長,工廠內有破碎機、投料機、發酵機、翻堆機、包裝機,以及附屬機械鍋爐、發電機、冷卻機。這些機具在伊任職期間,單機有運轉過,但是在伊任職期間94年11月15日以前,並沒有整體運轉過。單機運轉無法判斷其效能,只能判斷機械是否是好的,無法判定效能,因為賣方要交機,所以才會先單機進行測試機械是否是好的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法銀行法等案卷3第56至59頁、第63頁)。另證人甲m○於警詢時供稱:泳泰特公司設置於台中市工業區37號20號之4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每日可處理約20噸有機廢棄物,生產出來的有機肥料約有7噸。泳泰特公司以4部高速發酵處理機2千3百萬元之價格販售與赫普公司,至目前為止僅收1千1百50萬元,其餘開立支票均跳票,另赫普公司購買酵素1百74萬3千元支票亦跳票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2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丙癸○、乙G○在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審理時所供稱:赫普公司有積欠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機器的錢,及積欠得滿公司機具安裝費用等語(見同上原審法院另案違反銀行法等案卷3第16頁、25頁)相符。另證人即昆陞機械有限公司股東蔡朝發於警詢時復陳稱:赫普公司訂購破碎機,僅有付訂金15萬元,餘款均未給付等語(見同上警卷4第77至80頁),另受委託規劃及施作該台中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之得滿公司經理乙t○於本院亦證稱:其施工僅到試車完畢,後來沒有繼續施作,1千萬多萬元工程,赫普公司僅支付2、3百萬元,餘支票均跳票等語(本院卷6第96頁至97頁)。顯見乙k○○等人固有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佯裝舉辦契約儀式以製造投資榮景,但事後確有租用場地採購機器設備,及委託規劃設計廠房,並已有試車等等之舉,而非全然空口飾詞詐騙。況且銀行法所謂業務、公平交易法所謂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均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乙k○○等人在長期違法吸金的過程中,不斷推出各種引人投資之方案,實難以自其中析離出何部分之吸金行為或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行為,係屬於以不法詐欺手段而為?何部分行為則非屬不法詐欺手段而為?亦即在長期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反覆實施行為中,實難以輕易切割孰係被詐騙之純粹受害者,孰又非是。故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縱赫普公司有為上開所述誇大或佯裝公司業績良好假象之舉措,仍宜認其吸金過程中之不實宣傳手法,因其既有依約逐步攤還本利之情形,自難遽認係屬自始無意償還之詐欺取財行為。

4、又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係因自己投資在先,因引薦會員加入業績良好而隨層取得總監、執行總監之頭銜,而如其等所辯,其等本身亦有投資數百萬元至千萬元不等,所引薦加入投資之會員不乏其家人及至親好友,則其等自不可能與實際主要經營公司業務之乙k○○、V○○等人共同施用詐術而欺騙自己及其家人或至親好友。且如前述,附表壹編號10即被告I○○個人已領車馬費僅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25%,其個人收益遠比編號1至9之投資人為低,編號17即被告丙癸○個人已領車馬費僅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7%,編號20即被告甲V○個人已領車馬費僅占其個人投資總金額之3%,其等個人之投資收益遠比同時期投資之編號1至9之投資人為低,如係被告I○○、丙癸○、甲V○與共犯乙k○○、V○○等人共同詐欺,衡情自應於共同詐騙他人之前,至少應先使自己完全受償或獲得較高之受償,然依卷證顯示並非如是。

(五)綜上,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乙k○○、總經理V○○等人之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經營吸收資金業務,與不法詐欺之行為既無法併存,且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本身亦為投資人,自無可能共同詐騙自己,自不能遽令渠等負常業詐欺或詐欺募集有價證券之罪責。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關於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此部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有何常業詐欺或詐欺募集有價證券犯行,不能證明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此部分犯罪,原審判決認定仍構成常業詐欺或詐欺募集有價證券犯行,誠屬有誤,業經本院撤銷如前述,惟因公訴人認被告n○○、Z○○、c○○、丙癸○、I○○、甲V○此部分被訴涉犯常業詐欺、詐欺募集有價證券之犯行,與渠等前開違反銀行法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方法結果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乙癸○被訴違反銀行法、常業詐欺,及被告乙G○被訴常業詐欺,應撤銷改判而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癸○自93年10月間起受聘擔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負責產業評估,引進蒸氣鍋爐及有機廢棄物處理產業,亦與乙k○○等人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共同商討赫普公司違法招募資金決策,並予執行,並於93年12月10日共同策劃舉辦上開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之假簽約儀式,使不特定投資人或會員因之陷於錯誤而為投資。另被告乙G○自93年7月15日起受僱擔任赫普公司企劃美編,且自94年7月間起兼任董事長乙k○○之特助,負責美工設計、廣告文宣及幫董事長乙k○○開車、工廠聯繫等工作,而與乙k○○等人共同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等方式,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有機肥料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因之陷於錯誤而為投資。因認被告乙癸○與乙k○○等人共同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違法經營吸收資金業務罪嫌,及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之罪嫌;而被告則與乙k○○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之罪嫌云云。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癸○、乙G○均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乙癸○辯稱:伊自93年10月1日起至93年底止擔任赫普公司顧問,負責投資產業可行性評估,沒有約定報酬,當時係V○○向伊表示赫普公司有資金要進行投資,請伊幫忙評估,伊未投資赫普公司及參與赫普公司經營,伊評估結果認為作廢棄物處理較可行,赫普公司有決定要進行該項投資,伊不知赫普以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也不知赫普公司向投資人吸金的回饋制度等語。被告乙G○辯稱:伊係於93年7月間進入赫普公司擔任美工設計,另自94年7月間起擔任董事長特助,沒有投資赫普公司,開始時伊每月薪資為2萬5千元,擔任特助期間每月薪資為3萬2千元,工作內容為幫董事長開車及美工設計,伊進入赫普公司時,赫普公司是經營蘭花園及醬油廠,後期有要經營有機肥料,伊不知赫普公司以違法傳銷手段吸收資金及詐取投資人款項,僅知每一投資單位可分期回收之額等語。

(三)查,雖依前揭事證之調查,赫普公司確有利用類似多層次傳銷之不法手段,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之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達到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惟查:

1、證人乙k○○、V○○在原審審理時,經隔離交互詰問結果,證人乙k○○證稱:乙癸○於93年11、12月間,在赫普公司擔任產業顧問,幫赫普公司評估產業投資可行性,係V○○請乙癸○過來,乙癸○並未參與赫普公司籌組設立及獎金發放決策,亦未負責及招攬他人投資赫普公司,赫普公司轉投資順利公司,佔百分之25股份,其餘股份係凱爾蘭、泳泰特等公司投資,赫普公司、凱爾蘭公司、泳泰特公司共同推舉乙癸○擔任順利公司董事長等語(見原審卷2第4至6頁、第11頁);證人V○○證稱:伊介紹乙癸○擔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評估報告產業內容,擔任不到2個月時間,乙癸○並未參與赫普公司籌組設立及獎金發放,亦未負責及招攬他人投資赫普公司等語(見原審卷2第16至17頁),是其2人所供一致,其中證人乙k○○所供復與其警詢時陳稱乙癸○係擔任赫普公司蒸氣鍋爐及有機肥料產業顧問,蒸氣鍋爐只有評估沒有執行,有機肥料尚在籌備中(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7417號偵查卷第109、112頁),及偵查中供稱:乙癸○係V○○前夫,93年底知道赫普公司蘭花生意作不成後,透過V○○介紹來公司說有機廚餘回收產業不錯,所以包括V○○、乙癸○、賴俊旭就進行評估,評估之後向會員說明。乙癸○知道有機肥料產業,且泳泰特公司有這樣技術與專利,加上乙癸○說泳泰特公司已與西螺果菜市場接洽1年,後來赫普公司就另成立順利公司,目的就是為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及作生意等情(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7417號偵查卷第100至101頁),尚無重大差異,足徵被告乙癸○僅係受聘擔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負責評估引進蒸氣鍋爐及有機廢棄物處理產業,且擔任赫普公司轉投資有關廢棄物處理產業之順利公司負責人,並未參與赫普公司違法吸收資金業務之決策及執行。

2、證人即被害人甲C○、甲S○、甲d○、陳坤輝、甲T○、劉長佶於偵查中均證稱:赫普公司決策核心人員為乙k○○、V○○、丙癸○、c○○、n○○、張秀環、甲Y○、Z○○、鄒堃等人(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108 84號偵查卷第5、15、20、25、30、35);另證人即赫普公司行政助理來麗鳳於偵查中則證稱:赫普公司至少1星期開會1次,n○○、Z○○、甲Y○、張秀環、乙k○○、V○○、丙癸○、c○○均會參加等語(見同上95 年度偵字9017號偵查卷1第85頁),皆未提及被告乙癸○曾參與赫普公司違法吸收資金業務之決策及執行;參以卷附(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34號偵查卷3第60頁)赫普公司主管會議記錄,記載「北屯一點立黃昏市場處理場參觀方式,決議2星期參觀1次。促銷專案:出國5天4夜(海外旅遊)預計95年9月份出團,追溯4月份業績。第12期6月份起,入會原1單位1萬9千8百元,更改入會金額為1單位2萬元」等內容,討論事項涉及入會金額之調整及公司業務之經營,出席人員為被告n○○、Z○○、c○○、丙癸○、I○○(即李喬紳)、甲V○及乙k○○、鄒堃、張秀環、甲Y○、李為萍(即李筠甄)、陳蕙玲等人,被告乙癸○亦未出席等情,益徵被告乙癸○應僅係受聘擔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負責評估引進蒸氣鍋爐及有機廢棄物處理產業,確未參與赫普公司違法吸收資金業務之決策及執行。

3、至被告乙癸○與乙k○○等人共同策劃舉行上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部分,一如前述,乙k○○等人事後確有租用場地採購機器設備,及委託規劃設計廠房,並已有試車之舉,而非全然空口飾詞詐騙。況被告黃邦僅是擔任赫普公司之顧問,負責評估引進蒸氣鍋爐及有機廢棄物處理產業,雖其擔任赫普公司轉投資有關廢棄物處理產業之順利公司負責人,並與乙k○○等人共同策劃舉行上開簽約儀式,但其未參與赫普公司之經營,且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乙k○○、總經理V○○等人之共同違法吸金,僅成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犯罪,而不另負常業詐欺罪責,則自亦無從遽令被告乙癸○與乙k○○等人共負常業詐欺罪責。

