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