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7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
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42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重利罪部分撤銷。
庚○○、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庚○○處有期徒刑陸月;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丙○○均緩刑參年。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帳冊柒張及記事本壹本均沒收。
其餘上訴(詐欺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庚○○、丙○○皆明知銀行信用卡係作為消費付款之工具,不得利用信用卡作為賺取重利之用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反覆施行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庚○○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刊登「信用?合法消費換現金」之廣告,並透過庚○○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轉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供不特定人持信用卡,以購物後九折之低價出售予庚○○,庚○○再將之出售他人,賺取顯不相當之重利,並由庚○○所僱用之丙○○共同擔任聯絡、搬貨之工作;俟如詳附件所示無刷卡消費真意之甲○○、壬○○、辛○○、戊○○、丁○○、己○○等人與庚○○聯絡後,庚○○或丙○○即約同甲○○等人,前往家樂福、大潤發等大賣場,並由庚○○決定欲購買貨品後,隨即由甲○○等人以己所有之信用卡,向不知情之大賣場收銀員刷卡購買該項貨品。嗣後,庚○○、丙○○等二人即預扣利息,而以九折價格貸放現金予甲○○等人,再將貨品轉售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為警在被告庚○○、丙○○二人位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三二三號及臺中市○區○○街○○○號三樓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一支、發票、帳冊、記事本及現金七萬八千二百元,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重利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證人甲○○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說明。
二、上開被告庚○○刊登報紙,對外招攬信用卡之持用人購買指定商品後,再以九成價格購入後出售賺取利潤,庚○○且僱用被告丙○○共同為上開行為之事實,業據被告二人坦承不諱,雖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被告庚○○辯稱:合法消費換現金之廣告是其刊登的,是持卡人跟等聯繫後,到賣場消費,買貨出來再賣給其,其再轉賣,是用九至九五折購買,賣出時一萬元賺約一百元;被告丙○○是其員工,負責幫忙送貨、搬貨,至於客人的接洽、付款由其處理;客戶刷卡買貨、賣貨給渠等沒有錯,但其沒有要詐騙刷卡銀行的意思,且其有跟刷卡人言明欠銀行信用卡的錢要還,其也沒有貸放重利的意思,只是賺取差價;因其本身有做菸酒飲料批發,以這種方式會比較便宜,對起訴之客觀事實承認,但其並不是要詐騙銀行及貸放重利等語。被告丙○○辯稱:有關客戶刷卡、買貨這些客觀事實均無誤,但是真刷卡、真消費,渠等是跟客人買貨,客人有把貨搬出來,渠等再轉手賣掉,其自九十六年十一月間起受僱於被告庚○○,月薪新臺幣三萬元,負責幫忙搬貨,就是到賣場去幫忙搬貨、轉賣,客人要刷卡會先打電話給被告庚○○,其與被告庚○○開車一起去賣場,客人負責刷卡、買貨,然後其幫忙把貨搬上車,被告庚○○負責跟客人算錢;客戶是真刷卡,貨打折賣給渠等,並不是貸款,也沒有要詐騙任何人意思,其並沒有犯罪的意思等語。
三、本院查:㈠被告庚○○等二人有於報紙之分類廣告欄,刊登刷卡換現金
之廣告,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絡方式,透過證人甲○○等持卡人,於附表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大賣場以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被告等二人則於各該大賣場之出口處等待,旋以九折等價格,以現金向證人甲○○等人換取貨物等情,業據被告等二人坦承不諱,並據證人甲○○、壬○○、己○○、戊○○、辛○○、丁○○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行動電話、發票、帳冊及記事本可資佐證。
㈡被告等人係以甲○○等人刷卡購買貨品九折之現金交付甲○
○等人之事實,業據證人甲○○等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在卷,被告等人於取得貨品後,再轉賣予他人,且甲○○等人於刷卡購買前揭物品後,於次月即需付款予發行信用卡之銀行,依此被告等以九折價格取得貨品之比例計算,被告等人所得之月息為十分,換算成年息分別為一百二十分,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週年百分之二十之法定最高利率甚多,所取得之利潤與原本顯不相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30號判決參照)㈢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伊因積欠四家發卡銀行,合計約
80萬元,伊申請債務協商並未核准,因急須現金才以上開方法刷卡方法換取現金等語;證人辛○○於警詢時證稱:伊積欠萬泰銀行卡債21餘萬元,因現金不足,才以上開刷卡方式換取現金等語。證人戊○○於警詢時證稱:伊積欠三家信用卡銀行卡債合計20餘萬元等語。證人丁○○於警詢時證稱:
伊因家用急須現金,才以上開刷卡方式換取現金等語。證人己○○於警詢時證稱:伊積欠銀行卡債20萬至30萬元,因現金不足且無法從銀行貸款,才以上開刷卡方式換取現金等語。證人壬○○於警詢時證稱:因稅款繳納關係,現金不足,因此才以刷卡換取現金等語。是甲○○、辛○○、戊○○、己○○等人於為上開行為時,均已積欠大筆卡債無法清償,參以被告等人,在一進一出之間,係以百分之十之差額賺取利潤觀之,甲○○等人係處於急迫之狀態應可認定。綜合上述,被告二人確係乘甲○○等人急迫而先後以買賣形式,實際貸放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等情,應可認定。