4、至被告乙G○,其僅係在赫普公司擔任美工設計及董事長特助,是按月支領薪資之公司行政人員,既未投資赫普公司,亦查無有參與引薦會員而獲利之情事,其為受雇人僅是受命製作廣告文宣、紅布條及海報,其做此等差事,與赫普公司之其他基層行政人員無異,而本件赫普公司之其他基層行政人員並未被視為常業詐欺共犯而經起訴,且被告n○○、Z○○、c○○、丙癸○、I○○、甲V○等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乙k○○、總經理V○○等人之共同違法吸金,僅成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犯罪,而不另負常業詐欺罪責,則自亦無從遽令被告乙G○與乙k○○等人共負常業詐欺罪責。

(四)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乙癸○、乙G○有上開違反銀行法、常業詐欺犯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乙癸○、乙G○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癸○、乙G○有何違反銀行法、常業詐欺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乙癸○、乙G○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均為其等無罪之諭知。原審就被告乙癸○被訴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認屬不能證明犯罪,而說明不另無罪之諭知,雖屬無誤,惟就被告乙癸○、乙G○被訴共同常業詐欺犯罪部分不察,而遽對被告乙癸○、乙G○論罪科刑,即有未合,是被告乙癸○、乙G○上訴否認有共同常業詐欺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因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癸○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與被訴常業詐欺部分,具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方法結果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雖檢察官未就被告乙癸○被訴違反銀行法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提起上訴,但因被告乙癸○已就被訴常業詐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自及於具裁判上一罪之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故本院應就原審對被告乙癸○被訴違反銀行法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與被訴常業詐欺判決有罪部分,一併撤銷),並為被告乙癸○、乙G○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乙丁○、甲Z○被訴常業詐欺,原審為無罪之諭知,應駁回檢察官上訴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93年底乙k○○等人因無法繼續以經營蘭花田之詐術對投資人施用詐術,乃又另製造投資有機肥料深具未來發展性之外觀,由被告乙丁○及賴俊旭介紹不知情之泳泰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甲m○(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擁有日本丹生一夫發明之拉圾發酵處理裝置專利代理人,與被告乙癸○及乙k○○、V○○等人洽談後,委託被告乙丁○及甲m○向西螺鎮公所洽談未果,為掩飾客源開發遭受阻礙之事實,並進一步招攬更多資金挹注資金,乃於93年12月10日,舉辦「西螺果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明知該簽約儀式之簽約當事人為順利公司與赫普公司,卻於簽約儀式外觀,刻意迴避實際簽約人為順利公司,而以字簾橫掛在簽約場地上方,凸顯「西螺果菜公司」,以赫普公司與西螺果菜公司簽約之外觀,由董事長乙k○○、總經理V○○及被告乙癸○扮演赫普公司代表,與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被告乙丁○、甲Z○及賴俊旭(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假扮成西螺果菜批發市場之代表人,由被告乙癸○及乙k○○、V○○共同主持「西螺果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向與會會員表示赫普公司已取得西螺果菜市場每日廢棄物果菜40公噸處理經營權,取信在場會員,並拍攝成錄影帶供日後於說明會中播放,藉此彭吹、招攬新會員誤信赫普公司已為績優廠商之假象,促使投資人誤信而投資,而當場或事後以現金、匯款或刷卡方式交付投資款項,於每月按投資單位數暨上線抽成方式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以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紅利之方式,繼續矇騙投資者,因認被告乙丁○、甲Z○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丁○、甲Z○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無非以被告乙丁○、甲Z○均有參與93年12月10日在赫普公司舉辦之簽約儀式,並與賴俊旭假扮成西螺果菜市場代表人,且該簽約儀式場地上方懸掛有「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布簾,拍攝成錄影帶供日後於赫普公司說明會中播放,藉此鼓吹、招攬新會員誤信赫普公司已為績優廠商之假象,促使投資人誤信而投資,而當場或事後以現金、匯款或刷卡方式交付投資款項等情,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乙丁○、甲Z○則均否認有常業詐欺犯行,被告乙丁○辯稱:93年12月10日之簽約儀式,伊代表凱爾蘭公司出席,是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簽約,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無關,伊係出席係作技術說明,沒有假扮成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等語;被告甲Z○辯稱:伊介紹賴俊旭與乙癸○認識,當時係由凱爾蘭公司與赫普公司簽約,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無關,伊以介紹人身分觀禮,沒有講話,也沒有假扮成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等語。

(三)經查:

1、依現有事證,被告乙丁○、甲Z○確有出席93年12月10日,在赫普公司所舉行之上開簽約儀式,該簽約儀式中,被告乙癸○並介紹被告乙丁○為董事長及被告甲Z○為董事,而簽約儀式現場復懸掛、張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紅布條及「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流程」之海報,此為乙k○○等人為刻意營造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假象之宣傳手法,已如前述。

2、證人即被告乙癸○於警詢時供稱:伊係透過甲Z○介紹認識賴俊旭,乙丁○是透過賴俊旭在一點利黃昏市場旁有機肥料製造廠認識,甲m○是透過乙丁○、賴俊旭介紹認識,甲Z○係伊朋友,已認識10幾年。V○○向伊詢問有無產業可以投資,伊向甲Z○談起,甲Z○告訴伊賴俊旭有一場有機廢棄物處理,可以參考看看,之後伊親至賴俊旭工廠瞭解,將該產業告訴乙k○○、V○○,乙k○○、V○○至工廠參觀後也認同,才有投資合作想法。順利公司原為另一家公司,94年初承接變更伊為董事長,赫普公司轉投資佔25%股權,改組後伊擔任赫普公司法人代表,另成員有董事甲m○、高雪純(賴俊旭代表)及監察人章美玲(甲Z○妻子),主要實際參與者為伊及甲m○、賴俊旭、乙丁○4人,係為在雲林縣西螺鎮成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廠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11914號偵查卷第4至5頁);復於偵查中供稱:伊於93年底問甲Z○有無事業可投資,甲Z○說他朋友賴俊旭在台中一點利黃昏市場旁作有機廢棄物工廠,與乙丁○共同經營,伊覺得這產業前途看好,就引進赫普公司,乙k○○請伊與賴俊旭、乙丁○的凱爾蘭公司合作經營,因凱爾蘭公司每日處理量為1千4百公斤,希望能擴充較大廠,契約是凱爾蘭公司乙丁○與赫普公司V○○簽訂,簽訂契約後,伊才擔任順利公司負責人,擔任順利公司負責人是想在西螺鎮設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廠,順利公司還沒到建廠規劃階段,因工廠土地一直無法承租,後來賴俊旭為赫普公司找到廠房,順利公司即不再運作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1第166至16 7頁);另在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係透過甲Z○認識賴俊旭,伊與甲Z○私下聊天時,甲Z○說他有一個朋友賴俊旭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伊請甲Z○幫忙介紹,甲Z○自介紹賴俊旭起至簽約儀式止,並未介入簽約或赫普公司內部相關事宜。因赫普公司希望簽約當天能邀請介紹人到場觀禮,所以請賴俊旭聯絡甲Z○參加,儀式當天介紹時,伊知道乙丁○、賴俊旭為凱爾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只知甲Z○在公家機關任職,不知如何介紹甲Z○,所以介紹甲Z○為陳董事。伊在簽約儀式上談話時,介紹甲Z○為介紹人,簽約儀式完成後甲Z○曾開玩笑向伊說「我何時變成董事了」,伊回答就已經介紹了還能怎麼辦等語(見原審卷2第154至158頁),前後所供並無差異。

3、證人賴俊旭於偵查中供稱:伊與乙丁○在一點利黃昏市場,共同開設就近處理黃昏市場廢棄物之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每天約處理1公噸廢棄果菜,伊所以出現在簽約儀式會場,係因凱爾蘭公司衡量成本開銷,覺得作太小沒辦法賺錢,乙癸○來工廠參觀時,剛好乙丁○也在,乙癸○瞭解工廠後帶一些肥料回去,隔2天就來找伊等做簡報,於是往來密切,這段期間赫普公司幹部來工廠參觀,一直到合作條件談好,即未公開在赫普公司簽約,簽約後1星期左右,乙k○○、乙癸○、V○○其中1人,伊忘了是誰,來找伊及乙丁○、甲m○,說要舉辦公開簽約儀式,因係凱爾蘭公司與赫普公司簽約儀式,所以伊就出席簽約儀式等語(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9017號偵查卷2第84至85頁);另在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擔任凱爾蘭公司總經理,經由甲Z○於93年11月初介紹認識乙癸○,當時凱爾蘭公司在一點利黃昏市場作有機廢棄物處理,伊與甲Z○聊天時提到,甲Z○認為不錯,介紹乙癸○給伊認識,乙癸○直接至一點利黃昏市場處理場參觀,甲Z○並未介入簽或凱爾蘭內部相關事務。凱爾蘭公司與赫普公司合作模式,是凱爾蘭公司提供技術,赫普公司提供資金,伊不知簽約儀式現場紅布條上書寫之內容,伊提早到總經理V○○辦公室等儀式開始,當時紅布條尚未掛上,時間到伊等走出來,該角度看不到紅布條,甲Z○是否與伊一起到達,伊已忘記,只記得甲Z○與伊同在總經理室等待簽約儀式。當天是赫普公司的人打電話要伊參加簽約儀式,並希望介紹人也參加,所以伊轉告甲Z○,甲Z○係以介紹人身分到場,伊不知為何介紹甲Z○為陳董。伊係以凱爾蘭公司總經理身分到場,乙丁○擔任凱爾蘭公司董事長等語(見原審卷2第17至20頁),證人賴俊旭所證各情與證人即被告乙癸○前開供述亦無扞格不符之處。

4、扣案之上開簽約儀式光碟經原審勘驗結果,被告甲Z○、乙丁○雖均出席,並於被告乙癸○介紹陳董事、湯董事長時起立致意,但在簽約完成後即先行離去,且被告乙癸○在該簽約儀式致詞時亦曾說明「在這個過程裡邊,我想需要感謝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人,就是我們的陳董事,在這段期間當中經由他居間、溝通、協調的過程,我們才有機會能夠跟這麼一個尖端生化科技的產業能夠複合進去」等語,而被告甲Z○在該簽約儀式中迄未致詞,被告乙丁○致詞時亦僅說明有關廢棄物處理之過程、技術及前景,尚無提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廢棄物處理事宜,有原審96年3月30日審判筆錄可證(見原審卷1第180至197頁),足徵被告甲Z○應係以介紹人身分受邀出席該簽約儀式,被告乙丁○則係代表凱爾蘭公司,其等主觀上就乙k○○等人及被告乙癸○、乙G○假藉該簽約儀式,刻意營造其等及賴俊旭代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與赫普公司簽約一事,難謂有所認知。

