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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上易字第 14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u○○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林正雄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n○○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乙○

丁○○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黃○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庚○

甲Q○甲a○D○○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A○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87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00、7998、8134號,併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20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義平(綽號阿平,通緝中)與u○○(綽號阿姊,參與本案附表一所示之所有犯行)係夫妻,甲乙○(綽號阿文、光頭、三通,參與本案附表一所示之所有犯行)為u○○之表哥,陳義平、u○○、甲乙○與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綽號分別為「大炮仔」、「議員」之成年男子等人,在大陸地區合資組成詐欺、恐嚇集團,並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代價雇用洪振成(綽號孔鏘,通緝中)、甲Q○(綽號阿樂,除自民國〈下同〉95年8月初參與至同年11月某日止撥打詐騙、恐嚇電話,並於95年11月至96年1月底負責將簡體字文稿轉換成繁體字文稿提供予新進人員使用等工作)、f○○、甲戊○、v○○(該三人未據起訴)等人,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詐騙或恐嚇電話予臺灣地區不特定多數民眾(撥打電話及相關資料由陳義平提供)。甲乙○則負責臺灣地區調度提款人員(俗稱車手)、收購匯款之人頭帳戶、收集車手提領詐欺或恐嚇所得之款項、給付酬勞予集團成員及詐欺、恐嚇所得之款項予u○○等全盤事務。u○○則依陳義平之指示分別匯款至陳麗華所開設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洪振成設於寶華商業銀行臺中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賴美芳(即甲Q○之妻妹)所開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支付洪振成及甲Q○等人之薪資,並負責處理陳義平在臺灣地區所有詐騙、恐嚇所得款項之收集、匯款及會計等業務。n○○(綽號紅茶、阿洲,自95年9月間起至查獲為止參與)除於95年11月2日招攬v○○(綽號小杰)、f○○(綽號阿生)及甲戊○(綽號游仔)等人前往大陸從事撥打詐欺、恐嚇電話等工作,並收購人頭帳戶(郵局人頭帳戶以二萬零五百元至二萬二千元購入,以二萬五千元售出;銀行帳戶以一萬元至一萬一千元購入,以一萬二千元售出)、人頭電話卡等物後,在臺中市○村路○○○○街附近上寶泡沬紅茶店,售予甲乙○,以供以陳義平、「議員」等人為首之詐欺、恐嚇集團使用。丁○○(綽號不孝、帥哥,曾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4年7月14日以94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4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95年11月中旬起至96年12月中旬止參加)負責指揮車手前往提領款項、解決車手所發生之問題及收集車手所領回之贓款,張少威(綽號阿猴,自95年11月中旬參與至96年1月初,通緝中)於該集團內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工作,張少威於報紙上刊登收購帳戶之廣告,每收購一銀行及郵局帳戶各獲得一千元及二千元之報酬,張少威每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輛搭載丁○○至各地收購人頭帳戶後,再將帳戶等資料交付予李俊宏(綽號吳鳳,自96年1月起至1月底止參與,擔任開車工作,另行審結),甲黃○(綽號劉仔,自95年12月19日起至96年1月初止參與,每月領取二萬元薪資)、甲A○(綽號阿仁,經由甲庚○之介紹自95年12月中旬至96年1月31日止參與,每一星期領取薪資一萬元)、甲庚○(綽號大豬,經由甲A○之介紹自96年1月16日起至

96 年1月31日止參與,每月領三萬元薪資)等人負責輪流開車至四處提領詐欺及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等工作,甲a○(綽號阿峰,經魏榮宏之介紹自95年12月初至96年2月8日查獲為止參與)負責提領、匯出詐欺、恐嚇所得之款項及傳真等工作。陳立剛(綽號眼鏡、阿剛、小陳,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1月底參與)對外收購人頭帳戶(郵局帳戶每本一萬八千元、銀行帳戶每本一萬元購入後各加價二千元售出)或向n○○購入人頭帳戶後,在臺中市○○○街○○○號407室租住處,將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售予魏榮宏供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使用。魏榮宏(綽號大胖、胖子,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經甲乙○介紹而自96年1月初起至96年2月7日查獲為止參與)負責租賃車輛、收集人頭帳戶、金融卡及人頭電話卡供車手四處提領詐欺、恐嚇取財所得款項使用及擔任車手,魏榮宏將上述人頭帳戶、提款卡、人頭電話卡及行動電話手機交付予領取贓款之車手甲A○、甲庚○等人後,再將人頭帳戶等分配情形回報予負責大陸地區之陳義平等人知悉,如有被害人因詐欺、恐嚇取財,陷於錯誤或生心畏懼,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負責大陸地區之陳義平等人立即以電話通知甲庚○、甲A○、D○○(經由甲a○之介紹,自96年1月初起至96年1月31日參與)等車手前往提領款項,並向車手收集詐欺、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後,再交予甲乙○,甲乙○扣除所有開銷費用外,將部分款項分配予程宴鴻、甲A○、甲a○、甲黃○、李俊宏、D○○、甲A○等人,再將剩餘款項匯入大陸地區陳義平等人所指定之帳戶內;或由陳義平、甲乙○指示丁○○、張少威(依李俊宏之委託)、委由洪榮詮等人將詐欺、恐嚇所得款項,攜往曾明珠(甲乙○之姊)所開設位於臺中縣豐原市○村里○村路○○○巷○○號「向日葵」麵包店或豐原交流道交予u○○。而陳立剛、丁○○、魏榮宏、張少威、甲黃○、李俊宏、甲庚○、甲a○、D○○、甲A○等人,分別自彼等參與時起,與陳義平、「議員」、u○○、n○○、甲乙○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恐嚇取財之手段,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午○○等人詐騙或恐嚇,致使附表一所示之午○○等人,因而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n○○、陳立剛、魏榮宏等人所收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該集團詐欺、恐嚇取財所得,總計高達三千三百三十二萬零七百六十一元。嗣警方依電話監聽譯文聲請搜索票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查獲u○○等人,並扣得u○○等人所有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五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證人f○○、甲戊○、v○○、洪榮詮(中市警刑字第0960020735號卷第77至94頁、第205至210頁)、曾明珠(警卷㈡第252至254頁)於警詢時之陳述,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然渠等所為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據原審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復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表示意見,當事人等既知悉該等警詢筆錄乃傳聞證據,仍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警詢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不當取供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明定。本件被告即證人張少威、甲Q○與證人洪榮詮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雖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惟審酌渠等於警詢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為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證人張少威、甲Q○及洪榮詮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彼等於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另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即證人n○○、張少威、丁○○、甲庚○等人於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業據渠等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渠等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並經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行對質、詰問在案,本院認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述無不法取供情形,渠等之證述具有任意性,是渠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具有證據能力。至證人n○○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有前後陳述不符情形,本院審酌渠於警詢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不致因日久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證人n○○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甲乙○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警詢之陳述自得為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此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同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檢察官、法官應依同法第186條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或鑑定人,即與前述「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41、4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即偵查中之被告魏榮宏、李俊宏等人於原審審理中已依證人身分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等及辯護人之反對詰問,則魏榮宏、李俊宏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彼等供述之內容對於被告等人是否成立本案詐欺、恐嚇取財犯行之認定,具有無可取代之重要性,且於製作上開偵查筆錄過程中,查無任何強暴、脅迫、恐嚇、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情形,本院因認魏榮宏、李俊宏於偵查時所為供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卷附通訊監察書執行監聽結果之監聽譯文,係警方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被告u○○、甲乙○、n○○、甲黃○、張少威、陳立剛、丁○○、李俊宏及陳義平等人所使用共計98支電話門號進行監聽一節,有陳義平詐欺集團上線電話一覽表、該署95年11月13日95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1423號、95年12月11日95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1557號、95年12月15日95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1586號、95年12月22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1624號、95年12月29日95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1662號、96年1月8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033號、96年1月16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075號、96年1月18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097號、96年1月25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131號通訊監察書及訊監書電話附表各1份在卷可稽(96 年度聲拘字第37號卷第104至133頁),本案監聽既經依法定程序聲請並核准,自屬合法監聽無訛,該等監聽譯文復均經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等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㈢第51頁)同意作為證據,又上開監聽譯文作成,並無偽造、變造等違法情形存在,是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自屬適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a○(原審卷㈡第20頁)、甲A○(原審卷㈡第21頁)、甲Q○(原審卷㈡第120頁)、甲黃○(原審卷㈡第19頁)、D○○(原審卷㈡第20頁)及同案被告魏榮宏(原審卷㈡第19頁)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審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午○○(警卷㈡第271至273頁)、E○○(警卷㈡第304至305頁)、q○○(警卷㈢第220至221頁)、甲G○(警卷㈢第277至279頁)、A○○(警卷㈢第108至109頁)、甲P○○(警卷㈡第284至285頁)、甲寅○(警卷㈡第275至276頁)、甲c○(警卷㈡第280至281頁)、I○○(警卷㈡第277至279頁)、M○○(警卷㈢第339至340頁)、丑○○(警卷㈢第343至344頁)、T○○(警卷㈢第347至349頁)、L○○(警卷㈡第282至283頁)、甲地○(警卷㈡第286至287頁)、t○○(警卷㈡第293至295頁)、己○○(警卷㈡第288至289頁)、甲巳○(警卷㈡第290至292頁)、x○○(警卷㈡第296至297頁)、H○○(警卷㈢第295至296頁)、S○○(警卷㈢第119至120頁)、G○○○(警卷㈡第301至302頁)、甲○○(警卷㈢第291至292頁)、甲F○(警卷㈢第315至316頁)、甲V○(警卷㈢第282至284頁)、戊○○(警卷㈢第229至230頁)、a○○(警卷㈢第233至234頁)、癸○○(警卷㈢第263至265頁)、p○(警卷㈣第6至8頁)、h○○(警卷㈢第250至251頁)、甲丙○(警卷㈢第193至195頁)、甲X○(警卷㈢第21 2頁)、甲宇○(警卷㈡第322至323頁)、庚○○(警卷㈡第326至327頁)、i○○(警卷㈢第94至95頁)、甲H○(警卷㈢第241至242頁)、宇○○(警卷㈣第43至45頁)、甲戌○(警卷㈢第245至247頁)、玄○○(警卷㈢第310至312頁)、z○○(警卷㈣第11至12頁)、宙○○(警卷㈢第177至180頁)分別於警詢所證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274頁)、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306頁)、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22至223頁)、甲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80至281頁)、A○○之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通報單、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㈢第106至107頁、第110至112頁)、甲P○○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96年度聲拘字第37 號偵查卷第45頁)、甲寅○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20至26頁)、甲c○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4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34至36頁)、I○○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30至31頁)、M○○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41 至342頁)、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45至346頁)、T○○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1張、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50至355頁)、L○○遭假擄人真詐欺損失630,000元案,有關陳義平、丁○○、n○○電話聯繫譯文(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167至173頁)、L○○之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

96 年度警聲搜字第447號偵查卷第52至56頁、第181至184頁、第200至203頁)、甲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民眾報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行文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1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身分證(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49至58頁)、t○○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89至96頁)、己○○遭中獎詐欺,損失201,600元,該案發生期間陳義平正好返回臺灣,因該筆贓款匯入烏日郵局張嘉宏人頭帳戶中時,遭銀行止付,陳義平便指示甲乙○、張少威、丁○○等人帶人頭張嘉宏將該筆金錢領出之監聽譯文(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173至180頁)、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行文表、遭詐騙金錢匯款一覽表、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6年度警聲搜字第447號偵查卷第72頁、第75至85頁、第162至168頁、第210頁、第213至218頁)、甲巳○之身分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員警工作記錄簿、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資料2張、被害人帳戶往來明細(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71至85頁)、x○○之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99至103頁)、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97至298頁)、S○○之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㈢第121至122頁)、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303頁)、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93至294頁)、甲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17至318頁)、甲V○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85至286頁)、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31至232頁)、a○○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35至240頁)、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匯款單4張、重型機車駕照影本、健保卡影本、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66至276頁)、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㈣第9至10頁)、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52至253頁)、甲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196至197頁)、甲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13至214頁)、甲宇○之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324至325頁)、庚○○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328至331頁)、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單1張、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通報單(警卷㈢第96至99頁)、甲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43至244頁)、宇○○之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㈣第46至47頁)、甲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48至249頁)、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13至314頁)、z○○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㈣第13至14頁)、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181至182頁)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黃○、甲a○、甲A○、甲Q○(原審卷㈡第120頁)、D○○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u○○供承係陳義平之妻,被告甲乙○係其表哥,其曾匯款予甲Q○、洪振成及收受甲乙○等人所交付之款項不諱,惟否認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匯款給洪振成及甲Q○是我先生打電話要我匯款,我才去匯款的,陳義平告訴我洪振成、甲Q○都是他同事,要我順便匯給他們兩人各五萬元做為家用。陳義平要甲乙○每月給我生活費五萬元,甲乙○會打電話給我,約我到甲乙○的大姊在豐原所開設的麵包店拿錢。甲乙○還會給我先生六合彩贏得的錢,我曾問陳義平是否做六合彩?陳義平要我不要管這麼多,我真的不知道陳義平從事詐騙行為,我一直認為陳義平所給的錢都是六合彩贏的錢,我不是會計。我不知道陳義平要我匯錢及向甲乙○等人所收取的錢是贓款云云。惟查:

㈠被告u○○曾分別與陳義平、張少威、洪榮詮、甲乙○等人於下列日期互通電話,經監聽,其譯文內容如下:

⑴95年12月11日9時51分53秒「陳義平A與u○○B通話內

容」

A:好!我看他們都在創舍效?來你說,寶華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洪振成。

B:寶華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洪振成,這孔鏘的喔?

A:恩,你都跟他過一過(只匯錢)。

B:阿另外一個2 萬的要先打電話跟他講再匯嗎?

A:阿另一個是合庫的嗎?

B:嘿!五權分行。

A:免拉!納匯在跟我說。

B:Y我跟你對一下,合作金庫五權支庫,陳麗華,0000000 000000。

A:恩,五權支庫,恩,恩,對。

B:恩好。

A:一各二摳、一各五摳,Y你一下錢都帶著,一個63的我會跟你說過哪裡?

B:好。⑵95年12月14日19時27分8秒「張少威B與u○○A通話內

容」

A:喂。

B:喂姊仔,那各這個月的車款(詐欺贓款),可以~如果你趕的話我們可不可以約在市區一點,因為我現在可能有不開腳ㄝ。

A:嘿,這樣喔,那明天透早你有法度嗎?差不多中午。

B:中午過後我有法度,因為我中午要忙事情!

A:好!阿不然就中午那邊。

B:抱歉!跟你講一下這樣。

A:好!沒關係。

B:好。⑶95年12月14日19時36分48秒「u○○A與陳義平B通話內

容」

A :你家大砲沒帶你去飄撇喔!

B:沒Y我沒打給他。

A:沒打給他喔!Y你睡旅舍還是睡公司。

B:睡民宿阿!

A:喔睡民宿阿!Y你說你明天作8點喔?

B:對阿。

A:阿你算明天要轉進去公司就對了。

B:對啦。

A:喔好啦,阿今天有作嗎?

