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1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