5、上開簽約儀式係被告乙癸○、n○○及乙k○○、V○○所共同策劃,現場懸掛書寫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之紅布條,係由被告乙癸○提供予被告乙G○,經V○○同意後,委由準將公司製作,另張貼現場之西螺果菜市場有機廢棄物流程」海報,其內容亦係被告乙癸○提供予被告乙G○製作,業據證人即被告乙G○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另案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審理時證述無訛(如前述),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丁○、甲Z○知情並參與。參以赫普公司事後確曾轉投資順利公司,由被告乙癸○代表赫普公司擔任順利公司董事長,於94年2月2日申請變更登記,順利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包括廢棄物處理業,有順利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影本在卷足憑(見原審卷1第31至34頁),另證人甲m○於警詢時亦供稱:伊原想在西螺鎮發展,所以與朋友申請設立順利公司,後來朋友另有事業無法進行,直到93年底湯純清介紹赫普公司乙癸○,乙癸○有興趣投資,請伊與西螺鎮公所接洽,僅單純租賃穀倉從事廢棄物處理,當時赫普公司乙癸○、V○○、乙k○○委託伊代表接洽,但因土地使用區分無法解決,不能即時建場使用,赫普公司等不及,直接承租台中市○○區○○路○○號廠房(見同上警卷4第26至27頁),及於偵查中供稱:伊透過乙丁○介紹認識乙癸○,曾向乙癸○拿到訂金2百50萬元,要作西螺果菜市場處理廠,後來沒作成,訂金已退還赫普公司,乙k○○直接由機器款扣除等情(見同上95年度偵字第10884號偵查卷第90頁),益徵被告乙丁○、甲Z○出席上開簽約儀式期間,適值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及陳星輝等人洽談改組順利公司,有意爭取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事宜。