B:有拉!差不多三、三千啦。

A:喔好啦!他也還沒拿給我!說明天才要拿給我

B:好啦。

A:好。⑷96年1月3日10時50分49秒「u○○B與甲乙○A通話內容

A:喂。

B:喂。

A:怎樣?

B:我要麻煩你一件事好嗎?

A:ㄝ你講!

B:因為那個薪水還沒發給我!我不夠用Y,因為我要繳電話錢跟孩子要用的,我老大叫我跟你先拿昨天的!

A:阿不然你有辦法進來嗎?我在忙ㄝ。

B:恩下午好嗎?

A:好不然你下午進來你打給我!我在見面在那個!

B:好阿!麻煩,不好意思,因為他薪水還沒發出來Y。

A:好。⑸96年1月8日13時40秒「u○○A與0000000000000000B通

話內容」

B:喂~我跟你說,等一下錢都撥出去。

A:嗯。

B:你帳戶資料還在嗎?

A:我念喔你看是不是喔。

B:恩,念名字就好。

A:賴美方是阿樂的?

B:恩~你那是不是有一條土銀的嘛?

A:沒有~五權不是啦!二萬的是合庫的。

B:合庫的也是打二萬過去。

A:喔。

B:合庫陳麗華嘛?

A:嗯。

B:二萬!阿有一個土地銀行。

A:那張,抱歉那個不見了~你要報給我。

B:只有看的那個喔。

A:只有他忘記密碼那一個而已。

B:你那二個先弄。

A:我有的先用喔~那二萬的是一樣就對了?

B:我跟你說合庫那個賴美芳五萬拉~只有陳麗華二萬,其他都五萬啦。

⑹95年11月28日12時17分51秒「陳義平A與u○○B通話內

容」AB閒聊,B說今天上午工作都做完了,沒什麼CASE,說到昨天做一百多萬…。

⑺95年12月1日14時37分29秒「陳義平B與u○○A通話內

容」

B:來拿筆抄帳戶一下。

A:等一下!好來。

B:合作金庫五權支庫,戶名陳麗華,0000000000000。

A: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五權,陳麗華。

B:錢到時你再彈二萬過去,再來!等一下賴美芳,臺中民權路郵局,00000000000000。

A:我念一次喔賴美芳,臺中民權路郵局,00000000000000,多少?五萬。

B:恩對。

A:這是阿樂他的嗎?

B:恩,再來鏘仔的。

A:鏘仔的也要用匯的喔,叫他們每人扣一百起來。

B:每人扣一百喔,好公道拉。⑻95年12月1日22時45分35秒「u○○A與甲乙○B通話內

容」

B:喂。

A:喂Y你那是怎麼用的?

B:我不知道啦我真的昏倒我。

A:那太誇張啦。

B:我知道太誇張,我下午高興一下。

A:你知道我丈夫,這一條又是我先生頭一條,我老公又想說跟人接過來給你的ㄝ,你知道嗎?我先生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辦。

B:你先聽我講,你知道嗎?他這條錢裡面有多少我的你知道嗎?這條我跟另外一個總共二十幾萬元ㄝ。

A:這!

B:沒拉講真的,我們不要叫名字拉。

A:我知拉。

B:你干知我這陣子,我都投下去用那個朱蠻,剛好這一次可以補回來,你看這樣我有衰嗎?

A:這條沒這麼簡單,這沒那麼剛好的拉。

B:那絕對人出賣的好不好。

A:這條沒這麼簡單,這你要去弄清楚啦,我老公現在一個頭殼不知要怎麼辦ㄝ!奧是頭一次。

B:喔你這不要怪我。

A:這不是怪不怪的問題,這一定有問題Y(B幫A的老公洗錢,結果被劫走,AB在爭論過失問題…)⑼96年1月4日13時47分35秒「洪榮詮B與u○○A通話內容

B:你好。

A:黑。

B:姐仔我晚一點直接過去麵包店找你好嗎?

A:這樣喔。

B:阿你有空嗎?

A:你說麵包店喔!這樣我跟你講你在她下班前寄在他那邊!

B:他那是幾點?

A:那你要打電話問妳們那個。

B:ㄟ姐仔你有要過去嗎?我意思是要跟你開講一下!你有空嗎?

A:因為我怕我那時後沒空,我孩子都要補習哩哩摳摳的。

B:喔好沒關係,我到那邊再打給你,到時你若沒空我在寄在那邊。

A:好好。

B:好。⑽96年1月4日15時7分18秒「洪榮詮B與u○○A通話內容

A:喂。

B:姐仔。

A:嗯。

B:姐仔我現在要下去喔!

A:這樣我跟你講你跟他寄在那邊好嗎?

B:喔你在忙喔?

A:嗯嗯。

B:ㄟ姐仔我想說可不可以跟你講一下就是說,這樣喔我想說可不可以每個禮拜這樣,Y我都算給你看,阿一個禮拜我跟你送一次這樣。

A:一個禮拜這樣喔。

B:對呀就是我都算給你看,阿姐仔錢你贏多少我都算給你看這樣,因為這都算的出來了Y。

A:嗯。

B:對呀!對呀!

A:好你若說一個禮拜我給你一個禮拜,但是我想說我若是逼到時,你知道就是要用到時。

B:你要用到時你在事先跟我講,再來就是那個,阿好我等一下就是給你送過去,阿這禮拜就是照這樣,你若有需要我再送過去,不然就是照這樣。

A:好好。㈡證人張少威於警詢證稱:我自95年11月中旬加入詐欺集團。

我是找綽號「阿文」(即甲乙○)介紹我加入詐欺集團。綽號「阿平」(即陳義平)為詐欺集團之老闆。編號28綽號「阿姊」(即u○○)之女子在集團擔任會計。(你是否曾拿錢去臺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麵包店給u○○?)有,拿四次給u○○共計18,000元。(上述新臺幣18,000元來源?)「阿文」交代集團車手交給我轉交u○○,來源如何我不清楚等語(96年度偵字第17590號卷第7至8頁)。證人洪榮詮於警詢證稱:甲乙○曾經撥打0000000000號與我聯繫將17,000元款項交給u○○,u○○又叫我把錢拿去臺中縣豐原市一家由甲乙○大姊所經營的麵包店寄放。我不清楚甲乙○平日從事何種工作,不過聽他說過好像是從事有關詐欺的工作。(你如何知道編號2:綽號「阿文」、編號3:綽號「眼鏡」、編號7:綽號「大胖」、編號16:綽號「吳鳳」等四人有參與陳義平詐欺集團成員?)因為我當兵前我與綽號「阿文」等人有聯絡、見面時有聽他們談論過詐欺相關工作內容。(你是否曾幫甲乙○將詐欺所得贓款寄放在豐原某家麵包店?)有,是甲乙○將該筆款項委託我交給在豐原開麵包店的姊姊,我不知道詐欺所得贓款等語(警卷㈠第206至20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曾拿一次17,000元或16,000元的錢給u○○。甲乙○為何要我拿錢給u○○的真正原因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㈢第259至260頁)。又證人魏榮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負責甲庚○、甲A○收集車手領回的錢。我經手的詐騙款項約有四、五百萬元。這四、五百萬元都是陳義平打電話給我,我再匯錢過去。(96 年1月底的時候,陳義平有叫你拿錢給u○○?)我不知道拿給誰,那是陳義平叫我拿去麵包店。(那筆錢怎麼來的?)陳義平告訴我說那是他私人的部分,詐騙款項有一部分是他私人的。(你如何拿給u○○的?)錢本來就在『吳鳳』那裡,『吳鳳』就是李俊宏,這錢是『吳鳳』他們去提領的。因為陳義平打電話給我要拿錢給豐原的麵包店,因為我沒有去過,所以就由『吳鳳』拿錢過去。(你要『吳鳳』交給u○○的款項,都是你們詐騙所得款項?)是的。(當時陳義平是告訴你說就他分的那部分要拿給麵包店?)是的。(你剛剛說陳義平有跟你說要拿錢去豐原的麵包店,且你不知道陳義平他們如何分款,那陳義平是叫你拿多少錢過去豐原的麵包店?)陳義平是直接跟我說拿三萬七千元過去。(你保管陳義平應得的報酬,多久會跟陳義平結算一次?)陳義平會打電話告訴我,一次是叫我拿去豐原的麵包店,一次是講出一個帳戶要我匯過去。就只有這二次等語(原審卷㈢第58至63頁)。另一證人即被告丁○○於偵查中證述:我曾經拿好幾千元到神岡交流道下面給u○○,錢是甲乙○、甲A○拿給我的,當時只有u○○在那裡。甲A○拿好幾次的錢給我,有幾千的、也有幾萬的,不到十次。「阿仁」有拿錢要我交給u○○,有幾千元,也有一萬多元,我都是在豐原交流道附近交給u○○,我和我朋友「阿威」一起去,「阿威」拿給她,我在車上睡覺。「阿威」我都叫他「阿猴」,「阿猴」就是張少威。因為我與張少威在一起,張少威也是做買賣手機,我們一起跑,我都是要張少威打電話與u○○聯絡交錢的事,並由張少威交錢u○○等語(偵卷㈡第74頁、偵卷㈣第32、3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你以前在地檢署96年4月17日偵訊時,你有供述是一個叫『阿文』或『阿威』的人叫你拿錢給u○○,有幾千元或上萬元,是在豐原交流道附近交付,且你和『阿威』一起去,『阿威』拿給她,你在車上睡覺,所述是否實在?)實在。『阿仁』跟『阿威』是不同一人,我是去跟『阿仁』收手機的錢,他們有將錢交付給我,並連帶要給u○○的錢就交給我,我雖然不認識u○○,但是陳義平交代我去該處拿手機的錢,一起交給張少威,由張少威交給u○○等語(原審卷㈢第91至92頁)。又被告甲Q○於警詢證稱:我在94年8月中加入綽號「大炮仔」的詐欺集團。後來做到95年8月初才被調到陳義平的部門裡擔任撥打電話給被害人的工作。我們的集團成員還有一個叫洪振成(綽號孔鏘)的。我不知道陳義平有無出資合夥詐欺集團,但我知道我所屬的電話詐欺部門是陳義平負責打理一切的開支,包括食、宿、水、電費等等。我與洪振成的薪水都是每個月五萬元。陳義平叫臺灣的人匯到我的小姨子賴美芳的帳戶,最後三次分別匯三萬、五萬、五萬,都是陳義平叫u○○匯的。洪振成的薪水也是陳義平支付的,匯到哪個帳戶我不知道。我在大陸地區的食、衣、住、行及相關開銷都由陳義平支付等語(偵卷㈠第370至374頁);復於偵查中證述:(陳義平與你、洪振成、u○○分別做何工作?)陳義平指揮調動我們,陳義平說會請他太太把我們的薪水匯到我們的帳戶,洪振成跟我做的一樣,都是打詐騙電話給被害人。我薪資每月五萬元,匯款到賴美芳的帳戶。(每個月固定五萬元?)不固定,錢都是陳義平在負責,有時我太太打電話跟我說錢沒進來,我就會問陳義平,也會匯款到我指定的帳戶。被害人的電話都是由陳義平提供的。我有跟陳義平的太太通過電話,有提到匯款到我指定的帳戶而已等語(偵卷㈡第128至129頁)。證人即被告甲乙○之姊曾明珠亦於警詢證稱:(是否曾經有人寄放金錢或物品在妳所經營之向日葵麵包店要轉交給u○○?共幾次?)有。總共三次。都是用信封袋裝著,我沒有打開看所以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寄放信封袋的年輕人你是否認識?三次寄放的年輕人都同一人嗎?)我不認識。三次都不同人。他們來都將信封交給我然後跟我說要給u○○(或姊仔)等語(警卷㈡第253頁)。再者,被告u○○亦確曾依陳義平之指示,將支付甲Q○、洪振成每月之薪資,分別匯款至陳麗華所開設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洪振成設於寶華商業銀行臺中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賴美芳(即甲Q○之妻妹)所開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其中於95年9月8日、95年10月4日、95年11月2日、95年12月11日、96年1月8日分別以被告u○○本人或以陳義平(僅95年11月2日該筆匯款)之名義,匯款五萬元或四萬元(僅95年10月4日該筆匯款)至賴美芳上述帳戶內;另於95年12月11日、96年1月8日及95年12月11日,分別匯款二萬元、二萬元、五萬元(僅該筆五萬元)至陳麗華、洪振成前揭帳戶內等節,分別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3月11日儲字第0970703578號函所賴美芳所開立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97年5月20日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陳麗華開戶及交易資料查詢單、寶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96年3月8日(96)寶華權發字第31號函所附洪振成開戶申請書及資金往來資料各1份在卷(原審卷㈣第154至157頁、第186至191頁、偵卷㈢第55至61頁)可稽。

㈢綜上,依證人甲Q○、張少威、洪榮詮、丁○○、曾明珠等

人上開之證述、被告u○○與陳義平、張少威、甲乙○及洪榮詮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u○○自95年9月8日起至96年1月8日止每月匯款至賴美芳上述帳戶五次,及被告u○○於95年12月11日、96年1月8日、95年12月11日匯款至洪振成、陳麗華前揭帳戶內三次等細節,可知被告u○○對陳義平等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之不法犯行,不僅事前知之甚詳,且參與其中,被告u○○並曾向陳義平反應車手所交付之款項有無收到?金額多少?陳義平告知被告u○○匯款支付甲Q○、洪振成每月薪資之帳號,被告u○○因而依言行事,按月支付甲Q○等人報酬,電話中陳義平、被告u○○並未言及此為借款予甲Q○等人週轉應急等事宜,被告u○○尚與張少威、洪榮詮約定交付犯罪所得款項之時間、地點,及洪榮詮與被告u○○商議犯罪所得能否一星期交付,若被告u○○有急用則立刻送犯罪所得之款項至前揭麵包店之方案是否可行等等細節,足證被告u○○確實負責處理陳義平在臺灣地區所有詐騙、恐嚇所得款項之收集、匯款及會計等業務,灼然甚明。此外,並有扣案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可稽,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午○○等人指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等可資佐證。故被告u○○所辯稱:不知陳義平從事詐欺、恐嚇取財之工作,亦不知車手所交付款項為贓款等辯詞,顯與前揭事證相違,所言應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甲乙○雖坦承曾在其姊曾明珠所經營之麵包店交付款項予被告u○○等事實,惟辯稱:我僅介紹n○○等人與陳義平認識,我不知道陳義平在大陸從事什麼工作。我未向n○○購買過人頭帳戶,車手也沒有將領到的錢交給我,我沒有參與該詐欺、恐嚇集團云云。但查:

㈠證人魏榮宏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從96年1月初開始參加陳

義平的詐欺集團。由甲乙○介紹我加入的,甲乙○告訴我陳義平的電話,要我直接與陳義平聯絡。陳義平是透過甲乙○來僱用我。車手領回的錢如果多一點陳義平會叫我匯款到他指定的帳戶,如果只有一點錢,他會叫我交給甲乙○。車手的薪資是由甲乙○支付,車手由甲乙○管理等語(原審卷㈢第65頁、原審卷㈤第94至96頁)。另證人即被告n○○於警詢證述:貸款公司「謝仔」給陳義平及「議員」的人頭帳戶,我一本人頭帳戶可獲得一千元報酬,前後共交給陳義平、「議員」約有十幾本人頭帳戶。我是先認識甲乙○,再透過甲乙○認識陳立剛、丁○○,而他們的人頭帳戶不夠用時,甲乙○、陳立剛、丁○○都曾打電話給我,要我與貸款公司聯絡購買人頭帳戶相關事宜,要陳義平與我聯絡,後來陳義平去大陸後,人頭帳戶的事宜就與甲乙○聯絡等語(偵卷㈠第477至478頁)。又證人洪榮詮於警詢證稱:甲乙○曾經撥打0000000000號與我聯繫將一萬七千元款項交給u○○,u○○又叫我把錢拿去臺中縣豐原市一家由甲乙○大姊所經營的麵包店寄放。我不清楚甲乙○平日從事何種工作,不過聽他說過好像是從事有關詐欺的工作。(你如何知道編號2:綽號「阿文」、編號3:綽號「眼鏡」、編號7:綽號「大胖」、編號16:綽號「吳鳳」等四人有參與陳義平詐欺集團成員?)因為我當兵前我與綽號「阿文」等人有聯絡,見面時有聽他們談論過詐欺相關工作內容。(你是否曾幫甲乙○將詐欺所得贓款寄放在豐原某家麵包店?)有,是甲乙○將該筆款項委託我交給在豐原開麵包店的姊姊,我不知道是詐欺所得贓款等語(警卷㈠第206至209頁);復於原審審理證述:我曾拿一次一萬七千元或一萬六千元的錢給u○○。甲乙○為何要我拿錢給u○○的真正原因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㈢第259至260頁)。證人即被告D○○於警詢證稱:綽號「三通」(即甲乙○)男子是我們詐騙集團在臺灣最上層主導的人等語(警卷㈡第168頁)。

㈡綜上證人魏榮宏、n○○、D○○、洪榮詮等人所證述,及

被告u○○與被告甲乙○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甲乙○在陳義平為首之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中確係負責臺灣地區調度提款人員、收購匯款之人頭帳戶、收集車手提領詐欺或恐嚇所得之款項、給付酬勞予集團成員及詐欺、恐嚇所得之款項予u○○等事務無訛。且被告甲乙○為被告u○○之表哥,依卷內監聽譯文內容及前揭證人魏榮宏等人之證詞,被告甲乙○對於本案附表一所示所有被害人之遭詐欺、恐嚇取財之過程,與其他共犯,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負其罪責亦明。此外,並有扣案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可稽,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午○○等人指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等證據可資佐證。故被告甲乙○所辯,顯係推卸之詞,不足採信,其事證明確,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n○○供認有將收購之人頭帳戶交予陳義平、陳立剛、丁○○等人,惟否認有共同詐欺、恐嚇之犯行,辯稱:我因認識貸款公司的人,我只是代為轉交貸款的銀行帳戶予陳立剛等人,對於使用帳戶向他人詐欺、恐嚇取財的事並不知情,若有犯罪,亦僅構成幫助犯云云。惟查,被告n○○於95年11月2日購買機票帶同f○○、甲戊○、v○○等人搭機到大陸湖南省常德市,介紹參與本案之詐欺、恐嚇集團,該三人經集團成員短暫訓練後,即負責對臺灣地區不特定民眾撥打「你好,我是香港英皇娛樂有限公司,敝姓○○,恭喜您中獎了,我們的現金獎項,本公司在此由○○○專員通知您,請留下您的電話」等內容之詐欺等電話,該集團則付以每月三萬元之薪資為報酬等事實,業據證人f○○、甲戊○、v○○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77至80頁、第84至86頁、第91至94頁),並有f○○、甲戊○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影本各1紙在卷(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97至98頁)可佐,被告n○○於警詢亦供認:我介紹f○○、甲戊○、v○○等人去大陸從事詐欺工作。我於95年11月2日帶f○○、甲戊○、v○○從桃園機場出境至澳門,再轉車至珠海,最後抵達湖南省常德縣,「議員」就派人來接我們,v○○做大約一個月,f○○及甲戊○做約二個禮拜後,就被詐欺集團開除了等語(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77至80頁、第84至86頁、第91至94頁)。乃其於本院改稱係與上開三人一起前往大陸旅遊,係該三人中之一人恰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中之一人為朋友關係,無意中在大陸相遇,而被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所吸收,該三人自己留下來,在該集團學習電話詐欺,被告n○○即自行返回臺灣,該三人之行為與被告無關云云。但查,被告n○○既自承有支付f○○等三人前往大陸之機票費用等情,足見被告n○○帶同三人前往大陸,係如證人f○○三人在警詢所供之介紹彼三人進入該詐欺集團無訛,否則被告n○○何庸代為支付機票費用?至證人甲戊○於本院作證否認被告n○○有介紹其三人進入詐欺集團之事云云,然其三人警詢已供述綦詳,事後於本院否認,顯係迎合被告n○○之詞,尚無足信。再參以被告n○○於警詢時所供述:「議員」的詐欺集團很大,員工約有四、五十個。「議員」在大陸的成員還有陳義平,陳義平會跟我聯絡如何處理遭凍結的人頭帳戶。我是經由「議員」的男子招攬加入陳義平的詐欺集團,剛開始「議員」叫我幫他找人頭帳戶,後來95年10月「議員」要我與陳義平談人頭帳戶買賣的細節,再來陳義平交代陳立剛、丁○○來跟我買人頭帳戶,最後陳義平叫甲乙○來與我聯絡處理一筆約一百萬元的詐欺贓款,後來我沒有幫忙處理。我自95年10月開始提供人頭帳戶給陳義平詐欺集團,我買一本郵局帳簿要23,000元以上,其他銀行帳簿一本要12,000元到18,000元,我轉賣出去的帳戶一本都賺1,000元至2,000元。95年11月29日被害人L○○遭詐騙六十三萬元,及甲地○受騙匯84,500元,分別匯入林煌智人頭帳戶內,因林煌智申報遺失帳戶故遭郵局止付,陳義平、「議員」打電話與我聯絡,要我解決此事,我跟他們說林煌智的人頭帳戶是貸款公司出的簿子,不是我出的簿子,因為我介紹貸款公司的「謝仔」給陳義平及「議員」,所以他們要我幫忙提供L○○、甲地○匯款林煌智的二本人頭帳戶(即土城學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是丁○○打電給我要人頭,我就約貸款公司的人到臺中市○村路○○○○街的「上寶泡沫紅茶店」與丁○○見面,由貸款公司人員當面將上述二本人頭帳戶交予丁○○,當時我、張少威都在場。我介紹貸款公司的賣一本人頭帳戶給陳義平、「議員」,我就可獲得1,000元。貸款公司約賣十幾本人頭帳戶給陳義平、「議員」。貸款公司的人頭帳戶有時交給我,我再轉交丁○○,或直接交予陳義平。我先認識甲乙○,再透過甲乙○認識陳立剛、丁○○。他們人頭帳戶不夠用時,甲乙○、陳立剛、丁○○都曾打電話給我,要我與貸款公司聯絡購買人頭帳戶,而從事電話詐欺的「議員」會將人頭帳戶的事,要陳義平與我聯絡,後來陳義平去大陸後,就將人頭帳戶事宜交由與甲乙○聯絡等語(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第107至110頁、第115至118 頁)。足見被告n○○與該詐欺集團往來密切,非僅提供人頭帳戶予該詐欺、恐嚇取財集團成員牟利,尚且支付f○○等三人前往大陸所需之費用,使該集團得能遂行犯罪目的。此外,並有扣案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可稽,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午○○等人指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等證據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n○○犯行應堪認定。

五、被告丁○○坦承為陳義平與車手間傳話,並依陳義平之言取得詐欺、恐嚇取財之款項後,交予被告u○○及收購人頭帳戶供集團使用等事實,惟否認有共同犯詐欺、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其因從事買賣中古手機業務認識陳義平、甲A○等人,其順道代轉金錢予u○○,僅係幫忙性質,所為係屬幫助犯云云。另訊之被告甲庚○坦承擔任駕駛,搭載車手領款或領取款項等工作,惟辯稱:未參與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但查,被告丁○○已坦承為陳義平與車手間傳話,並依陳義平之言取得詐欺、恐嚇取財之款項後,交予被告u○○及收購人頭帳戶供集團使用;被告甲庚○亦坦承參擔任駕駛搭載車手四處領取贓款或自己領取贓款等工作,而身處大陸地區之犯罪首腦陳義平與臺灣地區車手之聯絡,透過被告丁○○居間協調、傳達為完成犯罪行為所必要之工作,更為避免遭警方一舉查獲之規避方法,且經由丁○○交付犯罪所得予被告u○○,使得被告陳義平獲得犯罪所得,用以支付在大陸地區甲Q○等人員之資金,壯大該集團之勢力。而被告甲庚○開車載車手四處領款或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為完成本案詐欺、恐嚇取得不可缺之一環。縱使被告丁○○、甲庚○未參與本案所有犯罪工作,但彼等行為分屬完成本案犯罪之部分,自當就渠等分別所參與時間內所有之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犯行負責,且彼等對於該集團係從事上開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等不法行為,顯然知之甚詳或為渠等所認許,而於渠等各從事上開犯罪行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是以,被告丁○○、甲庚○縱非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該決意,且未必均相互認識,然渠等相互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當有認識,而均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為之,自與本案其他被告u○○、n○○、陳義平等人所實施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行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同屬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共同正犯,允無疑義。此外,並有扣案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可稽,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午○○等人指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等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丁○○、甲庚○前揭所為之辯解,均屬卸責之詞,無可憑採,渠二人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六、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而查依被害人L○○、S○○、庚○○(如附表十六編號13、20、33)陳述之被害事實,均足認其等係因遭人恐嚇,致心生畏懼而匯款,是被告u○○等人就該等犯罪行為之實施,所為均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核被告u○○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至32、34至40所示、n○○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至32、34至40所示、甲乙○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至32、34至40所示、丁○○就附表一編號19、21、23、24①②、25、26

④⑤、27、29②③、34至38所示、甲黃○就附表一編號7、8

④⑤⑥、9、11、12、17、28、30所示、甲庚○就附表一編號19、20、23、24①②、25、26④⑤、27、29②③、34至38所示、甲Q○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23、24①

②、25至31、34、38至40所示、甲a○就附表一編號19、21、23、24①②、25至28、29、34至38所示、D○○就附表一編號19、21、23、24①②、25至28、29、34至38所示、甲A○就附表一編號8④⑤⑥、9至12、16至21、23、24①②、25至31、34至39所示之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u○○就附表一編號13、20、33所示、n○○就附表一編號13、20、33所示、甲乙○就附表一編號13、

20、33所示、丁○○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甲庚○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甲Q○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甲a○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D○○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甲A○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u○○、甲乙○、n○○、丁○○、甲黃○、甲庚○、甲Q○、甲a○、D○○、甲A○與陳義平、綽號「議員」之成年男子、v○○、許晉生、甲戊○、同案被告李俊宏、張少威、陳立剛、魏榮宏等人,於附表十六所示渠等各別參與犯罪之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午○○等有多次匯款之被害人(被害人部分詳見附表一所示有多次匯款者)中,因屬同一被害人於同一或不同時日,遭同一詐騙或恐嚇行為,致匯入相同或不同帳戶內(詳見附表一「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而該等被害人之所有匯款部分,匯款筆數雖有二筆以上或被告詐騙日期雖有二日以上者(詳見附表一「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有多次匯款之被害人);然被告等人既係基於向該等同一被害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等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被告u○○等人分別就附表十六所示之詐欺、恐嚇取財犯行,均係為滿足各次之財產利益,其犯意各別,且每次施用詐欺、恐嚇行為,被害人均不相同,詐騙之方式亦有差異(詳如附表十六所示),是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並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應分論併罰之(各被告之犯罪罪數,詳見附表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2069號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事實(即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E○○、q○○、甲G○、S○○、甲F○、戊○○、a○○、p○、h○○、宇○○),因與前揭論罪部分之事實同一(即與附表1編號2、3、4、20、23、25、26、28、29、36所示被害人之犯罪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丁○○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4年7月14日以94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4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u○○等人均年輕力強,不循正途,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投身詐騙及恐嚇取財集團,利用電話及簡訊,使思慮未周之被害人受騙上當,損失不貲,且被告u○○等人均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及恐嚇取財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渠等犯罪所生危害甚為重大,不容輕縱,再參以被告u○○等人於集團中各自從事之工作之重要性、所參與時間之長短、各別參與之件數多寡及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以及渠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諭知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並各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如附表十六所示,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品,均係如附表3、4、6、7、

9 、10、11、12、13、15「備註」欄所示之被告等人所有或其他詐欺、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所提供者,且供渠等各為上開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A○等人供述在卷,原審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復說明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情節既有共通性,是就被告u○○等人間共同參與犯罪之部分,在個別被告之主文項下,就其餘共犯所使用之犯罪工具併予諭知沒收。至如附表十七所示應沒收之物以外,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所示之物品,為各被告或其他所有者持有或所有,業據被告u○○等人供陳在卷;然被告u○○等人既否認該等物品係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且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確與本案有涉,亦非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等上訴意旨或否認犯罪,或謂量刑過重,或謂自己僅應成立幫助犯云云,均非可取,渠等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七、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2069號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害人洪欣宜等人受詐欺取財等事實(即除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E○○、q○○、甲G○、S○○、甲F○、戊○○、a○○、p○、h○○、宇○○以外之被害人),及同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5271號移送併辦審理之不詳被害人受詐欺取財之事實,因上述併案審理之事實與本案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不具有集合犯或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縱令成立犯罪亦與本案有罪部分應予分論併罰,非起訴效力所及,自非原審得併予審究,原審認應由檢察官依法另行處理,亦無不合,併此敘明。

