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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上易字第 16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2、1157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771號、97年度偵字第1165號、第725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8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高中畢業後,曾拜師修習人生八字、命理、擇日五行、茅山法術,於民國82年間,在臺中市○區○○路○○○號開設「茅山易天筆命學館」維生,以易天筆居士自居,並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速效靈驗─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000-00000000」廣告小啟,招攬客戶。其熟知一般民眾對於所謂以茅山術開壇作法、養小鬼消災解厄、喝符水求財、使用動物鮮血祭祀等超自然現象,均抱持敬畏之態度,並利用一般人於面臨不順利及失意之情況下,往往相信靈異鬼神之說之弱點,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自92年1月間起,於客戶向其尋求命理服務之際,伺機向客戶佯稱付費以茅山術開壇作法、或養小鬼消災解厄、或喝符水求財、或使用黑狗血、黑貓血祭祀等方式,可以解決其等所面臨之感情、家庭、事業、學業、運勢、身體健康等問題,致使如附表所示之陳永珍等人誤信其等所面臨之困境,經由以上揭茅山術等方法即可獲得圓滿解決,因而委託乙○○開壇作法,每1客戶作法1次,則收取新臺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代價,客戶則利用現場付款之方式支付上開款項。嗣有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陳永珍等客戶,因面臨如附表所示之困境、問題,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至乙○○經營之上開命學館求助於乙○○,乙○○即以上開詐術欺騙陳永珍等人,致其等均因此陷於錯誤而付費予乙○○(詳細金額如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乙○○即以此為業,並恃以維生。乙○○另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時間,於黃啟章等客戶,因面臨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困境、問題而求助乙○○時,仍以前揭方法1次或接續數次使其等誤信所面臨的困境經由乙○○所說之方式即可獲得圓滿解決,並分別或接續支付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金額予乙○○,惟事後均未見成效,黃啟章等人始知受騙。嗣經吳家蟬報警,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6年12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乙○○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二、案經吳家蟬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同此意旨)。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亦同此意旨)。經查:本件證人陳永珍、廖盈傑、張卓玉、賴源滄、張仁謀、林紋煉、黃福建、黃裕稜、王欽德、張坤棠、林昱安、羅亦斯、吳正雄、黃致和、黃建財、蕭德民、劉恆洲、郭栢梁、覺振富、吳全永、洪聖傑、廖震東、歐茂昌、蕭嘉瑩、曾美嬌(改名余穎欣)、盧思方、黃啟章、賴宏南、蔡榮富、楊玉守、賴詹寶蓮、莊玲雅、李楹玲、黃翠婉、黃彥勳、高宜芳、李義雄、劉秉錞、林敏芳、吳家蟬、齊慕涵、賴佩君、陳美瑩、黃汝詅、莊晉藏、莊廖美麗、莊敏益、己○○、庚○○、丙○○、丁○○、辛○○、甲○○等人經原審、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與被告行交互詰問程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故其於警詢之供述,對於被告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相符部分,自有證據能力;另不符部分,本院斟酌:其於前開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係由警員先詢問其年籍資料後,復為權利事項之告知,進而詢問到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之原因再制作警詢筆錄,亦查無系爭筆錄有何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是其警詢證述內容之形成,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證述,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使本院認證人陳永珍、廖盈傑、張卓玉、賴源滄、張仁謀、林紋煉、黃福建、黃裕稜、王欽德、張坤棠、林昱安、羅亦斯、吳正雄、黃致和、黃建財、蕭德民、劉恆洲、郭栢梁、覺振富、吳全永、洪聖傑、廖震東、歐茂昌、蕭嘉瑩、曾美嬌(改名余穎欣)、盧思方、黃啟章、賴宏南、蔡榮富、楊玉守、賴詹寶蓮、莊玲雅、李楹玲、黃翠婉、黃彥勳、高宜芳、李義雄、劉秉錞、林敏芳、吳家蟬、齊慕涵、賴佩君、陳美瑩、黃汝詅、莊晉藏、莊廖美麗、莊敏益、己○○、庚○○、丙○○、丁○○、辛○○、甲○○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言,有何違法取供情事之虞,依前開條文之意旨,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言,核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但就警詢筆錄製作之過程加以觀察其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其等證言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吳家蟬、莊玲雅、李義雄、黃彥勳、林敏芳、齊慕涵、劉秉錞、賴詹寶蓮、賴佩君偵查中申告之內容,雖未經具結,惟檢察官係以告訴人身分而為訊問,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況告訴人吳家蟬、莊玲雅、李義雄、黃彥勳、林敏芳、齊慕涵、劉秉錞、賴詹寶蓮、賴佩君、己○○、辛○○、庚○○業經原審或本院依法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第5830號判決意旨)。本判決下列除上述其他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在臺中市○區○○路○○○號開設「茅山易天筆命學館」,以為客戶算命、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等為由,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費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或詐欺犯行,辯稱:伊在上址服務時間長達16年之久,平均每星期約有10人登門求助,風評頗佳,除告訴人吳家蟬等認為伊未能達到其理想外,其餘向伊求助者有數千人之多,對伊除心懷感激外,從無任何怨言,更無1人要求退費或向警察機關或法院提出告訴;伊先後2次拜師學藝長達6年,鑽研人生八字、命理、擇日五行哲理及茅山法術,其後自行開館,替人排難解惑,確屬有所本,而非毫無根據之詐財;且伊向告訴人所收取之金額1次僅2千元而已,告訴人均未提出任何繳款收據,是其等所述金額多不實在;又伊已與吳家蟬等12人達成和解,故本案應屬單純之民事糾紛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乙○○在臺中市○區○○路○○○號開設「茅山易天筆命

學館」,並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速效靈驗於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000-00000000」廣告小啟,以招攬客戶。於客戶向其尋求命理服務之際,伺機向客戶鼓吹付費以茅山術開壇作法、喝符水求財、使用黑狗血、黑貓血祭祀等方式,可以使其等所面臨之感情、家庭、事業、學業、運勢、身體健康等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因而委託其開壇作法,每1客戶作法1次,則收取新臺幣不等之代價,客戶則利用現場付款之方式支付上開款項,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審中供承在卷,並有現場照片24張、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分類廣告、乙○○、易天筆命學館名片,及茅山易天筆專用箋等附於警詢卷可稽。

㈡被害人陳永珍等人,分別因面臨事業、感情、運勢、婚姻、

健康等困境而求助於被告乙○○,被告乙○○即向該等被害人佯稱需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或養小鬼消災解厄、或喝符水求財、或使用黑貓血、黑狗血等動物鮮血祭祀方式以解決該等被害人所面臨的問題,該等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決定1次或多次付費進行「作法」,但均無被告所稱得以解決所面臨問題之效果,而認為被騙等情(被害人、犯罪時間、遭詐騙金額、遭詐騙之情形,均詳如附表所載),業據證人陳永珍、廖盈傑、張卓玉、賴源滄、張仁謀、林紋煉、黃福建、黃裕稜、王欽德、張坤棠、林昱安、羅亦斯、吳正雄、黃致和、黃建財、蕭德民、劉恆洲、郭栢梁、覺振富、吳全永、洪聖傑、廖震東、歐茂昌、黃啟章、賴宏南、蕭嘉瑩、余穎欣(原姓名為曾美嬌)、盧思方、蔡榮富、楊玉守、賴詹寶蓮、李楹玲、莊玲雅、黃翠婉、黃彥勳、高宜芳、李義雄、劉秉錞、林敏芳、吳家蟬、齊慕涵、賴佩君、陳美瑩、己○○、庚○○、丙○○、丁○○、辛○○、甲○○於警詢、原審、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其等所證互核相符,佐以其等與被告素無仇隙,當無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且證人陳永珍、吳家蟬、賴佩君、齊慕涵、己○○、林敏芳、黃翠婉、黃彥勳等復提出其等在銀行之存款存摺提領款明細,有陳永珍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中縣大肚鄉農會存款存摺、黃翠婉所有之華僑銀行台中分行、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存款存摺、黃彥勳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款存摺、吳家蟬所有之三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聯邦銀行北屯分行存款存摺、賴佩君所有之臺中縣大里市農會存款存摺、齊慕涵所有之臺灣企銀北屯分行存款存摺、己○○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款存摺、林敏芳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核與其等所述交付予被告費用之時間相當益徵其等所述之金額非虛,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