6、綜上所述,被告乙丁○所辯其係代表凱爾蘭公司出席上開簽約儀式作技術說明,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無關,未假扮成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等語;被告甲Z○所辯其係以介紹人身分觀禮,未假扮成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等語,應屬可信。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乙丁○、甲Z○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原審以形成被告乙丁○、甲Z○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丁○、甲Z○有何常業詐欺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乙丁○、甲Z○犯罪。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舉出具體新事證,仍認被告乙丁○、甲Z○與乙k○○等人有常業詐欺之行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40條、第55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M○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賴 恭 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編 號│ 姓 名 │投資時間│投資地點│介 紹 人│投資總金額│已領車馬費、利息│總損失金額│├───┼────┼────┼────┼────┼─────┼────────┼─────┤│ 1 │乙o○ │93年7月 │赫普公司│不詳 │198000 │130000 │68000 │├───┼────┼────┼────┼────┼─────┼────────┼─────┤│ 2 │甲n○ │93年7月 │赫普公司│陳坤輝 │0000000 │0000000 │858998 │├───┼────┼────┼────┼────┼─────┼────────┼─────┤│ 3 │乙○○ │93年7月 │赫普公司│I○○ │851410 │731410 │120000 │├───┼────┼────┼────┼────┼─────┼────────┼─────┤│ 4 │丙丙○ │93年7月 │臺中市 │V○○ │554400 │690265 │-135865 │├───┼────┼────┼────┼────┼─────┼────────┼─────┤│ 5 │辛○○○│93年7月 │赫普公司│林美辰 │0000000 │0000000 │380336 │├───┼────┼────┼────┼────┼─────┼────────┼─────┤│ 6 │G○○ │93年7月 │赫普公司│陳秀娥 │0000000 │895519 │134081 │├───┼────┼────┼────┼────┼─────┼────────┼─────┤│ 7 │錢紹森 │93年7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19800 │10000 │9800 ││ │ │ │ │Z○○ │ │ │ │├───┼────┼────┼────┼────┼─────┼────────┼─────┤│ 8 │乙r○ │93年7月 │赫普公司│張秀環 │950400 │750000 │200400 │├───┼────┼────┼────┼────┼─────┼────────┼─────┤│ 9 │甲u○ │93年7月 │赫普公司│I○○ │0000000 │724705 │324695 ││ │ │ │ │Z○○ │ │ │ │├───┼────┼────┼────┼────┼─────┼────────┼─────┤│ 10 │I○○ │93年7月 │赫普公司│Z○○ │0000000 │400000 │0000000 ││ │ │ │ │c○○ │ │ │ ││ │ │ │ │V○○ │ │ │ ││ │ │ │ │乙k○○│ │ │ │├───┼────┼────┼────┼────┼─────┼────────┼─────┤│ 11 │r○○ │93年7月 │赫普公司│Z○○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林聖峰 │ │ │ ││ │ │ │ │c○○ │ │ │ │├───┼────┼────┼────┼────┼─────┼────────┼─────┤│ 12 │甲癸○ │93年7月 │赫普公司│不詳 │792000 │390000 │402000 │├───┼────┼────┼────┼────┼─────┼────────┼─────┤│ 13 │Y○○ │93年7月 │赫普公司│邱麗華 │39600 │21600 │18000 │├───┼────┼────┼────┼────┼─────┼────────┼─────┤│ 14 │乙Z○ │93年7月 │赫普公司│V○○ │138600 │60000 │78600 │├───┼────┼────┼────┼────┼─────┼────────┼─────┤│ 15 │史先澤 │93年7月 │赫普公司│Z○○ │19800 │70090 │-50290 │├───┼────┼────┼────┼────┼─────┼────────┼─────┤│ 16 │徐健寧 │93年7月 │赫普公司│甲Y○ │0000000 │不詳 │不詳 │├───┼────┼────┼────┼────┼─────┼────────┼─────┤│ 17 │丙癸○ │93年7月 │赫普公司│c○○ │0000000 │不詳 │不詳 ││ │ │ │ │乙k○○│ │ │ ││ │ │ │ │V○○ │ │ │ │├───┼────┼────┼────┼────┼─────┼────────┼─────┤│ 18 │陳蕙玲 │93年7月 │赫普公司│Z○○ │495000 │0000000 │-0000000 │├───┼────┼────┼────┼────┼─────┼────────┼─────┤│ 19 │甲O○ │93年8月 │赫普公司│賴幸男 │178200 │120000 │58200 │├───┼────┼────┼────┼────┼─────┼────────┼─────┤│ 20 │甲V○ │93年8月 │赫普公司│劉長佶 │00000000 │403800 │00000000 │├───┼────┼────┼────┼────┼─────┼────────┼─────┤│ 21 │丙庚○ │93年8月 │赫普公司│魏秀霞 │99000 │75787 │23213 │├───┼────┼────┼────┼────┼─────┼────────┼─────┤│ 22 │d○○ │93年8月 │赫普公司│張淑玲 │138600 │70000 │68600 ││ │原林岳嵩│ │ │ │ │ │ │├───┼────┼────┼────┼────┼─────┼────────┼─────┤│ 23 │乙s○ │93年8月 │赫普公司│不詳 │714800 │334105 │380695 │├───┼────┼────┼────┼────┼─────┼────────┼─────┤│ 24 │e○○ │93年8月 │赫普公司│詹美茵 │60000 │18600 │41400 ││ │ │ │ │c○○ │ │ │ │├───┼────┼────┼────┼────┼─────┼────────┼─────┤│ 25 │丙酉○ │93年8月 │赫普公司│廖賢墩 │19800 │8600 │11200 │├───┼────┼────┼────┼────┼─────┼────────┼─────┤│ 26 │乙辛○ │93年8月 │赫普公司│黃彩鳳 │198000 │97278 │100722 │├───┼────┼────┼────┼────┼─────┼────────┼─────┤│ 27 │甲c○ │93年8月 │赫普公司│G○○ │217800 │98245 │119555 │├───┼────┼────┼────┼────┼─────┼────────┼─────┤│ 28 │乙l○ │93年8月 │赫普公司│陳家興 │19800 │10000 │9800 │├───┼────┼────┼────┼────┼─────┼────────┼─────┤│ 29 │丙乙○ │93年8月 │赫普公司│Z○○ │178200 │72507 │105693 ││ │ │ │ │甲Y○ │ │ │ │├───┼────┼────┼────┼────┼─────┼────────┼─────┤│ 30 │乙S○ │93年8月 │自宅 │甲f○ │59800 │39800 │20000 │├───┼────┼────┼────┼────┼─────┼────────┼─────┤│ 31 │戌○ │93年8月 │赫普公司│楊慧齡 │217800 │144346 │73454 ││ │ │ │ │Z○○ │ │ │ │├───┼────┼────┼────┼────┼─────┼────────┼─────┤│ 32 │甲T○ │93年8月 │赫普公司│丙癸○ │0000000 │500000 │0000000 ││ │劉長佶 │ │ │ │ │ │ │├───┼────┼────┼────┼────┼─────┼────────┼─────┤│ 33 │丙午○ │93年8月 │赫普公司│G○○ │420000 │231302 │188698 │├───┼────┼────┼────┼────┼─────┼────────┼─────┤│ 34 │乙M○ │93年8月 │赫普公司│方容生 │118800 │51000 │67800 ││ │原詹美茵│ │ │林均倫 │ │ │ ││ │ │ │ │c○○ │ │ │ │├───┼────┼────┼────┼────┼─────┼────────┼─────┤│ 35 │甲s○ │93年8月 │赫普公司│向麗水 │19800 │14800 │5000 ││ │ │ │ │丙癸○ │ │ │ │├───┼────┼────┼────┼────┼─────┼────────┼─────┤│ 36 │宙○○ │93年8月 │不詳 │甲f○ │59400 │36561 │22839 │├───┼────┼────┼────┼────┼─────┼────────┼─────┤│ 37 │乙黃○ │93年8月 │赫普公司│劉長佶 │0000000 │0000000 │705413 ││ │ │ │ │丙癸○ │ │ │ ││ │ │ │ │V○○ │ │ │ ││ │ │ │ │乙k○○│ │ │ │├───┼────┼────┼────┼────┼─────┼────────┼─────┤│ 38 │乙O │93年8月 │赫普公司│林慧娟 │59400 │31200 │28200 │├───┼────┼────┼────┼────┼─────┼────────┼─────┤│ 39 │黃○○○│93年8月 │赫普公司│吳色佞 │59400 │37400 │22000 │├───┼────┼────┼────┼────┼─────┼────────┼─────┤│ 40 │詹木貴 │93年8月 │赫普公司│不詳 │0000000 │0000000 │440800 │├───┼────┼────┼────┼────┼─────┼────────┼─────┤│ 41 │丙壬○ │93年9月 │赫普公司│甲O○ │65880 │36000 │29880 ││ │ │ │ │謝明彗 │ │ │ │├───┼────┼────┼────┼────┼─────┼────────┼─────┤│ 42 │x○○ │93年9月 │赫普公司│甲f○ │118800 │88929 │29871 │├───┼────┼────┼────┼────┼─────┼────────┼─────┤│ 43 │陳美彣 │93年9月 │赫普公司│紀志松 │277200 │178610 │98590 ││ │ │ │ │甲Y○ │ │ │ │├───┼────┼────┼────┼────┼─────┼────────┼─────┤│ 44 │邱錦榮 │93年9月 │赫普公司│涂宜鑫 │138600 │70000 │68600 ││ │改s○○│ │ │ │ │ │ │├───┼────┼────┼────┼────┼─────┼────────┼─────┤│ 45 │甲丁○ │93年9月 │赫普公司│甲f○ │59800 │33548 │26252 ││ │ │ │ │丙癸○ │ │ │ │├───┼────┼────┼────┼────┼─────┼────────┼─────┤│ 46 │甲h○ │93年9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59400 │37800 │21600 │├───┼────┼────┼────┼────┼─────┼────────┼─────┤│ 47 │乙申○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丙甲○ │217800 │127800 │90000 ││ │ │ │ │甲Y○ │ │ │ │├───┼────┼────┼────┼────┼─────┼────────┼─────┤│ 48 │甲地○ │93年9月 │赫普公司│乙○○ │59400 │30600 │28800 │├───┼────┼────┼────┼────┼─────┼────────┼─────┤│ 49 │甲庚○ │93年9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99000 │47200 │51800 ││ │ │ │ │Z○○ │ │ │ │├───┼────┼────┼────┼────┼─────┼────────┼─────┤│ 50 │亥○○ │93年9月 │赫普公司│乙地○ │19800 │6200 │13600 ││ │ │ │ │乙k○○│ │ │ │├───┼────┼────┼────┼────┼─────┼────────┼─────┤│ 51 │i○○ │93年9月 │赫普公司│陳建中 │198000 │110294 │87706 ││ │ │ │ │V○○ │ │ │ │├───┼────┼────┼────┼────┼─────┼────────┼─────┤│ 52 │甲宙○ │93年9月 │赫普公司│c○○ │257400 │166220 │91180 │├───┼────┼────┼────┼────┼─────┼────────┼─────┤│ 53 │甲巳○ │93年9月 │赫普公司│c○○ │415800 │210000 │205800 ││ │ │ │ │Z○○ │ │ │ │├───┼────┼────┼────┼────┼─────┼────────┼─────┤│ 54 │李火盛 │93年9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415000 │215800 │199200 │├───┼────┼────┼────┼────┼─────┼────────┼─────┤│ 55 │胡容慧 │93年9月 │臺中市 │辛○○○│60000 │37800 │22200 ││ │ │ │ │c○○ │ │ │ │├───┼────┼────┼────┼────┼─────┼────────┼─────┤│ 56 │乙u○ │93年9月 │赫普公司│周紹熹 │217800 │108900 │108900 │├───┼────┼────┼────┼────┼─────┼────────┼─────┤│ 57 │乙辰○ │93年9月 │不詳 │e○○ │59400 │34200 │25200 │├───┼────┼────┼────┼────┼─────┼────────┼─────┤│ 58 │甲戊○ │93年9月 │赫普公司│史先澤 │59400 │37800 │21600 │├───┼────┼────┼────┼────┼─────┼────────┼─────┤│ 59 │宇○○ │93年9月 │不詳 │丙丙○ │39600 │10000 │29600 │├───┼────┼────┼────┼────┼─────┼────────┼─────┤│ 60 │乙地○ │93年9月 │赫普公司│d○○ │128700 │630000 │-501300 ││ │ │ │ │原林岳嵩│ │ │ │├───┼────┼────┼────┼────┼─────┼────────┼─────┤│ 61 │甲f○ │93年9月 │赫普公司│d○○ │59400 │29700 │29700 ││ │ │ │ │原林岳嵩│ │ │ │├───┼────┼────┼────┼────┼─────┼────────┼─────┤│ 62 │甲R○ │93年9月 │大雅鄉 │x○○ │59400 │28000 │31400 ││ │ │ │ │甲f○ │ │ │ │├───┼────┼────┼────┼────┼─────┼────────┼─────┤│ 63 │A○○ │93年9月 │赫普公司│r○○ │534600 │313769 │220831 ││ │以吳至怡│ │ │Z○○ │ │ │ ││ │、吳清玉│ │ │c○○ │ │ │ ││ │、洪秀呈│ │ │林聖峰 │ │ │ ││ │名義投資│ │ │ │ │ │ │├───┼────┼────┼────┼────┼─────┼────────┼─────┤│ 64 │丙甲○ │93年9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158400 │20000 │138400 │├───┼────┼────┼────┼────┼─────┼────────┼─────┤│ 65 │高瓊娥 │93年9月 │赫普公司│乙u○ │0000000 │0000000 │773677 │├───┼────┼────┼────┼────┼─────┼────────┼─────┤│ 66 │乙酉○ │93年9月 │赫普公司│G○○ │990000 │415000 │575000 │├───┼────┼────┼────┼────┼─────┼────────┼─────┤│ 67 │丙辛○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不詳 │00000000 │0 │00000000 │├───┼────┼────┼────┼────┼─────┼────────┼─────┤│ 68 │甲a○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不詳 │415800 │130200 │285600 │├───┼────┼────┼────┼────┼─────┼────────┼─────┤│ 69 │林祐茛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美辰 │118800 │60000 │58800 │├───┼────┼────┼────┼────┼─────┼────────┼─────┤│ 70 │乙午○ │93年9月 │赫普公司│陳蕙玲 │613810 │200000 │413810 │├───┼────┼────┼────┼────┼─────┼────────┼─────┤│ 71 │楊元禎 │93年9月 │赫普公司│乙申○ │396000 │102852 │293148 ││ │ │ │ │丙甲○ │ │ │ │├───┼────┼────┼────┼────┼─────┼────────┼─────┤│ 72 │丙子○ │93年9月 │赫普公司│林美辰 │59400 │30000 │29400 ││ │ │ │ │c○○ │ │ │ │├───┼────┼────┼────┼────┼─────┼────────┼─────┤│ 73 │乙c○○│93年9月 │不詳 │謝明宏 │19800 │11400 │8400 │├───┼────┼────┼────┼────┼─────┼────────┼─────┤│ 74 │玄○○ │93年9月 │赫普公司│不詳 │59400 │30000 │29400 │├───┼────┼────┼────┼────┼─────┼────────┼─────┤│ 75 │乙J○ │93年10月│自宅 │乙K○ │445400 │247400 │198000 │├───┼────┼────┼────┼────┼─────┼────────┼─────┤│ 76 │甲申○ │93年10月│赫普公司│丙癸○ │60000 │34920 │25080 │├───┼────┼────┼────┼────┼─────┼────────┼─────┤│ 77 │甲辰○ │93年10月│赫普公司│c○○ │140000 │139199 │801 │├───┼────┼────┼────┼────┼─────┼────────┼─────┤│ 78 │K○○ │93年10月│赫普公司│丙乙○ │120000 │31422 │88578 │├───┼────┼────┼────┼────┼─────┼────────┼─────┤│ 79 │F○○ │93年10月│不詳 │不詳 │118800 │52120 │66680 │├───┼────┼────┼────┼────┼─────┼────────┼─────┤│ 80 │甲F○ │93年10月│赫普公司│陳蕙玲 │0000000 │673653 │698347 │├───┼────┼────┼────┼────┼─────┼────────┼─────┤│ 81 │甲S○ │93年10月│赫普公司│丙甲○ │0000000 │0000000 │226274 ││ │ │ │ │V○○ │ │ │ ││ │ │ │ │乙k○○│ │ │ │├───┼────┼────┼────┼────┼─────┼────────┼─────┤│ 82 │丙○○ │93年10月│赫普公司│陳康娥 │79200 │12800 │66400 ││ │ │ │ │Z○○ │ │ │ ││ │ │ │ │c○○ │ │ │ │├───┼────┼────┼────┼────┼─────┼────────┼─────┤│ 83 │乙乙○ │93年10月│不詳 │乙寅○ │19800 │8800 │11000 │├───┼────┼────┼────┼────┼─────┼────────┼─────┤│ 84 │甲k○ │93年10月│赫普公司│Z○○ │19800 │8200 │11600 │├───┼────┼────┼────┼────┼─────┼────────┼─────┤│ 85 │D○○ │93年10月│赫普公司│U○○ │138600 │80000 │58600 │├───┼────┼────┼────┼────┼─────┼────────┼─────┤│ 86 │蔡榮宗 │93年10月│不詳 │李周銀 │415800 │250903 │164897 ││ │ │ │ │陳蕙玲 │ │ │ │├───┼────┼────┼────┼────┼─────┼────────┼─────┤│ 87 │o○○○│93年10月│赫普公司│廖賢墩 │59400 │30000 │29400 │├───┼────┼────┼────┼────┼─────┼────────┼─────┤│ 88 │丙未○ │93年10月│赫普公司│李火盛 │0000000 │430512 │737688 │├───┼────┼────┼────┼────┼─────┼────────┼─────┤│ 89 │甲酉○ │93年10月│不詳 │涂宜鑫 │138600 │70000 │68600 │├───┼────┼────┼────┼────┼─────┼────────┼─────┤│ 90 │q○○ │93年10月│赫普公司│甲天○ │99000 │52143 │46857 ││ │ │ │ │c○○ │ │ │ │├───┼────┼────┼────┼────┼─────┼────────┼─────┤│ 91 │乙A○ │93年10月│赫普公司│陳麗美 │396000 │194284 │201716 │├───┼────┼────┼────┼────┼─────┼────────┼─────┤│ 92 │甲A○ │93年10月│赫普公司│廖賢墩 │59400 │31732 │27668 │├───┼────┼────┼────┼────┼─────┼────────┼─────┤│ 93 │甲G○ │93年10月│赫普公司│甲天○ │336600 │44800 │291800 │├───┼────┼────┼────┼────┼─────┼────────┼─────┤│ 94 │乙d○ │93年10月│赫普公司│乙k○○│198000 │70000 │128000 │├───┼────┼────┼────┼────┼─────┼────────┼─────┤│ 95 │甲J○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96 │甲午○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450000 │220000 │230000 ││ │ │ │ │丙癸○ │ │ │ ││ │ │ │ │鄒堃 │ │ │ │├───┼────┼────┼────┼────┼─────┼────────┼─────┤│ 97 │甲L○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260000 │100000 │160000 ││ │ │ │ │丙癸○ │ │ │ ││ │ │ │ │鄒堃 │ │ │ │├───┼────┼────┼────┼────┼─────┼────────┼─────┤│ 98 │甲I○ │93年10月│赫普公司│甲J○ │118800 │61331 │57469 │├───┼────┼────┼────┼────┼─────┼────────┼─────┤│ 99 │H○○ │93年10月│赫普公司│區泳球 │118800 │30000 │88800 │├───┼────┼────┼────┼────┼─────┼────────┼─────┤│100│乙寅○ │93年10月│赫普公司│王湘琳 │396000 │152000 │244000 ││ │ │ │ │李筠甄 │ │ │ │├───┼────┼────┼────┼────┼─────┼────────┼─────┤│101│辰○○ │93年10月│自宅 │甲f○ │831600 │393660 │437940 │├───┼────┼────┼────┼────┼─────┼────────┼─────┤│102│丙丁○ │93年10月│自宅 │丙丙○ │99000 │71927 │27073 │├───┼────┼────┼────┼────┼─────┼────────┼─────┤│103│O○○ │93年10月│臺中市 │紀志忪 │613800 │351982 │261818 ││ │以吳淑伶│ │ │ │ │ │ ││ │為名投資│ │ │ │ │ │ │├───┼────┼────┼────┼────┼─────┼────────┼─────┤│104│U○○ │93年10月│赫普公司│c○○ │178200 │90000 │88200 │├───┼────┼────┼────┼────┼─────┼────────┼─────┤│105│甲N○ │93年10月│赫普公司│丙庚○ │39600 │16200 │23400 │├───┼────┼────┼────┼────┼─────┼────────┼─────┤│106│乙z │93年10月│赫普公司│王貴仁 │59400 │22569 │36831 │├───┼────┼────┼────┼────┼─────┼────────┼─────┤│107│黃麗文 │93年10月│赫普公司│乙u○ │356400 │223504 │132896 ││ │ │ │ │Z○○ │ │ │ ││ │ │ │ │張秀環 │ │ │ ││ │ │ │ │甲Y○ │ │ │ │├───┼────┼────┼────┼────┼─────┼────────┼─────┤│108│g○○ │93年10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217800 │96800 │121000 │├───┼────┼────┼────┼────┼─────┼────────┼─────┤│109│a○○ │93年10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59400 │37761 │21639 │├───┼────┼────┼────┼────┼─────┼────────┼─────┤│110│甲K○ │93年10月│赫普公司│涂宜鑫 │297000 │134850 │162150 │├───┼────┼────┼────┼────┼─────┼────────┼─────┤│111│天○○ │93年10月│赫普公司│不詳 │40000 │20000 │20000 │├───┼────┼────┼────┼────┼─────┼────────┼─────┤│112│甲未○ │93年10月│赫普公司│I○○ │297000 │102000 │195000 ││ │ │ │ │Z○○ │ │ │ ││ │ │ │ │c○○ │ │ │ │├───┼────┼────┼────┼────┼─────┼────────┼─────┤│113│乙e○ │93年10月│東勢鎮 │乙K○ │613800 │253800 │360000 │├───┼────┼────┼────┼────┼─────┼────────┼─────┤│114│R○○ │93年10月│東勢鎮 │乙K○ │0000000 │618120 │708880 │├───┼────┼────┼────┼────┼─────┼────────┼─────┤│115│鄒堃 │93年10月│赫普公司│c○○ │0000000 │不詳 │不詳 ││ │ │ │ │乙k○○│ │ │ ││ │ │ │ │V○○ │ │ │ │├───┼────┼────┼────┼────┼─────┼────────┼─────┤│116│甲x○○│93年10月│自宅 │陳坤輝 │220000 │130000 │90000 │├───┼────┼────┼────┼────┼─────┼────────┼─────┤│117│寅○○○│93年11月│自宅 │乙K○ │792000 │240000 │552000 │├───┼────┼────┼────┼────┼─────┼────────┼─────┤│118│甲q○ │93年11月│赫普公司│彭德福 │851400 │451246 │400154 ││ │ │ │ │李筠甄 │ │ │ ││ │ │ │ │陳坤輝 │ │ │ │├───┼────┼────┼────┼────┼─────┼────────┼─────┤│119│甲e○ │93年11月│劉長佶住│劉長佶 │59400 │39284 │20116 ││ │ │ │處 │ │ │ │ │├───┼────┼────┼────┼────┼─────┼────────┼─────┤│120│y○○ │93年11月│赫普公司│張秀環 │39600 │21194 │18406 │├───┼────┼────┼────┼────┼─────┼────────┼─────┤│121│甲W○ │93年11月│李秀美住│李秀美 │99000 │37717 │61283 ││ │ │ │處 │ │ │ │ │├───┼────┼────┼────┼────┼─────┼────────┼─────┤│122│戊○○ │93年11月│沙鹿鎮 │葉金子 │178200 │78233 │99967 │├───┼────┼────┼────┼────┼─────┼────────┼─────┤│123│甲壬○ │93年11月│不詳 │林淑閔 │606132 │315000 │291132 ││ │ │ │ │鄒沂庭 │ │ │ │├───┼────┼────┼────┼────┼─────┼────────┼─────┤│124│吳柏松 │93年11月│赫普公司│陳蕙玲 │178200 │115000 │63200 │├───┼────┼────┼────┼────┼─────┼────────┼─────┤│125│甲C○ │93年11月│赫普公司│甲V○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c○○ │ │ │ ││ │ │ │ │V○○ │ │ │ ││ │ │ │ │乙k○○│ │ │ │├───┼────┼────┼────┼────┼─────┼────────┼─────┤│126│乙宙○ │93年11月│彰化縣 │林惠婷 │178200 │94988 │83212 ││ │以賴東琰│ │ │ │ │ │ ││ │名義參加│ │ │ │ │ │ │├───┼────┼────┼────┼────┼─────┼────────┼─────┤│127│乙宇○ │93年11月│赫普公司│甲天○ │217800 │107439 │110361 ││ │以江桂英│ │ │ │ │ │ ││ │名義投資│ │ │ │ │ │ │├───┼────┼────┼────┼────┼─────┼────────┼─────┤│128│丙卯○○│93年11月│赫普公司│丙癸○ │930600 │323257 │607343 ││ │ │ │ │乙k○○│ │ │ ││ │ │ │ │V○○ │ │ │ ││ │ │ │ │Z○○ │ │ │ ││ │ │ │ │林聖峰 │ │ │ ││ │ │ │ │c○○ │ │ │ │├───┼────┼────┼────┼────┼─────┼────────┼─────┤│129│乙庚○ │93年11月│赫普公司│涂宜鑫 │118800 │58554 │60246 │├───┼────┼────┼────┼────┼─────┼────────┼─────┤│130│t○○ │93年11月│赫普公司│丙癸○ │772200 │324000 │448200 │├───┼────┼────┼────┼────┼─────┼────────┼─────┤│131│甲○○ │93年11月│赫普公司│劉長佶 │257800 │109902 │147898 │├───┼────┼────┼────┼────┼─────┼────────┼─────┤│132│乙H○ │93年11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59400 │26400 │33000 │├───┼────┼────┼────┼────┼─────┼────────┼─────┤│133│丁○○ │93年11月│赫普公司│甲O○ │39600 │19800 │19800 ││ │ │ │ │丙癸○ │ │ │ │├───┼────┼────┼────┼────┼─────┼────────┼─────┤│134│乙壬○○│93年11月│赫普公司│丙丙○ │59400 │38052 │21348 │├───┼────┼────┼────┼────┼─────┼────────┼─────┤│135│J○○ │93年11月│赫普公司│楊元禎 │297000 │15000 │282000 ││ │ │ │ │丙甲○ │ │ │ │├───┼────┼────┼────┼────┼─────┼────────┼─────┤│136│乙甲○ │93年11月│赫普公司│林淑閔 │178200 │95048 │83152 ││ │ │ │ │甲Y○ │ │ │ │├───┼────┼────┼────┼────┼─────┼────────┼─────┤│137│甲o │93年11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59400 │26400 │33000 │├───┼────┼────┼────┼────┼─────┼────────┼─────┤│138│林聖峰 │93年11月│赫普公司│Z○○ │60000 │不詳 │不詳 │├───┼────┼────┼────┼────┼─────┼────────┼─────┤│139│甲v○ │93年12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140│X○○ │93年12月│赫普公司│陳愛存 │40000 │20000 │20000 │├───┼────┼────┼────┼────┼─────┼────────┼─────┤│141│申○○ │93年12月│赫普公司│李筠甄 │534600 │100000 │434600 ││ │ │ │ │乙k○○│ │ │ ││ │ │ │ │c○○ │ │ │ ││ │ │ │ │甲Y○ │ │ │ ││ │ │ │ │V○○ │ │ │ ││ │ │ │ │Z○○ │ │ │ ││ │ │ │ │林聖峰 │ │ │ │├───┼────┼────┼────┼────┼─────┼────────┼─────┤│142│甲r○ │93年12月│不詳 │I○○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李筠甄 │ │ │ ││ │ │ │ │陳坤輝 │ │ │ ││ │ │ │ │乙k○○│ │ │ │├───┼────┼────┼────┼────┼─────┼────────┼─────┤│143│乙D○ │93年12月│赫普公司│辰○○ │99000 │46020 │52980 │├───┼────┼────┼────┼────┼─────┼────────┼─────┤│144│乙q○ │93年12月│赫普公司│張銀珍 │19800 │4200 │15600 │├───┼────┼────┼────┼────┼─────┼────────┼─────┤│145│乙x○ │93年12月│赫普公司│甲S○ │118800 │37200 │81600 │├───┼────┼────┼────┼────┼─────┼────────┼─────┤│146│鄭義雄 │93年12月│赫普公司│乙K○ │297000 │120000 │177000 │├───┼────┼────┼────┼────┼─────┼────────┼─────┤│147│甲子○ │93年底 │赫普公司│翁秀蘭 │59400 │30000 │29400 │├───┼────┼────┼────┼────┼─────┼────────┼─────┤│148│甲w○ │94年初 │赫普公司│李筠甄 │712800 │340000 │372800 │├───┼────┼────┼────┼────┼─────┼────────┼─────┤│149│甲t○○│94年初 │自宅 │洪德明 │514800 │226881 │287919 ││ │ │ │ │I○○ │ │ │ │├───┼────┼────┼────┼────┼─────┼────────┼─────┤│150│甲丑○○│94年1月 │東勢鎮彰│乙K○ │200000 │54000 │146000 ││ │ │ │化銀行前│ │ │ │ │├───┼────┼────┼────┼────┼─────┼────────┼─────┤│151│巳○○○│94年1月 │不詳 │乙K○ │297000 │101000 │196000 │├───┼────┼────┼────┼────┼─────┼────────┼─────┤│152│乙V○ │94年1月 │赫普公司│乙K○ │376200 │143400 │232800 │├───┼────┼────┼────┼────┼─────┼────────┼─────┤│153│丙辰○ │94年1月 │自宅 │徐如嫻 │237600 │66400 │171200 │├───┼────┼────┼────┼────┼─────┼────────┼─────┤│154│乙P○ │94年1月 │赫普公司│廖吉權 │198000 │84080 │113920 │├───┼────┼────┼────┼────┼─────┼────────┼─────┤│155│甲黃○ │94年1月 │赫普公司│張馨分 │39600 │14718 │24882 ││ │ │ │ │乙k○○│ │ │ ││ │ │ │ │V○○ │ │ │ │├───┼────┼────┼────┼────┼─────┼────────┼─────┤│156│甲D○ │94年1月 │赫普公司│賈美如 │59400 │19400 │40000 │├───┼────┼────┼────┼────┼─────┼────────┼─────┤│157│丙申○ │94年1月 │赫普公司│Z○○ │514800 │0 │514800 │├───┼────┼────┼────┼────┼─────┼────────┼─────┤│158│乙b○ │94年1月 │赫普公司│陳秀枝 │297000 │109655 │187345 │├───┼────┼────┼────┼────┼─────┼────────┼─────┤│159│乙戌○ │94年1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59400 │26906 │32494 │├───┼────┼────┼────┼────┼─────┼────────┼─────┤│160│甲b○ │94年1月 │不詳 │乙w○ │20000 │3000 │17000 │├───┼────┼────┼────┼────┼─────┼────────┼─────┤│161│丙丑○ │94年1月 │不詳 │甲G○ │217800 │68200 │149600 │├───┼────┼────┼────┼────┼─────┼────────┼─────┤│162│B○○ │94年1月 │赫普公司│申○○ │99000 │34500 │64500 │├───┼────┼────┼────┼────┼─────┼────────┼─────┤│163│乙丑○ │94年1月 │東勢鎮 │乙v○○│219800 │70000 │149800 │├───┼────┼────┼────┼────┼─────┼────────┼─────┤│164│S○○ │94年1月 │東勢鎮 │乙K○ │59400 │13800 │45600 │├───┼────┼────┼────┼────┼─────┼────────┼─────┤│165│乙U○○│94年2月 │赫普公司│侯景曜 │20000 │3000 │17000 ││ │ │ │ │吳炳龍 │ │ │ │├───┼────┼────┼────┼────┼─────┼────────┼─────┤│166│z○○ │94年2月 │自宅 │徐如嫻 │59400 │13800 │45600 │├───┼────┼────┼────┼────┼─────┼────────┼─────┤│167│乙天○ │94年2月 │自宅 │徐如嫻 │613800 │192200 │421600 │├───┼────┼────┼────┼────┼─────┼────────┼─────┤│168│乙L○ │94年2月 │乙v○○│乙v○○│200000 │66050 │133950 ││ │劉佩儒 │ │的早餐店│ │ │ │ │├───┼────┼────┼────┼────┼─────┼────────┼─────┤│169│甲j○ │94年2月 │自宅 │徐如嫻 │59400 │9000 │50400 │├───┼────┼────┼────┼────┼─────┼────────┼─────┤│170│乙卯○ │94年2月 │自宅 │乙K○ │970000 │300000 │670000 │├───┼────┼────┼────┼────┼─────┼────────┼─────┤│171│乙h○ │94年2月 │自宅 │乙K○ │99000 │28000 │71000 │├───┼────┼────┼────┼────┼─────┼────────┼─────┤│172│乙亥○ │94年2月 │自宅 │乙v○○│220000 │64454 │155546 │├───┼────┼────┼────┼────┼─────┼────────┼─────┤│173│Q○○○│94年2月 │豐原市 │乙K○ │330000 │110000 │220000 │├───┼────┼────┼────┼────┼─────┼────────┼─────┤│174│乙己○ │94年2月 │赫普公司│林藍淑梅│118800 │10000 │108800 │├───┼────┼────┼────┼────┼─────┼────────┼─────┤│175│P○○ │94年2月 │赫普公司│侯景曜 │540000 │20514 │519486 ││ │ │ │ │吳炳龍 │ │ │ │├───┼────┼────┼────┼────┼─────┼────────┼─────┤│176│甲Q○ │94年2月 │赫普公司│甲C○ │620000 │115000 │505000 ││ │ │ │ │丙癸○ │ │ │ │├───┼────┼────┼────┼────┼─────┼────────┼─────┤│177│癸○○ │94年2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99000 │29569 │69431 │├───┼────┼────┼────┼────┼─────┼────────┼─────┤│178│甲天○ │94年2月 │赫普公司│陳妙如 │100980 │26440 │74540 │├───┼────┼────┼────┼────┼─────┼────────┼─────┤│179│乙巳○○│94年2月 │赫普公司│G○○ │300000 │73800 │226200 │├───┼────┼────┼────┼────┼─────┼────────┼─────┤│180│乙j○ │94年2月 │臺中市 │陳鴻林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陳秋香 │ │ │ │├───┼────┼────┼────┼────┼─────┼────────┼─────┤│181│C○○ │94年2月 │赫普公司│甲F○ │217800 │74400 │143400 │├───┼────┼────┼────┼────┼─────┼────────┼─────┤│182│甲d○ │94年2月 │赫普公司│丙辛○ │980000 │0 │980000 ││ │ │ │ │李筠甄 │ │ │ │├───┼────┼────┼────┼────┼─────┼────────┼─────┤│183│午○○○│94年2月 │赫普公司│乙Q○ │316800 │91360 │225440 │├───┼────┼────┼────┼────┼─────┼────────┼─────┤│184│乙g○ │94年2月 │赫普公司│王貴仁 │57000 │20000 │37000 │├───┼────┼────┼────┼────┼─────┼────────┼─────┤│185│丙巳○ │94年2月 │赫普公司│王湘琳 │600000 │180000 │420000 │├───┼────┼────┼────┼────┼─────┼────────┼─────┤│186│p○○ │94年2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99000 │49000 │50000 │├───┼────┼────┼────┼────┼─────┼────────┼─────┤│187│L○○ │94年2月 │東勢鎮 │乙K○ │336600 │94836 │241764 │├───┼────┼────┼────┼────┼─────┼────────┼─────┤│188│卯○○○│94年3月 │不詳 │甲U○ │19800 │4600 │15200 │├───┼────┼────┼────┼────┼─────┼────────┼─────┤│189│乙f○○│94年3月 │乙v○○│乙v○○│415800 │145880 │269920 ││ │ │ │的早餐店│ │ │ │ │├───┼────┼────┼────┼────┼─────┼────────┼─────┤│190│乙T○ │94年3月 │乙v○○│乙K○ │297200 │99000 │198200 ││ │ │ │的早餐店│乙v○○│ │ │ │├───┼────┼────┼────┼────┼─────┼────────┼─────┤│191│甲辛○ │94年3月 │自宅 │乙K○ │138600 │38937 │99663 │├───┼────┼────┼────┼────┼─────┼────────┼─────┤│192│甲寅○ │94年3月 │自宅 │陳蕙玲 │594000 │99000 │495000 ││ │ │ │ │乙Q○ │ │ │ │├───┼────┼────┼────┼────┼─────┼────────┼─────┤│193│甲p○ │94年3月 │不詳 │何惠琴 │80000 │22000 │58000 │├───┼────┼────┼────┼────┼─────┼────────┼─────┤│194│酉○○ │94年3月 │臺中市三│V○○ │99000 │30000 │69000 ││ │ │ │民路 │陳蕙玲 │ │ │ ││ │ │ │ │王貴仁 │ │ │ │├───┼────┼────┼────┼────┼─────┼────────┼─────┤│195│甲U○ │94年3月 │自宅 │甲宇○ │396000 │125676 │270324 │├───┼────┼────┼────┼────┼─────┼────────┼─────┤│196│乙未○ │94年3月 │赫普公司│張鴻林 │336600 │75000 │261600 ││ │ │ │ │陳秋香 │ │ │ ││ │ │ │ │丙癸○ │ │ │ │├───┼────┼────┼────┼────┼─────┼────────┼─────┤│197│W○○ │94年3月 │不詳 │庚○○○│792000 │200000 │592000 │├───┼────┼────┼────┼────┼─────┼────────┼─────┤│198│乙m○ │94年3月 │乙m○公│甲宇○ │99000 │16485 │82515 ││ │ │ │司 │ │ │ │ │├───┼────┼────┼────┼────┼─────┼────────┼─────┤│199│甲l○○│94年3月 │赫普公司│不詳 │475200 │50000 │425200 ││ │以家人名│ │ │ │ │ │ ││ │義投資 │ │ │ │ │ │ │├───┼────┼────┼────┼────┼─────┼────────┼─────┤│200│l○○ │94年3月 │赫普公司│陳蕙玲 │150000 │11000 │139000 ││ │ │ │ │許寶珠 │ │ │ │├───┼────┼────┼────┼────┼─────┼────────┼─────┤│201│m○○ │94年3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356400 │31689 │324711 │├───┼────┼────┼────┼────┼─────┼────────┼─────┤│202│T○○ │94年3月 │赫普公司│不詳 │99000 │26485 │72515 │├───┼────┼────┼────┼────┼─────┼────────┼─────┤│203│乙B○ │94年3月 │赫普公司│黃麗緻 │99000 │0 │99000 │├───┼────┼────┼────┼────┼─────┼────────┼─────┤│204│N○○ │94年3月 │赫普公司│鄧君華 │396000 │115581 │280419 ││ │ │ │ │涂宜鑫 │ │ │ │├───┼────┼────┼────┼────┼─────┼────────┼─────┤│205│庚○○○│94年3月 │赫普公司│乙j○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丙癸○ │ │ │ ││ │ │ │ │甲V○ │ │ │ │├───┼────┼────┼────┼────┼─────┼────────┼─────┤│206│甲丙○ │94年3月 │赫普公司│徐治群 │217800 │64075 │153725 │├───┼────┼────┼────┼────┼─────┼────────┼─────┤│207│未○○ │94年3月 │赫普公司│楊元禎 │99000 │24000 │75000 │├───┼────┼────┼────┼────┼─────┼────────┼─────┤│208│乙玄 │94年3月 │赫普公司│甲d○ │0000000 │933441 │0000000 ││ │ │ │ │李筠甄 │ │ │ ││ │ │ │ │甲Y○ │ │ │ ││ │ │ │ │Z○○ │ │ │ ││ │ │ │ │張秀環 │ │ │ │├───┼────┼────┼────┼────┼─────┼────────┼─────┤│209│甲戌○ │94年3月 │東勢鎮 │乙v○○│297000 │96000 │201000 │├───┼────┼────┼────┼────┼─────┼────────┼─────┤│210│k○ │94年3月 │東勢鎮 │乙v○○│99000 │23000 │76000 │├───┼────┼────┼────┼────┼─────┼────────┼─────┤│211│張信雄 │94年3月 │赫普公司│甲午○ │320000 │94369 │225631 │├───┼────┼────┼────┼────┼─────┼────────┼─────┤│212│v○○ │94年3月 │不詳 │彭德福 │59400 │16800 │42600 │├───┼────┼────┼────┼────┼─────┼────────┼─────┤│213│黃玉葉 │94年3月 │不詳 │不詳 │258600 │不詳 │不詳 │├───┼────┼────┼────┼────┼─────┼────────┼─────┤│214│子○○ │94年4月 │不詳 │乙v○○│497000 │75000 │422000 │├───┼────┼────┼────┼────┼─────┼────────┼─────┤│215│丑○○ │94年4月 │不詳 │王永新 │59400 │9000 │50400 │├───┼────┼────┼────┼────┼─────┼────────┼─────┤│216│乙R○ │94年4月 │乙R○公│蔡秀湖 │19800 │4350 │15450 ││ │ │ │司 │ │ │ │ │├───┼────┼────┼────┼────┼─────┼────────┼─────┤│217│乙p○ │94年4月 │乙v○○│乙v○○│200000 │46352 │153648 ││ │ │ │的早餐店│ │ │ │ │├───┼────┼────┼────┼────┼─────┼────────┼─────┤│218│乙y○ │94年4月 │東勢鎮 │乙v○○│99000 │23000 │76000 │├───┼────┼────┼────┼────┼─────┼────────┼─────┤│219│乙W○ │94年4月 │乙v○○│乙v○○│118800 │21519 │97281 ││ │ │ │的早餐店│李筠甄 │ │ │ ││ │ │ │ │乙K○ │ │ │ │├───┼────┼────┼────┼────┼─────┼────────┼─────┤│220│己○○ │94年4月 │自宅 │乙v○○│100000 │23000 │77000 │├───┼────┼────┼────┼────┼─────┼────────┼─────┤│221│甲g○ │94年4月 │赫普公司│陳景銓 │613800 │121292 │492508 │├───┼────┼────┼────┼────┼─────┼────────┼─────┤│222│甲乙○ │94年4月 │赫普公司│張秀雪 │178200 │27000 │151200 │├───┼────┼────┼────┼────┼─────┼────────┼─────┤│223│區泳球 │94年4月 │赫普公司│芳蓉生 │59400 │77719 │-18319 │├───┼────┼────┼────┼────┼─────┼────────┼─────┤│224│甲H○ │94年4月 │赫普公司│甲d○ │198000 │65785 │132215 │├───┼────┼────┼────┼────┼─────┼────────┼─────┤│225│乙n○○│94年4月 │赫普公司│乙k○○│0000000 │231295 │0000000 │├───┼────┼────┼────┼────┼─────┼────────┼─────┤│226│乙丙○ │94年4月 │不詳 │庚○○○│420000 │130000 │290000 │├───┼────┼────┼────┼────┼─────┼────────┼─────┤│227│乙I○ │94年4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297000 │45000 │252000 │├───┼────┼────┼────┼────┼─────┼────────┼─────┤│228│甲亥○ │94年4月 │赫普公司│丙寅○ │19800 │1800 │18000 ││ │ │ │ │丙庚○ │ │ │ │├───┼────┼────┼────┼────┼─────┼────────┼─────┤│229│甲z○ │94年4月 │赫普公司│甲d○ │653400 │225601 │427799 │├───┼────┼────┼────┼────┼─────┼────────┼─────┤│230│王陳淑卿│94年4月 │赫普公司│王嘉美 │99000 │23485 │75515 │├───┼────┼────┼────┼────┼─────┼────────┼─────┤│231│甲y○ │94年4月 │不詳 │c○○ │297000 │69000 │228000 │├───┼────┼────┼────┼────┼─────┼────────┼─────┤│232│乙w○ │94年4月 │赫普公司│楊元禎 │99000 │6000 │93000 │├───┼────┼────┼────┼────┼─────┼────────┼─────┤│233│楊國雄 │94年4月 │不詳 │林萬裕 │0000000 │239698 │0000000 ││ │楊陳淑貞│ │ │ │ │ │ │├───┼────┼────┼────┼────┼─────┼────────┼─────┤│234│乙戊○ │94年5月 │不詳 │乙v○○│99000 │19000 │80000 │├───┼────┼────┼────┼────┼─────┼────────┼─────┤│235│乙N○ │94年5月 │乙戊○家│乙戊○ │60000 │7200 │52800 ││ │ │ │ │乙v○○│ │ │ │├───┼────┼────┼────┼────┼─────┼────────┼─────┤│236│乙X○ │94年5月 │赫普公司│李筠甄 │178000 │31981 │146019 │├───┼────┼────┼────┼────┼─────┼────────┼─────┤│237│甲B○ │94年5月 │甲己住處│甲己 │178200 │37381 │140819 ││ │ │ │ │李筠甄 │ │ │ │├───┼────┼────┼────┼────┼─────┼────────┼─────┤│238│甲己 │94年5月 │自宅 │李筠甄 │178000 │31981 │146019 ││ │ │ │ │王永新 │ │ │ │├───┼────┼────┼────┼────┼─────┼────────┼─────┤│239│乙a○ │94年5月 │自宅 │王湘林 │990000 │147000 │843000 │├───┼────┼────┼────┼────┼─────┼────────┼─────┤│240│甲X○ │94年5月 │彰化市 │乙w○ │20000 │3600 │16400 │├───┼────┼────┼────┼────┼─────┼────────┼─────┤│241│乙E○○│94年5月 │不詳 │梁健清 │59600 │12600 │47000 │├───┼────┼────┼────┼────┼─────┼────────┼─────┤│242│地○○ │94年5月 │不詳 │不詳 │59400 │7200 │52200 │├───┼────┼────┼────┼────┼─────┼────────┼─────┤│243│乙i○ │94年5月 │赫普公司│王湘琳 │19800 │2400 │17400 ││ │ │ │ │張秀環 │ │ │ │├───┼────┼────┼────┼────┼─────┼────────┼─────┤│244│甲P○○│94年6月 │不詳 │鄭義雄 │99000 │15000 │84000 ││ │ │ │ │乙v○○│ │ │ │├───┼────┼────┼────┼────┼─────┼────────┼─────┤│245│甲甲○ │94年6月 │自宅 │李筠甄 │60000 │3600 │56400 ││ │ │ │ │王永新 │ │ │ │├───┼────┼────┼────┼────┼─────┼────────┼─────┤│246│E○○ │94年7月 │赫普公司│陳蕙玲 │19800 │13200 │6600 │├───┼────┼────┼────┼────┼─────┼────────┼─────┤│247│乙Q○ │94年7月 │赫普公司│林聖峰 │700000 │0 │700000 ││ │ │ │ │乙k○○│ │ │ ││ │ │ │ │V○○ │ │ │ ││ │ │ │ │c○○ │ │ │ ││ │ │ │ │Z○○ │ │ │ │├───┼────┼────┼────┼────┼─────┼────────┼─────┤│248│蔡清章 │94年7月 │不詳 │不詳 │20000 │3000 │17000 │├───┼────┼────┼────┼────┼─────┼────────┼─────┤│249│w○○○│94年8月 │赫普公司│不詳 │99000 │21493 │77507 │├───┼────┼────┼────┼────┼─────┼────────┼─────┤│250│乙F○ │94年9月 │赫普公司│P○○ │60000 │0 │60000 │├───┼────┼────┼────┼────┼─────┼────────┼─────┤│251│壬○○○│94年9月 │赫普公司│丙癸○ │860000 │170242 │689758 │├───┼────┼────┼────┼────┼─────┼────────┼─────┤│252│江林秀春│94年9月 │石岡鄉土│張秀環 │200000 │34968 │165032 ││ │ │ │年村 │甲Y○ │ │ │ │├───┼────┼────┼────┼────┼─────┼────────┼─────┤│253│甲E○ │94年9月 │赫普公司│甲C○ │520000 │111912 │408088 ││ │ │ │ │丙癸○ │ │ │ │├───┼────┼────┼────┼────┼─────┼────────┼─────┤│254│甲i○○│94年9月 │赫普公司│甲C○ │980000 │230000 │750000 ││ │ │ │ │丙癸○ │ │ │ │├───┼────┼────┼────┼────┼─────┼────────┼─────┤│255│甲卯○ │94年9月 │赫普公司│甲宙○ │455400 │184793 │270607 ││ │ │ │ │c○○ │ │ │ │├───┼────┼────┼────┼────┼─────┼────────┼─────┤│256│甲玄○ │94年9月 │自宅 │甲午○ │20000 │0 │20000 │├───┼────┼────┼────┼────┼─────┼────────┼─────┤│257│j○○ │94年9月 │赫普公司│P○○ │320000 │30000 │290000 ││ │ │ │ │侯景曜 │ │ │ │├───┼────┼────┼────┼────┼─────┼────────┼─────┤│258│M○○○│94年10月│赫普公司│侯景曜 │80000 │12000 │68000 ││ │ │ │ │吳炳龍 │ │ │ │├───┼────┼────┼────┼────┼─────┼────────┼─────┤│259│乙C○ │94年10月│赫普公司│丙庚○ │59400 │15400 │44000 ││ │ │ │ │張秀環 │ │ │ │├───┼────┼────┼────┼────┼─────┼────────┼─────┤│260│丙寅○ │94年10月│赫普公司│丙庚○ │59400 │37800 │21600 │├───┼────┼────┼────┼────┼─────┼────────┼─────┤│261│丙戊○○│94年11月│赫普公司│甲i○○│100000 │15000 │85000 │├───┼────┼────┼────┼────┼─────┼────────┼─────┤│262│u○○ │94年11月│臺中市 │y○○ │19800 │1800 │18000 ││ │ │ │ │張秀環 │ │ │ │├───┼────┼────┼────┼────┼─────┼────────┼─────┤│263│甲宇○ │94年12月│赫普公司│甲u○ │0000000 │586759 │918041 ││ │ │ │ │I○○ │ │ │ │├───┼────┼────┼────┼────┼─────┼────────┼─────┤│264│b○○ │不詳 │赫普公司│黃燕能 │59400 │0 │59400 │├───┼────┼────┼────┼────┼─────┼────────┼─────┤│265│f○○ │不詳 │不詳 │黃富田 │158400 │10000 │148400 ││ │以孫于智│ │ │陳吉祥 │ │ │ ││ │名義投資│ │ │丙癸○ │ │ │ │├───┼────┼────┼────┼────┼─────┼────────┼─────┤│266│陳坤輝 │不詳 │赫普公司│I○○ │400000 │150000 │250000 │├───┼────┼────┼────┼────┼─────┼────────┼─────┤│267│王湘林 │不詳 │赫普公司│李筠甄 │118800 │45000 │73800 │├───┴────┴────┴────┴────┼─────┼────────┼─────┤│合 計 │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93年3月至94年7月 │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附表貳:

一、95年3月23日17時許,在台南市○○路○段○○○號13樓之2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查扣:金作金庫存摺1本、台南分公司會員資料3張(自電腦中列印)、台南分公司業績日報表1份、會員申請書20份、赫普集團隱名合夥契約書12份、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3份、認股憑證1份、投資宣傳資料2本、赫普公司台南分公司支出明細13張、赫普公司與泳泰特公司契約及簡介2本、廠房租賃契約書1份、西螺果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3張(見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偵查卷2第121至125頁)。

二、95年3月24日15時許,在台中縣○○鎮○○街○○號乙v○○處查扣:赫普集團文宣廣告9張、紅利分配表5張、鄭義雄、張鳳菊、鄭玟姍之認股憑證(含認股書)3份、下線名冊(紀錄簿)1本(見同上警卷3第11至14頁)。

三、95年3月24日15時20分許,在台中市○○區○○街○○○巷○○號V○○、乙癸○處查扣:存摺16本(其中1本為赫普公司之合作金庫中權分行存摺)、銀行存取、匯款條49張、支票10張、存證信函2份、V○○投資日數明細表3張、赫普生技合作協議草約1份、赫普生技業務簡介書1份、退票理由單3張、股權讓渡暨協議切結書1張、赫普生技流水帳冊15張、赫普生技投資億而富財信明細表3張、現金519萬元(同上警卷1第76至81頁)。