八、公訴意旨另以:被告u○○等人就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Y○○、編號14之壬○○、編號15之甲子○、編號16之甲亥○、編號17之甲S○、編號20之甲R○、編號21之董寶月、編號22之s○○、編號23之C○○、編號24之e○○、編號25之甲宙○、編號26之王雅琇、編號27之寅○○、編號28之V○○、編號29之O○○、編號30之申○○、編號31之l○○、編號32之甲C○、編號33之未○○、編號34之c○○、編號35之甲己○、編號36之卯○○、編號38之d○○、編號40之甲T○、編號42之k○○、編號43之甲L○、編號44之J○○、編號45之甲M○、編號46之甲辰○、編號47之何盛龍、編號48之b○○、編號49之辰○○、編號51之甲癸○、編號52之酉○○、編號54之甲W○、編號55之U○○、編號57之辛○○、編號59之B○○、編號65之Q○○、編號69之甲B○、編號72之甲卯○、編號75之甲K○、編號76之甲丑○、編號77之丙○○、編號81之N○○、編號84之甲E○、編號85之K○、編號86之地○○、編號88之R○○、編號89之乙○○、編號90之高文嵩、編號91之o○○、編號92之亥○○、編號93之m○○、編號48之b○○、編號94之X○○、編號95之羅菀玲、編號96之甲D○○、編號97之甲天○、編號98之甲d○、編號99之甲玄○、編號100之甲b○○、編號101之倪志男、編號102之戌○○、編號103之甲辛○、編號104之甲甲○、編號105之甲午○、編號106之甲Z○、編號107之巳○○○、編號108之b○○、編號109之y○○○、編號110之g○○、編號111之子○○、編號112之Z○○、編號113之甲O○、編號114之甲酉○、編號115之P○○、編號116之甲e○、編號117之甲申○、編號118之甲I○、編號119之天○○、編號120之F○○、編號121之甲丁○、編號122之吳書婷、編號123之甲U○、編號124之黃○○、編號125之甲J○、編號126之甲Y○○、編號127之甲N○、編號128之r○○、編號129之甲壬○、編號130之j○○、編號131之w○○、編號132之甲未○等被害人,以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詐欺、恐嚇取財手段,致上述被害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將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款項,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被告甲A○等人,將所得之金額提領一空。因認被告u○○等人就此部分尚犯有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等罪嫌云云。惟查,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員警何孟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檢察官所起訴本案一百三十二名被害人之資料,是由我提供給檢察官。但經我再度從一百三十二名被害人找出有相關的帳戶,做帳戶分層清查,先過濾第一層的被害人,包括監聽電話譯文、查扣案帳號存摺,從被害人被騙的電話號碼,再去清查相鄰幾天有無其他被害人被該支電話詐騙等資料清查結果後,確認只有四十位被害人(即附表一所示),會清查只剩下四十位被害者,主要是詐欺電話的部分我扣除時間相差太多者,例如詐欺電話相隔十天或二十天就排除,另有用帳戶去清查等語(原審卷㈥第136至137頁反面),加以被害者與被告u○○等人並未見面,被害人無法指認確定是被告等人所為,復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自難認定前揭甲未○等被害人之受害,係被告u○○等人所為,故被告u○○等人就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檢察官認上述甲未○等被害人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或,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W○○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陳 欣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犯罪手段 │匯款時間及金額│匯 入 金 融 帳 戶 及│ 證 據 方 法 及 │ 備 註 ││ │ │ │(新台幣) │帳 號 │ 證 據 所 在 │ ││ │ │ │ │ │ │ │├──┼───┼──────┼───────┼─────────────┼───────────┼────────────┤│ 1 │午○○│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13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供述證據: │監察甲A○、甲黃○等人持││ │ │害人午○○,│ 匯款122,8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午○○警詢筆 │用之0000000000電話譯文提││ │ │佯稱其已中獎│ 元 │戶名:張淑華 │ 錄(警卷㈡第271至 │及之帳號:000-0000000000││ │ │,需支付中獎├───────┼─────────────┤ 273 頁) │5033內所清查出。 ││ │ │稅金云云,致│②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集集郵局 │非供述證據: │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午○○之內政 │(警卷㈡第271至274頁)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吳建銘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機構匯款,先├───────┼─────────────┤ 紀錄表(警卷㈡第 │ ││ │ │後共計17次。│③時間不詳 │臺中商銀北台中分行 │ 274 頁) │ ││ │ │ │ 匯款17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莊滕影 │ │ ││ │ │ ├───────┼─────────────┤ │ ││ │ │ │④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和美郵局 │ │ ││ │ │ │ 匯款91,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莊雅蓁 │ │ ││ │ │ ├───────┼─────────────┤ │ ││ │ │ │⑤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彰化師大郵局 │ │ ││ │ │ │ 匯款108,0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元 │戶名:賀健龍 │ │ ││ │ │ ├───────┼─────────────┤ │ ││ │ │ │⑥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英才郵局 │ │ ││ │ │ │ 匯款5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鄭銀泉 │ │ ││ │ │ ├───────┼─────────────┤ │ ││ │ │ │⑦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彰化師大郵局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賀健龍 │ │ ││ │ │ ├───────┼─────────────┤ │ ││ │ │ │⑧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 │ ││ │ │ │ 匯款8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許文滕 │ │ ││ │ │ ├───────┼─────────────┤ │ ││ │ │ │⑨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楠梓郵局 │ │ ││ │ │ │ 匯款2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鄒海龍 │ │ ││ │ │ ├───────┼─────────────┤ │ ││ │ │ │⑩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三和郵局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陳建蒝 │ │ ││ │ │ ├───────┼─────────────┤ │ ││ │ │ │⑪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逢甲郵局 │ │ ││ │ │ │ 匯款5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何榮揮 │ │ ││ │ │ ├───────┼─────────────┤ │ ││ │ │ │⑫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台中健行路郵局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盧柏傑 │ │ ││ │ │ ├───────┼─────────────┤ │ ││ │ │ │⑬時間不詳 │南投市○○街南投支局 │ │ ││ │ │ │ 匯款456,100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元 │戶名:藍敏榕 │ │ ││ │ │ ├───────┼─────────────┤ │ ││ │ │ │⑭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八斗子郵局 │ │ ││ │ │ │ 匯款760,181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元 │戶名:陳浚中 │ │ ││ │ │ ├───────┼─────────────┤ │ ││ │ │ │⑮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大里郵局 │ │ ││ │ │ │ 匯款485,1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元 │戶名:顏依鳳 │ │ ││ │ │ ├───────┼─────────────┤ │ ││ │ │ │⑯時間不詳 │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沈憶銘 │ │ ││ │ │ ├───────┼─────────────┤ │ ││ │ │ │⑰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彰化西門郵局 │ │ ││ │ │ │ 匯款8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明煌 │ │ │├──┼───┼──────┼───────┼─────────────┼───────────┼────────────┤│ 2 │E○○│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1月14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1 被害人午○○匯款之││ │ │害人E○○,│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E○○警詢筆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張淑華 │ 錄(警卷㈡第304至 │452306號)內清查出。 ││ │ │,需先認購商│ │ │ 305 頁) │ ││ │ │品才能領獎云│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㈡第304至306頁) ││ │ │云,致其陷於│ │ │1. 被害人E○○之內政 │ ││ │ │錯誤,而至金│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融機構匯款。│ │ │ 紀錄表(警卷㈡第 │ ││ │ │ │ │ │ 306 頁) │ │├──┼───┼──────┼───────┼─────────────┼───────────┼────────────┤│ 3 │q○○│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1月22日│臺中商銀北台中分行 │供述證據: │編號1 被害人午○○匯款之││ │ │害人q○○,│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q○○警詢筆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莊滕影 │ 錄(警卷㈢第220至 │7541號)內清查出。 ││ │ │,需先捐款予│ │ │ 221 頁) │ ││ │ │慈善機構云云│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220至223頁) ││ │ │,致其陷於錯│ │ │1. 被害人q○○之內政 │ ││ │ │誤,而至金融│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機構匯款 │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222 至223頁)│ ││ │ │ │ │ │ │ │├──┼───┼──────┼───────┼─────────────┼───────────┼────────────┤│ 4 │甲G○│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23日│臺灣郵政南投南崗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1 被害人午○○匯款之││ │ │害人甲G○,│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G○警詢筆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林麗華 │ 錄(警卷㈢第277至 │124201號)內清查出。 ││ │ │,需支付中獎│ │ │ 279 頁) │ ││ │ │手續費及稅金│ │ │非供述證據: │ ││ │ │稅金云云,致│ │ │1.被害人甲G○之內政部│ ││ │ │其陷於錯誤,│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而陸續至金融│ │ │ 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 ││ │ │機構匯款,先├───────┼─────────────┤ 詳細畫面(警卷㈢第 │ ││ │ │後共計5次。 │②95年11月24日│臺灣郵政彰化師大郵局 │ 280 至281 頁) │(警卷㈢第277至281頁)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賀健龍 │ │ ││ │ │ ├───────┼─────────────┤ │ ││ │ │ │③95年11月27日│臺灣郵政台中中正路郵局 │ │ ││ │ │ │ 匯款64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呂季威 │ │ ││ │ │ ├───────┼─────────────┤ │ ││ │ │ │④95年11月28日│臺灣郵政溪湖郵局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925,000元 │戶名:黃仁杰 │ │ ││ │ │ ├───────┼─────────────┤ │ ││ │ │ │⑤95年11月29日│臺灣郵政太平長億郵局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555,000元 │戶名:陳政稘 │ │ │├──┼───┼──────┼───────┼─────────────┼───────────┼────────────┤│ 5 │A○○│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7日 │臺灣郵政三和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1 被害人午○○匯款之││ │ │害人A○○,│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A○○警詢筆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 │ │偽稱為其友人│ │戶名:陳建蒝 │ 錄(警卷㈢第108至 │260784號)內清查出。 │☆│ │ │,佯稱代其投├───────┼─────────────┤ 109 頁) │ ││ │ │資理財云云,│②95年12月7日 │臺灣郵政三和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108至109頁) ││ │ │致其陷於錯誤│ 匯款3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A○○之刑案報│ ││ │ │,而陸續至金│ │戶名:陳建蒝 │ 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融機構匯款,├───────┼─────────────┤ 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 ││ │ │先後共計5 次│③95年12月7日 │臺灣郵政台中漢口路郵局 │ 通報單、報案三聯單、│ ││ │ │。 │ 匯款59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戶名:王英傑 │ 件紀錄表(警卷㈢第 │ ││ │ │ ├───────┼─────────────┤ 106至107頁、第110 至│ ││ │ │ │④95年12月8日 │臺灣郵政台中文心路郵局 │ 112頁) │ ││ │ │ │ 匯款7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劉冠宏 │ │ ││ │ │ ├───────┼─────────────┤ │ ││ │ │ │⑤95年12月8日 │臺灣郵政大雅郵局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775,000元 │戶名:廖偉良 │ │ │├──┼───┼──────┼───────┼─────────────┼───────────┼────────────┤│ 6 │鄭劉麗│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4日 │臺灣郵政烏日郵局 │供述證據: │反求陳義平在大陸持用之電││ │湄 │害人甲P○○│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甲P○○警詢筆│話000000000000通聯記錄,││ │ │,佯稱其已中│ │戶名:吳振銘 │ 錄(警卷㈡第284至 │其中通聯對象0000000000即││ │ │獎,需先支付│ │ │ 285 頁) │為被害人甲P○○。 ││ │ │中獎稅金云云│ │ │非供述證據: │ ││ │ │,致其陷於錯│ │ │1. 被害人甲P○○之郵 │(見96偵4500㈠卷第595、 ││ │ │誤,而至金融│ │ │ 政國內匯款執據1 張 │598 頁) ││ │ │機構匯款。 │ │ │ (96年度聲拘字第37 │ ││ │ │ │ │ │ 號偵查卷第45頁) │ ││ │ │ │ │ │ │ │├──┼───┼──────┼───────┼─────────────┼───────────┼────────────┤│ 7 │甲寅○│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20日│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供述證據: │編號6 被害人甲P○○遭詐││ │ │害人甲寅○,│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寅○警詢筆 │騙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偽稱調查局人│ │戶名:李阿梅 │ 錄(警卷㈡第275至 │0000000000號清查出。 ││ │ │員,佯稱其涉│ │ │ 276 頁) │ ││ │ │嫌詐欺案件,│ │ │非供述證據: │(見96偵4500㈠卷第572 至││ │ │需協助調查云│ │ │1. 被害人甲寅○之臺中 │579頁) ││ │ │云,致其陷於│ │ │ 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大 │ ││ │ │錯誤,而至金│ │ │ 里分駐所員警工作紀 │ ││ │ │融機構匯款。│ │ │ 錄簿、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切結書、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報單、臺灣銀行無摺 │ ││ │ │ │ │ │ 存入憑條存根(96年 │ ││ │ │ │ │ │ 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 │ ││ │ │ │ │ │ 卷第20至26頁) │ │├──┼───┼──────┼───────┼─────────────┼───────────┼────────────┤│ 8 │甲c○│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12日│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 │供述證據: │編號6 被害人甲P○○遭詐││ │ │害人甲c○,│ 匯款1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c○警詢筆 │騙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蘇日進 │ 錄(警卷㈡第280至 │0000000000號清查出。 ││ │ │,需先購買產├───────┼─────────────┤ 281 頁) │ ││ │ │品云云,致其│②95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非供述證據: │(見96偵4500㈠卷第586至 ││ │ │陷於錯誤,而│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c○之新竹 │588頁) ││ │ │陸續至金融機│ │戶名:李阿梅 │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 │ ││ │ │構匯款,先後├───────┼─────────────┤ 通知書4 張、臺灣中 │ ││ │ │共計6次 │③95年12月15日│臺中商銀大肚分行 │ 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書1 張、第一商業銀 │ ││ │ │ │ │戶名:林國龍 │ 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 │ ││ │ │ ├───────┼─────────────┤ 張、台北市政府警察 │ ││ │ │ │④95年12月19日│臺中商銀大肚分行 │ 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 │ ││ │ │ │ 匯款246,000 │帳號:000000000000號 │ 案件報案三聯單(96 │ ││ │ │ │ 元 │戶名:林國龍 │ 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 │ ││ │ │ ├───────┼─────────────┤ 查卷第34至36頁) │ ││ │ │ │⑤95年12月25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 │ ││ │ │ │ 匯款338,4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元 │戶名:矯鎧年 │ │ ││ │ │ ├───────┼─────────────┤ │ ││ │ │ │⑥95年12月25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 │ ││ │ │ │ 匯款318,645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元 │戶名:矯鎧年 │ │ │├──┼───┼──────┼───────┼─────────────┼───────────┼────────────┤│ 9 │I○○│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19日│臺灣郵政嘉義文化路郵局 │供述證據: │監察甲A○、甲黃○等人持││ │ │害人I○○,│ 匯款105,0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I○○警詢筆 │用之0000000000電話譯文提││ │ │偽稱檢警人員│ 元 │戶名:余佳蓉 │ 錄(警卷㈡第277至 │及之帳號:00000000000000││ │ │,佯稱其涉嫌│ │ │ 279 頁) │號內所清查出。 ││ │ │詐欺案件,需│ │ │非供述證據: │ ││ │ │協助調查云云│ │ │1. 被害人I○○之郵政 │(見96偵4500㈠卷第582至 ││ │ │,致其陷於錯│ │ │ 國內匯款執據1 張、 │583頁) ││ │ │誤,而至金融│ │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 │機構匯款 │ │ │ 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96年度 │ ││ │ │ │ │ │ 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 │ ││ │ │ │ │ │ 第30至31頁) │ │├──┼───┼──────┼───────┼─────────────┼───────────┼────────────┤│ 10 │M○○│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12日│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供述證據: │編號9 被害人I○○遭詐騙││ │ │害人M○○,│ 匯款15,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1. 被害人M○○警詢筆 │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偽稱檢警人員│ │號 │ 錄(警卷㈢第339至 │0000000000號清查出。 ││ │ │,佯稱其涉嫌│ │戶名:林志華 │ 340 頁) │ ││ │ │詐欺案件,需│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339至340頁) ││ │ │協助調查云云│ │ │1. 被害人M○○之內政 │ ││ │ │,致其陷於錯│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誤,而至金融│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機構匯款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341至342頁) │ ││ │ │ │ │ │ │ │├──┼───┼──────┼───────┼─────────────┼───────────┼────────────┤│ 11 │丑○○│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28日│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 │供述證據: │編號9 被害人I○○遭詐騙││ │ │害人丑○○偽│ 匯款87,000元│帳號: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丑○○警詢筆 │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稱檢警人員,│ │戶名:潘勝瑜 │ 錄(警卷㈢第343至 │0000000000號清查出。 ││ │ │佯稱其帳戶遭│ │ │ 344 頁) │ ││ │ │詐欺集團冒用│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343至344頁) ││ │ │,需協助調查│ │ │1. 被害人丑○○之內政 │ ││ │ │云云,致其陷│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於錯誤,而至│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金融機構匯款│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345 至346頁)│ │├──┼───┼──────┼───────┼─────────────┼───────────┼────────────┤│ 12 │T○○│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25日│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供述證據: │編號9 被害人I○○遭詐騙││ │ │害人丑○○,│ 匯款3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T○○警詢筆 │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偽稱檢警人員│ │戶名:陳敬業 │ 錄(警卷㈢第347至 │0000000000號清查出。 ││ │ │,佯稱其帳戶│ │ │ 349 頁) │ ││ │ │及身份證字號│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347至349頁) ││ │ │遭詐欺集團冒│ │ │1. 被害人T○○之受理 │ ││ │ │用,需協助調│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查云云,致其│ │ │ 便格式表、匯款單1 │ ││ │ │陷於錯誤,而│ │ │ 張、報案三聯單、受 │ ││ │ │至金融機構匯│ │ │ 理各類案件紀錄(通 │ ││ │ │款 │ │ │ 報)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刑案報案處理系統 │ ││ │ │ │ │ │ 詳細畫面(警卷㈢第 │ ││ │ │ │ │ │ 350 至355頁) │ │├──┼───┼──────┼───────┼─────────────┼───────────┼────────────┤│ 13 │L○○│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1月27日│臺灣郵政土城學府郵局 │供述證據: │0000000000n○○譯文提及││ │ │害人L○○,│ 匯款6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L○○警詢筆 │ ││ │ │佯稱其弟已遭│ │戶名:林煌智 │ 錄(警卷㈡第282至 │(見96偵4500㈠卷第591至 ││ │ │綁票,需支付│ │ │ 283 頁) │594頁) ││ │ │贖款云云,致│ │ │非供述證據: │ ││ │ │其陷於錯誤,│ │ │1. 被害人L○○遭假擄 │ ││ │ │而至金融機構│ │ │ 人真詐欺,損失 │ ││ │ │匯款其陷於錯│ │ │ 630000元案,有關陳 │ ││ │ │誤,而至金融│ │ │ 義平、丁○○、陳弘 │ ││ │ │機構匯款 │ │ │ 洲電話聯繫譯文(96 │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 │ ││ │ │ │ │ │ 查卷第167 至173 頁 │ ││ │ │ │ │ │ ) │ ││ │ │ │ │ │2. 被害人L○○之臺中 │ ││ │ │ │ │ │ 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清 │ ││ │ │ │ │ │ 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報案三聯單、郵政國 │ ││ │ │ │ │ │ 內匯款執據1 張(96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447 │ ││ │ │ │ │ │ 號偵查卷第52至56頁 │ ││ │ │ │ │ │ 、第181 至184 頁、 │ ││ │ │ │ │ │ 第200 至203 頁) │ │├──┼───┼──────┼───────┼─────────────┼───────────┼────────────┤│ 14 │甲地○│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27日│新光銀行土城分行 │供述證據: │Z000000000000譯文提及││ │ │害人甲地○,│ 匯款84,500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地○警詢筆 │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林煌智 │ 錄(警卷㈡第286至 │(見96偵4500㈠卷第380至 ││ │ │,需先加入會├───────┼─────────────┤ 287 頁) │387 頁) ││ │ │員並繳交會費│②95年11月28日│臺灣郵政草屯郵局 │非供述證據: │ ││ │ │云云,致其陷│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地○之高雄 │ ││ │ │於錯誤,而陸│ │戶名:林妙穎 │ 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 │ ││ │ │續至金融機構├───────┼─────────────┤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匯款,先後共│③95年11月28日│臺灣郵政草屯郵局 │ 三聯單、受理民眾報 │ ││ │ │計3次 │ 匯款3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案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戶名:林妙穎 │ 帳戶通報警示、詐騙 │ ││ │ │ │ │ │ 電話斷話簡便行文表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刑案 │ ││ │ │ │ │ │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 │ ││ │ │ │ │ │ 面、合作金庫銀行匯 │ ││ │ │ │ │ │ 款回條聯1 張、郵政 │ ││ │ │ │ │ │ 國內匯款執據2 張、 │ ││ │ │ │ │ │ 身分證(96年度聲拘 │ ││ │ │ │ │ │ 字第37號偵查卷第49 │ ││ │ │ │ │ │ 至58頁) │ │├──┼───┼──────┼───────┼─────────────┼───────────┼────────────┤│ 15 │t○○│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27日│臺灣郵政草屯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13被害人甲地○匯款之││ │ │害人t○○,│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t○○警詢筆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林妙穎 │ 錄(警卷㈡第293至 │919413號)中清查出。 ││ │ │,需支付中獎├───────┼─────────────┤ 295 頁) │ ││ │ │稅金云云,致│②95年11月28日│臺灣中小企銀民權分行 │非供述證據: │(見96偵4500㈠卷第642至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t○○之郵政 │649頁)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李坤城 │ 國內匯款執據1 張、 │ ││ │ │機構匯款,先│ │ │ 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 │ ││ │ │後共計2次 │ │ │ 單1 張、台北市政府 │ ││ │ │ │ │ │ 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 │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96年度 │ ││ │ │ │ │ │ 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 │ ││ │ │ │ │ │ 第89至96頁) │ │├──┼───┼──────┼───────┼─────────────┼───────────┼────────────┤│ 16 │己○○│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18日│臺灣郵政台中松竹郵局 │供述證據: │陳義平0000000000譯文提及││ │ │害人己○○,│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己○○警詢筆 │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鄭金城 │ 錄(警卷㈡第288至 │(見96偵4500㈠卷第389、 ││ │ │,需先加入會├───────┼─────────────┤ 289 頁) │392至396頁) ││ │ │員及繳交會費│②95年12月18日│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 │非供述證據: │ ││ │ │云云,致其陷│ 匯款81,600元│帳號: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己○○遭中獎 │ ││ │ │於錯誤,而陸│ │戶名:黃文平 │ 詐欺,損失201600元 │ ││ │ │續至金融機構├───────┼─────────────┤ ,該案發生期間陳義 │ ││ │ │匯款,先後共│③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烏日郵局 │ 平正好返回台灣,因 │ ││ │ │計3次 │ 匯款3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該筆贓款匯入烏日郵 │ ││ │ │ │ │戶名:張嘉宏 │ 局張嘉宏人頭帳戶中 │ ││ │ │ │ │ │ 時,遭銀行止付,陳 │ ││ │ │ │ │ │ 義平便指示甲乙○、 │ ││ │ │ │ │ │ 張少威、丁○○等人 │ ││ │ │ │ │ │ 帶人頭張嘉宏將該筆 │ ││ │ │ │ │ │ 金錢領出之監聽譯文 │ ││ │ │ │ │ │ (96年度聲拘字第37 │ ││ │ │ │ │ │ 號偵查卷第173 至180│ ││ │ │ │ │ │ 頁) │ ││ │ │ │ │ │2. 被害人己○○之高雄 │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 │ │ │ │ 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呈 │ ││ │ │ │ │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行文 │ ││ │ │ │ │ │ 表、遭詐騙金錢匯款 │ ││ │ │ │ │ │ 一覽表、大眾銀行國 │ ││ │ │ │ │ │ 內匯款申請書1 張、 │ ││ │ │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 ││ │ │ │ │ │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96 │ ││ │ │ │ │ │ 年度警聲搜字第447 │ ││ │ │ │ │ │ 號偵查卷第72頁、第 │ ││ │ │ │ │ │ 75至85頁、第162 至 │ ││ │ │ │ │ │ 168 頁、第210 頁、 │ ││ │ │ │ │ │ 第213至218頁) │ │├──┼───┼──────┼───────┼─────────────┼───────────┼────────────┤│ 17 │甲巳○│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30日│臺灣郵政大安郵局 │供述證據: │丁000000000000譯文提及││ │ │害人甲巳○,│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巳○警詢筆 │。甲A○等車手持用之 ││ │ │偽稱檢警人員│ 236,238元 │戶名:陳明訓 │ 錄(警卷㈡第290至 │0000000000提及 ││ │ │,佯稱其涉嫌│ │ │ 292 頁) │00000000000000帳號 ││ │ │詐欺案件,需│ │ │非供述證據: │ ││ │ │協助調查云云│ │ │1. 