㈢按宗教自由或民俗信仰雖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但外部宗

教行為之自由,仍應有所限制,更不容以假藉信仰之外觀,作為實施犯罪之手段。科學理論乃至於司法審查,固難以介入宗教教義之可信與否,惟若自該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且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能解決所遭遇的問題,壓制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則此行為已與刑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即難謂不具違法性。又被告乙○○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速效靈驗於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000-00000000」廣告小啟,招攬客戶,固屬商業行為之一,然「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合於民法前述規定之提供服務行為,為合法商業行為,如以其他藉詞使人誤信或者陷於錯誤,即為詐欺。查證人黃翠婉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有交付被告金錢?)有。當天我有給被告3萬6千元,被告都是要求現金。隔天被告就打電話給我說我家祖先怎麼樣,祖先作亂,事情很難處理,且馬上要求現金,我要交支票給被告,被告也不要。我陸陸續續交付給被告將近4百萬元,期間為96年4月19日至96年11月1日總共交給被告3,606,900元,詳細情形如同我於警局提出的詐騙款項細目一欄表,這些錢是我從國泰世華銀行、華僑銀行的帳戶領取及用我信用卡去預借現金。」「(為何會願意交付上開金錢?)我是去求婚姻,被告說我先生家那邊的祖先在作怪,要讓我先生與他的女友分手,回來與我團員,被告說要用無形的東西去搗亂他,被告說他有養小鬼,被告說我嬰靈纏身,被告說要幫我買狗血、貓血、雞血的,被告說一隻黑貓、黑狗各要七、八萬元,說要幫我作法,還要(稻)草人的,說我的孩子會受到干擾,要買玉佩,還要我買一支手機,說手機裡面有小鬼住在裡面,該手機被告向我收1萬元,被告沒有給我符咒。」等語(原審卷㈡第44、45頁),證人黃彥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是否有交付被告金錢?)有。當天我交給被告2千元算命費,之後被告要我交10萬元的作法費用,從96年5月4日到96年7月間我總共交給被告將近約壹佰多萬元,詳細交付的時間、款項如我警詢中所提出的詐騙款項一欄表。」、「這些錢從我中國信託的帳戶及郵局的帳戶提領出來的,詳細的細目如同我的存摺影本。」、「(為何會願意交付上開金錢?)因我與我同事本來不錯,但我同事的先生誤會我與她有男女關係,對我有所動作,被告說他可以作法,可以趨吉避兇,且可以作和合術可以讓我與我同事在一起,被告說要在南投信義鄉上用黑狗血、貓血幫我作法,他於供桌下有養小鬼,可以幫忙辦事情,他說他有認識檢察官、法官、警察局局長,對方同事的先生已經對我提出告訴,因我當時求助無門,實際上我並沒有作那些事情,我當時六神無主,他還說對方先生到彰化的神壇作法,被告說他有能力可以作法對付他,所以我才會交付那麼多的款項給被告。」、「(你去找被告算命時,被告有無說他有何等能力?)被告說他有通靈的能力、養小鬼,他說他之前是豐原高中的國文老師。」、「(你向被告所祈求得事情後來是否有實現?)沒有。」、「(如果你知道被告所保證的事不會實現,你是否會將上開金錢交付給被告?)當然不會。」等語(見同上卷第48頁)。是被告於被害人諮詢時,聲稱以茅山術開壇作法、養小鬼、喝符水、使用動物鮮血祭祀等方式可解決被害人的問題,但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進行作法後,並無被告在諮詢時所強調之效果,堪認被告有藉詞使人誤信之情形。再者,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當時均係於婚姻、感情、家庭、事業、學業、健康等發生問題而陷入困境或瓶頸,內心常徬徨無助,並急欲挽回其等女友或男友、夫妻的感情,或急欲突破事業現狀,或在學業上求得好成績,或恢復健康、改變運勢等,其等對於事情之判斷能力自會較平常為低,因而對於被告所稱之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得以開壇作法解決之說產生迷惑而信以為真,始會付費進行作法,然夫妻間之感情或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並非單方付出即可培養,事業的改善,或學業的精進,或身體的健康等,均非借用宗教之力量即可達成挽回、成功之效果,被告竟宣稱可讓被害人等之女友或男友回來被害人身邊、事業成功、課業進步、身體健康等,其所為顯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故被告顯係利用人性弱點,以宗教力量迷惑當時思緒不清之前述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詐欺取財之犯行甚為明確。

㈣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乙○○成立「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攬客戶付費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等行為,賺取金錢,以供生活之需,已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眾多,及自92年1月間起至96年12月3日遭查獲止,期間甚長,附表編號⒈至所為,應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無訛。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說明,被告前揭犯行,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所得金額已足供日常生活所需,顯具以此所得供應生活所需之主觀意思,復有反覆實施犯行之客觀表徵,自均係以此為業,益徵被告確有以此為常業之犯意甚明。

㈤被告乙○○辯稱:本案所有告訴人均無人提出被告收取彼等

所列金錢之具體證據,如伊提出之收據,或開給伊之支票,或匯款至伊帳戶之憑證等,且給付時亦沒有其他人在場云云。然在現今社會多元之交易型態下,並非所有營利事業皆會使用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乃依據各該營利事業之營業規模及行業類別,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與否,至於未辦理營業登記之事業,當無從開立統一發票。又無營利事業登記或免用統一發票之行業,依通常交易習慣,除非消費者特別要求,商家並未給予收據為社會交易之常態。查本件被告所開設之「茅山易天筆命學館」,並未辦理營業登記,業據被告所自承無訛,「茅山易天筆命學館」自無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再者,「茅山易天筆命學館」營業之內容係關於以茅山術解決客戶事業、感情等相關問題,有「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名片及報紙廣告在卷可稽,依其性質,上門尋求被告幫助之客戶,或有難言之隱,或為個人私事消費,在給付被告費用後,衡情當無請求開立收據之必要,或會有他人在場之情形。被告雖又辯稱其向告訴人陳永珍等收取之金錢沒那麼多,惟被告向告訴人陳永珍等收取作法費用合計758萬零7百元,業據告訴人陳永珍等於警詢、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各該告訴人與被告並無怨隙,亦無債權債務關係,衡情當無甘冒刑法偽證重罪,而設詞誣陷被告之理;且被告亦自承詐騙被害人吳家蟬之金額高達33萬5千元,故各該告訴人所陳述給付被告之金額雖有多寡,亦未能提出收據,或僅提出銀行存摺提領明細,其等證詞即非不足採信,是被告前開所辯無收據即無法證明詐欺所得乙節,委不足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乙○○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乙○○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查:㈠新修正刑法雖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

告於95年06月30日以前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行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並恃以為業,原得依當時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1罪論處,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規定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其宣告刑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是以經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

,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67條原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

同加減之」、第68條原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換言之,就有關罰金刑加減,由原來規定之僅加減其最高度刑,修正為其最高度刑及最低度刑同加減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係將多數有

期徒刑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是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又沒收係屬從刑,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

㈥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

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四、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⒈至部分(即95年6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連續犯,容有未洽,然其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就附表編號至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對附表編號等被害人多次為詐欺行為,該等被害人多次至「茅山易天筆命學館」給付金錢予被告乙○○,被告對各該被害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連實施,各次詐騙各該被害人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對上開各被害人應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上開常業詐欺罪及21個詐欺取財罪之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原審以乙○○罪刑明確,應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等規定,並審酌告於犯罪時正值青壯年時期,雖有身體之缺陷,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致財物,利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入人生困境亟思求助之機會,騙取其等之信任,進而借茅山術、宗教信仰騙取7,580,700元,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身心及財產所生危害匪淺,僅與吳家蟬等12人達成和解並退回款項,且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之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說明被告乙○○就附表編號至部分之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之規定,就上開部分各減其刑期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4年2月。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年,尚嫌過重,併予敘明;另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乙○○所有,且均係供常業詐欺犯罪或預備犯罪時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現金1,219,000元雖係被告乙○○犯罪所得之物,然屬被害人所有;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有,既非被告所有,或非供犯罪所用,亦非屬違禁物,自不予諭知沒收。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上訴執前揭辯詞否認犯罪,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92年間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面臨困境、問題而求助被告乙○○,遭被告詐騙而付費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在上址服務多年,替人排難解惑,並無詐財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設立「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在報紙上刊登廣告

招攬客戶付費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養小鬼消災解厄、喝符水求財、使用動物鮮血祭祀等,以賺取金錢營利,已詳如前述。證人談接傳警詢時證述其並無被騙,覺得伊給1千元是見面禮等語(臺中市警察局第1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宗第50至52頁);而證人莊敏益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是我太太去的,不是我去的。」,復經原審傳訊證人莊敏益之配偶即證人莊廖美麗具結證述:「94年2月8日有至臺中市○區○○路○○○號找被告算命。當天有交付被告金錢,是隨意給的,我去2次,第1次給3萬元,約12天後,第2次給5萬元。第1次是問我兒子要考大學聯考的事,第2次是問我老公外遇的事,被告只是看看我兒子的生辰八字,就給我2張符咒帶在身上,沒有給我玉珮,也沒有說要幫我開壇作法。我去找被告算命時,招牌上說他會茅山術,但他沒有跟我表明他有養小鬼,也沒有說斷桃花,而是說能夠讓我先生的心回來。後來我向被告祈求的事情都有實現,我兒子現在正在讀博士、我先生也回心轉意,我不能肯定我兒子修讀博士,或我先生回心轉意,是被告給我符咒的關係,但是也不能否定被告的功能,因為這是看不到的東西。我認為被告沒有騙我,這是願打願挨。」等語(原審卷㈡第135-136頁);又證人莊晉藏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94年5月16日有至臺中市○區○○路○○○號找被告算命,第1次給1千5百元、第2次給1萬1千元,被告給伊1個開運印章,後來事業還是平平的,感覺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被告沒有欺騙伊。」等語(原審卷㈠第125頁)。