四、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12樓之1甲Y○之合慶公司查扣:甲Y○之存摺2本、名片16張、認股憑證7份3、組織表71張、事業手冊1本、獎金明細表30張、專利證書3張、照片4頁8、文宣16頁、會員名冊23張、認股書26張、資金流向表1張、評估分析表1張、認股程序表1張(見同上警卷2第31至33頁)。

五、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張秀環處查扣:赫普公司增資信1封、會員獎金分配表3張、領袖成功報名表1張、赫普公司投資文宣10張、臨時財管會議紀錄2張、會員名冊1份、收益表1份、赫普公司認股書1份、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1份、會員組織安置表1份、簡易獎金制度表1份、赫普公司會議紀錄1份、筆記簿1本、相片3本(見同上警卷2第68至71頁)。

六、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12樓之1林聖峰處查扣:認股書1張、合作金庫台中分行存摺影本1張、赫普公司表揚大會活動指引1份、西螺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有機廢棄物高速發酵處理法1份、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光碟1片、赫普集團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1片、贏家生活事業發展計劃1份、垃圾發酵處理裝置專利證書5份、赫普生技獎金制度表2張、赫普集團隱名合夥契約書10份、赫普獎金規畫1冊、赫普公司會員申請書18份、赫普生技表揚大會索引1張、赫普生技授證證書2張、赫普集團巔峰領袖產業之旅相簿2本、甲y○01會員組織安置表1張(見同上警卷1第111至114頁)。

七、95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12樓之1Z○○處查扣:Z○○之存摺3本、紳太企業有限公司之存摺1本、Z○○之赫普集團名片2張、赫普集團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1片、合作金庫匯款單19張、Z○○之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存摺影本1張、陳春月、羅秀芸、胡陳梅之合作金庫存摺影本1張、蔡雨禎之合作金庫存摺影本1張、新光商業銀行印鑑書1張、張龍騏之存摺影本1張、赫普集團會員申請書4份、赫普集團公告5張、赫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2份、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1批、赫普公司切結書、委託書1批、會員組織表1批、應徵人員履歷表1批、西螺蔬菜批發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表1批、赫普環保生物發棄物處理業務簡介1批、赫普環保會員代表開會紀錄表1批、赫普集團整體營運計劃報告書1份、赫普生技公司會員認股程序表1張、赫普公司廠房租賃契約書1份、赫普集團禮券10張赫普公司工廠用地照片2張(見同上警卷1第138至142頁)。

八、95年3月24日16時許,在台中市○○區○○路137之1號16樓之6李筠甄處查扣:認股憑證2張、隱名合夥契書10份、赫普集團文宣1份、獎金明細1宗、獎金單位試算表1宗、會員申請書1宗、赫普集團相關卷宗2宗、垃圾發酵處理裝置相關文件1宗、赫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見同上警卷2第157至161頁)。

九、95年3月24日20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8樓赫普公司查扣:赫普公司庫存表1張、投資效益分析2張、隱名契約書1張、認股書1份、轉讓者名單1份、禮券1份、買買合約書1份、赫普公司匯款執據1份、刷退處理費單1份、分期付款申請資料1份、認股憑證1份、赫普公司之合作金庫存摺1本、會員申請書1份、統一發票影本1份、更改資料表1份、摸彩券領取表1份、惠玲以下組織表1份、提貨券登記表1份、業績日報表1份、員工薪資明細1份、獎金轉存明細單1份、獎金差額補發明細表1份、請款單2本、轉帳傳票1份、會計憑證1份、勞工保險卡1份、現金收入傳票3本、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2盒、赫普有機肥料7包、隱名合夥契約書1份、赫普公司印章1顆、乙k○○印章1顆(見同上警卷1第20至25頁)。

十、95年3月27日10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8樓赫普公司查扣:會員申請書69本、獎金轉存明細8本、紅利轉存明細21本、經營權轉讓切結書15本、請款單2本轉帳傳票2本、統一發票7本、匯款單2本、現金支出傳票8本、認股書1本、執行日報表2本、解約退款書12本、更改資料申請表1本、業績日報表16份、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5台、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2張、列表機1台、付款統計表1份、貨單總彙表1份、獎金轉存明細單1份、會員基本資料1份(見同上警卷3第79至84頁)。

十一、95年3月29日14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8樓赫普公司乙k○○辦公室查扣:林金池、Z○○之聯信存摺1本、乙k○○、c○○之聯信存摺1本、甲V○、V○○之聯信存摺1本、赫普公司證券存摺1本、赫普公司之台灣企銀存摺1本、台南縣○○鄉○○○段558之561、632之636號土地買賣契約書1本、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5張(見同上警卷卷3第128至131頁)。

附件壹┌─────────┬───┬───┬───┬───┬───┬───┐│ │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1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2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600 │├─────────┼───┼───┼───┼───┼───┼───┤│3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1600 │├─────────┼───┼───┼───┼───┼───┼───┤│4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5 │1800 │1800 │1600 │1600 │1600 │600 │├─────────┼───┼───┼───┼───┼───┼───┤│6 │2000 │1600 │1600 │1600 │600 │600 │├─────────┼───┼───┼───┼───┼───┼───┤│7 │1600 │1600 │1600 │600 │600 │600 │├─────────┼───┼───┼───┼───┼───┼───┤│8 │1600 │1600 │600 │600 │600 │600 │├─────────┼───┼───┼───┼───┼───┼───┤│9 │1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2500 │3200 │3800 │4300 │4700 │5000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3300 │4000 │4600 │5100 │5500 │5800 │├─────────┼───┼───┼───┼───┼───┼───┤│ │25,000│25,000│25,000│25,000│25,000│25,000│└─────────┴───┴───┴───┴───┴───┴───┘總額度:35000 保留股東盈餘:10000

{ }本利攤還:25000 A.配發股票B.轉投資附件貳┌─────────┬───────┬───────┬───────┐│ │第七期 │第八期 │第九期 │├─────────┼───────┼───────┼───────┤│1 │1600 │1600 │1600 │├─────────┼───────┼───────┼───────┤│2 │1600 │1600 │600 │├─────────┼───────┼───────┼───────┤│3 │1600 │600 │600 │├─────────┼───────┼───────┼───────┤│4 │600 │600 │600 │├─────────┼───────┼───────┼───────┤│5 │600 │600 │600 │├─────────┼───────┼───────┼───────┤│6 │600 │600 │600 │├─────────┼───────┼───────┼───────┤│7 │600 │600 │600 │├─────────┼───────┼───────┼───────┤│8 │600 │600 │600 │├─────────┼───────┼───────┼───────┤│9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 │600 │600 │600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4700 │5200 │5700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5500 │6000 │6500 │├─────────┼───────┼───────┼───────┤│ │24,000 │24,000 │24,000 │└─────────┴───────┴───────┴───────┘總額度:32000 保留股東盈餘:8000

{ }本利攤還:24000 A.配發股票B.轉投資附件參┌─────────┬───────────────────────┐│1 │600 │├─────────┼───────────────────────┤│2 │600 │├─────────┼───────────────────────┤│3 │600 │├─────────┼───────────────────────┤│4 │600 │├─────────┼───────────────────────┤│5 │600 │├─────────┼───────────────────────┤│6 │600 │├─────────┼───────────────────────┤│7 │600 │├─────────┼───────────────────────┤│8 │600 │├─────────┼───────────────────────┤│9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6300 │├─────────┼───────────────────────┤│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6900 │├─────────┴───────────────────────┤│ 24,000 │└─────────────────────────────────┘總額度:30000 保留股東盈餘6000

{ }本利攤還:24000 A.配發股票B.轉投資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