被害人甲巳○之身分 │(見96偵4500㈠卷第621至 ││ │ │,致其陷於錯│ │ │ 證、內政部警政署反 │638頁) ││ │ │誤,而至金融│ │ │ 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 ││ │ │機構匯款 │ │ │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 │ ││ │ │ │ │ │ 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員警工作 │ ││ │ │ │ │ │ 記錄簿、受理各類案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匯 │ ││ │ │ │ │ │ 款資料2 張、被害人 │ ││ │ │ │ │ │ 帳戶往來明細(96年 │ ││ │ │ │ │ │ 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 │ ││ │ │ │ │ │ 卷第71至85頁) │ │├──┼───┼──────┼───────┼─────────────┼───────────┼────────────┤│ 18 │x○○│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13日│臺灣郵政愛國街郵局 │供述證據: │監察甲A○、甲黃○等人持││ │ │害人x○○,│ 匯款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x○○警詢筆 │用之0000000000譯文所提及││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朱光炎 │ 錄(警卷㈡第296至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需支付中獎├───────┼─────────────┤ 297 頁) │ ││ │ │稅金云云,致│②95年12月15日│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 │ │(見96偵4500㈠卷第650至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52,8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非供述證據: │656頁)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黃文平 │1.被害人x○○之臺南市│ ││ │ │機構匯款 │ │ │ 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刑│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 ││ │ │ │ │ │ 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資│ ││ │ │ │ │ │ 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 │ 1 張、第一商業銀行存│ ││ │ │ │ │ │ 款存根聯1 張、內政部│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表(第99至103 頁) │ │├──┼───┼──────┼───────┼─────────────┼───────────┼────────────┤│ 19 │H○○│於交友網站上│ 96年1月25日 │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 │供述證據: │被告甲黃○扣押物(華南商││ │ │向被害人林舒│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H○○警詢筆 │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帳││ │ │屏佯稱可代其│ │戶名:洪來好 │ 錄(警卷㈢第295至 │號:000000000000)內清查││ │ │投資理財云云│ │ │ 296 頁) │出。 ││ │ │,致其陷於錯│ │ │非供述證據: │ ││ │ │誤,而至金融│ │ │1. 被害人H○○之內政 │(警卷㈢第295至296頁) ││ │ │機構匯款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297至298頁) │ ││ │ │ │ │ │ │ │├──┼───┼──────┼───────┼─────────────┼───────────┼────────────┤│ 20 │S○○│撥打電話予被│ 96年1月29日 │臺灣郵政埔里郵局 │供述證據: │被告甲黃○扣押物(埔里郵││ │ │害人S○○,│ 匯款4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S○○警詢筆 │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 │ │佯稱其子為人│ │戶名:葉志升 │ 錄(警卷㈢第119至 │97)內清查出。 ││ │ │擔保借款,因│ │ │ 120 頁) │ ││ │ │無法代為清償│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119至122頁) ││ │ │借款,已控制│ │ │1. 被害人S○○之刑案 │ ││ │ │其子之行動自│ │ │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 │ ││ │ │由云云,致其│ │ │ 面、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陷於錯誤,而│ │ │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 │ ││ │ │至金融機構匯│ │ │ 卷㈢第121至122頁) │ ││ │ │款 │ │ │ │ │├──┼───┼──────┼───────┼─────────────┼───────────┼────────────┤│ 21 │林陳梅│撥打電話予被│ 96年1月25日 │臺灣郵政左營南站郵局 │供述證據: │被告甲黃○扣押物(左營南││ │ │害人G○○○│ 匯款3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G○○○警詢 │站郵局存簿,帳號:004113││ │ │,佯稱其子為│ │戶名:陳世豪 │ 筆錄(警卷㈡第301 │00000000) 內清查出。 ││ │ │人擔保借款,│ │ │ 至302 頁) │ ││ │ │需清償借款云│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㈡第301至303頁) ││ │ │云,致其陷於│ │ │1. 被害人G○○○之內 │ ││ │ │錯誤,而至金│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融機構匯款 │ │ │ 件紀錄表(警卷㈡第 │ ││ │ │ │ │ │ 303 頁) │ │├──┼───┼──────┼───────┼─────────────┼───────────┼────────────┤│ 22 │甲○○│撥打電話予被│①96年2月1日 │第一銀行鶯歌分行 │供述證據: │被告甲黃○扣押物(郵局金││ │ │害人甲○○,│ 匯款6萬元 │帳號: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警詢筆 │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陳月美 │ 錄(警卷㈢第291至 │)內清查出。 ││ │ │,需支付中獎├───────┼─────────────┤ 292 頁) │ ││ │ │稅金云云,致│②96年2月2日 │臺灣郵政臺中港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291至294頁) ││ │ │其陷於錯誤,│ 尚未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之內政 │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不詳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機構匯款 │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293 至294頁)│ ││ │ │ │ │ │ │ │├──┼───┼──────┼───────┼─────────────┼───────────┼────────────┤│ 23 │甲F○│撥打電話予被│96年1月17日之 │被害人僅供述其匯入下列帳戶│供述證據: │被告甲黃○扣押物(郵局金││ │ │害人甲F○,│後(詳細時間不│,共計55萬元,未詳述其匯款│1. 被害人甲F○警詢筆 │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 │佯稱可代其投│詳) │萬元,未詳述其匯款詳情。 │ 錄(警卷㈢第315至 │)內清查出。 ││ │ │資香港六合彩│ │⑴臺灣郵政豐原中正路郵局 │ 316 頁) │ ││ │ │云云,致其陷│ │ 帳號:0000000-0000000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315至318頁) ││ │ │於錯誤,而至│ │ 戶名:康永華 │1. 被害人甲F○之內政 │ ││ │ │金融機構匯款│ │⑵臺灣郵政鳳山一甲郵局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戶名:李國禎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⑶臺灣郵政吉安宜昌郵局 │ 卷㈢第317 至318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被害人已忘記 │ │ │├──┼───┼──────┼───────┼─────────────┼───────────┼────────────┤│ 24 │甲V○│於網站聊天室│①96年1月27日 │臺灣郵政新園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23被害人甲F○匯款之││ │ │,向被害人謝│ 匯款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V○警詢筆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 │ │明秀佯稱可代│ │戶名:李坤陵 │ 錄(警卷㈢第282至 │0000000000)中清查出。 ││ │ │其投資香港六├───────┼─────────────┤ 284 頁) │ ││ │ │合彩云云,致│②96年1月28日 │臺灣郵政新園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282至286頁)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V○之內政 │ ││ │ │而至金融機構│ │戶名:李坤陵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匯款,先後共├───────┼─────────────┤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計3次 │③96年2月2日 │臺灣郵政吉安宜昌郵局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卷㈢第285 至286頁)│ ││ │ │ │ 114,200元 │戶名:被害人已忘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戊○○│撥打電話予被│ 96年1月22日 │臺灣郵政高雄西甲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23被害人甲F○遭詐騙││ │ │害人戊○○,│ 匯款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戊○○警詢筆 │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佯稱可代其投│ │戶名:沈俊達 │ 錄(警卷㈢第229至 │00000000000000,由該電話││ │ │資香港六合彩│ │ │ 230 頁) │中清查出。 ││ │ │云云,致其陷│ │ │非供述證據: │ ││ │ │於錯誤,而至│ │ │1. 被害人戊○○之內政 │(警卷㈢第229至230頁) ││ │ │金融機構匯款│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231 至232頁)│ ││ │ │ │ │ │ │ │├──┼───┼──────┼───────┼─────────────┼───────────┼────────────┤│ 26 │a○○│於網站聊天室│①96年1月8日 │臺灣郵政蘇澳馬賽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23被害人甲F○遭詐騙││ │ │,向被害人張│ 匯款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a○○警詢筆 │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文娟佯稱可代│ │戶名:林明賢 │ 錄(警卷㈢第233至 │00000000000000,由該電話││ │ │其投資云云,├───────┼─────────────┤ 234 頁) │中清查出。 ││ │ │致其陷於錯誤│②96年1月10日 │臺灣郵政蘇澳馬賽郵局 │非供述證據: │ ││ │ │,而至金融機│ 匯款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a○○之受理 │(警卷㈢第233至240頁) ││ │ │構匯款,先後│ │戶名:林明賢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共計5次 ├───────┼─────────────┤ 便格式表、詐騙帳戶 │ ││ │ │ │③96年1月15日 │臺灣郵政歸仁郵局 │ 通報警示、詐騙電話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斷話案件報告表、報 │ ││ │ │ │ 164,000元 │戶名:林念慈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 ││ │ │ │④96年1月17日 │臺灣郵政歸仁郵局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匯款5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錄表、刑案報案處理 │ ││ │ │ │ │戶名:林念慈 │ 系統詳細畫面(警卷 │ ││ │ │ ├───────┼─────────────┤ ㈢第235 至240頁) │ ││ │ │ │⑤96年1月30日 │臺灣郵政六甲郵局 │ │ ││ │ │ │ 匯款6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泓廷 │ │ │├──┼───┼──────┼───────┼─────────────┼───────────┼────────────┤│ 27 │癸○○│於網路聊天室│①96年1月23日 │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供述證據: │被告甲黃○扣押物(土地銀││ │ │向被害人何家│ 匯款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癸○○警詢筆 │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 │ │珍佯稱可代其│ │戶名:羅博文 │ 錄(警卷㈢第263至 │51)內清查出。 ││ │ │投資云云,致├───────┼─────────────┤ 265 頁) │ ││ │ │其陷於錯誤,│②96年1月23日 │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263至265頁) ││ │ │而至金融機構│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癸○○之內政 │ ││ │ │匯款,先後共│ │戶名:羅博文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計4 次 ├───────┼─────────────┤ 紀錄表刑案、受理詐 │ ││ │ │ │③96年1月23日 │臺灣郵政嘉義中山路郵局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格式表、刑案紀錄表 │ ││ │ │ │ 164,200元 │戶名:吳勝賢 │ 、匯款單4張 、重型 │ ││ │ │ ├───────┼─────────────┤ 機車駕照影本、健保 │ ││ │ │ │④96年1月23日 │臺灣郵政樹林育英街郵局 │ 卡影本、報案處理系 │ ││ │ │ │ 匯款5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統詳細畫面(警卷㈢ │ ││ │ │ │ │戶名:蔡誌銘 │ 第266至276頁) │ │├──┼───┼──────┼───────┼─────────────┼───────────┼────────────┤│ 28 │p○ │於網路聊天室│①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田中山潭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27被害人癸○○匯款之││ │ │向被害人p○│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p○警詢筆錄 │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 │ │佯稱可代其投│ │戶名:蕭君隆 │ (警卷㈣第6 至8頁)│0000000000)中清查出。 ││ │ │資云云,致其├───────┼─────────────┤非供述證據: │ ││ │ │陷於錯誤,而│②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內湖東湖郵局 │1. 被害人p○之內政部 │(警卷㈣第6至8頁) ││ │ │至金融機構匯│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款,先後共計│ 31日間某日 │戶名:李汶芳 │ 錄表、刑案報案處理 │ ││ │ │9次 │ 匯款 │ │ 系統詳細畫面(警卷 │ ││ │ │ │ 121,050元 │ │ ㈣第9至10 頁) │ ││ │ │ ├───────┼─────────────┤ │ ││ │ │ │③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斗六西平路郵局 │ │ ││ │ │ │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張登欽 │ │ ││ │ │ │ 匯款40萬元 │ │ │ ││ │ │ ├───────┼─────────────┤ │ ││ │ │ │④95年12月21日│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 │ │ ││ │ │ │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王惠鈴 │ │ ││ │ │ │ 匯款 │ │ │ ││ │ │ │ 1,278,120 元│ │ │ ││ │ │ ├───────┼─────────────┤ │ ││ │ │ │⑤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中和秀山郵局 │ │ ││ │ │ │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吳美珠 │ │ ││ │ │ │ 匯款 │ │ │ ││ │ │ │ 763,100元 │ │ │ ││ │ │ ├───────┼─────────────┤ │ ││ │ │ │⑥95年12月21日│中國信託新店分行 │ │ ││ │ │ │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陳瀅鈺 │ │ ││ │ │ │ 匯款190萬元 │ │ │ ││ │ │ ├───────┼─────────────┤ │ ││ │ │ │⑦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嘉義中山路郵局 │ │ ││ │ │ │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吳聖賢 │ │ ││ │ │ │ 匯款100萬元 │ │ │ ││ │ │ ├───────┼─────────────┤ │ ││ │ │ │⑧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大社郵局 │ │ ││ │ │ │ 起至96年1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林良水 │ │ ││ │ │ │ 匯款 │ │ │ ││ │ │ │ 509,400元 │ │ │ ││ │ │ ├───────┼─────────────┤ │ ││ │ │ │⑨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褒忠郵局 │ │ ││ │ │ │ 起至96年1 月│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1日間某日 │戶名:蔡坤林 │ │ ││ │ │ │ 匯款84萬元 │ │ │ │├──┼───┼──────┼───────┼─────────────┼───────────┼────────────┤│ 29 │h○○│於網路聊天室│①96年1月9日 │臺灣郵政田中山潭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28被害人p○匯款之人││ │ │向被害人許雅│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h○○警詢筆 │頭帳戶(帳號: ││ │ │婷佯稱可代其│ │戶名:蕭君隆 │ 錄(警卷㈢第250至 │000-00000000000000及 ││ │ │投資云云,致├───────┼─────────────┤ 251 頁) │000-00000000000000)中清││ │ │其陷於錯誤,│②96年1月17日 │臺灣郵政中和秀山郵局 │非供述證據: │查出。 ││ │ │而至金融機構│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h○○之內政 │ ││ │ │匯款,先後共│ 121,050元 │戶名:吳美珠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警卷㈢第250至251頁) ││ │ │ │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計3 次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③96年1月19日 │臺灣郵政中和秀山郵局 │ 卷㈢第252 至253頁)│ ││ │ │ │ 匯款4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吳美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甲丙○│於網路聊天室│①95年12月21日│臺灣郵政楠梓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28被害人p○遭詐騙時││ │ │向被害人曾青│ 匯款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丙○警詢筆 │,歹徒使用之電話 ││ │ │瑩佯稱可代其│ │戶名:鄒海龍 │ 錄(警卷㈢第193至 │00000000000000,由該電話││ │ │投資云云,致├───────┼─────────────┤ 195 頁) │中清查出。 ││ │ │其陷於錯誤,│②95年12月23日│臺灣郵政楠梓郵局 │非供述證據: │ ││ │ │而至金融機構│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丙○之內政 │(警卷㈢第193至197頁) ││ │ │匯款,先後共│ │戶名:鄒海龍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計2次 │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196 至197頁)│ ││ │ │ │ │ │ │ │├──┼───┼──────┼───────┼─────────────┼───────────┼────────────┤│ 31 │甲X○│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供述證據: │編號28被害人p○遭詐欺時││ │ │害人甲X○,│ 匯款3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 │1. 被害人甲X○警詢筆 │,歹徒使用之電話 ││ │ │佯稱其獲得香│ │戶名:陳淑惠 │ 錄(警卷㈢第212頁)│00000000000000,由該電話││ │ │港六合彩大獎│ │ │非供述證據: │中清查出。 ││ │ │,需以其帳戶│ │ │1.被害人甲X○之內政部│ ││ │ │作為資產證明│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警卷㈢第212頁) ││ │ │云云,致其陷│ │ │ 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 ││ │ │於錯誤,而至│ │ │ 詳細畫面(警卷㈢第 │ ││ │ │金融機構匯款│ │ │ 213 至214 頁) │ ││ │ │ │ │ │ │ ││ │ │ │ │ │ │ │├──┼───┼──────┼───────┼─────────────┼───────────┼────────────┤│ 32 │甲宇○│撥打電話予被│①96年2月2日 │臺灣郵政南投民族路郵局 │供述證據: │被告陳立剛扣押物-筆記本││ │ │害人甲宇○,│ 匯款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甲宇○警詢筆 │記載:南投民竹路郵局,戶││ │ │偽稱其友人,│ │戶名:楊秀麗 │ 錄(警卷㈡第322至 │名楊秀麗,帳號 ││ │ │佯稱向其借款├───────┼─────────────┤ 323 頁) │00000000000000 ││ │ │云云,致其陷│②96年2月2日 │臺灣郵政南投民族路郵局 │非供述證據: │ ││ │ │於錯誤,而至│ 匯款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甲宇○之刑案 │(警卷㈡第322至325頁) ││ │ │金融機構匯款│ │戶名:楊秀麗 │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 │ ││ │ │,先後共計2 │ │ │ 面、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次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 │ ││ │ │ │ │ │ 卷㈡第324 至325頁)│ ││ │ │ │ │ │ │ │├──┼───┼──────┼───────┼─────────────┼───────────┼────────────┤│ 33 │庚○○│撥打電話予被│①96年2月2日 │臺灣郵政南投民族路郵局 │供述證據: │0000000000陳立剛譯文提及││ │ │害人庚○○,│ 匯款16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被害人庚○○警詢筆錄│南投民族路郵局 (戶名廖信││ │ │佯稱已綁架其│ │戶名:廖信堯 │ (警卷㈡第326至327 │堯,帳號00000000000000)││ │ │女兒,需支付├───────┼─────────────┤ 頁) │ ││ │ │贖款云云,致│②96年2月2日 │臺灣郵政南投民族路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㈡第326至329頁)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庚○○之郵政 │ ││ │ │而至金融機構│ │戶名:廖信堯 │ 國內匯款執據2 張、 │ ││ │ │匯款,先後共│ │ │ 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 │ ││ │ │計2 次 │ │ │ 細畫面、內政部警政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警卷㈡第328至331 │ ││ │ │ │ │ │ 頁) │ ││ │ │ │ │ │ │ │├──┼───┼──────┼───────┼─────────────┼───────────┼────────────┤│ 34 │i○○│撥打電話予被│ 96年1月23日 │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供述證據: │魏榮宏000000000 譯文提及││ │ │害人i○○,│ 匯款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1. 被害人i○○警詢筆 │,合庫埔里分行 ││ │ │偽稱其友人,│ │戶名:林益村 │ 錄(警卷㈢第94至95 │0000000000000 ││ │ │佯稱向其借款│ │ │ 頁) │ ││ │ │云云,致其陷│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94至97頁) ││ │ │於錯誤,而至│ │ │1. 被害人i○○之內政 │ ││ │ │金融機構匯款│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紀錄表、匯款單1 張 │ ││ │ │ │ │ │ 、受理人頭帳戶犯罪 │ ││ │ │ │ │ │ 案件通報單(警卷㈢ │ ││ │ │ │ │ │ 第96至99頁) │ │├──┼───┼──────┼───────┼─────────────┼───────────┼────────────┤│ 35 │甲H○│撥打電話予被│①96年1月29日 │臺灣郵政臺中樹仔腳郵局 │供述證據: │被告程宴鴻扣押物(大甲郵││ │ │害人甲H○,│ 匯款82,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甲H○警詢筆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楊泊諺 │ 錄(警卷㈢第241至 │號存摺)清查出。 ││ │ │,需支付手續├───────┼─────────────┤ 242 頁) │ ││ │ │費云云,致其│②96年1月29日 │臺灣郵政大甲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241至244頁) ││ │ │陷於錯誤,而│ 匯款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甲H○之內政 │ ││ │ │至金融機構匯│ │號戶名:許金富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款,先後共計│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2次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 │ │ │ 卷㈢第243 至244頁)│ ││ │ │ │ │ │ │ │├──┼───┼──────┼───────┼─────────────┼───────────┼────────────┤│ 36 │宇○○│撥打電話予被│①96年1月29日 │臺灣郵政台中樹仔腳郵局 │供述證據: │編號35被害人甲H○遭詐騙││ │ │害人宇○○,│ 匯款84,5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宇○○警詢筆 │時,歹徒使用之電話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侯喬緯 │ 錄(警卷㈣第43至45 │00000000000000,由該電話││ │ │,需先認購產├───────┼─────────────┤ 頁) │中清查出。 ││ │ │品云云,致其│②96年1月29日 │臺灣郵政台中樹仔腳郵局 │非供述證據: │ ││ │ │陷於錯誤,而│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宇○○之刑案 │(警卷㈣第43至47頁) ││ │ │至金融機構匯│ │戶名:侯喬緯 │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 │ ││ │ │款,先後共計├───────┼─────────────┤ 面、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4次 │③96年1月29日 │金融機構:不詳 │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 │ ││ │ │ │ 匯款3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卷㈣第46至47頁) │ ││ │ │ │ │戶名:陳杏香 │ │ ││ │ │ ├───────┼─────────────┤ │ ││ │ │ │④96年1月29日 │金融機構:不詳 │ │ ││ │ │ │ 匯款6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許雯心 │ │ │├──┼───┼──────┼───────┼─────────────┼───────────┼────────────┤│ 37 │甲戌○│撥打電話予被│①96年1月29日 │臺灣郵政頭份郵局 │供述證據: │被告程宴鴻扣押物-筆記單││ │ │害人甲戌○,│ 匯款89,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甲戌○警詢筆 │所記載之頭份郵局,帳號 ││ │ │偽稱檢警人員│ │戶名:風玉英 │ 錄(警卷㈢第245至 │00000000000000清查出。 ││ │ │,佯稱其涉犯├───────┼─────────────┤ 247 頁) │ ││ │ │刑事案件,需│②96年1月30日 │臺灣郵政頭份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245至249頁 ││ │ │協助調查云云│ 匯款43,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1. 被害人甲戌○之內政 │ ││ │ │,致其陷於錯│ │戶名:風玉英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誤,而至金融│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機構匯款,先│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後共計2 次 │ │ │ 卷㈢第248 至249頁)│ ││ │ │ │ │ │ │ │├──┼───┼──────┼───────┼─────────────┼───────────┼────────────┤│ 38 │玄○○│撥打電話予被│ 96年1月26日 │臺灣郵政台中西屯郵局 │供述證據: │甲A○等車手持用 ││ │ │害人玄○○,│ 匯款5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玄○○警詢筆 │0000000000譯文提及台中西││ │ │偽稱檢警人員│ │戶名:吳文絹 │ 錄(警卷㈢第310至 │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佯稱其遭詐│ │ │ 312 頁) │ ││ │ │欺集團冒用身│ │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310至314頁) ││ │ │份,申辦行動│ │ │1. 被害人玄○○之內政 │ ││ │ │電話,需協助│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調查云云,致│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其陷於錯誤,│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而至金融機構│ │ │ 卷㈢第313 至314頁)│ ││ │ │匯款 │ │ │ │ │├──┼───┼──────┼───────┼─────────────┼───────────┼────────────┤│ 39 │z○○│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26日│臺灣郵政台中進化路郵局 │供述證據: │丁000000000000譯文提及││ │ │害人z○○,│ 匯款73,877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z○○警詢筆 │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 ││ │ │偽稱警員,佯│ │戶名:翁正忠 │ 錄(警卷㈣第11至12 │ ││ │ │稱其遭詐騙集│ │ │ 頁) │(警卷㈣第11至12頁) ││ │ │團冒用身份,│ │ │非供述證據: │ ││ │ │開立帳戶,需│ │ │1. 被害人z○○之內政 │ ││ │ │協助調查云云│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致其陷於錯│ │ │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誤,而至金融│ │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機構匯款 │ │ │ 卷㈣第13至14頁) │ ││ │ │ │ │ │ │ │├──┼───┼──────┼───────┼─────────────┼───────────┼────────────┤│ 40 │宙○○│撥打電話與被│①95年12月4 日│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供述證據: │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 │ │害人李佩蓁,│ 匯款4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宙○○警詢筆 │,與編號1 被害人午○○相││ │ │偽稱檢調人員│ │戶名:許文騰 │ 錄(警卷㈢第177至 │同。 ││ │ │,佯稱其身份├───────┼─────────────┤ 180 頁) │ ││ │ │證遭詐騙集團│②95年12月4日 │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非供述證據: │(警卷㈢第177至182頁) ││ │ │冒用,需協助│ 匯款5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宙○○之內政 │ ││ │ │調查云云,致│ │戶名:許文騰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其陷於錯誤,├───────┼─────────────┤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 │ ││ │ │而至金融機構│③95年12月4日 │臺灣郵政板橋民族路郵局 │ 理系統詳細畫面(警 │ ││ │ │匯款,先後共│ 匯款9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卷㈢第181 至182頁)│ ││ │ │計8次 │ │戶名:郭國狀 │ │ ││ │ │ ├───────┼─────────────┤ │ ││ │ │ │④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 │ ││ │ │ │ 匯款8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許文騰 │ │ ││ │ │ ├───────┼─────────────┤ │ ││ │ │ │⑤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社頭郵局 │ │ ││ │ │ │ 匯款34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蕭勝亮 │ │ ││ │ │ ├───────┼─────────────┤ │ ││ │ │ │⑥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社頭郵局 │ │ ││ │ │ │ 匯款5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蕭勝亮 │ │ ││ │ │ ├───────┼─────────────┤ │ ││ │ │ │⑦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何厝郵局 │ │ ││ │ │ │ 匯款7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陳尚德 │ │ ││ │ │ ├───────┼─────────────┤ │ ││ │ │ │⑧95年12月6日 │臺灣郵政鼓山郵局 │ │ ││ │ │ │ 匯款79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鄭金龍 │ │ │└──┴───┴──────┴───────┴─────────────┴───────────┴────────────┘