㈡證人莊廖美麗、莊晉藏等人既均認為未遭被告詐騙,甚或認

為所求得之事情有所實現,而被告乙○○復未對其等以作法為由,一再催促其等付出顯不相當之價錢,則被告對證人莊廖美麗、莊晉藏所提供之諮詢服務,確實撫慰了當時正陷於焦慮不安、徬徨無助之心靈,其2人既覺得被告當時所提供之前開服務與其等所支付之金錢對價相當,復未因受詐騙欠缺自由意思而委請被告作法;而證人談接傳於警詢時稱伊係基督徒,不相信被告得以作法求得感情圓滿,伊先給的1千元,是當作見面禮等語,是證人談接傳既非因受詐欺而給付1千元,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對談接傳施以詐術,故被告乙○○對附表編號⒉⒊⒋之談接傳、莊廖美麗、莊晉藏所為尚難以詐欺罪相繩。又附表編號⒈所示之被害人黃子宸從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其是否有遭詐欺之情節不明,又其前配偶黃汝詅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均證述係被害人黃子宸自行前往找被告算命,伊並沒有去,故不知情等語,而證人黃子宸經原審傳喚,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回證1紙在卷,是尚難以前述易天筆專用箋上載有黃字宸之姓名等資料即遽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附

表二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常業詐欺事實經論罪科刑部分,係基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為之,有實質上1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法 官 何 秀 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常業詐欺部分得上訴。