四、按刑法之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本院基於前述常業重利構成要件之反覆實行特徵,並考量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業經刪除之法律實然面暨修正刪除之立法理由,認為行為人如基於反覆實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單次或複次之行為,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至個案中如有積極事證(例如先後行為之時間差距甚遠、其間曾在監在押等)顯示行為人上開反覆實行之犯意有所中斷,其後之行為因屬另行起意之行為自應另論一罪,而與先前之罪名併罰之。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既係基於反覆實行之意思,於附表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多次行為,且無具體事證證明有中斷反覆實行犯意情事,應成立重利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原審不察,就重利罪部分,遽予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就此部分為有理由,自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均經羈押近二個月,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三年。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一支及記事本一本係被告庚○○所有,帳冊七張係被告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彼等於警詢時供明,應依法宣告沒收。至發票一疊及現金七萬八千二百元,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貳、詐欺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庚○○、丙○○皆明知銀行信用卡係作為消費付款之工具,不得利用信用卡作為一般借款、賺取重利之用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刊登「信用?合法消費換現金」之廣告,並透過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轉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供不特定人持信用卡「假購物假消費、真借款」聯絡之用;俟如附表所示無刷卡消費真意之證人甲○○、壬○○、辛○○、戊○○、丁○○、己○○等人與被告庚○○聯絡後,被告庚○○或丙○○即約同證人甲○○等人,前往家樂福、大潤發等大賣場,並由被告庚○○決定欲購買貨品後,隨即由證人甲○○等人以己所有之信用卡,向不知情之大賣場收銀員刷卡購買該項貨品。嗣後,被告庚○○、丙○○等二人即以九折價格貸放現金予甲○○等人,復將貨品轉售;而上開大賣場內不知情之收銀人員,則以刷卡之電磁紀錄連同簽帳單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如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請領刷卡金額,致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發卡銀行因此誤以為證人甲○○等刷卡人有真實消費買賣,而陷於錯誤,依約定將刷卡款項匯入各該大賣場公司指定之帳戶,先行墊付,以此方式取得聯合信用卡中心及各該發卡銀行先行墊付貨款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發卡銀行,因認被告二人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可參。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尚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亦著有判例。
三、本院查:公訴人雖認被告等二人上開行為涉有刑法詐欺得利罪嫌,惟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成立,係以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以詐術為其要件。且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信用卡是信用憑證,持卡人可在特約商店先以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款,再依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如持卡人非以消費為目的之刷卡,即所謂「假消費、真借款」之刷卡行為,如持卡人於刷卡向特約商店借款之初,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嗣後仍依期限向發卡銀行繳款,尚難逕認以假消費、真借款之行為,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負詐欺罪責(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號判決可參);按詐欺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為其成立要件。而「假消費、真刷卡」固無真正買賣或消費之事實,但放款人及刷卡借款人主觀上若均無向發卡銀行詐取簽帳款之意圖(亦即賴債不還之意圖),且事後借款人又依約繳付簽帳款予發卡銀行者,則發卡銀行既無遭受詐騙而損失財物之情形,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三號判決參照)。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或係全額繳清款項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刷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後,持卡人即應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自難認持卡人於刷卡消費時有何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縱令部分持卡人未能繳納消費款項,惟未繳納消費款項之原因,並非僅限於詐欺而已,且發卡銀行於核發信用卡前既可對於申請人之信用能力等予以徵信、評估,自由決定是否核發信用卡,自應承擔發卡後之倒帳風險,尚難僅憑持卡人刷卡消費後無法清償消費款項之客觀事實,逕予認定刷卡人於刷卡時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件持卡人即證人甲○○、壬○○、辛○○、戊○○、丁○○、己○○等人於偵查中均證稱本件渠等刷卡後均正常繳款等語,且就本案卷證亦無任何證據證明上開各該持卡人於刷卡購物之初即有何不法所有及施以詐術之事實。況發卡銀行原本對一般持卡人或有不付款而產生逾期及呆帳等損失之可能,此原係銀行消費金融業務之風險,且持卡人刷卡消費原因不一而足,縱令持卡人因需款孔急刷卡購物意在出售變現周轉,此亦僅係持卡人刷卡消費之動機、目的,並非無刷卡購物買賣之真意,是未足以此遽認持卡人以購物出售求現之動機、目的,遽認其刷卡行為即屬詐欺之犯行,更無從推論與持卡人配合購貨之廠商有何詐欺得利之情事。