附表二┌──┬──────┬────┬──────────────────┐│編號│ 日期 │被拘提人│拘提地點 │├──┼──────┼────┼──────────────────┤│ 1 │96年2 月7 日│u○○ │臺中縣豐原市○○○街○○○ 號6 樓 ││ │上午9 時30分│ │ │├──┼──────┼────┼──────────────────┤│ 2 │96年2 月7 日│n○○ │臺中市○區○○○街○○○ 巷○○號 ││ │上午7 時50分│ │ │├──┼──────┼────┼──────────────────┤│ 3 │96年2 月7 日│甲乙○ │南投縣○里鎮○○路8 之5 號 ││ │上午7 時10分│ │ │├──┼──────┼────┼──────────────────┤│ 4 │96年2 月7 日│陳立剛 │臺中市○區○○○街○○○ 號407 室 ││ │上午9 時30分│ │ │├──┼──────┼────┼──────────────────┤│ 5 │96年2 月7 日│丁○○ │臺中市○○區○○路○○○ 號2 樓之1 ││ │上午7 時30分│ │ │├──┼──────┼────┼──────────────────┤│ 6 │96年2 月7 日│魏榮宏 │臺中市○區○○○街○○○ 號前 ││ │上午9 時30分│ │ │├──┼──────┼────┼──────────────────┤│ 7 │96年2 月7 日│張少威 │臺中市○○區○○路○○○ 巷○○弄○ 號7 樓││ │上午9 時 │ │ │├──┼──────┼────┼──────────────────┤│ 8 │96年2 月7 日│甲黃○ │臺中市○○區○○○○街○○○ 號前 ││ │上午6 時50分│ │ │├──┼──────┼────┼──────────────────┤│ 9 │96年2 月7 日│李俊宏 │臺中市○○區○○○街○○號9 樓之32 ││ │上午7 時45分│ │ │├──┼──────┼────┼──────────────────┤│ 10 │96年2 月7 日│程宴鴻 │臺中市○○區○○路二段388 號4 樓之1 ││ │上午7 時10分│ │ │├──┼──────┼────┼──────────────────┤│ 11 │96年2 月14日│甲Q○ │桃園中正機場第一航廈入境之證照查驗站││ │上午14時許 │ │ │├──┼──────┼────┼──────────────────┤│ 12 │96年2 月8 日│甲a○ │通知到案 │├──┼──────┼────┼──────────────────┤│ 13 │96年2 月8 日│D○○ │通知到案 ││ │18時10分 │ │ │├──┼──────┼────┼──────────────────┤│ 14 │96年2 月7 日│甲A○ │臺中市○區○○○路○○○ 號5 樓之3 ││ │上午7 時20分│ │ │└──┴──────┴────┴──────────────────┘