普通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被害人遭詐騙情形 │所犯法條│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遭詐騙金額(新│ │ │ ││ │臺幣) │ │ │ │├──┼────────┼──────────────┼────┼─────────┤│⒈ │陳永珍、92年1月8│陳永珍於92年1月間於報紙上見 │修正前刑│常業詐欺取財罪,處││ │日起至94年6月20 │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法第340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日止、70萬7千元 │業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條。 │之自動電話壹具、行││ │(起訴書誤載為86│217號求助乙○○,乙○○指示 │ │動電話壹具、名片壹││ │萬8千元) │陳永珍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盒、流年籤壹宗、觀││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音佛像玉珮壹盒、硃││ │ │便批示流年表給陳永珍參閱,林│ │砂筆叁枝、籤桶壹個││ │ │永郎並向陳永珍詐稱:「我開壇│ │、易經卦盤壹個、羅││ │ │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事業順利│ │庚盤壹個、符咒壹宗││ │ │,員工陳景鴻乖乖留任公司,並│ │、小型石空棺貳個、││ │ │斬斷他與會計姵妏的婚外情,但│ │天蓬元帥神像貳張、││ │ │要8千元作法事費用。」等情, │ │養小鬼空罐壹個、稻││ │ │陳永珍誤信乙○○有能力(法力│ │草人壹個、作法符咒││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問題,致│ │壹宗、帳冊陸本、易││ │ │陳永珍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8 │ │天筆專用箋正本叁拾││ │ │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事改│ │陸紙、影本拾肆紙,││ │ │運費用;隔週,乙○○以需開壇│ │均沒收之。 ││ │ │作法為由,向陳永珍索取2萬元 │ │ ││ │ │,陳永珍不疑有他,於92年1月 │ │ ││ │ │15日交付2萬元現金予乙○○; │ │ ││ │ │其後,每隔1星期時間,乙○○ │ │ ││ │ │便以需要宰殺黑雞、黑狗、黑貓│ │ ││ │ │以取得黑雞血、黑狗血、黑貓血│ │ ││ │ │,聯同符咒及金紙來作法事為由│ │ ││ │ │,自92年1月23日起至92年7月31│ │ ││ │ │日止,每週向陳永珍取1萬元, │ │ ││ │ │陳永珍不疑有他,均如數給付;│ │ ││ │ │又自92年8月29日起至94年6月20│ │ ││ │ │日止,乙○○又以需再開乙個新│ │ ││ │ │壇作法事為由,向陳永珍索取2 │ │ ││ │ │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陳永│ │ ││ │ │珍均不疑有他,如數給予。然陳│ │ ││ │ │永珍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 │ ││ │ │受騙。 │ │ │├──┼────────┼──────────────┤ │ ││⒉ │廖盈傑、92年8月 │廖盈傑於92年8月24日於報紙上 │ │ ││ │24日起至同年月31│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1萬2千元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乙○○, │ │ ││ │ │乙○○指示廖盈傑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廖盈│ │ ││ │ │傑參閱,乙○○並向廖盈傑詐稱│ │ ││ │ │:「我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的事業順利,但要6千元作法事 │ │ ││ │ │費用。」等語,廖盈傑誤信林永│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其之問題,致廖盈傑陷於錯誤│ │ ││ │ │, 而分別於當日及同年月31日 │ │ ││ │ │各給付6千元予乙○○,總共給 │ │ ││ │ │付1萬2千元,然廖盈傑祈求之事│ │ ││ │ │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⒊ │丁○○、92年11月│丁○○於92年11月17日於報紙上│ │ ││ │17日、0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丁○○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丁○○參閱,│ │ ││ │ │乙○○並向丁○○詐稱可以幫張│ │ ││ │ │炳枝作法術調人回來,但要價8 │ │ ││ │ │千元,然丁○○並未陷於錯誤,│ │ ││ │ │亦未給付金錢予乙○○,而未遂│ │ ││ │ │。 │ │ │├──┼────────┼──────────────┤ │ ││⒋ │張卓玉、93年1月 │張卓玉於93年1月26日,因感情 │ │ ││ │26日、3萬元 │問題,經朋友介紹至臺中市中區│ │ ││ │ │成功路217號求助乙○○,林永 │ │ ││ │ │郎指示張卓玉於其所提供之便箋│ │ ││ │ │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 │ ││ │ │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張卓玉參│ │ ││ │ │閱,乙○○並向張卓玉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 │ ││ │ │感情順利,但要3萬元作法事費 │ │ ││ │ │用。」等情,張卓玉誤信乙○○│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其之問題,致張卓玉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付3萬元現金予乙○○ │ │ ││ │ │作為做法事處理感情問題之費用│ │ ││ │ │。然張卓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⒌ │賴源滄、93年2月2│賴源滄於93年2月2日於報紙上見│ │ ││ │日起至同年月16日│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 │ ││ │止、7萬6千元 │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乙○○,林 │ │ ││ │ │永郎指示賴源滄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賴源滄│ │ ││ │ │參閱,乙○○並向賴源滄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感情及工作會有結果。」等語,│ │ ││ │ │賴源滄誤信乙○○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 │ ││ │ │而陷於錯誤,而自93年2月2日起│ │ ││ │ │至同年月16日止,陸續給付6千 │ │ ││ │ │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予乙○○ │ │ ││ │ │,總共給付7萬6千元,然賴源滄│ │ ││ │ │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 │├──┼────────┼──────────────┤ │ ││⒍ │張仁謀、93年2月 │張仁謀於93年2月16日於報紙上 │ │ ││ │16日起至同年3月2│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2萬6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張仁謀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張仁謀參閱,│ │ ││ │ │乙○○並向張仁謀詐稱:「我能│ │ ││ │ │施法以稻草人挽回你太太江秀月│ │ ││ │ │感情,若你不處理,你太太江秀│ │ ││ │ │月心不定。」等語,並稱可以幫│ │ ││ │ │張仁謀作法術祈求感情順利,但│ │ ││ │ │要價2萬元,使張仁謀誤信林永 │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其之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2萬元現金予乙○○ │ │ ││ │ │作為做法事之費用,乙○○並交│ │ ││ │ │3張符紙予張仁謀,指示張仁謀 │ │ ││ │ │將符紙拿至廟裡燒掉;隔2週, │ │ ││ │ │張仁謀覺得問題勢未見改善,再│ │ ││ │ │度前往上開命學館找乙○○,林│ │ ││ │ │永郎對張仁謀稱會幫張仁謀作法│ │ ││ │ │,但需要6千元,張仁謀不疑有 │ │ ││ │ │他,遂交付6千元現金予乙○○ │ │ ││ │ │,然張仁謀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⒎ │林紋煉、93年3月8│林紋煉於93年3月8日於報紙上見│ │ ││ │日、8千元 │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 │ ││ │ │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乙○○,林 │ │ ││ │ │永郎指示林紋煉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林紋煉│ │ ││ │ │參閱,乙○○並向林紋煉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的事業及感情順利,但要8千元 │ │ ││ │ │作法事費用。」等情,林紋煉誤│ │ ││ │ │信乙○○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而陷於錯│ │ ││ │ │誤,於是日交付8千元現金予林 │ │ ││ │ │永郎作為做法事改過之費用。然│ │ ││ │ │林紋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 │ ││ │ │知受騙。 │ │ │├──┼────────┼──────────────┤ │ ││⒏ │黃福建、93年3月 │黃福建於93年3月23日陪同朋友 │ │ ││ │23日、6千元 │至臺中市○區○○路○○○號,其 │ │ ││ │ │因感情問題求助乙○○,乙○○│ │ ││ │ │指示黃福建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 │ ││ │ │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 │ ││ │ │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福建參閱│ │ ││ │ │,乙○○並向黃福建詐稱:「我│ │ ││ │ │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事│ │ ││ │ │業及感情順利,但要2萬6千元 │ │ ││ │ │作法事費用。」等情,黃福建誤│ │ ││ │ │信乙○○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而陷於錯│ │ ││ │ │誤,然因黃福建身上僅有6千元 │ │ ││ │ │,故於是日交付6千元現金予林 │ │ ││ │ │永郎。然黃福建祈求之事項均未│ │ ││ │ │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⒐ │黃裕稜、93年3月 │黃裕稜於93年3月31日於報紙上 │ │ ││ │31日起至同年4月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20日止、4萬6千元│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乙○○, │ │ ││ │ │乙○○指示黃裕稜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裕│ │ ││ │ │稜參閱,乙○○並向黃裕稜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 │ ││ │ │你的工作及感情會有結果,但要│ │ ││ │ │3萬元作法事費用。」等情,黃 │ │ ││ │ │裕稜誤信乙○○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而│ │ ││ │ │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元現 │ │ ││ │ │金予乙○○作為做法事改過之費│ │ ││ │ │用;其後,乙○○向黃裕稜稱需│ │ ││ │ │加強效果,黃裕稜不疑有他,分│ │ ││ │ │別於93年4月7日、4月20日,再 │ │ ││ │ │支付1萬元、6千元予乙○○。然│ │ ││ │ │黃裕稜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 │ ││ │ │知受騙。 │ │ │├──┼────────┼──────────────┤ │ ││⒑ │王欽德、93年7月 │王欽德於93年7月15日於報紙上 │ │ ││ │15日起至同年9月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間止、10萬元(起│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訴書誤載為20萬元│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王欽德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王欽德參閱,│ │ ││ │ │乙○○並向王欽德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婚姻會│ │ ││ │ │有結果,但要6千元作法費用。 │ │ ││ │ │」等語,王欽德誤信乙○○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過之費用;其後,王欽德陸│ │ ││ │ │陸續續給付乙○○金錢,自93年│ │ ││ │ │7月18日起至同年9月間止,王欽│ │ ││ │ │德共總付乙○○10萬元。然王欽│ │ ││ │ │德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 ││⒒ │張坤棠、93年9月 │張坤棠於93年9月12日於報紙上 │ │ ││ │12日起至94年1月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15日止、26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張坤棠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張坤棠參閱,│ │ ││ │ │乙○○並向張坤棠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婚姻會│ │ ││ │ │有結果,但要6千元作法費用。 │ │ ││ │ │」等語,張坤棠誤信乙○○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過之費用;其後,乙○○便│ │ ││ │ │每週打電話向張坤棠索取金錢,│ │ ││ │ │王欽德陸陸續續給付乙○○6千 │ │ ││ │ │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錢,至94年1│ │ ││ │ │月15日止,同年9月間止,王欽 │ │ ││ │ │德總共給付乙○○26萬元,然王│ │ ││ │ │欽德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 │ ││ │ │受騙。 │ │ │├──┼────────┼──────────────┤ │ ││⒓ │林昱安、93年10月│林昱安於93年10月27日於報紙上│ │ ││ │27日、6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林昱安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林昱安參閱,│ │ ││ │ │乙○○並向林昱安詐稱:「 │ │ ││ │ │ │ │ ││ │ │ │ │ ││ │ │,得 │ │ ││ │ │以作法讓林昱安的感情圓滿,致│ │ ││ │ │林昱安陷於錯誤,而給付6千元 │ │ ││ │ │予乙○○,而林昱安祈求之事項│ │ ││ │ │均未實現。 │ │ │├──┼────────┼──────────────┤ │ ││⒔ │羅亦斯、93年10月│羅亦斯於93年10月30日於報紙上│ │ ││ │30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2日止、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羅亦斯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羅亦斯參閱,│ │ ││ │ │乙○○並向羅亦斯詐稱其遭人下│ │ ││ │ │符,問羅亦斯是否要解開該符咒│ │ ││ │ │,但要價6千元,羅亦斯誤信林 │ │ ││ │ │永郎有能力(法力)幫其解開符│ │ ││ │ │咒,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 │ ││ │ │6千元現金予乙○○;隔幾天, │ │ ││ │ │乙○○打電話予羅亦斯,向羅亦│ │ ││ │ │斯佯稱符咒尚未解開,要羅亦斯│ │ ││ │ │再支付6千元繼續作法解咒,羅 │ │ ││ │ │亦斯因擔心符咒未解完,將遭遇│ │ ││ │ │不幸,因而陷於錯誤,復再支付│ │ ││ │ │6千元予乙○○,然羅亦斯祈求 │ │ ││ │ │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⒕ │吳正雄、93年12月│吳正雄於93年12月13日於報紙上│ │ ││ │13日、6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吳正雄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吳正雄參閱,│ │ ││ │ │乙○○並向吳正雄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感情會│ │ ││ │ │有結果,但要6千元作法費用。 │ │ ││ │ │」等語,吳正雄誤信乙○○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過之費用,然吳正雄祈求之│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⒖ │黃致和、93年3月2│黃致和於94年3月2日於報紙上見│ │ ││ │日起至同年6月間 │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 │ ││ │止、2萬1千元 │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乙○○,林 │ │ ││ │ │永郎指示黃致和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致和│ │ ││ │ │參閱,乙○○並向黃致和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感情會有結果,但要1萬8千元作│ │ ││ │ │法費用。」等語,黃致和誤信林│ │ ││ │ │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 │ ││ │ │事解其之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付1萬8千元現金予林永│ │ ││ │ │郎作為做法事改過之費用;其後│ │ ││ │ │,約2、3個月後,乙○○表示要│ │ ││ │ │再幫黃致和作法,黃致和遂再給│ │ ││ │ │乙○○3千元作法之費用,然黃 │ │ ││ │ │致和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 │ ││ │ │受騙。 │ │ │├──┼────────┼──────────────┤ │ ││⒗ │丙○○、94年3月 │丙○○於94年3月22日於報紙上 │ │ ││ │22日起至同年月25│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丙○○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丙○○參閱,│ │ ││ │ │乙○○並向丙○○詐稱:「我能│ │ ││ │ │施法稻草人挽回你前夫廖煥章感│ │ ││ │ │情,若你不處理,你前夫廖煥章│ │ ││ │ │會心不定。」等語,但需6千元 │ │ ││ │ │做為作法事之費用,丙○○誤信│ │ ││ │ │乙○○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 │ ││ │ │法事解其之感情問題,因而陷於│ │ ││ │ │錯誤,於是日交付6千元現金予 │ │ ││ │ │乙○○;隔3天後,乙○○打電 │ │ ││ │ │話給丙○○稱要再支付6千元做 │ │ ││ │ │法事,丙○○因急於挽回前夫廖│ │ ││ │ │煥章感情而陷於錯誤,遂又支付│ │ ││ │ │6千元予乙○○,然丙○○祈求 │ │ ││ │ │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⒘ │黃建財、94年4月 │黃建財於93年12月13日於報紙上│ │ ││ │15日、8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事業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黃建財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黃建財參閱,│ │ ││ │ │乙○○並向黃建財詐稱:「你工│ │ ││ │ │作上的不順遂,只要我幫你做法│ │ ││ │ │祭一祭就好了,保證有效,但要│ │ ││ │ │6千元作法事費用。」黃建財誤 │ │ ││ │ │信乙○○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其之工作事業問題,因│ │ ││ │ │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6千元 │ │ ││ │ │現金予乙○○,然黃建財祈求之│ │ ││ │ │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⒙ │蕭德民、94年5月 │蕭德民於94年5月28日於報紙上 │ │ ││ │28日、3萬6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事業、健康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乙○○, │ │ ││ │ │乙○○指示蕭德民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蕭德│ │ ││ │ │民參閱,乙○○並向蕭德民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 │ ││ │ │你的事業順利,挽留員工吳秋慧│ │ ││ │ │,讓你身體能夠恢復健康,但要│ │ ││ │ │3萬6千元作法事費用。」等語,│ │ ││ │ │蕭德民誤信乙○○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事業、健│ │ ││ │ │康等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3萬6千元現金予乙○○,│ │ ││ │ │然蕭德民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⒚ │劉恆洲、94年6月6│劉恆洲於94年6月6日於報紙上見│ │ ││ │日、1萬2千元 │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感│ │ ││ │ │情、運勢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乙○○,林 │ │ ││ │ │永郎指示劉恆洲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劉恆洲│ │ ││ │ │參閱,乙○○並向劉恆洲詐稱:│ │ ││ │ │「我能施法挽回你女朋友洪佳蕙│ │ ││ │ │感情,但要價1萬2千元。」等語│ │ ││ │ │,劉恆洲誤信乙○○有能力(法│ │ ││ │ │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問題│ │ ││ │ │,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1 │ │ ││ │ │萬2千元現金予乙○○,然劉恆 │ │ ││ │ │洲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 ││⒛ │郭栢梁、94年7月1│郭栢梁於94年7月1日於報紙上見│ │ ││ │日、6千元 │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感│ │ ││ │ │情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 │ ││ │ │217號求助乙○○,乙○○指示 │ │ ││ │ │郭栢梁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 ││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郭栢梁參閱,林│ │ ││ │ │永郎並向郭栢梁詐稱伊係學茅山│ │ ││ │ │術的,有養小鬼,可以幫郭栢梁│ │ ││ │ │做法術,祈求郭栢梁與女友感情│ │ ││ │ │順利,郭栢梁誤信乙○○有能力│ │ ││ │ │(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乙○○,然郭栢 │ │ ││ │ │梁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 ││ │覺振富、94年7月 │覺振富於94年7月14日於報紙上 │ │ ││ │14日起至同年月25│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6萬1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覺振富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覺振富參閱,│ │ ││ │ │乙○○並向覺振富詐稱伊學習茅│ │ ││ │ │山道術,有法力神通,能以稻草│ │ ││ │ │人施法挽回覺振富女友之感情,│ │ ││ │ │但要價1萬2千元,覺振富誤信林│ │ ││ │ │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 │ ││ │ │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付1萬2千元現金予林│ │ ││ │ │永郎,乙○○並交付3張符咒給 │ │ ││ │ │覺振富,要覺振富將符咒拿至廟│ │ ││ │ │中火化;其後,乙○○又打電話│ │ ││ │ │給覺振富,佯以購買施法道具需│ │ ││ │ │款為由,自94年8月12日起至同 │ │ ││ │ │年9月25日止,陸續向覺振富收 │ │ ││ │ │取4萬9千元之金錢。然覺振富祈│ │ ││ │ │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吳全永、94年10月│吳全永於94年10月14日於報紙上│ │ ││ │14日起至同年月15│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6萬元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乙○○, │ │ ││ │ │乙○○指示吳全永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吳全│ │ ││ │ │永參閱,乙○○並向吳全永詐稱│ │ ││ │ │伊向神明請示,倘吳全永未改運│ │ ││ │ │,永遠不會有好的對象、好的事│ │ ││ │ │業,復向吳全永表示改運需作法│ │ ││ │ │才會順遂,但要4萬8千元等語,│ │ ││ │ │吳永全誤信乙○○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事業│ │ ││ │ │等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 │ ││ │ │交付4萬8千元現金予乙○○;隔│ │ ││ │ │天,吳永全又前往上開命學館找│ │ ││ │ │乙○○,乙○○復向吳永全佯稱│ │ ││ │ │還要加持,但另需支付1萬2千元│ │ ││ │ │,吳永全不疑有他,即支付1 萬│ │ ││ │ │2千元予乙○○。然吳永全祈求 │ │ ││ │ │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洪聖傑、94年10月│洪聖傑於94年10月20日於報紙上│ │ ││ │20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底止、10萬元 │各方面運勢不遂,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乙○○,林 │ │ ││ │ │永郎指示洪聖傑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洪聖傑│ │ ││ │ │參閱,乙○○並向洪聖傑詐稱其│ │ ││ │ │有卡陰及前世因果,可以以茅山│ │ ││ │ │術施法為洪聖傑消災,但要10 │ │ ││ │ │萬元用以購買黑烏鴉血作為施法│ │ ││ │ │術之用等語,洪聖傑誤信乙○○│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而自│ │ ││ │ │94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底止│ │ ││ │ │,陸續給付2萬元至6萬元不等之│ │ ││ │ │金額予乙○○,總共給付10萬元│ │ ││ │ │,然洪聖傑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 │廖震東、94年10月│廖震東於94年10月30日於報紙上│ │ ││ │30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6日止、3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廖震東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廖震東參閱,│ │ ││ │ │乙○○並向廖震東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感情│ │ ││ │ │順利,但要1萬元作法事費用。 │ │ ││ │ │」等語,廖震東誤信乙○○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決其│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1萬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運費用;94年11月6日,廖 │ │ ││ │ │震東因感情未有明顯進展,仍然│ │ ││ │ │不順遂,再次前往命學館找林永│ │ ││ │ │郎,乙○○乃要求廖震東再支付│ │ ││ │ │作法術之費用,廖震東不疑有他│ │ ││ │ │,而如數給付。然廖震東祈求之│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歐茂昌、94年11月│歐茂昌於94年11月14日於報紙上│ │ ││ │14日、1萬5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乙○○, │ │ ││ │ │乙○○指示歐茂昌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歐茂│ │ ││ │ │昌參閱,乙○○並向歐茂昌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 │ ││ │ │你的工作會有結果,但要1萬5千│ │ ││ │ │元作法事費用。」等語,歐茂昌│ │ ││ │ │誤信乙○○有能力(法力)透過│ │ ││ │ │上開法事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 │ ││ │ │錯誤,於是日交付1萬5千元現金│ │ ││ │ │予乙○○作為做法事改運費用。│ │ ││ │ │然歐茂昌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 │蕭嘉瑩、95年1月 │蕭嘉瑩於95年1月13日於報紙上 │ │ ││ │13日起至同年3月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間止、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蕭嘉瑩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蕭嘉瑩參閱,│ │ ││ │ │乙○○並向蕭嘉瑩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感情│ │ ││ │ │會有結果,但要1萬2千元作法事│ │ ││ │ │費用。」等語,蕭嘉瑩誤信林永│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自│ │ ││ │ │95年1月13日起至同年3月間止,│ │ ││ │ │陸續給付3千元至4千元不等之金│ │ ││ │ │額予乙○○,總共給付1萬2 千 │ │ ││ │ │元,然蕭嘉瑩祈求之事項並未實│ │ ││ │ │現,始知受騙。 │ │ │├──┼────────┼──────────────┤ │ ││ │曾美嬌(改名余穎│曾美嬌於95年2月27日於報紙上 │ │ ││ │欣)、95年2月27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 │ │示曾美嬌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曾美嬌參閱,│ │ ││ │ │乙○○並向曾美嬌詐稱:伊學習│ │ ││ │ │茅山道術,有法力神通,能施法│ │ ││ │ │挽回曾美嬌男友的感情,但要1 │ │ ││ │ │萬2千元等語,曾美嬌誤信林永 │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 │ ││ │ │是日給付1萬2千元現金予乙○○│ │ ││ │ │作為做法事費用。然曾美嬌祈求│ │ ││ │ │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盧思方、95年5月2│盧思方於95年5月2日無意經過臺│ │ ││ │日、1萬8千元 │中市○區○○路○○○號,其因事 │ │ ││ │ │業、感情、運勢等問題而求助林│ │ ││ │ │永郎,乙○○指示盧思方於其所│ │ ││ │ │提供之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 │ ││ │ │址及聯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 │ ││ │ │給盧思方參閱,乙○○並向盧思│ │ ││ │ │方詐稱:盧思方跟其太太犯沖、│ │ ││ │ │小孩也不是很好,要改,才會變│ │ ││ │ │好,又稱:伊學茅山術,有神通│ │ ││ │ │,可以幫盧思方做法術改變運勢│ │ ││ │ │盧思方,幫盧思方全家消災解厄│ │ ││ │ │,但要價1萬8千元,盧思方誤信│ │ ││ │ │乙○○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 │ ││ │ │法事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給付1萬8千元現金予林│ │ ││ │ │永郎作為做法事費用。