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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上訴字第 1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偽造貨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許 冰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