附表三(警方於96年2 月7 日上午9時30分,在u○○位於臺中縣豐原

市○○○街○○○ 號6 樓住處所查扣)┌──┬────────────────────┬──┬────┐│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合作金庫銀行豐原支庫存摺 │1本 │非供犯罪││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00) │ │所用或犯││ │ │ │罪所得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00)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0) │ │ │├──┼────────────────────┼──┼────┤│ 4 │豐原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 │台北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0) │ │ │├──┼────────────────────┼──┼────┤│ 6 │交通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0) │ │ │├──┼────────────────────┼──┼────┤│ 7 │交通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u○○、帳號:000-00-00000-0) │ │ │├──┼────────────────────┼──┼────┤│ 9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義平、帳號:00-00000-0000000)│ │ │├──┼────────────────────┼──┼────┤│ 10 │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南陽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義平、帳號:000-00-0000000) │ │ │├──┼────────────────────┼──┼────┤│ 11 │臺中企銀提款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12 │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義平、帳號:000000000000) │ │ │├──┼────────────────────┼──┼────┤│ 13 │郵局匯款單 │3張 │匯款支付││ │ │ │甲Q○、││ │ │ │洪振成使││ │ │ │用,且屬││ │ │ │u○○所││ │ │ │有之物。│├──┼────────────────────┼──┼────┤│ 14 │華南銀行匯款單 │5張 │非供犯罪││ │ │ │所用或犯││ │ │ │罪所得 │├──┼────────────────────┼──┼────┤│ 15 │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申請表 │1張 │同上 │├──┼────────────────────┼──┼────┤│ 16 │中國工商銀行手續費收費憑證 │2張 │同上 │├──┼────────────────────┼──┼────┤│ 17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 │1張 │同上 │├──┼────────────────────┼──┼────┤│ 18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 │3張 │同上 │├──┼────────────────────┼──┼────┤│ 19 │手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0 │手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1 │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2 │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3 │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4 │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5 │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劉德高) │1張 │同上 │├──┼────────────────────┼──┼────┤│ 27 │電話聯絡簿 │2本 │同上 │├──┼────────────────────┼──┼────┤│ 28 │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 │1張 │同上 │└──┴────────────────────┴──┴────┘

附表四(96年2 月7 日上午7 時50分,在n○○位於臺中市○區○

○○街○○○巷○○號住處查扣)┌──┬─────────────────────┬──┬────┐│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三星牌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支 │非犯罪所││ │(序號:0000000000000000) │ │用或犯罪││ │ │ │所得 │├──┼─────────────────────┼──┼────┤│ 2 │國際牌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3 │NOKIA 牌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4 │NOKIA 牌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支 │供n○○││ │)(序號:000000000000000) │ │與詐欺、││ │ │ │恐嚇集團││ │ │ │聯絡使用││ │ │ │,且屬陳││ │ │ │弘洲所有││ │ │ │之物。 │├──┼─────────────────────┼──┼────┤│ 5 │NOKIA 牌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6 │現金 │27萬│無證據證││ │ │2500│明係供犯││ │ │元 │罪所用或││ │ │ │所得之物││ │ │ │。 │├──┼─────────────────────┼──┼────┤│ 7 │合作金庫匯款單 │3張 │非供犯罪││ │ │ │所用或犯││ │ │ │罪所得之││ │ │ │物。 │├──┼─────────────────────┼──┼────┤│ 8 │第一商銀匯款單 │1張 │同上 │├──┼─────────────────────┼──┼────┤│ 9 │紀錄大陸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便條紙 │1張 │n○○與││ │ │ │「議員」││ │ │ │聯絡使用││ │ │ │,且屬陳││ │ │ │弘洲所有││ │ │ │之物 │└──┴─────────────────────┴──┴────┘

附表五(96年2 月7 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甲乙○位於南投縣○里鎮○

○路8之5號住處查扣)┌──┬───────────────┬──┬────┐│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MOTOROLA牌手機 │1支 │非供本案││ │(序號:000000000000000) │ │犯罪所用││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 │或所得 │├──┼───────────────┼──┼────┤│ 2 │MOTOROLA牌手機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 │ │├──┼───────────────┼──┼────┤│ 3 │NOKIA牌手機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 │ │├──┼───────────────┼──┼────┤│ 4 │0000-000000門號卡片 │1片 │同上 │├──┼───────────────┼──┼────┤│ 5 │藍波刀 │3支 │同上 │├──┼───────────────┼──┼────┤│ 6 │小武士刀 │2支 │同上 │├──┼───────────────┼──┼────┤│ 7 │匕首 │1支 │同上 │└──┴───────────────┴──┴────┘

附表六(96年2 月7 日上午9時30分,在陳立剛位於臺中市○○○街

○○○號407室租處查獲,查扣魏榮宏所有之物)┌──┬──────────────────┬──┬────────┐│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NOKIA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1支 │魏榮宏供稱係供大││ │(序號:000000000000000) │ │陸集團聯絡提領款││ │ │ │項使用,且屬集團││ │ │ │所有之物。 │├──┼──────────────────┼──┼────────┤│ 2 │NOKIA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3 │NOKIA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4 │NOKIA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5 │WIN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6 │SK行動電話(無SIM卡) │1支 │同上 ││ │ │ │ │├──┼──────────────────┼──┼────────┤│ 7 │彰化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8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9 │京城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 │同上 ││ │ │ │ │├──┼──────────────────┼──┼────────┤│ 10 │通訊錄 │1本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或所得之物。 │├──┼──────────────────┼──┼────────┤│ 11 │筆記本(藍) │1本 │同上 │├──┼──────────────────┼──┼────────┤│ 12 │筆記本(黑) │1本 │同上 │├──┼──────────────────┼──┼────────┤│ 13 │便條紙 │5張 │同上 │├──┼──────────────────┼──┼────────┤│ 14 │中華電信IC電話卡(卡號:IC07C009) │1本 │同上 │└──┴──────────────────┴──┴────────┘

附表七(96年2 月7 日上午9時30分,在陳立剛位於臺中市○○

○街○○○號407室租處查獲,查獲陳立剛所有之物)┌──┬──────────────────┬────┬────────┐│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1 │現金 │新臺幣21│無證據證明係供本││ │ │萬2 千元│案犯罪所用或所得││ │ │ │之物。 │├──┼──────────────────┼────┼────────┤│ 2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3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 │ │ │├──┼──────────────────┼────┼────────┤│ 4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5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6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7 │手機(無SIM卡)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8 │中華電信B.B.C(號碼:984107) │1支 │同上。 │├──┼──────────────────┼────┼────────┤│ 9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名:王曉玲、 │1本 │陳立剛購入後預備││ │帳號:000000000000) │ │販賣供本案犯罪使││ │ │ │用,且屬陳立剛所││ │ │ │有之物。 │├──┼──────────────────┼────┼────────┤│ 10 │王曉玲印章 │1個 │同上。 │├──┼──────────────────┼────┼────────┤│ 11 │京城銀行存摺(戶名:林加清、 │1本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12 │永豐銀行南台中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胤融、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3 │永豐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4 │臺灣郵政臺中樹仔腳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胤融、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 │郵政儲金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6 │陳胤融印章 │1個 │同上。 ││ │ │ │ │├──┼──────────────────┼────┼────────┤│ 17 │彰化銀行存摺(戶名:陳明福、 │1本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8 │陳明福印章 │1個 │同上。 │├──┼──────────────────┼────┼────────┤│ 19 │筆記本(帳冊) │5本 │陳立剛供本案犯罪││ │ │ │使用,且屬陳立剛││ │ │ │所有之物。 │├──┼──────────────────┼────┼────────┤│ 20 │人頭電話卡資料 │1份 │同上。 │├──┼──────────────────┼────┼────────┤│ 21 │帳冊記錄單 │1張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 │ │或犯罪所得之物。│├──┼──────────────────┼────┼────────┤│ 22 │偽造駕照 │1張 │同上。 │├──┼──────────────────┼────┼────────┤│ 23 │安非他命 │2.59公克│同上。 │├──┼──────────────────┼────┼────────┤│ 2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

附表八(96年2 月7 日上午7 時30分,在丁○○位於臺中市○○區○○

路○○○號2樓之1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1 │NOKIA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1支 │無證據證明供本案││ │(序號:000000000000000) │ │犯罪所用或所得。│├──┼──────────────────┼────┼────────┤│ 2 │NOKIA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3 │NOKIA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4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1張 │同上 │├──┼──────────────────┼────┼────────┤│ 5 │中華電信IC電話卡 │1張 │同上 │├──┼──────────────────┼────┼────────┤│ 6 │手抄筆記本 │1本 │同上 │├──┼──────────────────┼────┼────────┤│ 7 │現金 │新臺幣 │同上 ││ │ │35400元 │ │├──┼──────────────────┼────┼────────┤│ 8 │現金 │新臺幣 │丁○○之女友張尹││ │ │11萬元 │薰所有之物。 │└──┴──────────────────┴────┴────────┘