然盧思方│ │ ││ │ │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 │├──┼────────┼──────────────┼────┼─────────┤│ │黃啟章、94年10月│黃啟章於94年10月17日於報紙上│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7日起至96年年底│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2萬4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肆月。扣案之自││ │ │示黃啟章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黃啟章參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乙○○並向黃啟章詐稱:改運需│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作法才會順遂,但需支付6千元 │ │叁枝、籤桶壹個、易││ │ │之代價等語,黃啟章誤信乙○○│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而自│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94年10月17日起至96 年年底止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接續給付6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金額予乙○○,總共給付2萬4千│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元,然黃啟章祈求之事項均未實│ │、帳冊陸本、易天筆││ │ │現,始知受騙。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 │賴宏南、94年11月│賴宏南於94年11月25日無意經過│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5日起至96年年中│臺中市○區○○路○○○號,其因 │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止、3萬元 │感情問題而求助乙○○,乙○○│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指示賴宏南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 │徒刑肆月。扣案之自││ │ │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賴宏南參閱│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乙○○並向賴宏南詐稱伊可以│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作法讓賴宏南的感情圓滿,致賴│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宏南陷於錯誤,而自94年11月25│ │叁枝、籤桶壹個、易││ │ │日起至96年年中止,接續給付6 │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千元至1萬8千元不等之金額予林│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永郎,總共給付3萬元,然賴宏 │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南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騙。 │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 │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 │ │、帳冊陸本、易天筆││ │ │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 │蔡榮富、95年9月 │蔡榮富於95年9月28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8日起至同年10月│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4日止、2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 │示蔡榮富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扣案之自動電話壹具││ │ │,便批示流年表給蔡榮富參閱,│ │、行動電話壹具、名││ │ │乙○○並向蔡榮富詐稱:蔡榮富│ │片壹盒、流年籤壹宗││ │ │之女友桃花甚多,同時與多名男│ │、觀音佛像玉珮壹盒││ │ │子交往,伊能施法以稻草人挽回│ │、硃砂筆叁枝、籤桶││ │ │蔡榮富女友感情,但要價1萬2千│ │壹個、易經卦盤壹個││ │ │元,蔡榮富誤信乙○○有能力(│ │、羅庚盤壹個、符咒││ │ │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決其問題│ │壹宗、小型石空棺貳││ │ │,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給付1 │ │個、天蓬元帥神像貳││ │ │萬2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張、養小鬼空罐壹個││ │ │事費用;約隔7日之95年10月4日│ │、稻草人壹個、作法││ │ │,乙○○基於與前揭同一之詐欺│ │符咒壹宗、帳冊陸本││ │ │取財犯意,指示蔡榮富前往上揭│ │、易天筆專用箋正本││ │ │命學館,向蔡榮富佯稱:法事沒│ │叁拾陸紙、影本拾肆││ │ │有完成,效果沒有出來,要蔡榮│ │紙,均沒收之。 ││ │ │富再支付8千元給伊,伊自會作 │ │ ││ │ │法幫蔡榮富處理,蔡榮富不疑有│ │ ││ │ │他,即於95年10月4日再支付8千│ │ ││ │ │元予乙○○。然蔡榮富祈求之事│ │ ││ │ │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楊玉守、95年10月│楊玉守於95年10月17日無意經過│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7日起至同年11月│臺中市○區○○路○○○號,其因 │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間止、8萬元 │運勢問題而求助乙○○,乙○○│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指示楊玉守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 │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 │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楊玉守參閱│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乙○○並向楊玉守詐稱其家人│ │話壹具、名片壹盒、││ │ │遭人下符,要解符,如不解符,│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家裡的人會運勢不順等語,楊玉│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守誤信乙○○有能力(法力)透│ │叁枝、籤桶壹個、易││ │ │過上開法事解決其問題,因而陷│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於錯誤,自95年10月17日起至同│ │壹個、符咒壹宗、小││ │ │年11 月間止,接續給付2萬元至│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3萬元不等之金額予乙○○,總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共給付8萬元,然楊玉守祈求之 │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 │ │、帳冊陸本、易天筆││ │ │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 │賴詹寶蓮、95年11│賴詹寶蓮於95年11月13日於報紙│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月13日、2萬元 │上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因配偶之健康、運勢等問題,而│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至臺中市○區○○路○○○號求助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 │乙○○,乙○○指示賴詹寶蓮於│ │徒刑壹月。扣案之自││ │ │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住址及聯絡電話後,便批示流│ │話壹具、名片壹盒、││ │ │年表給賴詹寶蓮參閱,乙○○並│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向賴詹寶蓮詐稱:「你先生有卡│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陰所以身體及精神狀況不穩定,│ │叁枝、籤桶壹個、易││ │ │我以茅山術施法為你先生祭祀,│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但要2萬元用來購買黑雞、黑狗 │ │壹個、符咒壹宗、小││ │ │、黑貓宰殺以取得黑雞血、黑狗│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血、黑貓血作為施法之用。」等│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語,使賴詹寶蓮誤信乙○○有能│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先│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生身體及健康之問題,致賴詹寶│ │、帳冊陸本、易天筆││ │ │蓮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2萬元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然賴詹寶蓮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影本拾肆紙,均沒││ │ │,始知受騙。 │ │收之。 │├──┼────────┼──────────────┼────┼─────────┤│ │李楹玲、95年11月│李楹玲於95年11月16日於報紙上│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6日、8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財運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 │示李楹玲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徒刑壹月。扣案之自││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便批示流年表給李楹玲參閱,│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乙○○並向李楹玲詐稱:「我會│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財運│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會有結果,但要8千元作法事費 │ │叁枝、籤桶壹個、易││ │ │用。」等語,李楹玲誤信乙○○│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日給付8千元現金予乙○○。然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李楹玲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知受騙。 │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 │ │、帳冊陸本、易天筆││ │ │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 │莊玲雅、96年1月 │莊玲雅於96年1月29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9日、3萬6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區○○路○○○號求助乙○○,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 │乙○○指示莊玲雅於其所提供之│ │徒刑壹月。扣案之自││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莊玲│ │話壹具、名片壹盒、││ │ │雅參閱,乙○○並向莊玲雅詐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我能作法斬斷你前男友楊家│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馨桃花,讓你前男友楊家馨乖乖│ │叁枝、籤桶壹個、易││ │ │回來你身邊,並讓工作順利中樂│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透。」等語,復向莊玲雅訛稱可│ │壹個、符咒壹宗、小││ │ │以幫她作法祈求感情順利,但要│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價3萬6千元,使莊玲雅誤信林永│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解其之感情等問題,致莊玲雅陷│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於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6千元現│ │、帳冊陸本、易天筆││ │ │金予乙○○,乙○○僅交付莊玲│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雅玉珮1個,然莊玲雅祈求之事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收之。 │├──┼────────┼──────────────┼────┼─────────┤│ │甲○○、96年2月 │甲○○於96年2月26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6日、8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財運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 │示甲○○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徒刑壹月。扣案之自││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便批示流年表給甲○○參閱,│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乙○○並向甲○○詐稱:「我會│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財運│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會有結果,但要8千元作法事費 │ │叁枝、籤桶壹個、易││ │ │用。」等語,甲○○誤信乙○○│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日給付8千元予乙○○。然李畇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嫻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騙。 │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 │ │、帳冊陸本、易天筆││ │ │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 │黃翠婉、96年4月 │黃翠婉於96年4月18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9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12日止、360萬6千│感情問題,而於隔日至臺中市中│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9○○ ○區○○路○○○號求助乙○○,林 │ │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 │永郎指示黃翠婉於其所提供之便│ │之自動電話壹具、行││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動電話壹具、名片壹││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翠婉│ │盒、流年籤壹宗、觀││ │ │參閱,乙○○並向黃翠婉詐稱:│ │音佛像玉珮壹盒、硃││ │ │「你家祖先擾亂,若不處理,非│ │砂筆叁枝、籤桶壹個││ │ │但感情無法挽回,且家中小孩還│ │、易經卦盤壹個、羅││ │ │會有意外之災,會導致家破人亡│ │庚盤壹個、符咒壹宗││ │ │。」