四、本件公訴人就詐欺罪嫌部分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本院亦查無其他確切証據,足以証明被告等確應負此部分罪責,被告等之詐欺犯行尚屬不能証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詐欺罪部分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就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 金 全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附表┌──┬───┬────┬───────┬────┬──────┬────┐│編號│持卡人│刷卡時間│ 信用卡 │刷卡金額│刷卡商店 │刷卡總額│├──┼───┼────┼───────┼────┼──────┼────┤│ 01 │甲○○│97.04.29│ 台北富邦 │ 38,000 │家樂福大墩店│236,138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花旗(臺灣) │ 21,224 │家樂福大墩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06│ 台北富邦 │ 1,395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花旗(臺灣) │ 20,844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豐(原中華)│ 20,844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合作金庫 │ 20,844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09│ 花旗(臺灣) │ 20,80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台北富邦 │ 10,404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合作金庫 │ 20,80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15│ 花旗(臺灣) │ 24,192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合作金庫 │ 27,64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6.02│匯豐(原中華)│ 6,339 │大潤發忠明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匯豐(原中華)│ 2,788 │大潤發忠明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02 │壬○○│97.05.14│ 中國信託 │ 31,172 │家樂福文心店│31,172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03 │己○○│97.01.22│ 荷蘭 │ 15,552 │家樂福大墩店│159,686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3.21│ 花旗 │ 25,760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花旗 │ 23,000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3.29│ 台北富邦 │ 20,736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中國信託 │ 10,126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4.27│ 台北富邦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花旗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聯邦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4.30│ 荷蘭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17│ AIG 友邦 │ 11,520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慶豐 │ 5,760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台北富邦 │ 5,760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04 │戊○○│97.04.23│ 台北富邦 │ 31,104 │家樂福文心店│52,268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4.25│ 台北富邦 │ 21,164 │家樂福崇德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05 │辛○○│97.04.30│匯豐(原中華)│ 31,104 │家樂福崇德店│85,410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06│ 萬泰 │ 31,266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26│ 遠東 │ 7,488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萬泰 │ 15,552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06 │丁○○│97.05.01│ 合作金庫 │ 4,800 │家樂福德安店│78,564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08│ 中國信託 │ 10,404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14│ 中國信託 │ 20,736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16│ 中國信託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18│ 中國信託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22│ 中國信託 │ 5,184 │家樂福中清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23│ 中國信託 │ 10,368 │家樂福文心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97.05.25│ 中國信託 │ 6,336 │家樂福大墩店│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