附表九(96年2 月7 日上午9 時,在張少威位於臺中市○○區○

○路○○○巷○○弄○ 號7 樓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1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戶名:邵祥斐、 │1張 │無證據證明係被告││ │帳號:000-000-000000) │ │或共犯向知情之邵││ │ │ │祥斐購入,故不宣││ │ │ │告沒收。 │├──┼──────────────────────┼────┼────────┤│ 2 │臺灣郵政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3 │臺灣郵政存摺(戶名:葉宗儒、 │1本 │張少威供稱係以2 ││ │帳號:0000000-0000000) │ │千元代價向葉宗儒││ │ │ │收購而來、用以詐││ │ │ │騙,應予沒收。(││ │ │ │見中市警刑字第09││ │ │ │00000000第165 頁││ │ │ │) │├──┼──────────────────────┼────┼────────┤│ 4 │臺灣郵政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5 │葉宗儒私章 │1枚 │同上。 ││ │ │ │ │├──┼──────────────────────┼────┼────────┤│ 6 │BENQ行動電話(含SIM卡) │1支 │無法證明係供本案││ │(門號:0000-000000) │ │犯罪所用或所得之││ │(序號:000000000000000) │ │物。 │├──┼──────────────────────┼────┼────────┤│ 7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 │1支 │同上 ││ │(門號: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8 │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 │1支 │詐欺、恐嚇集團所││ │(門號:0000-000000) │ │有提供予被告張少││ │(序號:000000000000000) │ │威使用。(見中市││ │ │ │警刑字第00000000││ │ │ │35第165頁) │├──┼──────────────────────┼────┼────────┤│ 9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 │1支 │同上 ││ │(門號: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十(96年2 月7 日上午6時50分為警查獲,甲黃○帶同警方至臺中

市○○區○○○○街○○○號緣橋汽車旅館302 室查扣)┌──┬─────────────────────┬──┬────────┐│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板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存摺 │1本 │甲黃○供稱係供詐││ │(戶名:林玉娟、帳號:0000-000-0000000) │ │欺、恐嚇取財集團││ │ │ │預備犯罪使用,且││ │ │ │屬該集團所有之物││ │ │ │。 │├──┼─────────────────────┼──┼────────┤│ 2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李俊慶、帳號:0000-00-00000-0-00)│ │ │├──┼─────────────────────┼──┼────────┤│ 3 │第一銀行佳里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暐中、帳號:000-00-000000) │ │ │├──┼─────────────────────┼──┼────────┤│ 4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暐中、帳號:0000-000-000000) │ │ │├──┼─────────────────────┼──┼────────┤│ 5 │台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蔡文傑、帳號:000000000000) │ │ │├──┼─────────────────────┼──┼────────┤│ 6 │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劉曜成、帳號:000-00-000000-0) │ │ │├──┼─────────────────────┼──┼────────┤│ 7 │臺灣郵政埔里郵局存簿 │1本 │同上 ││ │(戶名:葉志升、帳號:0000000-0000000) │ │ │├──┼─────────────────────┼──┼────────┤│ 8 │新竹國際商銀高雄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謝崇立、帳號:000-00-000000-0) │ │ │├──┼─────────────────────┼──┼────────┤│ 9 │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王賢斌、帳號:0000-00-000000-0) │ │ │├──┼─────────────────────┼──┼────────┤│ 10 │復華銀行台南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葉明皇、帳號:0000-00-00000-0-0) │ │ │├──┼─────────────────────┼──┼────────┤│ 11 │板信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何育德、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2 │台南縣仁德鄉農會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林再發、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3 │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劉吉恩、帳號:0000000000000) │ │ │├──┼─────────────────────┼──┼────────┤│ 14 │土地銀行鳳山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王賢斌、帳號:000000000000) │ │ │├──┼─────────────────────┼──┼────────┤│ 15 │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李國禎、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6 │台中商銀台中港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顏志棚、帳號:000-00-0000000) │ │ │├──┼─────────────────────┼──┼────────┤│ 17 │聯邦銀行台南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黃柏嘉、帳號:000-00-000000-0) │ │ │├──┼─────────────────────┼──┼────────┤│ 18 │土地銀行嘉興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吳智銘、帳號:000-000-00000-0) │ │ │├──┼─────────────────────┼──┼────────┤│ 19 │土地銀行潮州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邱思惟、帳號:000-000-00000-0) │ │ │├──┼─────────────────────┼──┼────────┤│ 20 │土地銀行中山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楊啟成、帳號:000-000-00000-0) │ │ │├──┼─────────────────────┼──┼────────┤│ 21 │安泰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李汶芳、帳號:000-00-000000-0-00)│ │ │├──┼─────────────────────┼──┼────────┤│ 22 │臺灣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廖丁弘、帳號:000000000000) │ │ │├──┼─────────────────────┼──┼────────┤│ 23 │臺灣郵政左營南站郵局存簿 │1本 │同上 ││ │(戶名:陳世豪、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陳暐中、帳號:0000-000-00000-0) │ │ │├──┼─────────────────────┼──┼────────┤│ 25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存摺 │1本 │同上 ││ │(戶名:廖丁弘、帳號:0000-00-00000-0-00)│ │ │├──┼─────────────────────┼──┼────────┤│ 26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27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28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29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0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1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2 │郵政金融卡(卡號磨損不清) │1張 │同上 │├──┼─────────────────────┼──┼────────┤│ 33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4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5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6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7 │郵政金融卡(卡號磨損不清) │1張 │同上 │├──┼─────────────────────┼──┼────────┤│ 38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39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40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 │├──┼─────────────────────┼──┼────────┤│ 41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42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43 │新竹國際商銀金融卡(無卡號) │1張 │同上 │├──┼─────────────────────┼──┼────────┤│ 44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45 │土地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46 │土地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 │ │ │├──┼─────────────────────┼──┼────────┤│ 47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48 │中國商銀金融卡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49 │謝崇立印章 │1枚 │同上 ││ │ │ │ │├──┼─────────────────────┼──┼────────┤│ 50 │葉志升印章 │1枚 │同上 ││ │ │ │ │├──┼─────────────────────┼──┼────────┤│ 51 │陳世豪印章 │1枚 │同上 ││ │ │ │ │├──┼─────────────────────┼──┼────────┤│ 52 │吳智銘印章 │1枚 │同上 ││ │ │ │ │├──┼─────────────────────┼──┼────────┤│ 53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序號:000000000000000) │ │或犯罪所得之物。│├──┼─────────────────────┼──┼────────┤│ 54 │張阜田汽車駕駛執照 │1張 │被告供稱係委請他││ │ │ │人變造供其使用(││ │ │ │未據檢察官起訴)││ │ │ │。 │├──┼─────────────────────┼──┼────────┤│ 55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被告供稱其中4 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 │ │係林志賢所有,另│├──┼─────────────────────┼──┤1 支為劉建忠所有││ 56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 57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物。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58 │ZTE手機(序號:待查) │1支 │ │├──┼─────────────────────┼──┤ ││ 59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60 │郵局全國營業據點一覽表(共64頁) │1本 │被告供稱為劉建忠││ │ │ │所有,非供本案犯││ │ │ │罪所用或犯罪所得││ │ │ │之物。 │└──┴─────────────────────┴──┴────────┘

附表十一(96年2 月7 日上午 7時45分,在李俊宏位於臺中市○○

區○○○街○○號9樓之32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供本案犯罪所用,││ │ │ │且屬李俊宏所有。│├──┼────────────────────┼──┼────────┤│ 2 │信全事業公司名片(背面載阿仁、劉電話) │1張 │同上。 ││ │ │ │ │├──┼────────────────────┼──┼────────┤│ 3 │提領詐欺金錢之記帳單 │1張 │同上。 ││ │ │ │ │└──┴────────────────────┴──┴────────┘

附表十二(96年2 月7 日上午7時10分,在甲庚○位於臺中市○○區○○

路○○○號4樓之1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甲庚○、甲A○供││ │ │ │稱係供詐欺、恐嚇││ │ │ │取財集團犯罪使用││ │ │ │,且屬該集團所有││ │ │ │之物。 │├──┼──────────────────────┼──┼────────┤│ 2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 │ │ │├──┼──────────────────────┼──┼────────┤│ 3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SIM卡:0000-00-000000-0) │ │ │├──┼──────────────────────┼──┼────────┤│ 4 │NOKIA 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SIM卡:00000000000000) │ │ │├──┼──────────────────────┼──┼────────┤│ 5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SIM卡:YAS063D190930) │ │ │├──┼──────────────────────┼──┼────────┤│ 6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SIM卡:00-0000-0000-0000) │ │ │├──┼──────────────────────┼──┼────────┤│ 7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SIM卡:000000000000000) │ │ │├──┼──────────────────────┼──┼────────┤│ 8 │NOKIA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同上 ││ │(SIM卡:00000000000000) │ │ │├──┼──────────────────────┼──┼────────┤│ 9 │土地銀行福興分行存摺(含金融卡、印章) │1本 │同上 ││ │(戶名:陳啟亮、帳號:000000000000) │ │ │├──┼──────────────────────┼──┼────────┤│ 10 │臺灣郵政太平永豐路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 │(含金融卡、印章) │ │ ││ │(戶名:褚文進、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1 │彰化銀行埔里分行存摺(含金融卡) │1本 │同上 ││ │(戶名:蕭閔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2 │臺中商銀十九甲分行存摺(含金融卡、印章) │1本 │同上 ││ │(戶名:蔡䕒瑧、帳號:000-00-0000000) │ │ │├──┼──────────────────────┼──┼────────┤│ 13 │新光銀行大里分行存摺(含金融卡、印章) │1本 │同上 ││ │(戶名:蔡䕒瑧、帳號:0000-00-000000-0) │ │ │├──┼──────────────────────┼──┼────────┤│ 14 │臺灣郵政豐原中正路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 │(含金融卡、印章) │ │ ││ │(戶名:林平山、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 │國泰世華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摺(含金融卡) │1本 │同上 ││ │(戶名:桂中祥、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台東區中小企銀林園分行存摺(含金融卡、印章)│1本 │同上 ││ │(戶名:邱英關、帳號:00-00-00000000-0) │ │ │├──┼──────────────────────┼──┼────────┤│ 17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存摺(含金融卡) │1本 │同上 ││ │(戶名:賴志明、帳號:0000-000-000000) │ │ │├──┼──────────────────────┼──┼────────┤│ 18 │臺灣郵政大甲郵局存摺(含金融卡、印章) │1本 │同上 ││ │(戶名:許金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9 │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存摺(含金融卡、印章) │1本 │同上 ││ │(戶名:賴文化、帳號:000-00-000000-0) │ │ │├──┼──────────────────────┼──┼────────┤│ 20 │臺灣郵政南投民族路郵局存摺 │1本 │同上 ││ │(含金融卡、印章) │ │ ││ │(戶名:楊秀麗、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1 │臺灣郵政頭份郵局存摺(含金融卡、印章) │1本 │同上 ││ │(戶名:風玉英、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2 │ATM交易明細表 │63張│同上 │├──┼──────────────────────┼──┼────────┤│ 23 │筆記本 │2本 │同上 │├──┼──────────────────────┼──┼────────┤│ 24 │臺灣郵政斗六西平路郵局存摺影本 │1張 │同上 ││ │(戶名:張明生、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5 │人頭帳戶記錄字條 │2張 │同上 ││ │ │ │ │├──┼──────────────────────┼──┼────────┤│ 26 │陳明福匯款單 │1張 │同上 │├──┼──────────────────────┼──┼────────┤│ 27 │張志臣存款單 │1張 │同上 │├──┼──────────────────────┼──┼────────┤│ 28 │陳政元匯款單 │1張 │同上 │├──┼──────────────────────┼──┼────────┤│ 29 │蕭閔鴻匯款單 │1張 │同上 │├──┼──────────────────────┼──┼────────┤│ 30 │蕭閔鴻資料筆記單 │1張 │同上 │├──┼──────────────────────┼──┼────────┤│ 31 │林益村印章 │1枚 │同上 │└──┴──────────────────────┴──┴────────┘

附表十三(警方於96年2 月8 日18時50分,經甲a○同意後前往其位於

臺中市○區○村路○ 段○○號14樓之10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轉接器(電話)設定流程筆記表│1張 │預備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 │ │ │得之物,且屬詐欺、恐嚇取││ │ │ │財集團所有。 │├──┼──────────────┼──┼────────────┤│ 2 │共犯電話筆記單 │1張 │供甲a○與上述集團聯絡使││ │ │ │用,且該集團所有。 │├──┼──────────────┼──┼────────────┤│ 3 │NOKIA 行動電話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4 │NOKIA 行動電話 │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5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1張 │預備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 │,且屬詐欺、恐嚇財集團所││ │ │ │有。 │├──┼──────────────┼──┼────────────┤│ 6 │帳號筆記單 │1張 │同上。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十四(96年2 月7 日上午7時20分,在甲A○位於臺中市○區

○○○路○○○號5樓之3住處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NOKIA 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支 │無證據證明供本案││ │(序號:000000000000000) │ │犯罪所用或犯罪所││ │ │ │得。 │├──┼───────────────────┼──┼────────┤│ 2 │HYUNDAI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 │同上。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十五(警方於96年2 月8 日18時10分,經D○○同意後,D○○帶

同警方前往其於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3查獲)┌──┬─────────────┬──┬──────────────┐│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備註 │├──┼─────────────┼──┼──────────────┤│ 1 │電話轉接器 │2組 │供本案犯罪所用,且屬詐欺、恐││ │ │ │嚇取財集團所有之物。 │├──┼─────────────┼──┼──────────────┤│ 2 │轉接器門號SIM卡 │4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十六┌─────────────────┬──────────────────────────┐│按起訴書順序編號、被告(犯罪時間)│ 所犯附表之罪所處之刑 │├─────────────────┼──────────────────────────┤│1、u○○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至32、34至40所示 ││ (參與本案所有犯行) │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 │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20、33所示之││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 │├─────────────────┼──────────────────────────┤│2、n○○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至32、34至40所示 ││ (95年9月間迄至96年2月) │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 │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20、33所示之││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七││ │所示之物,均沒收。 │├─────────────────┼──────────────────────────┤│3、甲乙○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至32、34至40所示 ││(參與本案所有犯行) │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 │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20、33所示之││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 │├─────────────────┼──────────────────────────┤│4、丁○○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6、8①②③、10、14、15、18、40 ││(95年11月中旬起至96年12月中旬止)│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 ││ │示之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 │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5、甲黃○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8④⑤⑥、9、11、12、17、28、30 ││(95年12月19日起至96年1月初止)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6、甲庚○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9、20、23、24①②、25、26④⑤、27││(96年1月16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 │、29②③、34至3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 │編號20所示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 │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 │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7、甲Q○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9、21、23、24①②、25 ││(95年8月10日起至96年1月底止) │至31、34、38至40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 │編號13所示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 │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 │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8、甲a○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9、21、23、24①②、25至28、29、34││(96年1月初起至96年1月31日止) │至3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 │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 │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 │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 │示之物,均沒收。 │├─────────────────┼──────────────────────────┤│9、D○○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9、21、23、24①②、25至28、29、34││(96年1月初起至96年1月31日止) │至3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 │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 │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 │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 │示之物,均沒收。 │├─────────────────┼──────────────────────────┤│10、甲A○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8④⑤⑥、9至12、16至21、23、24①②││(95年12月中旬起至96年1月31日止) │、25至31、34至39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月,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 │編號20所示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 │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 │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十七┌────────────────────────────┐│附表三編號13、附表四編號4 、5 、9 、附表六編號1 至9 、附││表七編號9 至20、附表九編號3 至5 、8 、9 、附表十編號1 至││52、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五所示之物。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