等語,復向黃翠婉訛稱可以│ │、小型石空棺貳個、││ │ │幫她以茅山術作法處理祈求感情│ │天蓬元帥神像貳張、││ │ │順遂、讓老公返家團圓,但要價│ │養小鬼空罐壹個、稻││ │ │3萬6千元,黃翠婉擔心若不處理│ │草人壹個、作法符咒││ │ │,非但與先生之感情無法挽回,│ │壹宗、帳冊陸本、易││ │ │且會家中小孩還有意外之災,因│ │天筆專用箋正本叁拾││ │ │而誤信乙○○有能力(法力)透│ │陸紙、影本拾肆紙,││ │ │過上開法事解其之感情等問題,│ │均沒收之。 ││ │ │致黃翠婉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 │ ││ │ │3萬6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 │ │事之費用;其後乙○○又以需要│ │ ││ │ │宰殺黑雞、黑狗、黑貓以取得黑│ │ ││ │ │雞血、黑狗血、黑貓血等以為做│ │ ││ │ │法術之用,自96年4月30日起至 │ │ ││ │ │96年11月1日止陸續向黃翠婉索 │ │ ││ │ │取5千元至60萬元不等之金額, │ │ ││ │ │致黃翠婉因而陷於錯誤,均如數│ │ ││ │ │給予;乙○○復要求黃翠婉需購│ │ ││ │ │買行動電話(1支1萬元,黃翠婉│ │ ││ │ │購買1支)、玉珮(每只1萬元,│ │ ││ │ │黃翠婉購買5只共計5萬元)、葫│ │ ││ │ │蘆(1只6千元,黃翠婉購買1只 │ │ ││ │ │)。總計黃翠婉共給付360萬6千│ │ ││ │ │9百元予乙○○,然黃翠婉祈求 │ │ ││ │ │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黃彥勳、96年5月4│黃彥勳於96年5月4日無意經過臺│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日起至96年7月18 │中市○區○○路○○○號,其因遭 │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日止、135萬8百元│林邦洲誤會與他老婆隋小惠有染│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林邦洲多次對黃彥勳言詞恐嚇│ │徒刑捌月。扣案之自││ │ │,黃彥勳心生畏懼而求助乙○○│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乙○○指示黃彥勳於其所提供│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之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聯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彥勳參閱,乙○○並向黃彥勳詐│ │叁枝、籤桶壹個、易││ │ │稱:「你家祖先擾亂,若不處理│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非但林邦洲會持續對你恐嚇,│ │壹個、符咒壹宗、小││ │ │且家中會有意外之災,會導致家│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破人亡。」等語,乙○○復向黃│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彥勳訛稱其有養小鬼,可以幫他│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以茅山術作法祈求林邦洲不再對│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黃彥勳恐嚇威脅、讓黃彥勳家庭│ │、帳冊陸本、易天筆││ │ │和順,但要價12萬2千元,黃彥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勳誤信乙○○有能力(法力)透│ │、影本拾肆紙,均沒││ │ │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前述問題,致│ │收之。 ││ │ │黃彥勳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12│ │ ││ │ │萬2千元現金予乙○○作為做法 │ │ ││ │ │事之費用;其後乙○○又以需要│ │ ││ │ │宰殺黑雞、黑狗、黑貓以取得黑│ │ ││ │ │雞血、黑狗血、黑貓血等以為做│ │ ││ │ │法術之用,於96年5月4日16時起│ │ ││ │ │至96年7月18日止,陸續向黃彥 │ │ ││ │ │勳索取1萬元至32萬元不等之金 │ │ ││ │ │額,致黃彥勳因而陷於錯誤,均│ │ ││ │ │如數給予。乙○○復要求黃彥勳│ │ ││ │ │需購買行動電話(1支2萬元,黃│ │ ││ │ │彥勳購買2支共計4萬元)、玉珮│ │ ││ │ │(每只1萬元,黃彥勳購買1只)│ │ ││ │ │、印章(1只3萬元,黃彥勳購買│ │ ││ │ │3只共計9萬元)。總計黃彥勳共│ │ ││ │ │給付360萬6千9百元予乙○○, │ │ ││ │ │然黃翠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辛○○、96年6月2│辛○○於96年6月2日於報紙上見│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日起至同年月23日│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感│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止、5萬元 │情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217號求助乙○○,乙○○指示 │ │徒刑參月。扣案之自││ │ │辛○○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辛○○參閱,林│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永郎並向辛○○詐稱:「你有嬰│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靈纏身,若不處理,非但感情無│ │叁枝、籤桶壹個、易││ │ │法挽回,自己亦會有意外之災。│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等語,復向辛○○訛稱可以幫│ │壹個、符咒壹宗、小││ │ │她以茅山術作法處理嬰靈及祈求│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感情、財運順利,但要價1萬元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使辛○○誤信其有能力(法力│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透過上開法事解辛○○之感情│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問題,致辛○○陷於錯誤,於是│ │、帳冊陸本、易天筆││ │ │日交付1 萬元現金予乙○○;其│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後乙○○又以需要宰殺黑雞、黑│ │、影本拾肆紙,均沒││ │ │狗、黑貓以取得黑雞血、黑狗血│ │收之。 ││ │ │、黑貓血等以為做法之用,於96│ │ ││ │ │年6月9日起至96年6月23日陸續 │ │ ││ │ │向辛○○索取5千元至2萬元不等│ │ ││ │ │之金額,致辛○○因而陷於錯誤│ │ ││ │ │,均如數給予。總計辛○○共給│ │ ││ │ │付5萬元予乙○○,然辛○○祈 │ │ ││ │ │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高宜芳、96年7月 │高宜芳於96年7月26日,因先生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6日起至同年10月│之事業、運勢等問題,經朋友介│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11日止、2萬8千元│紹,而至臺中市○區○○路217 │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號求助乙○○,乙○○指示高宜│ │徒刑參月。扣案之自││ │ │芳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生辰│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便批│ │話壹具、名片壹盒、││ │ │示流年表給高宜芳參閱,乙○○│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並向高宜芳詐稱要用茅山術養小│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鬼幫高宜芳開運,但要價1萬3千│ │叁枝、籤桶壹個、易││ │ │元,高宜芳誤信乙○○有能力(│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感情│ │壹個、符咒壹宗、小││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付1萬3千元現金予乙○○,林永│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郎僅交付高宜芳玉珮2個,然高 │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宜芳覺得運氣並未有改善之現象│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復於96年10月11日下午17 時 │ │、帳冊陸本、易天筆││ │ │20分許,再度前往上開命學館找│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乙○○,乙○○接續與前揭同一│ │、影本拾肆紙,均沒││ │ │之詐欺犯意,向高宜芳誆稱要求│ │收之。 ││ │ │財必須燒符咒驅使財神爺駕臨,│ │ ││ │ │僅要20天必能求財順遂,高宜芳│ │ ││ │ │不疑有他,依乙○○所開價格以│ │ ││ │ │1萬5千元之代價,購買3張符咒 │ │ ││ │ │,依乙○○指示拿至住家附近之│ │ ││ │ │土地公廟焚化,然高宜芳祈求之│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 │ │├──┼────────┼──────────────┼────┼─────────┤│ │李義雄、96年7月 │李義雄於96年7月28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8日起至同年8月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10日止、6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示李義雄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李義雄參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乙○○並向李義雄詐稱:「我能│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施法以稻草人挽回你太太劉惠真│ │叁枝、籤桶壹個、易││ │ │感情,若你不處理,你太太劉惠│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真心不定。」等語,復向李義雄│ │壹個、符咒壹宗、小││ │ │訛稱可以幫他作法術祈求感情順│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利,但要價6千元,李義雄誤信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乙○○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法事解其之感情問題,因而陷於│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錯誤,陸續於96年7月28日19 時│ │、帳冊陸本、易天筆││ │ │許、98年8月10日20時許,分2次│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每次給付3千元,共給付6千元予│ │、影本拾肆紙,均沒││ │ │乙○○作為做法事費用,然李義│ │收之。 ││ │ │雄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劉秉錞、96年8月1│劉秉錞於96年8月1日於報紙上見│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日、3萬元 │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業、運勢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區○○路○○○號求助乙○○,林 │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永郎指示劉秉錞於其所提供之便│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話壹具、名片壹盒、││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劉秉錞│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參閱,乙○○並向劉秉錞詐稱:│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我在供桌下養有小鬼身,可以│ │叁枝、籤桶壹個、易││ │ │茅山術施法為你祈求事業、運勢│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順利,但要3萬元用來購買黑雞 │ │壹個、符咒壹宗、小││ │ │、黑狗、黑貓宰殺以取得黑雞血│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黑狗血、黑貓血作為施法術之│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用。」等語,劉秉錞誤信乙○○│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其事業、運勢等問題,因而陷於│ │、帳冊陸本、易天筆││ │ │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元現金予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乙○○,乙○○僅交付劉秉錞玉│ │、影本拾肆紙,均沒││ │ │珮1個。然劉秉錞祈求之事項均 │ │收之。 ││ │ │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林敏芳、96年8月9│林敏芳於96年8月9日於報紙上見│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日起至同年月15日│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運│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止、2萬6千元 │勢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217號求助乙○○,乙○○指示 │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林敏芳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林敏芳參閱,林│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永郎並向林敏芳詐稱:「你就是│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運勢不好要祭改,但要1萬8千元│ │叁枝、籤桶壹個、易││ │ │。」等語,林敏芳誤信乙○○有│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日交付1萬8千元現金予乙○○,│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然林敏芳覺得運勢未見改善,復│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於96年8月15日13時許,再度前 │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往上開命學館找乙○○,乙○○│ │、帳冊陸本、易天筆││ │ │接續與前揭同一之詐欺犯意,向│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林敏芳誆稱:「你有嬰靈纏身,│ │、影本拾肆紙,均沒││ │ │所以運勢便不會順,要祭嬰靈,│ │收之。 ││ │ │我幫你祭送嬰靈,別人我要數1 │ │ ││ │ │萬元,我僅收妳8千元。」等語 │ │ ││ │ │,林敏芳不疑有他,當場支付8 │ │ ││ │ │千元現金予乙○○。然林敏芳祈│ │ ││ │ │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陳榆棋、96年9月 │陳榆棋於96年9月12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2日、3萬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示陳榆棋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陳榆棋參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乙○○並向陳榆棋詐稱:「你有│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嬰靈纏身,若不處理,非但感情│ │叁枝、籤桶壹個、易││ │ │無法挽回,且家中小孩還會有意│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外之災。」