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280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未為上訴聲明,其陳述略稱:原審草率結案,判決違背法令等語。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準備書狀,亦未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甲○○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易字第3053號審理在案,該案業於民國97年8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97年8 月29日宣判,上訴人於遲於該案於97年8月6日辯論終結後之97年9月9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審蓋於刑事附帶民事狀上之收文章可稽,因本院業已辯論終結,依照首開法條,於第一審言詞辯論後提起上訴前,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審以上訴人之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經核並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法 官 何 秀 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