等語,復向陳榆棋訛│ │壹個、符咒壹宗、小││ │ │稱可以幫她以茅山術作法處理嬰│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靈及祈求感情、財運順利,但要│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價3萬元,陳榆棋誤信乙○○有 │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帳冊陸本、易天筆││ │ │日交付3萬元現金予乙○○。然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陳榆棋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 │、影本拾肆紙,均沒││ │ │知受騙。 │ │收之。 │├──┼────────┼──────────────┼────┼─────────┤│ │吳家蟬、96年10月│吳家蟬於96年10月5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5日起至同年11月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25日止、33萬5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元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肆月。扣案之自││ │ │示吳家蟬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吳家蟬參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乙○○並向吳家蟬詐稱:「要調│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回女朋友,使她乖乖回到身邊,│ │叁枝、籤桶壹個、易││ │ │就要做法斷桃花、調魂、和合術│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雲南槓頭、鎖心釘腳‧‧‧」│ │壹個、符咒壹宗、小││ │ │,乙○○復對吳家禪佯稱:伊有│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養小鬼」為他所用,伊法力無│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邊,僅要給伊3萬6千元做法事費│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用,吳家禪的事就交給伊,吳家│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蟬誤信乙○○有能力(法力)透│ │、帳冊陸本、易天筆││ │ │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6千元│ │、影本拾肆紙,均沒││ │ │現金予乙○○。乙○○復以吳家│ │收之。 ││ │ │禪需要乙只觀音玉珮放置枕頭下│ │ ││ │ │及小葫蘆作為調吳家禪女友魂之│ │ ││ │ │用,而分別以每只觀音玉珮、小│ │ ││ │ │葫蘆5千元之代價,販售觀音玉 │ │ ││ │ │珮、小葫蘆予吳家禪;其後,每│ │ ││ │ │隔2-3天,乙○○便以需要宰殺 │ │ ││ │ │黑雞、黑狗、黑貓以取得黑雞血│ │ ││ │ │、黑狗血、黑貓血等以為做法之│ │ ││ │ │用,陸續向吳家禪索取5千元至3│ │ ││ │ │萬6千元不等之金額,而吳家禪 │ │ ││ │ │不疑有他,均如數給付。然吳家│ │ ││ │ │禪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齊慕涵、96年10月│齊慕涵於96年10月26日,因事業│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6日、3萬9千元 │問題,經朋友介紹,而至臺中市│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區○○路○○○號求助乙○○, │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乙○○指示齊慕涵於其所提供之│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齊慕│ │話壹具、名片壹盒、││ │ │涵參閱,乙○○乃向齊慕涵訛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你有嬰靈纏身,若不處理,│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非但本身事業不順,且家中小孩│ │叁枝、籤桶壹個、易││ │ │還會有意外之災」等語,並稱會│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以茅山術幫齊慕涵作法處理嬰靈│ │壹個、符咒壹宗、小││ │ │及祈求事業、財連順利,然需款│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39000元,齊慕涵誤信乙○○有 │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上開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日交付3萬9千元現金予乙○○。│ │、帳冊陸本、易天筆││ │ │然乙○○齊慕涵祈求之事項均未│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實現,始知受騙。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 │己○○、96年10月│己○○於96年10月27日於報紙上│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27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8日止、2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示己○○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己○○參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乙○○並向己○○詐稱:「我會│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與賴薇光│ │叁枝、籤桶壹個、易││ │ │有結果,但要3萬6千元作法費用│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己○○回稱沒有那麼多錢│ │壹個、符咒壹宗、小││ │ │,乙○○乃向己○○訛稱可以幫│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己○○作法維持與賴薇光的關係│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但要價2萬元,己○○誤信林 │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帳冊陸本、易天筆││ │ │,於是日先交付8千元現金予林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永郎,復於96年11月8日18時許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再支付餘款1萬2千元予乙○○│ │收之。 ││ │ │。然己○○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賴佩君、96年11月│賴佩君於96年11月9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9日起至同年月18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日止、12萬3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徒刑參月。扣案之自││ │ │示賴佩君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話壹具、名片壹盒、││ │ │,便批示流年表給賴佩君參閱,│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乙○○並向賴佩君詐稱:「要讓│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你愛慕對象盧進成主動來找你,│ │叁枝、籤桶壹個、易││ │ │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就要施法作│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男女合和術」,並稱其有養小鬼│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法力無邊,需5萬元做為作法 │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事之費用,賴佩君誤信乙○○有│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日交付5萬元現金予乙○○;嗣 │ │、帳冊陸本、易天筆││ │ │乙○○以賴佩君需要乙只觀音玉│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珮放置枕頭下及小葫蘆作為收取│ │、影本拾肆紙,均沒││ │ │心儀對象盧進成魂魄之用,而分│ │收之。 ││ │ │別向賴佩君分別收取3千元、2 │ │ ││ │ │萬元之金額;自此每隔1天便以 │ │ ││ │ │需要宰殺黑雞、黑狗、黑貓以取│ │ ││ │ │得黑雞血、黑狗血、黑貓血等以│ │ ││ │ │為做法之用,陸續向賴佩君索取│ │ ││ │ │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致賴│ │ ││ │ │佩君因而陷於錯誤,均如數給予│ │ ││ │ │。總計自96年11月9日起至同年 │ │ ││ │ │月18日止,賴佩君接續給付3千 │ │ ││ │ │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予乙○○ │ │ ││ │ │,總共給付12萬3千元。而賴佩 │ │ ││ │ │君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陳美瑩、97年11月│陳美瑩於97年11月間,因感情問│刑法第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間、1萬2千元 │題,經朋友介紹,至臺中市中區│339條第1│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成功路217號求助乙○○,林永 │項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 │ │郎指示陳美瑩於其所提供之便箋│ │徒刑貳月。扣案之自││ │ │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 │動電話壹具、行動電││ │ │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陳美瑩參│ │話壹具、名片壹盒、││ │ │閱,乙○○並向陳美瑩詐稱其有│ │流年籤壹宗、觀音佛││ │ │嬰靈的問題,伊可以幫忙作法處│ │像玉珮壹盒、硃砂筆││ │ │理好,其與男友之感情會變好,│ │叁枝、籤桶壹個、易││ │ │但要價3萬元,然陳美瑩一時沒 │ │經卦盤壹個、羅庚盤││ │ │有足夠之現金,而要求減價,林│ │壹個、符咒壹宗、小││ │ │永郎同意減至1萬2千元,陳美瑩│ │型石空棺貳個、天蓬││ │ │誤信乙○○有能力(法力)透過│ │元帥神像貳張、養小││ │ │上開法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陷│ │鬼空罐壹個、稻草人││ │ │於錯誤,於是日交付1萬2千元現│ │壹個、作法符咒壹宗││ │ │金予乙○○。然陳美瑩祈求之事│ │、帳冊陸本、易天筆││ │ │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專用箋正本叁拾陸紙││ │ │ │ │、影本拾肆紙,均沒││ │ │ │ │收之。 │├──┴────────┴──────────────┴────┴─────────┤│合計:7,580,700元 │└─────────────────────────────────────────┘附表┌──┬────────┬──────────────┐│編號│顧客、時間、交付│經過情形 ││ │金額(新臺幣) │ │├──┼────────┼──────────────┤│⒈ │黃子宸(即黃汝詅│黃子宸於93年1月31日至臺中市 ││ │之夫)、93年1○ ○○區○○路○○○號,因感情、事 ││ │31日、2千元 │業問題求助乙○○,乙○○並幫││ │(起訴書誤載為黃│其改名,並收取2千元。 ││ │汝詅) │ │├──┼────────┼──────────────┤│⒉ │談接傳、93年3月 │談接傳於93年3月31日於報紙上 ││ │31日、1千元 │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因感││ │ │情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 │ │217號求助乙○○,並給付見面 ││ │ │禮1千元予乙○○,隨後乙○○ ││ │ │指示談接傳於便箋書寫生辰八字││ │ │、住址及聯絡電話,並批示流年││ │ │表給談接傳參閱,乙○○又向談││ │ │接傳告稱,得作法術祈求感情圓││ │ │滿,但要價1萬元,因談接傳係 ││ │ │基督徒,不信此道,便未再理會││ │ │乙○○。 │├──┼────────┼──────────────┤│⒊ │莊廖美麗(即莊敏│莊廖美麗於94年2月8日,透過友││ │益之妻)、94年2 │人介紹,至臺中市○區○○路 ││ │月8日起至同年月 │217號找乙○○算命,第1次問其││ │20日止、8萬元 │兒子的課業問題,乙○○交付2 ││ │(起訴書誤載為莊│張符咒給莊廖美麗帶在身上,莊││ │敏益) │廖美麗並給付3萬元給乙○○, ││ │ │約12天後,因感情問題,再求助││ │ │於乙○○,並給付5萬元予林永 ││ │ │郎,所祈求的事情後來都有實現││ │ │。 │├──┼────────┼──────────────┤│⒋ │莊晉藏、94年5月 │莊晉藏於94年5月16日於報紙上 ││ │16日起至同年月17│見到乙○○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日、1萬2千5百元 │事業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路217號求助乙○○,乙○○指 ││ │ │示莊晉藏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便批示流年表給莊晉藏參閱,││ │ │乙○○並給予莊晉藏1個開運印 ││ │ │章,得讓莊晉藏的事業順利,莊││ │ │晉藏則分別於當日及隔日各給付││ │ │1千5百元、1萬1千元予乙○○,││ │ │總共給付1萬2千5百元,而莊晉 ││ │ │藏認為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 │ │,並沒有遭到詐騙的感覺。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⒈ │自動電話 │壹具 │├──┼───────┼──────┤│⒉ │行動電話 │壹具 │├──┼───────┼──────┤│⒊ │名片 │壹盒 │├──┼───────┼──────┤│⒋ │流年籤 │壹宗 │├──┼───────┼──────┤│⒌ │觀音佛像玉珮 │壹盒 │├──┼───────┼──────┤│⒍ │硃砂筆 │叁枝 │├──┼───────┼──────┤│⒎ │籤桶 │壹個 │├──┼───────┼──────┤│⒏ │易經卦盤 │壹個 │├──┼───────┼──────┤│⒐ │羅庚盤 │壹個 │├──┼───────┼──────┤│⒑ │符咒 │壹宗 │├──┼───────┼──────┤│⒒ │小型石空棺 │貳個 │├──┼───────┼──────┤│⒓ │天蓬元帥神像 │貳張 │├──┼───────┼──────┤│⒔ │養小鬼空罐 │壹個 │├──┼───────┼──────┤│⒕ │稻草人 │壹個 │├──┼───────┼──────┤│⒖ │作法符咒 │壹宗 │├──┼───────┼──────┤│⒗ │帳冊 │陸本 │├──┼───────┼──────┤│⒘ │易天筆專用箋 │正本叁拾陸紙││ │ │、影本拾肆紙│└──┴───────┴──────┘附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⒈ │現金 │121萬9千元 │├──┼───────┼──────────────┤│⒉ │吳家蟬提示證物│壹袋(觀音玉珮、小葫蘆) │├──┼───────┼──────────────┤│⒊ │賴珮君提示證物│壹袋(觀音佛像玉珮、小葫蘆、││ │ │易天筆名片) │├──┼───────┼──────────────┤│⒋ │齊慕涵提示證物│壹袋(觀音玉珮、乙○○名片)│├──┼───────┼──────────────┤│⒌ │陳榆棋提示證物│壹袋(易天筆命學館名片) │├──┼───────┼──────────────┤│⒍ │高宜芳提示證物│壹袋(易天筆居士名片、玉珮)│├──┼───────┼──────────────┤│⒎ │林敏芳提示證物│壹袋(玉珮) │├──┼───────┼──────────────┤│⒏ │劉秉錞提示證物│壹袋(名片) │├──┼───────┼──────────────┤│⒐ │黃翠婉提示證物│壹袋(行動電話手機、玉珮、葫││ │ │蘆) │├──┼───────┼──────────────┤│⒑ │黃彥勳提示證物│壹袋(行動電話、玉珮、印章)│└──┴───────┴──────────────┘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